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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演进的另一种路径——基于美德伦理学的视角

2016-02-27

新疆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美德伦理

王 果



国际规范演进的另一种路径
——基于美德伦理学的视角

王 果

文章通过国际关系学和美德伦理学的学科交叉视角,试图勾勒国际规范演进的另一种途径,提出国际社会中始于个人随之被国际社会化的美德伦理也是促进国际规范演进的一种路径。继而,笔者通过国际刑事法院中的美德伦理研究,验证了美德伦理是国际规范形成的有效动力和道德载体,它能够在国际规则运行中抑制违背普遍伦理的行径。通过国际美德伦理观的构建,国际政治行为体在设计国际规范过程中会依照人类的美德伦理所传达的“愿景”来构建合理的秩序。

国际规范 演进 美德伦理学 国际刑事法院

一、国际关系美德伦理学视角下的国际规范*国际规范(International Norms)是个富有争议性的概念。彼得·卡赞斯坦认为:“‘规范’就是对某个给定认同所应该采取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罗伯特·阿克赛罗德认为:“在给定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着规范,意味着个体通常按照某种确定的方式行为,并且如果个体被发现不按照这种方式行为,他们经常会受到惩罚。”青木昌彦认为:“规范是一种稳定的惯例或者就是一种惯例。”简而言之,国际规范就是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或游戏规则。四个要素构成了不同种类的国际规范:(1)符合规范的行为规则;(2)它与自利的关系;(3)制裁的重要性;(4)与道德和道义论的关系。分别参考:Peter J. Katzenstein, The Culture of National Security:Norms and Identity in World Politic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Robert Axelrod,An Evolutionary Approach to Norms,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0,No.4,Dec.,1986;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38~40页;Gary Goertz,Paul F.Diehl,Towards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Norms:Some Conceptual and Measurement Issues,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36,No.4,Dec.,1992。演进

1.美德伦理学引入国际关系研究的可能性

首先,将美德伦理学引入国际关系研究能够有效弥补国际关系研究中只关注规范理论建构而忽视个人美德作用的不足。传统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就规范和法律确定生存准则或建立国际关系中基本道德意识。*Mervyn Frost,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37-159.但是,美德伦理学的引入能够使得国际关系研究更加关注个人伦理道德在国际伦理建构中的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弥补现有规范理论的不足。外交政策制定者不应该仅仅关注作为抽象原则的伦理或政策结果的客观计算,更应该关注制定伦理的个人因素。

其次,美德伦理学能够为国际关系研究提供另一种有效工具,尤其是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构建了基于行为者的美德伦理学之后。正如斯洛特所言:“美德伦理学在其描述中主要采用美德论术语, 它要么把义务论术语当作是从美德论中派生出来的, 要么完全不使用它们。因此, 一种美德伦理学主要思考何为高贵或卑污、何为令人赞赏或令人叹息、何为好或坏, 总而言之,它的焦点在于行为者(的内在品质)。”*Marcia W.Baron,Philip Pettit and Michael Slote,Three Methods of Ethics:A Debate,Wiley-Blackwell,1997, p.177.行为者的美德伦理为国际关系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美德伦理学引入国际关系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国际研究问题分析的视野。

最后,将美德伦理学引入国际关系研究能够有效解决规范个人行为的伦理观念不适用国际层面的问题。按照约翰·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的说法,美德是一种理性的、自觉趋于表现良好的倾向。*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Kings Lynn:Biddles Ltd.,2007,p.148.就美德本身而言,它属于个人的活动范畴,继而规范个人行为的伦理观念也并不能够影响国际层面的问题。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学派也普遍认为,国家恪守国际道德义务是不能够被强制的。但是,“救生艇伦理”*该理论认为,国家是漂浮在海上的救生艇,救生艇上的人们想要尽可能过上好生活,其前提是要用道德约束个人的活动,以免人口盲目增加。的提出召唤着国际伦理的出现。“国际伦理”概念的出现使得人们不但关注国家间伦理或国际关系伦理,而且更加关注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国际伦理的探讨亟需把关于个人美德伦理的理论放大至全球层面。因此,美德伦理学也亟需与国际关系分析连接在一起,以创造出适用于国际层面伦理观探讨的基本范式。

