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兰经》中的生命观*
2016-02-27闫新红
闫新红
论《古兰经》中的生命观*
闫新红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精神、道德、伦理的根本准则,蕴含着对待自然生命、亲缘生命、道德生命和精神生命独特的生命观。文章认为对《古兰经》生命观的解读必将对新疆广大穆斯林群众重新审视生命,正确看待自身、他人和社会,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培养积极的社会心态产生深远影响。
《古兰经》 生命观 伊斯兰教
生命观是人对于生命总的观点和看法,广义的生命观包括对生命本体的认识和对生命价值的看法、观点;狭义的生命观则是指对生命本体(自然生命)的认识、看法。*袁峰:《传统文化视阈下大学生生命观教育研究》,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本文将从生命观的广义层面分析人对生命本体的认识以及对人生价值及意义的理解,它不仅包含人们对自然生命的看法,也包含人们对自我价值、对他人和对社会的共同认识。
郑晓江教授将生命划分为“二维四重性”,即人的生命分为“实体性生命”和“关系性生命”两个维度,同时“关系性生命”又含有“三重性”,即为“血缘性亲缘生命” “人际性社会生命”和“超越性精神生命”,关系性生命的三重性与实体性生命构成了人类生命的四重性。*郑晓江:《人类生命二维四重性的思考——以自杀问题与人生意义问题为中心》,柴志明、何仁富主编:《大学生命教育论:首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命教育高峰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22~24页。本文以郑晓江教授的观点为基础,将《古兰经》中的生命观分为生死并重的自然生命观、以“孝”和家庭和睦为根本的血缘性亲缘生命观、以“善”为核心的道德生命观和积极入世、勇于探索的精神生命观四个部分。
“认主独一”是伊斯兰教最根本信条,也是《古兰经》的思想核心,《古兰经》一再强调真主可以创造人、创造世间万物,人和万物的生死掌握在真主手中。“我的主能使死者生,能使生者死。”(2:258)但即便如此,《古兰经》中仍然处处包含着珍爱生命、善待他人、追求精神世界永恒的生命观元素。
(一)生死并重的自然生命观
《古兰经》主张两世并重,对于今世的生命即肉体的生命来说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凡有性命者,都要尝死的滋味”(21:35) 。“今世的生活比起后世的生活来,只是一种(暂时)的享受。”(13:26)死后进入的来世才是人生的最终归宿,是永恒的。“他们在乐园中,除初次的死亡外不再尝死(的滋味)。”(44:56)但这并不是让我们轻生重死,因为生是死的起点,死是生的必然结果,今世和来世互为因果,今世并不是无用的存在,今世的表现决定着来世的归宿。只有今世多遵从主的旨意,多行善事,来世才可进乐园,反之必入火狱。人要珍惜今世的生命,决不能以牺牲今世为代价来换取来世的幸福。
伊斯兰教反对轻生、自杀和杀害他人的行为,因为生命是真主赋予的,轻视生命、毁灭生命的行为是对真主最大的不敬。《古兰经》中说:“不得真主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个人的寿限了。”(3:145)任何不珍爱生命、自我毁灭生命的行为,真主都将给以最严厉的惩罚——来世将使其成为火狱永久的居民,并处于和今世死亡时同样的下场。《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说到:“跳崖自杀者,在火狱里,永远处于下坠之状。以刀自杀者,在火狱里,手持利器,永远处于自刺其腹之状。”此外,伊斯兰教也反对无视他人生命、杀害他人的行为。《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杀人的罪恶: “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5:32)对穆斯林而言,不管自杀还是杀人都是重罪,是对真主最大的亵渎,“在复活日,被判受最严厉的刑罚”(2:85),凡犯此重罪者,来世必将成为火狱的居民,并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不被减轻,也不被援助”(2:86)。
《古兰经》强调信奉真主的人不仅不能轻生,还应更加善待、珍惜生命。《古兰经》中指出饮酒和赌博是大罪,“其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因为真主早已预示了这些秽行带来的危害,它会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5:91),甚至忘记纪念真主,危害身体健康,其严重程度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告诫穆斯林民众应当戒酒,不参与赌博等。另外《古兰经》要求人们不吃死物,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充分享用美食,不必压抑自己的正当欲望,这也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身体健康的重视。
《古兰经》教义中的禁忌、斋戒等是严肃的、不容侵犯的,任何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众都必须遵守此教义,但对于老、弱、病、残或事非得已的人即使没有遵守规定,也无罪过。《古兰经》中规定:“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5:3)这说明虽然今世比较于来世生命是短暂的,但我们也要惜生、敬生,因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当面对生命受到威胁时,即使对真主做了不敬的事也是可以通融的,生命大于禁忌,这是《古兰经》中善待生命、重视人生存权的人道主义的集中体现。
