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意义都是字词使用吗?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探微
2016-02-21张锦青
张锦青
字词意义都是字词使用吗?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探微
张锦青
摘要: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43节的第一句中指出,“对于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这个语词能够如此说明: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他的意思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语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而言,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因此,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情况是有可能的。事情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存在着字词意义是字词使用这种看法的例外情况。第43节的第二句(“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来说明”)便提示了,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都是这些例外情况的例子。有关字词在相关的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中有意义,但并非正在使用中。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 《哲学研究》; 字词意义; 字词使用; 实指定义; 实指说明
一、 意义与使用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哲学研究》一书著名的第43节中,企图指出他所认为的字词意义与使用之间的密切关连:
对于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这个语词能够如此说明(erklären):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Gebrach)。
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Namen)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Träger)来说明。*本文中所有维特根斯坦《哲学硏究》的引文均由笔者翻译。德文原文来自,L.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th edition.G.E.M.Anscombe,P.M.S.Hacker and J.Schulte(trans.).Oxford:Blackwell,2009.这段看似意义清晰的文字其实带出了不少问题。首先,究竟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是泛指各种意义,还是只指字词意义?若是前者,则维特根斯坦所指的某一大类,是否正好是所有使用语词“字词意义”的事例所构成的类?若果如是,则他的意思其实是,对于所有字词而言,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若是后者,即“意义”一词仅指字词意义,则他的意思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字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再者,若我们采取后一个诠释,则便应有例外的情况,亦即存在某些字词,使得这些字词的意义并不是它们在相关语脉中的使用。若果如是,则维特根斯坦有否认为存在这些例外的情况?他又有没有举出这些例外情况的具体例子?
本文首先论证,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应解作字词意义,并藉此来说明第43节整节的内容。因此,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首段的意思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字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而言,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再者,本文亦会论证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第一,确实有字词意义是字词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第二,第43节的第二段(“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来说明”)便指出了其中一种例外的情况;第三,该种例外是运用实指定义(hinwiesendes Definition)或实指说明(hinwiesendes Erklärung)的情况,而且是一种字词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的情况,因而不是所有字词的意义都是它们在相关语脉中的使用;最后,本文会说明,维特根斯坦支持字词在相关的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中有意义但未被使用的看法的理据。
二、 字词意义是否必定是使用
加思·哈利特(Garth Hallett)认为,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中是把“字词的意义” 和“字词的使用”视作等价*参见G.Hallet.Wittgenstein’s Definition of Meaning as Use.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967,pp.77,161;G.Hallet.“Did Wittgenstein Really Define Meaning?”,in Heythrop,1970,11(3),pp.298; G.Hallet.A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7,pp.121~124.。而在戈登·贝克(Gordon Baker)和彼得·哈克(Peter Hacker)的《〈哲学研究〉的分析评注》第1册的初版中,他们亦认为,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中提出了“字词意义即字词的使用”这一口号(slogan)*参见G.Baker & P.M.S.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Oxford:Blackwell,1980,pp.250~251.。换言之,哈利特、贝克和哈克均认同,维特根斯坦是主张所有字词意义都是在相关语言中的实际使用,当中并无例外的情况。