2.美德、规范与社会

众所周知,伦理学就是探讨人类应当如何更好生活的学问。美德则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有助于形成正确判断,进而通向良好生活的性格特征。*Jamie Gaskarth,Where Would We Be Without Rules? A Virtue Ethics Approach to Foreign Policy Analysis,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11,37.美德坚实地支持着特定社会范围内的规范、规则和原则,*Jamie Gaskarth,The Virtue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12,18.也深刻地影响和塑造着个人行为。道德态度是人类行为和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Michael Oakeshott,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London:Barnes & Noble,1991,p.72.美德便是道德态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茱莉亚·德里弗(Julia Driver)把美德看作能够为他人带来良好结果的性格特征,*Christine Swanton,Virtue Ethics:A Pluralistic Vie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65.这些美德包括同情、慷慨、机智等。权力决策者通常会决定在谈判中何时让步、何时坚持;何时私下或公开批评制度;何时参与军事行动、何时追求外交政策。作为道德实践重要领域的国际政治也把一些美德作为重要的和值得称赞的品质,许多国际关系学者甚至把审慎和实践判断的美德作为政治决策的重要因素。*David Armstrong,No End of A Lesson:Vietnam and the Nature of Moral Choice in Foreign Policy,in C.Nolan,Ethics and Statecraft:The Moral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London:Praeger Publishers,2004,pp.73-93;Henry Kissinger,Diplomacy,1995,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

国际关系领域相关美德伦理的分析文献大体向我们展示了以美德伦理为研究中心的两种路径:其一是决策导向的美德伦理观,即把国际关系中的美德伦理作为理解和评价治国才能的工具。*Robert H.Jackson,The Situational Ethics of Statecraft,in C.Nolan,Ethics and Statecraft:The Moral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Greenwood Press,1995,pp.21-30;Chris Brown,Practical Judgment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Selected Essays,Routledge,2012,pp.2-10.这些探讨能够使我们明确个人如何在社会规范中进行选择以及为什么个人倾向于那些在道义论推理中不连贯甚至非理性的行为,当个人不得不决定什么样的社会规范需要遵循时,个体决策者的美德伦理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些美德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策决定者的遵约导向和偏好。与道义论和结果主义相比,通过美德伦理学考察个体决策者对社会规范的选择和遵守情况能够赋予其在伦理推理中更加自主的地位。其二是构成导向的美德伦理观,即把国际关系中的美德伦理作为其他伦理理论的推论结果。*Jamie Gaskarth,The Virtue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这派观点认为,美德本身不能移植规范作为分析的重点,这是因为国际关系的美德伦理不能够像个体行为者伦理研究一样构建美德行为运用的道德参数,富有德行的个人是依据本身规则或者法律的框架来决定他们所选择的决定。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美德作为影响个人对规范偏好的假设。但实际上,大多数规范的遵守都提前预设了一系列美德作为其执行的前提。正如科勒(Koller)所言:“美德十分重要,因为道德实践不能够仅仅依赖对道德规则本身的洞察,更需要根据规则激励人们适当的态度。”*Rebecca L.Walker and Philip Ivanhoe,Working Virtue:Virtue Ethics and 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193.因此,试图考察人类规范的运行必须合理地评估孕育在实践中的个性化道德态度。综上,美德是定位于个人层面的事务,它试图定位维护社会认可规范的个人性格特征。决策导向的美德伦理观从美德伦理出发,试图解释美德的选择以及在特定规范中的美德运用;构成导向的美德伦理观试图探求通过美德的持续运用以及规范是如何被执行的。本文的研究是基于构成性导向的美德伦理观这一基本立场的。所有的人类行为最终都归于个人,个人试图塑造世界秩序的能力在国际关系学科中是一个长期被边缘化的研究议题。但是,当我们充分结合构成导向的美德伦理观时,我们便能够揭示规范在社会特定美德背景下是如何形成、演化和实施的。

