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反腐倡廉执行力的意义及举措
2016-02-27黄艳珊
◆黄艳珊
(作者系中共恩施市委党校办公室副主任)
腐败自古以来就是各个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历来都很重视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一直高度警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朱镕基总理曾说过“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强调了廉明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表明反腐倡廉的态度,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并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和要求。综观我国的反腐倡廉之路,构建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加强反腐倡廉的执行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及反腐倡廉执行力的重要意义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1、思想根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并指导人的行为。正确的意识指引人们走向康庄大道,错误的意识导致人们腐败堕落。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的思想导致人们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腐败,追根到底是因为人的自私和贪念。
2、历史根源。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难以彻底消除,它是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官僚主义、卖官卖爵的残余思想导致腐败。
3、体制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21世纪,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社会体制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某些地方出现真空,让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有机可乘。尤其在一些新兴产业和民生领域,相关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容易滋生腐败。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我国宪法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如果该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贪污腐败问题将无法根治。因此,反腐倡廉需要法律来监督权力的使用,制约其依法运行,确保其执行有力。
(二)反腐倡廉执行力的重要意义
从制度层面预防和根除腐败问题是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途径。实践也表明,制度建设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根本。在完善的规章制度面前,反腐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有统计表明,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性规范文件仅省级以上部门制定的就多达2000多件。2013年8月以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10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经过长期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制度层面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保障。然而近些年以来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有蔓延的势头。究其原因在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未得到有效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因此,提高反腐倡廉的执行力是遏制当前腐败势头的关键。
执行力应当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一方面是执行主体运用制度对人、事、权进行管理的力度,另一方面是被管理者对既定的管理制度的接受或者遵守的程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既包括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反腐倡廉制度的接受或遵守程度,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反腐倡廉具体制度的力度。
二、提高反腐倡廉执行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廉政学习和考核机制
1、加强道德约束,提升个人修养。“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所和者,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天为人们尚未认识的天,它体现在人身上为人性,人性会通过感官与外界事物相联系,“精合感应”,联系的结果是产生了欲,“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至也,欲者情之应也。”欲而好利,“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荀子提出“伪”,目的是为了说明后天人的成长环境对性由恶向善的作用。“故曰,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坚持“人性本恶”,因此人性需要改变,应该“化性起伪”,通过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性本恶这一天生人性特点。在荀子看来,学习具有很强的功能和很高的价值,它可以提高人的道德品质,从而实现“化性”愿望。所以,要让道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高悬在上,提醒人们在心中敲响警钟,要有道德自律感。反腐倡廉制度的本质在于认可,只有党员干部将反腐倡廉制度的内容内化为自我心中的道德约束,在实际生活中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才能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现实约束力。提升党员干部廉政行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就要提供多种形式的廉政学习活动,将党纪和法规融入到党员干部日常的工作履职中去,特别是加强道德修养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本着教育为先,才能筑牢基础。
2、建立廉政学习考核机制。应当建立廉政学习考核机制,选定科学的考核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定和奖惩机制。廉政学习考核应当根据党员干部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分级构建考核内容。一方面督促党员干部正确履职,行使好本职权限;另一方面能够有助于预防党员干部违法行使职权,防患于未然。廉政考核成绩应当作为党员干部入职、工作考核以及职位晋升等事项的重要参照标准。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建立惩罚机制,使党员干部增强廉政学习的紧迫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廉政运行和责任追究机制
1、实行财务审计监督背书制度。对于公款、公物的使用和管理是公务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腐败问题多发的领域,也是廉政建设的重点环节。完善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不仅可以维护国家财产的正常使用和管理,而且对于遏制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财务管理中漏洞和腐败的关键在于对财务使用的审批、主管、审计和监督主体进行明确,在每一环节都要对应具体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主体应当对财务的使用记录进行背书,使财务的管理处于明确的可控制状态,使财物的每一次流动都有具体的责任主体。根据背书制度可以对违规使用财务的各个主体进行追责,真正做到权力和责任明确,权力和责任并行。
2、建立健全正当程序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建立正当程序机制。首先,作为具体的执行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自查机制,保证执行机关的客观性、公正性。其次,还应建立执行人员回避机制,对于应当回避却不回避的执行主体,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应当坚持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原则,具体的执行方式应当是在法律法规所准许的范围内进行,执行过程应当保护和尊重被执行主体的隐私和尊严。
3、建立健全信息公告制度。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告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具体应当包括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机制内容、反腐倡廉案件执行进展状况以及公众举报揭发事件的处理反馈情况。只有将执行的各项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的公告,使民众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反腐倡廉的执行才能充分展示其警示和教育意义,才能增强民众对反腐倡廉的信任和支持。
4、建立健全读职倒追机制。要实现廉政执行制度令行禁止,还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反腐倡廉执行中的不察、失察行为,对于贪污腐败放纵不管、不制止纠正、执行避重就轻,甚至与被执行主体同流合污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即使是在执行主体任职期间发生的腐败问题事后被发现的,也应当根据执行主体的责任程度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