再者,他们支持自己看法的理据都很相似。哈利特指出,第43节提及的类并不是字词的类,而是使用字词“Bedeutung”(或中文“意义”)的事例的类,其中包括用“Bedeutung”意指非字词意义的意义的情况。而所谓“某一大类”则指仅使用字词“Bedeutung”意指字词意义的事例。因此,维特根斯坦等于在声称,“字词的意义”和“字词的使用”是等价的*见G.Hallet.Wittgenstein’s Definition of Meaning as Use,pp.77,161;G.Hallet.“Did Wittgenstein Really Define Meaning?”,p.298; G.Hallet.A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p.121~124;G.Baker & P.M.S.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p.250~251.。
贝克和哈克则认为,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所指的意义,可赋予手势、自然现象等,就如他们的例子 “The clouds mean rain(那些云意指下雨)”所显示的一样。而“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正好意指整个由字词意义的项例所构成的类。所以,“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是一个口号,因而亦不存在字词意义不是使用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只能出现在非字词意义的意义中*参见 G.Baker&P.M.S.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p.250~251.。
其实,无论是如哈利特般把第43节节首出现的“类”字,视为意指所有使用字词“Bedeutung”的事例所构成的类,或如贝克和哈克般把该处的“意义”一词视为泛指意义,都是对“类”和“意义”这两个字词在有关语脉中的意义的不恰当、甚或不自然的理解。其实,无论是第43节本身,或其前后的章节,维特根斯坦都是很明显地在谈论字词意义或使用,名字及负载者、样品,典范及实指定义或说明,命题的逻辑分析……等等各种语言的特征。因此,在有关语脉中,“类”和“意义”很明显应分别指字词意义事例所构成的类和字词意义。若要说“类”字意指所有使用“Bedeutung”的事例所构成的类,或“意义”泛指意义,其实是并不恰当、亦不自然的理解。
再者,要接受哈利特的诠释,采取他对“类”字的不自然的理解还是不够的;而要接受贝克和哈克的诠释,采取他们对“意义”泛指意义的不自然的理解亦是不够的。其实,无论是接受哈利特的诠释还是贝克和哈克的诠释,都要再持守“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正好指所有字词意义事例构成的类这一看法。这样一来,便使得要证成哈利特或贝克和哈克的诠释,论证的负担要多一些。
有人可能会说,不自然的理解不一定是不正确或不合理的理解,而“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正好指所有字词意义事例构成的类这看法亦不见得很难证明。反对哈利特、贝克和哈克的人,至少应论证他们对“类”和“意义”这两个字词的理解是不正确或不合理的。
这要求其实是过分的。前面已提及,本文会采取把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解作字词意义的做法来说明第43节整节的内容,并藉此论证“意义”在有关语脉仅指字词意义。同时本文另一目的是论证第43节第二段指出的一类例外的情况,并说明之。由于接受“意义”仅指字词意义这一看法涵蕴有字词意义不是其在语言中的使用的例外情况,所以论证有(并说明了)例外的情况是对有关看法给出的一定支持。若本文以下的讨论能达致这些目标,则哈利特及贝克和哈克分别对“类”和“意义”这两个字词的不自然理解便无须接受;而要论证他们对“类”和“意义”这两个字词的理解是不正确或不合理的,这要求亦显得过分了。
三、 字词使用不是意义的例子
在《〈哲学研究〉的分析评注》第1册的第2版中*参见 Baker&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Essays.Second and extensively revised edition by P.M.S.Hacker.Oxford:Blackwell,2005; 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I—Exegesis §§1~184.Second and extensively revised edition by P.M.S.Hacker.Oxford:Blackwell,2005.,哈克*因为该些新观点是由哈克加入《〈哲学硏究〉的分析评注》第1册的第2版的,所以该新观点是视作仅属于哈克的。改变了看法,认为把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泛指意义是错误的诠释。他又认为,维特根斯坦所谓“对于某一大类……,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的说法是容许意义不是使用的例外情况出现在字词意义之中。为支持自己的新诠释,哈克诉诸以下在《维特根斯坦讲义——剑桥1932-1935》第14页中的一段文字*参见 Baker&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I—Exegesis §§1~184,p.121; 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Essays,p.152.:
我曾建议用“字词使用”取代“字词意义”,因为字词使用构成“字词意义”所意指的一大部分。理解一个字词依然是认识它的使用、它的应用。*参见 L.Wittgenstein.Wittgenstein’s Lectures—Cambridge,1932-1935,from the Notes of Alice Ambrose and Margaret Macdonald.A.Ambrose (ed.).New York:Prometheus,2001,p.14.