3.美德、国际规范与国际社会

要探讨美德、国际规范和国际社会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国际社会是怎样的社会以及国际社会中的价值和利益是如何聚合的。赫德利·布尔认为国际社会是指“一群国家不仅在一国的行为是其他国家必须考虑的因素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同意在彼此关系中按共同规则和制度行事,承认它们在维持这些安排上有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ited,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p.1.。巴里·布赞认为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标准是成员资格(相互对对方合法身份的认同)、权威性沟通(对对外交流相关传统的接受)、限制武力使用(强调正当防卫辩护和极为必要使用武力的重要性)、产权分配(尊重彼此边界)及协议不可侵犯。*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14.这些要素构成了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国际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

那么,国际社会——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是如何来维持的呢?显然,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是需要国际规则作为根本保障的。布赞对国际社会基本要素的诠释本身便是一种国际规则的“浓缩”。我们对此可以做如下推论:对弱小国家在国际社会平等成员资格的互认需要大国在很大程度上的谦逊和宽宏度量;国家之间的有效沟通也建立在外交官的理性、容忍和自制的基础上;限制武力使用更需要不同国家在协调过程中以“和”为贵以及决策过程中的审慎;遵约行为需要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尊重、谅解及真诚对待。但是,许多英国学派的学者在论述国际社会理论时,并没有强调美德在构建全球秩序中的作用,它们大多把国际社会中的美德伦理看作一系列规范、规则和原则的集合。*Barry 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2008,p.181.这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美德伦理和国际规范两个概念的所指维度。虽然权力为导向的国际政治生活并不意味着规范在其中不起任何作用的命题被广泛接受,*Charles R.Beitz,Hedley Bull Andrew Hurrell等著名国际政治学者均持有这样的观点。可参考:Charles R. Beitz,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Andrew Hurrell,On Global Order:Power,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等著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中的美德可以与国际规范概念所包含的要素完全划等号。那么,国际社会中的美德是如何生成的呢?美德伦理学把自身定义为:“以人类个体或群体的道德品格和伦理德性为其基本研究主旨, 意在通过具体体现在某些特殊人类个体或社会群体的行为实践之中的卓越优异的道德品质, 揭示人类作为道德存在所可能或者应该达成的美德成就或道德境界。”*万俊人:《关于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3期。可见,美德伦理学似乎把美德的生成主体定位于人类个体或群体。根据美德伦理学关于美德生成主体的定位,国际社会中的美德最初应该来源于世界公民*“世界公民”是康德在18世纪末提出的概念。康德认为,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都拥有世界公民的权利,他们组成世界性的联合体,并有某些普遍地调整他们彼此交往的法律,且无论如何也不能够排除一个人作为一个世界公民的。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89~190页。自身。个人作为国际政治的特殊行为体在国际社会发挥他们作用的同时,传递着基于美德的良好行为方式。这些美德伦理的要素使得全球公民社会逐渐达成了对良好美德的共识,形成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美德伦理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社会的美德伦理观是国际社会的个人行为体(或曰世界公民)美德伦理的聚合。那么,国际社会中的美德与国际规则的形成和演化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首先,美德伦理是国际规范形成的有效动力和道德载体。“规范”概念在国际关系应用中主要有两个维度:其一,对不同行为体行为方式的规制;其二,反映了特定的某种模式化行为,这些行为引起了关于应当如何行动的规范预期。美德伦理分别从这两个层面促进了国际规则的形成。就行为体的行为规则来看,美德伦理在国际社会的推行能够形成一种“道德领导力”*“道德领导力”的概念原意指“通过个人行动、人际关系、双向交流中影响追随者行为的推动而形成的规范合理的行为展示。”可参考:Michael E. Brown,Linda K.Trevino and David Harrison,Ethical Leadership:A Social Learning Perspective for Construct Development and Test,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Vol 97,Issue 2,2005。(Ethical Leadership),使得国际政治行为体通过个体行为、相互关系以及行为体和“追随者”之间的双向交流展示它们适当的行为模式,这些适当的行为很容易被社会化,形成规制行为体国际行为模式的准则。就形成如何行动的规范预期而言,许多国际社会的美德会使行为体倾向于按照“美德境界”*所谓“美德境界”,指一个人长期、恒久地遵守道德总原则“善”的伦理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一种善的、道德的人格境界,便是道德总原则“善”已经转化为一个人的人格和个性的品德境界。王海明、孙英:《美德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86页。行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国际生活的处事准则就会被模式化,从而为国际事务的处理提供合理的道德预期。总之,美德伦理对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对行为体的行为规则具有约束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行为体在行动之前提供如何行事的合理道德预期。