真主不仅创造了人,还创造了宇宙大地、飞禽走兽、花鸟虫鱼等,它们同人类一样是有感觉、有意识的。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治者”,为了大地上的一切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人类有责任保护它们,人类应以公正、友善的态度珍惜保护动植物,不允许毫无缘由的“蹂躏庄稼,伤害牲畜”。因为“真主是不喜作恶的”(2:205)。另外,《古兰经》还专门规定在封斋期间和禁止入内的地区“不要猎取飞禽走兽” (5:1),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动植物生命的作用。同时,《古兰经》也强调人们可以从自然界中获得所需的物质资料,但不能过分。这些都表明在承认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同时,真主也珍爱其他物种,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以“孝”和家庭和睦为根本的血缘性亲缘生命观
人类生命是个体、家庭、群体的对立统一,家庭是介于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第三种生命体。没有家庭生命体的存在,生命个体或生命群体都是终将彻底沉没的生命孤岛而已。*张进峰:《两种现代生命观批判和人的生命观重建》,《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只有家庭和睦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个体生命健康、快乐、持续地发展,才能减少无视生命的行为发生。其中,子女对父母的“孝”不仅是对给予自己生命的父母的尊重与回报,也是保障父母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孝经》中指出孝是诸德之本,“人之行,莫大于孝”,父母给了子女生命,给了子女生存的权利,子女应感恩父母、孝敬父母,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古兰经》对“孝”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崇拜真主的前提下,将孝敬父母放在了一切道德之上,如经文所述:“你们应当只崇拜真主,并当孝敬父母”(1:83),“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31:14)。
《古兰经》强调“孝”首先表现于奉养父母上,即实现父母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物质需求。“在今世,你应当依礼仪而奉事他俩。”(31:15)奉养父母不仅体现在子女活着的时候,即便自己死去,也要为父母提供足够的物质生活保障,让他们衣食无忧。“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么,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既闻遗嘱之后,谁将遗嘱加以更改,谁负更改的罪过。”(2:180~181)此外,《古兰经》尤其强调子女应当对母尽孝,因为母亲怀胎10月,“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 46:15),受胎断乳又花费30个月,受尽了折磨,母亲给予子女生命,又抚养其长大,子女应当感激并孝顺她。
赡养父母、解决其衣食温饱只是最低层次的“孝”,《古兰经》对穆斯林民众还提出了更高、更深层次的要求,即要敬重父母,要对父母谦逊有礼、毕恭毕敬,使其精神愉悦。“你应当为怜悯而毕恭毕敬地服侍他俩。”(17:24)“不要喝斥他俩,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17:23)子女敬重父母,就像子女年幼时父母含辛茹苦地养育他那样,等父母老迈时,子女要加倍尽孝,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古兰经》中的血缘性亲缘生命观强调家庭和睦,这不仅表现在子女对父母的 “孝”上,还表现在夫妻间和睦相处上。“真主必使夫妻和睦。”( 4:35)夫妻之间和睦是家庭和谐的基础,夫妻是家庭生命中的重要元素,“如有妇女,恐遭丈夫的鄙弃或疏远,那么,他们俩的和解是无罪的,和解是更善的”(4:128)。此外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反对背叛,“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17:32)!“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24:2)婚姻是神圣的,夫妻双方有义务遵守各项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信任,丈夫要善待妻子,妻子 “应享受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2:228)。《古兰经》对夫妻关系的规定,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促进家庭个体生命持续健康发展。
《古兰经》提倡孝敬父母和夫妻和睦的血缘性亲缘生命观,尤其强调对父母的“孝”,将生活中孝敬父母与信仰真主统一起来,并指出唯孝敬父母者可进乐园,对于新疆广大穆斯林产生了较强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三)以“善”为核心的道德生命观
