APP下载

互联网电视内容产业领域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2016-02-28王一卓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互联网

王一卓

(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 昆明 650031)



互联网电视内容产业领域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王一卓

(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本文将以互联网电视产业中的“网络电视机盒设备端+智能电视”路径为代表,通过分析其市场开发和运营,追寻OTTTV的核心竞争力——节目内容(版权)的行业规范与保护的变化,并关注互联网电视产业OTTTV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密切联系,对互联网电视内容集成开发服务应用所涉及的版权风险进行剖析。

关键词:内容运营;版权;互联网;OTT;TV

随着三网融合步伐的加快,互联网使传统电视传输的液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视节目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传播,我们通常把这种方式统称为“互联网电视”。

互联网电视可根据终端分为三种途径:PC端、“互联网电视机盒设备端+智能电视”、手机移动端。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路径对电视节目进行OTT(OverTheTop“过顶传球”),获得合法版权价值的电视节目资源势必是一个趋势。在版权就是文化产业核心力的时代驱动下,OTTTV其内容的海量存储、跨界平台的版权运营开发、利益的重新分配不仅对传统影视产业节目版权开发和管理提出了挑战,更对整个互联网电视视听文化行业以及现行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以互联网电视产业中的“网络电视机盒设备端+智能电视”路径为代表,通过分析其市场的开发与运营,追寻OTTTV核心竞争力——节目内容(版权)的行业规范与保护变化,并关注互联网电视产业OTTTV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密切联系,对互联网电视内容集成开发服务应用所涉及的版权风险进行剖析。

一、互联网电视OTT TV业务的市场运营与内容集成(版权)业务的拓展

(一)IPTV版权(内容)运营的现况

人们通常提到的IPTV业务,即指互联网电视中通过(机顶盒)平台方式对电视节目进行传播及传输的业务之一,它是三网融合背景下最具代表性的产物。它集中了电信、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的运营渠道、优质技术及内容资源,三者共用一个网络通路对影视节目进行传输和运营。在广电行业和电信行业合作开展了七个年头的IPTV业务的过程中,广电行业和电信行业间逐渐形成了“广电主导、共同合作”的运营模式,兼顾了各级广电机构以及广电业与电信业的整体利益,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是经历了不少纠纷和挫折。

在2010~2013年间,中国网络电视台与SMG旗下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有关IPTV的版权纠纷不断,两者最终选择了联盟之路。爱上电视传媒由中国网络电视台控股,并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经中国网络电视台授权。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是全国唯一的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可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方,它借助两大股东在IPTV业务领域的优势,并负责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广电播出机构合作。按照全国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的两级架构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对接,汇聚内容(版权)资源,推进用户的规模化发展。

IPTV运营商之间对IPTV市场领域的争夺,其核心是对电视节目内容(版权)资源传播和运营开发权的竞争,面对新的形势,各大运营商不得不抱团取暖,开始合并。目前,整合后的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基于国内外版权内容提供商的授权合作下,用户数已经超3000万户,营业额过百亿。它已和上百家国内外内容供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逐年引入上万部影视剧、上千部高清视频的版权,引入动画、教育、纪录片、娱乐等内容上万小时。在增值业务方面,也与业内多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提供包含音乐、动画、游戏、阅读、商城等12类互动应用业务。不同的内容(版权)资源,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的渠道在同一个市场进行版权价值释放,利益促使其形成新的格局,唯一的途径是并购资源。版权资源在得到互补性后,版权内容的宿主权力和利益才能得到主张和释放。