其次,美德伦理能够在国际规则运行过程中抑制违背普遍伦理的行径。美德伦理学在探讨美德境界时,把它分为美德自律境界和美德他律境界。美德的自律境界不是为了美德之外的他物而求美德,而是为了美德本身而求美德。*王海明、孙英:《美德伦理学》,第290页。美德的他律境界是一种主动的、具有动力机制的境界。一个人之所以追求美德是因为美德能够给他带来幸福、快乐和利益,他是为了求利己而求美德。逐渐地,充分的利益、幸福和快乐能使人们趋向爱好美德,从而形成了为美德而求美德。美德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性使得美德在国际事务中,尤其是国际规范运行过程中自动抑制或者规避违背伦理的行径。由于行为体普遍认为美德的存在使得它们更加遵守现存的国际规范,对国际规范的遵守又会使行为体从中得到物质激励,这样,行为体因拥有美德而遵守国际规范便完成了美德的他律。 但是,在国际规范的遵守过程中,国际政治的权力博弈和趋利心理会影响行为体对国际规范的偏好,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此时,对美德的向往和追求会使得行为体审慎考虑自身的决策,从而尽量避免违背道义原则的行动。事实上,美德对行为者在国际规范遵守过程中的制约作用来源于美德伦理的“自我克制”机制;同时,美德对行为者在国际规范遵守过程中的制约作用也来源于行为体对“畏惧”的恐惧和对自身荣誉的追求。“畏惧”试图定义对未来某种具有破坏性或令人烦恼的痛苦的忧虑,美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行为体克服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心理。对荣誉而言,虽然荣誉的追求是每个行为体所渴望的,但是,荣誉具有极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③ 〔美〕理查德·内德·勒博:《国际关系的文化理论》,陈锴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第110~115、128页。对荣誉的追求会使得行为者在国际事务中恪守良好的美德,尽量杜绝违背道德的国际行为。正如勒博教授论述的那样:“在构成荣誉世界的等级秩序中,不同的地位具有相应的规则集合。为了保证等级秩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集合”③。美德的作用正是行为者遵循规则集合的保证。

最后,美德伦理能够在国际规则演化过程中发挥校正作用,通过国际美德伦理观的构建,国际政治行为体在设计国际规范过程中会依照人类的美德伦理所传达的“愿景”来构建合理的秩序。美德本身是任何规范行为的内在道德诉求和道德动力;而规范的存续与修正又需要多种参与主体不断演绎和实践规范背后蕴含的美德伦理意义。因此,美德伦理是国际规范构建和演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在国际规范兴起阶段,规范倡导者在自身的原则信念或自我利益实现的推动下,利用有效的组织平台推动规范的生成,并通过说服战略鼓励关键国家的精英阶层接受新的规范议程。在这一过程中,美德伦理便成为构成规范倡导者的原则信念和说服战略运用中“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传播和普及阶段,国际政治中基本的美德伦理构建能够迅速转化为传播机制中的合法性要素,从而增强了新规范被接受和认可的程度;在国际规范的内化阶段,美德伦理的传递效应能够成为规范社会化的良好“润滑剂”,基于美德所带来的良好“愿景”能够加快规范内化的速度,使得规范得到认可和自动实施。