哈克亦诉诸以下在《心理哲学的最后写作》第1册第289节中的一段文字*参见 Baker&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Essays,p.156.:
你会说,并不是每一个使用的事例都是意义*参见 L.Wittgenstein.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Volume One.G.H.von Wright and H.Nyman (eds.),C.G.Luckhardt and M.A.E.Aue (trans.).Oxford:Blackwell,1982,p.40.。
哈克又认为,第43节中所谓“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并不包含所有语词意义的事例。可能正是由于这点,加上受到贝德·朗德尔(Bede Rundle)的影响*参见 B.Rundle.Wittgenstein and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Language,Oxford:Blackwell,1990; “Meaning and Philosophy”,in H-J.Glock (ed.).Wittgenstein:A Critical Reader.Oxford:Blackwell,pp.94~118.,他所举出的语词意义不是语词使用的例外情况,都是涉及正被使用但未有意义的字词。具体来说,哈克藉朗德尔曾举出的如“tallyho”、“abracadabra”等的例子*参见 Rundle.Wittgenstein and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Language,pp.190~191.,来证明有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参见 Baker&Hacker.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I—Exegesis §§1~184,p.120; 亦参见Wittgenstein: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Volume 1 of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art I—Essays,pp.152~158.。这些都是语词意义不是语词使用的例外情况。
对于哈克的新看法笔者至少有两点反驳。第一,他不引用《哲学研究》原文来支持维特根斯坦容许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例外情况,反而诉诸《维特根斯坦讲义——剑桥1932-1935》和《心理哲学的最后写作》第1册这两本分别成于1933-1934年和1948-1949年的讲义和手稿。本来这并不一定构成任何问题,但不幸的是,哈克并不能同时诉诸该两段文字来支持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容许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例外情况。因为,以下将会证明,该两段文字的内容不可能同为真。
根据《维特根斯坦讲义——剑桥1932-1935》的一段文字,“字词使用构成‘字词意义’所意指的一大部分”,因此不可能有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另一方面,根据《心理哲学的最后写作》第1册的一段文字,“不是每一个使用的事例都是意义”,换言之,这段文字声称存在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可见,这两段文字涉及的声称不可能同为真。因此,哈克不能同时诉诸这两段文字来支持自己的诠释论点。
第二,哈克所举的语词意义并不是语词使用的例外情况,而全都是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可见,他最终还是诉诸《心理哲学的最后写作》第1册的一段文字。但是,由于以上已证明该两段不属于《哲学研究》的文字不能同为真,所以哈克有责任证明作为《哲学研究》作者的维特根斯坦会接受这段文字中的论点,并且不接受在《维特根斯坦讲义—剑桥1932-1935》一段文字中的看法。然而哈克并没有如此做。我们亦很难想象他可以提出怎么样的证明。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哈克所提出的“tallyho”、“abracadabra”等等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的例子?已经有学者尝试论证,这些例子涉及的使用并不是与语言意义相关的使用,因此,它们并不是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例子*参见 D.Whiting.“The Use of ‘Use’”,in Grazer Philosophische Studien,2008,76,pp.135~147.。本文无意评论这类论证是否正确,但想指出这些例子都不能在《哲学研究》中找到。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从来都未举过这些例子。尤其在已经论证了哈克并没有理据表明维特根斯坦会接受《心理哲学的最后写作》第1册那段文字中的看法的情况下,即使这些确实是字词意义而不是字词使用的例子,也对论证《哲学研究》容许存在着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事例的看法毫无帮助。
四、 实指教导、样品与典范
本文将会论证,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是认为存在着意义不是使用的例外情况的*笔者曾在拙文中论证过同一结论,参见L.K.C.Cheung.“Meaning,Use and Ostensive Definition i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igations”,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014,37(4),pp.350~362;但是,本文采取不同的论证进路,及加上大量新的文本证据来证明有关的主张。。而且,第43节的第二段便指出了其中一种例外的情况。与哈克所提出的例子并不相同,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例外的情况涉及的是有意义的但不是正在使用的字词。稍详细而言,该种例外就是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及其前后某些章节中所探讨的、运用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的情况。最后,本文亦会说明,为何有关字词在相关的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中有意义,但却非正在使用中。
其实,一直都有学者认为,第43节的最后一句实已指出、或提示了字词意义是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科拉·布莱克(Cora Black)便指出,第43节的最后一句其实告诉我们,存在着不是透过使用、而是藉指向名字的负载物(bearer)来说明的情况*参见 C.Black.“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Remark 43 Revisited”,in Mind,1974, 83/332,pp.596~598.。此外,安德鲁·卢格(Andrew Lugg)亦认为,某些字词 “……”的意义可藉指向就近的有关东西并简单地说出“那是……”来对其作出说明,并且这是字词意义是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的一个例子*参见 A.Lugg. Wittgenstein’s Investigations 1~133. London:Routledge,2000,p.83.。
布莱克和卢格都正确地指出了第43节的最后一句提示了字词意义是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可惜的是,他们都没有解释或说明维特根斯坦认为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是字词意义是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的理据。为什么在作出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时有关字词并不是正被使用?为什么即使有关字词不是正在使用中却依然有意义呢?