20世纪法国著名人道主义者阿尔贝特·施韦泽提出的“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恶”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发展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原理,与《古兰经》中处处宣扬“善”的道德生命观不谋而合。“行善”和“善行”是《古兰经》核心的道德生命观。《古兰经》教导人们要把善行贯穿于人生的始终,要以做善事为人生最大乐趣。因为“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2:195),为了使善念深入每个信众心中,《古兰经》将行善与作恶跟来世的归宿紧密联系,行善者进乐园,作恶者入火狱。“最先行善者,是最先入乐园的人。”(56:10) “作恶的人,将匍匐着投入火狱。”(27:90)《古兰经》通过善恶因果报应警示伊斯兰教信众多行善事,多结善因,以换取来世永久的幸福。这一信念激励着穆斯林民众自觉遵守这一道德规范。
《古兰经》中提倡 “善行”和“行善”,首先体现于对他人施舍财物、赈济贫民,关怀他人命运,给他人以人道主义帮助,促进他人生命的延续与发展。 “正义是信真主……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2:177)《古兰经》强调施舍,但并不主张张扬,如果信众能够“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但如果能“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你们是更好的”(2:271),这也是伊斯兰教宣扬“不过分”的又一体现。
作为一个信教的人,“修行和修心”应同时具备,既要在任何情况下施舍于他人,又要注重自我德行的修炼,对待他人宽容、真诚、公正、有责任心,给予他人真正精神上的关怀。首先,我们应像真主一样宽容他人罪恶,“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5:39);其次,我们应对他人真诚,不要欺骗诽谤他人,“诽谤真主和使者的人,真主在今世和后世必弃绝他们。”(33:57)“复活日他们对于自己所伪造的谎言必受审问”( 29:13 );再次,我们应当履行诺言,尤其对主托付给我们的责任,我们应当尽职尽责,“侵吞孤儿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4:10),“凡背弃约言的那是罪人”( 3:82);最后,《古兰经》中还特别强调为人要公正、公平,不偏听偏信 ,“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 4:8),为维护公道“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也要秉公作证,“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 17:35),“你不要随从你所不知道的言行”(17:36)。
(四)积极入世、勇于探索的精神生命观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坚忍,当奋斗”(3:200),“惟有坚忍的人,得享受完全的、无量的报酬。” (39:10)“真主确是与坚忍者同在的。” (2:153)《古兰经》中多次体现这一思想精髓,也是在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珍惜现世生命,敬生、畏生的又一集中体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伊斯兰教主张珍惜今世的生活,鼓励人们在今世人生道路上积极奋斗:“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除安坐者所受的报酬外,真主加赐奋斗的人一种重大的报酬”(4:95),这说明真主更加重视有积极奋斗精神的人,并将最优厚的报酬加赐给积极奋斗的人。另外,《古兰经》在强调信奉真主的同时,也倡导人们积极投入社会实践中,把积极参加劳动和实践看作是最大的善功,应给予最好的回赐。“你们当尽力而工作,我必定也要工作。”(6:135) “工作者的报酬真优美。”(39:74)在穆斯林看来,凡是身体健康的人都应该自力更生、辛勤劳作,用汗水获得劳动果实才能得到真主给予的“真优美”的报酬。当一个人肉体的生命走向终结的时候,可以把自己在今世积极工作、努力奋斗的表现汇报到真主那里,真主会让其永居乐园。
《古兰经》鼓励人们勇于探索自然界的奥秘,积极思考、认识世界。 “(有理智的人)他们站着、坐着、躺着记念真主,并思维天地的创造。”(3:191)对穆斯林而言,认识自然是崇拜真主、敬畏生命的一种方式,只有拥有知识的人,才具有了理智,才能真正理解生命的意义,才能真正实现生命的价值——不朽的精神和超凡的智慧。真主将不愿思考、缺乏智慧的人投入火狱,将勇于探索、敢于求知的人送入乐园,以此鼓励穆斯林积极思考、勇于探索,以实现生命的精彩与完整。
责任编辑:万小燕
*本文系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校级课题“维吾尔传统文化视域下的新疆高职少数民族大学生生命教育研究”(2016XY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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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新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教师培训学院副教授(新疆乌鲁木齐 8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