二、国际刑事法院中的美德伦理

毫无疑问,国际关系中的美德伦理在国际规范的形成、传播、内化和革新中均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案例检验部分,笔者将选择国际社会最为著名的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对上述猜想和假设进行集中检验。

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指导下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国际社会建立的专门审判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针对最为严重、最为急迫的国际罪行专门设置的常设性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它形成的基础是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简称《罗马条约》)。目前,全世界有120个国家接受了《罗马条约》,成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参考国际刑事法院(ICC)官方网站,http:www.icc-cpi.int/en_menus/icc/Pages/default.aspx。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罗马条约》的草拟标志着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大发展,是“通往普遍人权和法制的重要一步”*王秀梅:《国际刑事法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页。。

自国际刑事法院诞生起,国际社会便围绕它的地位和作用争论不断。许多大国都支持国际刑事法院以解决国际社会普遍的违背正义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自然成为了解决国际公共问题的平台,目的旨在“把个人的影响从公共事务中排除”*Steven C.Roach,edited,Governance,Order,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20.。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也表明,个人和国家一样,也是国际政治的重要行为体,在国际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那些违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的个人会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法律身份的赋予,国际社会间接承认了个人是自身权利的重要行使主体和责任主体。这对国际社会规范的形成以及需要维持规范的伦理美德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冲击了传统国际法学只把国家作为国际刑事法律重要行为体的观念。国际社会的形成本身便是一个伦理共存的整体,主权平等、非干涉和主权同意等原则应该始终被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政治家只对自己的公民负责任。伦理共存的结果是个人在国际社会能够被大赦或免于诉讼权利的授予。伦理共存需要国际社会和个人拥有例如尊重、节制、谨慎、低调等美德,这些美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尤其是政治家)突如其来的行动或打破现状的冲动。正如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Lloyd Axworthy)所言:“国际关系最紧迫的现实已经不是国家安全的问题,而是个体公民安全的问题。但是,国际机制、实践和人道主义法律条款在没有考虑个体公民安全的时候已经被设立。”*Lloyd Axworthy,Notes for an Address by the Hon Lloyd Axworthy,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Canada,15 June,1998, http://www.un.org/icc/speeches/615can.htm.可见,国际社会已充分关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领导人对臣民的关注也成了现代国际社会的一种倾向。*David Armstrong,Law,Justice and the Idea of a World Society,International Affairs,75(3),1999;Mervyn Frost,Putting the World to Rights:Britain’s Ethical Foreign Policy,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2(2),1999.国际社会对“人本”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际规则的变化。我们回来考虑先前提出的假设:国际规范依赖于美德的实践。若假设为真,那么一系列美德便应该被国家领导者所表现。美德伦理学认为,领导人在塑造规范时应该容忍臣民的不满,尊重作为人类经验的不同种族划分和文化信仰,同时对自己行为要负责,对遭受苦难的臣民感同身受并始终坚持正义的理念和原则。这些美德的基本要素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初的罗马会议上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几乎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就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起诉和惩罚应该对种族灭绝罪行负责的人。许多人以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种种耸人听闻的惨事——集中营、残酷暴行、集体灭绝、大屠杀等,永远不会再发生了。但是它们还是一再发生了:在柬埔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卢旺达。我们这个时代——甚至就在90年代里,我们看到,人所能做出的邪恶是没有极限的。‘种族灭绝’已经收进了我们时代的词汇,针对这个可怕的现实,我们必须付出历史性的回应。”*参考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icc/overview.htm.意大利驻国际刑事法院代表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每一个代表都充分意识到他们自身的责任,把调停的失败看作是每个代表都不允许发生的事情。*Lamberto Dini,Statement By Mr. Lamberto Dini,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Italy,17 July,1998,http://www.un.org/ga/webcast/pastession.htm.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也号召所有国家应秉承公开、合作和灵活的原则组建一个合适的法院体系,并尊重《罗马条约》的法律精神和意志。*Lloyd Axworthy,Notes for an Address by the Hon Lloyd Axworthy,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Canada,15 June,1998,http://www.un.org/icc/speeches/615can.htm.德国代表也声称:“所有与会代表都明确它们对未来的责任。”*Edzard Schmidt-Jortzig,Statement by the German Federal Minister of Justice,16 June,1998,http://www.un.org/icc/speeches/616ger.htm.中国代表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国际刑事法院:“所有国家都应该以务实合作的精神共同探讨成员国能够接受的规约……审慎的态度取证调查和诉讼的保证。”*Wang Guangya,General statement by Head of the Chinese Delegation,16 June,1998,http://www.un.org/ga/webcast/pastession.htm.以色列代表声称以方以真诚热情的态度参加了规约起草的讨论,但责难“谈判时间太短和公众、政治压力使得许多代表绕开最基本的主权特权”*Eli Nanthan,Statement by Judge Eli Nathan,Head of the Delegation of Israel,17 July,1998,http://www.un.org/ga/webcast/pastession.htm.。通过几位代表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伦理美德中的开放协调、和谐、意志力、灵活性、投入、奉献、审慎、世界主义情怀等要素都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组建之初的重要精神动力。各国代表和领导人通过国际伦理的塑造和选取为构建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基本国际规范实体提供了道德基础。但是,当领导人和各国代表极力把国际规范实体的构建赋予道德伦理的同时,学术分析却不能够把代表的发言和立场作为个人层面伦理道德在国际规范构建中的主要考虑因素。更为严谨的分析更应该从国际刑事法院官方文件《罗马条约》及国际刑事法院自身运作进行。