在余下的篇幅中,本文将论证:维特根斯坦认为,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只能指出或确定字词的使用规则(Regal),并不能在作出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时使用有关的字词,然而,人们可以透过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来掌握有关字词的意义;由此可见,有关字词在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中是有意义的。这论证亦当会同时说明,为何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是字词意义是使用这一看法的一种例外情况。
要作出有关的论证,最好的出发点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节中引进、并于第8节中再发展的语言游戏(Sprachspiele)。在第2节里,维特根斯坦建议我们想象这样的一套旨在令一位建筑工匠A和他的助手B互相沟通的初等语言。A正在利用石砖(Würfel)、石柱(Saüle)、厚石板(Platte)、石杠(Balken)这4种建筑石材来建造一座建筑物。他们的初等语言只有“Würfel”“Saüle”“Platte”“Balken”这4个字词。通过学习,B已经晓得,在A喊出这些字词后,递给A适当的石材。
在第6节里,维特根斯坦指出,我们可以把第2节中的情景看作A和B在运用他们的整个语言的情况。其实在第2节中已经提及,我们可以把有关的语言视作一个完整的初等语言(eine vollständige primitive Sprache)。他在第6节中再建议,我们亦可以把这个完整的初等语言看成一个部落的语言。该部落的小孩子都被教导去做该些动作(即助手B所做的动作)。当他们做该些动作时,亦在使用该些字词。他们亦会以同样的动作去回应其他人说出的那些字词。
在第8节中,维特根斯坦把新的原素加进第2节中的语言游戏,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新的语言游戏。除了“Würfel”“Saüle”“Platte”“Balken”这4个字词外,另加进用作数目字的字母序列“a”“b”“c”…“z”和 “dorthin” 及 “dieses” 这两个字词(“dorthin” 和 “dieses” 可分别译作 “那儿” 和 “这个” )。可以假设,他们、特别是B是用心记住了a,b,c,…z 分别是 1,2,3,…26。再者,在使用这些字词时,总会连带使用指向这动作和一些颜色样版。以下是A运用这依然是初等的语言或语言游戏的一个例子。A是如此般地向B作出指令的:A对B说出“d—Würfel—dorthin” 这句话,并且在说的时候,向B展示一个颜色样版以及指向工地上的一处地方。B在接收到这指令后,从储备了一堆石砖的地方,取出一块与A所展示的颜色样版同样颜色的石砖对应于字母“a”,再多取一块与A所展示的颜色样版同样颜色的石砖对应于字母“b” ……如此这般地直至对应于字母“d”,然后再把这些取得的石砖搬放至A所指向的工地上的那处地方。另外的例子,包括A给出 “dieses—dorthin” 这道指令的同时在说出 “dieses” 时指向某一件石材,并且在说出 “dorthin” 时指向工地上的某处地方……等。
显然,维特根斯坦会认为,就类似他在第6节中所说的,我们可以把第8节中的情景看作A和B在运用他们的整个语言的情况。有关语言亦可被视作某个部落的完整的初等语言,并且该部落的小孩子都被教导如前述般地去做有关的动作(即助手B在第8节中描述的情景中所做的动作)和使用该些字词或回应其他说出的那些字词。
在继续讨论之前有必要指出,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词语,并不是要藉以带出语言的本质。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的想法,与其在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的看法已经很不一样了。他已经不再认为有所谓语言本质或语言逻辑了。例如,在《哲学研究》的第114 至115节和第134 至136节里,他便猛烈抨击自己从前在《逻辑哲学论》里看作语言本质的“命题的一般形式(die allegemeine Form des Satzes)”这个概念。再加上,他在《哲学研究》第66至67节里引介“家族相似性(Familienähnnlichkeiten)” 这个概念时,以 “Spiele” (中译为 “游戏”)这个概念作为例子。由此可见,他明显认为“语言”这个概念亦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由于“语言”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符合“语言”这个概念的各种各样的语言便没有任何共通的地方,只有许多许多的重迭交织的相似之处。所以,即使他把语言化约为游戏的一种,他也不是带出语言的什么本质。
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在《哲学研究》里企图把语言化约为游戏。他从来没有说过,充分发展的语言如中文、德语、英语等是语言游戏。他在第5节、第7节和第16节里已经很清楚地指出,语言游戏是一些想象出来的,如第2节和第8节中运用语言的情况(或者亦可视作运用语言的局部情况),或初等语言。他引入“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我们对运用语言的某些局部情况进行(如第90节所言的)文法考察(eine grammatische Betrachtung)时,提供(如第122节所言的)一个鸟瞰式的清晰表达(übersichtliche Darstellung;Übersichtlichkeit)。