(二)互联网电视(智能机顶盒、智能电视)对市场的影响

在IPTV业务不断快速发展的同时,其IPTV的姊妹产业也正在快速发展。智能机顶盒与智能电视是近年来网络电视衍变而来的另一种新的形式。它和IPTV业务一样,通过应用互联网把智能端口成功嫁接了家庭电视。这种新的传播电视节目的市场和能量有多大呢?截止到2014年,智能电视(Smart TV)和智能机顶盒累计销量接近1个亿,如此庞大的市场不但压缩了IPTV市场的占有量,也给传统广电有线数字网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更是给行业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智能盒子与智能电视终端的迅速增长并不代表版权内容的集成是完全合法并符合行业标准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与数字内容集成平台权利方(牌照方)合作的不足导致盗版侵权现象十分严重。早在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正式将中国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即网络高清播放机终端产品纳入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的管理范围。另外,我国对机顶盒及电视机厂商提供OTTTV服务有如下要求:

第一,其播出平台必须由获得牌照之集成服务商(央视、文广、华数)提供,而一般家电厂家不得涉足播控平台。

第二,其内容来源必须由获得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播出机构提供,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

第三,电视设备中对播出平台及内容来源的集成要求:一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家集成商的客户端,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可以植入不同的客户端。

(三)互联网电视内容集成平台业务

关于互联网电视内容集成平台业务的建设和拓展应用,国家已经有了很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同时181号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不难看出,文件的规定其意义也是在肃清未经批准便通过各种终端向电视屏幕输送互联网电视内容这一行为。从对内容集成的接入限定到净化网络的行动,推进合法、合理使用电视的版权资源,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电视节目传播的市场秩序,这是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提高电视内容(版权)传播市场和运营市场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

二、现行法规对互联网电视服务功能所起的限制作用

正是源于对版权资源的合理应用,互联网电视产业才得到空前的发展,但内容始终是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电视产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优质安全的版权资源带来的用户流量优势更加凸显。过去有关互联网版权纠纷和侵权的案件也为整个产业的运营带来了诸多启示。从法理上,现行法规究竟对“互联网+电视”的产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呢?

(一)现行《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电视实时转播和点播方式的控制

在原有的技术条件下,有线电视网络只能用于传输有线电视信号,用户只能根据电视台预先公布的节目时间表欣赏预定播出的电视节目,而不能自行选择节目和观看的时间,也不能实现对节目的“点播”(“交互式传播”)。而基于三网融合的互联网电视业务系统不仅可以通过电信的宽带互联网实现对有线电视节目的实时传输,还能对已播出的节目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回看”,其融合了有线电视的“直播”与互联网“点播”的技术特征,为人们带来了便捷、多样的观赏体验。

我国著作权法现行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是以传统技术制定的定义,对互联网电视业务如何适用这些权利曾在业界掀起过学术大讨论。众多学者及立法专家都一致认为,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特殊性,互联网电视运营服务商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线性传播”和“交互式传播”功能,即增加对电视节目播放的直播、点播、时移、回放等功能。对于互联网电视的实时转播业务,属于广播权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应纳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而其视频点播业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视频作品而不受节目播出时间的限制,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基于版权的时限性、专有性、地域性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互联网电视的实时转播也有明确的限制。电视节目的权利人应该注重其作品在传播通道上作品版权的适用范围和授权种类,包括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OTTTV作为一个双向平台,其使用方式和权利内容均不同于普通的电视播放,因此互联网OTTTV对于电视节目内容资源的使用应当属于上述提及的版权领域。也就是说,互联网OTTTV的点播业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和保护,而实时转播节目的行为却受广播权的控制和保护。

(二)广播组织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将融合互联网传播的范畴

互联网电视产业出现的以版权为诉讼主体的纠纷事件,其对节目版权的合理性传播和合法性运营均会受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约束和钳制。同时,中国的互联网电视产业还将受到《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以及其他法律的控制。这是因为在互联网与电视产业融合的过程中,原有广播组织权的定义和保护边际相对狭窄,并没有涵盖广播信号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需求,传播主体也有很大的不同。整个大的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市场的再次定位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合法权利也需要建立更强大的法制来进行保护和约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23-02

猜你喜欢

版权互联网
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问题探析
误读为“演绎”的“同人”
微信传播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与建构
新闻作品权利归属与行使中的利益平衡
新闻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以高品质对农节目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