《罗马条约》序言便阐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目的:“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ICC,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http://www.icc-cpi.int/NR/rdonlyres/ADD16852-AEE9-4757-ABE7-9CDC7CF02886/283503/RomeStatutEng1.pdf.《罗马条约》第5条规定了法院管辖权,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及侵略罪。从法院管辖权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将人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来考察,因为这些罪行均由人来承担起可怕后果。与此同时,国际刑事法院还特别设置了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并予以惩罚。张胜军:《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8期。的规定。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上述提到的四种罪行。这便意味着只要是《罗马条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将自动对缔约国的这些罪行管辖。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范围涵盖了条约缔约国,但不限于缔约国。根据《罗马条约》第12条规定:“(一)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5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二)对于第13条第1项或第3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3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2)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ICC,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这便意味着,只要犯罪发生国或被告属缔约国或提交声明的非缔约国国籍,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行使管辖权。从普遍管辖权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条约》的制定反映了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人本色彩,个人正式成为了最为重要的法律主体,有学者也称这种法律模式为“自由主义法治模式”*张胜军:《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自由主义法治模式使得美德伦理成为法治规范形成的重要动力。首先,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充分展示了国际正义原则。前任纽伦堡检察官本杰明·费伦茨认为:“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一个法院来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就没有有意义的法律。”*参考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icc/overview.htm。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基本伦理美德便是遵循平等正义原则,反对传统国际法中对“有效权力”的妥协。从美德伦理学角度出发,《罗马条约》是走向全球法制,建立有效国际法律规范和超国家法律能力和权威的重要一步,也是各个成员国依照全球伦理的基本愿景构建新的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构成和工作流程来看也无不体现着国际伦理美德的渗透和对国际行为体的道德改造。首先,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部门便是法院司法部(Judicial Divisions),它是由诉讼部(Appeals Division)、审判部(Trial Division)和预审部(Pre-Trial Division)组成,诉讼部是由法院主席和4名大法官组成,审判部和预审部分别不超过6名法官,这些高级官员的任免本身体现着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伦理示范的道德主体地位。国际刑事法院高级官员“必须从那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公正、坦诚的人中选出”*Thordis Ingadottir,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New York:Transnational,2003,p.152,p.152.。“诚实、正义、对人和社会的普遍关怀、成熟、优雅、仁慈和勤勉”*Thordis Ingadottir,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New York:Transnational,2003,p.152,p.152.都是国际刑事法院进行法官人事任免的重要指标。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日常审判都是由法官来执行,因此法官的意志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秩序和法律精神。良好的美德修养是法官作出公正审判、捍卫国际正义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门是诉讼办公室(Office of Prosecutor),该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种族灭绝、违反人道主义的犯罪、战争等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调查和诉讼。目前,它们的主要调查国家有乌干达、刚果、苏丹达尔富尔、科尼亚、利比亚、科特迪瓦和马里等国际敏感区域。由于诉讼办公室的调查行动都基于调查官员评估罪行严重性和违反国际法程度的能力,因此,官员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智慧和知识结构、审慎和正义感等美德因素变成了影响他们贯彻国际规范的重要个人因素。诉讼办公室的调查专员并不受制于联合国等其他国际机构,也不受制于国际人权法院等其他机构,能够独立开展调查;同时,是否决定干预和诉讼完全取决于案件的严重性。*参见ICC官方网站,http://www.icc-cpi.int/EN_Menus/ICC/Pages/default.aspx。这些案件议事议程反映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同时也暗示了从事司法调查工作的专员都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才能够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能够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审查越过国家层面的政治庇护,诉讼办公室特别提出了“积极互补”概念,意指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对国家司法体系内不能够诉讼或不能够适度调查的违反国际法的嫌疑人进行调查或诉讼,*Thordis Ingadottir,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pp.100-109.这使得国际刑事法院通过直接将个人纳入国际刑事法律框架,从而也挑战了国家的地位。但是,尽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通过积极互补原则调查和申诉主权下个人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仍然强调国家的广泛合作是取得协调的保障,这又体现了国际行为体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协调文化。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章程无不体现它的包容原则。国际刑事法院从组织形式上来看虽然属于超国家机构,但毕竟是主权国家相互妥协的合意结果。“具体而言,所要设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既能适应于采用询问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又要满足于采用发现和提供证据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同时,国家间还必须就犯罪的定义、国际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达成一致。”*喻贵英:《国际刑法执行模式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在这一过程中,宽容精神是保证拥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能够协调一致的伦理基础。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协调机制、章程和组织人员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德伦理的确在构建国际刑事法院这一规范实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社会中美德伦理的基本要素通过国际刑事法院中的个体单位——人传导开来。个体政治领导者的美德逐渐形成国际刑事法院规范形成的道德动力和道德约束,这些美德要素塑造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又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具体事务过程中的道德约束,不断矫正和引导规范形成路径,减少违背国际道德行径的产生。 总而言之,国际刑事法院案例能够充分地把美德伦理在促进、引导甚至纠正国际规范演进过程中的形态表现出来。