让我们回到有关第8节中的语言游戏的讨论。要注意的是,名字(Name)仍未出现在有关的语言游戏中(正如维特根斯坦在第41节中所言,他在第15节才引进专名Eigennamen或名字于该语言游戏中)。特别地,“Würfel”“Saüle”“Platte”“Balken”“a”“b”“c”…“dorthin”“dieses”在第8节的语言游戏中全都不是名字。至于当中的那些颜色样版,更没有任何字词与之有关联。然而,该部落的小孩仍然可以被教导,以致认识这些字词的意义。但他们不可能藉指向有关东西来作出说明,亦不可能透过指向有关东西来给出的定义作为说明,来掌握有关字词的意义。换言之,他们不可能透过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来掌握有关字词的意义。因为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都是涉及名字的意义,而有关的语言游戏并没有名字。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语言资源的掌握所构成的背景,所以,即使强行给予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他们也不足以理解有关的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
维特根斯坦仍然认为,该部落的小孩仍然可以被教导,以致认识这些字词的意义。只不过,部落的长辈不仅不能透过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更根本不能透过说明(Erklärung)来教导该些小孩认识该些字词的意义。但是,长辈仍可以利用训练(Abrichten)、或维特根斯坦在第6节中所谓的“实指教导(hinwiesendes Lehren)”,来使得小孩认识该些字词的意义。让我们基于第6节所描述的做法,把它推广并应用到使用第8节中的语言游戏的情况,我们便有以下的运用实指教导的情况。有关的实指教导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是,长辈老师指向有关的东西(或对象),藉以令小孩注意到那些被指的东西,同时说出有关的字词,例如“Würfel”。若小孩能藉此而掌握了有关字词的意义,则有关的实指教导便成功;否则便是失败了。再者,若要实指教导成功,则必须依靠训练。
要强调的是,即使一个实指教导成功了,它的做法也不能使有关的字词如“Würfel”,在第8节里提及的语言游戏中变成一个名字。因为,第8节的语言游戏,作为一个非常初等的语言,实在缺乏充足的语言资源来让小孩掌握任何的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的内容。
在《哲学研究》第9节里,维特根斯坦基本上回答了究竟能否透过实指教导来令小孩认识数字“a”“b”“c”… 等的意义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正面的。他更指出,长辈老师可指向(例如)一堆石砖,同时在数并说出“a, b, c,Würfel”。若从中有小孩学到了“a”“b”“c”… 等的意义,那便是一个成功的使用数的实指教导的例子了。
至于“dorthin”和“dieses”这两个字词,究竟它们能否藉实指教导来令小孩认识它们的意义呢?维特根斯坦在第9节里所给的答案却是负面的。他的理由是,若我们指向某地点并同时说“dorthin”、又或者指向某东西并同时说“dieses”,则我们已在使用“dorthin”和“dieses”两个字词,而不是单纯地学习理解它们的意义。因此,这些不是实指教导的情况。此处最重要的是,在第9节里,维特根斯坦其实透露了一个实指教导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这必要条件是:正被教导的字词不能同时正在使用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必要条件。稍后将会讨论,它可以推广应用在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上;并且它在维特根斯坦的支持有关字词在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中有意义但未被使用的观点的其中一个理据,担当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在第8节的语言游戏里,除了该些字词之外,还有那些颜色样品。这些颜色样品是否是有关的语言或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在第16节里,维特根斯坦指出,说它们是或不是语言的一部分,其实都无所谓。首先,它们不是语言中的字词或语词(言下之意,他似乎在说,就此意义而把它们视作不属于语言的一部分,是可以接受的);其次,最自然的做法,就是把该些颜色样品视作有关的语言的工具(den Werkzeugen der Sprache)*在第50节,维特根斯坦用 “ein Instrument der Sprache” 来意指语言的工具。本文把它与 “den Werkzeugen der Sprache” 视作同义。。