国际社会的美德伦理是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和规则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德伦理首先在个人层面起作用,然后经过个体的传播会被社会机制所内化,成为群体行动的指南。在国际层面,美德伦理的衍生过程同样基于国际政治的特殊行为体——个人而展开。世界公民通过自身的伦理行动表达了他们希冀的伦理愿景,这些“愿景”经国际社会化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规范构建的基本伦理指南和诉求。在国际规范的构建和演化过程中,美德伦理的作用包含了塑造、巩固、纠正偏离行动等若干环节。无论从决策导向还是从构成导向来看,美德伦理在国际规范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对国际伦理的推动,更深刻地体现在日常国际事务的政策磋商和协调中。个人因素从美德伦理学引入国际关系的探讨开始,便成了国际关系的又一个重要的分析行为体。美德伦理在国际社会上的作用从影响个体行为者行为开始直至形成伦理的组织动力,而美德伦理的组织动力又能发挥规范传播的作用,不断影响和塑造着组织和个人行为体的未来。因此,美德伦理是国际规范演化和新规范塑造的又一动力和路径。

当我们强调美德伦理作为国际规范演化的又一路径后,一些问题仍悬而未决:基于现代国际社会基本形态的美德伦理诉求有哪些,这些美德伦理诉求是人类普遍意义的诉求还是精英集团伦理观的反应,世界公民如何解决美德伦理的冲突?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责任编辑:耿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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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果,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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