其实,维特根斯坦在构造第8节中的语言游戏时,是刻意地不把这些颜色样品与任何字词拉上关联。他这样做似乎希望带出两个讯息:第一,这些颜色样品不属于语言所要描述或代表的真实或世界(因为有关语言游戏里没有任何字词,可以用来描述或代表涉及它们的事态);第二,这些颜色样品亦不是字词、语词或字句。
维特根斯坦在第50节里指出,“这个样品作为语言的工具(ein Instrument der Sprache)是用以赋予东西颜色的。在这〔第48节中的〕语言游戏里,它不是被表述的,而是表述的手段(die Mittel der Darstellung)”。他又说,“它是我们的语言游戏里的一个典范(Paradigma)。我们制造出它,以作比较(Feststellung)之用。而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观察;无论如何,这是有关我们的语言游戏、我们的代表方法(Darstellungsweise)的一个观察”(虽然他这儿提及的是在第48节中的语言游戏,他的看法显然可用于第8节的语言游戏中的颜色样品,甚至在其他语言游戏里,担当着样品或典范这角色的东西)。连结起刚刚谈及的(颜色)样品的特征便知道,这儿的重点是,样品或典范并不属于被表述的真实,亦不是表述者(字词),而是使字词、字句可发挥表述功能的表述的手段或方法。这个对样品(或典范)在运用语言时所担当的角色的看法,对于本文稍后说明维特根斯坦支持有关字词在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中有意义但未被使用的观点的理据的工作,是很重要的。
五、 命名、实指定义与实指说明
前面已经提及,就如维特根斯坦在第41节中所言,名字和命名(Das Benennen)要在第15节才引进语言游戏中。他在第15节里指出,最好是把命名看作好像给一件东西贴上一个名字标记(ein Namentäfelchen)或标记。因此,在第15节里,他不建议把在第8节的语言游戏中出现的“Würfel”“Saüle”“Platte”“Balken” 等字词分别看作石砖、石柱、厚石板、石杠等东西的名字。该些字词在该语言游戏里根本就没有担当起名字这角色。他假设那些建筑工匠A所使用的工具带有某些标记,并且每当A向他的助手B展示某一个标记,B便把带有该标记的工具递给A。对于维特根斯坦而言,这些标记才是名字;而作为字词,当然亦是有关语言游戏的一部分。
引进了名字和命名这两个概念,我们才可引介和考察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这两个概念,因为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是分别定义和说明名字的。在第28节里,维特根斯坦说,“现在,我们能够实指定义人名、颜色的名字、材料的名字、数字、罗盘上某点的名字等等”。再者,正如他在第28节和第38节所言,“在给出一个实指定义时,我们通常是指向该被命名的东西,并且同时说出该名字”。我们亦会如他在第38节中所说的,在给出一个实指定义时,“当指向一件东西,我们会说 ‘dieses’ 这个字;并且‘dieses’ 这个字往往跟一个名字占有一个句子中的同一个位罝”。换言之,该名字往往是透过如“Dieses ist S”(可译作: “这个是S”)般的句子说出来的。
在此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前面已提及,若仅依靠第8节里的语言游戏的语言资源,该语言游戏的使用者并不能把握任何实指定义的内容。没有人能在仅使用如第8节里的语言游戏的初等语言的脉络中,成功地给出一个实指定义。第二,正如维特根斯坦在第28节中指出,一个实指定义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注释。因此,有可能接受某实指定义的人所把握的意义,并不是给出该实指定义的人所企图界定的意义。至于这种情况应否视为成功地给出了一个实指定义,似乎真的无所谓了。
为了方便讨论起见,让我们引进两个实指定义。假设我们正在使用的日常语言是德语,再假设正在使用德语的一位人士,藉指向其中一个颜色样品并同时说出 “Dieses ist S”,企图给该颜色命名。她正是给出了一个实指定义。若有关的使用该节中语言游戏的群体大致上接受了以“S” 作为该颜色的标记,并在不少的场合使用 “S” 来意指该颜色,则这实指定义便是成功的。若这实指定义是成功的,则她便引进了一个新的字词于有关的语言中。
另一个实指定义的例子是这样的。假设我们正在使用的日常语言是德语,而我们当中有一位人士,指向另一位人士并同时说出 “Dieses ist Herr N.N.”。让我们再假设,这是一个成功的实指定义。
实指定义可以是字典定义,亦可以是规创定义。字典定义是用以报导有关字词或语词在有关语言中已有的意义。规创定义则是用以引进新字词、新语词于有关语言之中的工具。在给出一个规创定义之前,在使用有关语言的脉络中,一是没有被定义的字词或语词,二是有但不被用以表达有关的意义。例如,在以上第一个实指定义的例子中,若该人士在给出该实指定义前,使用有关语言的脉络中已有以“S”意指该颜色的做法,则该实指定义亦是一个字典定义。若该人士在给出该实指定义时,在有关语脉中仍未有以“S”意指该颜色的做法,则该实指定义亦是一个规创定义。对于以上第二个实指定义的例子,我们可以有类似的分析。
实指说明则是透过使用实指定义来作出的说明。若有人能透过接受一个实指定义,认识了被定义的字词的意义,则无论该实指定义是字典定义,或是规创定义,它都是一个实指说明,而且是一个成功的实指说明。
讨论至此,一切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始去证明《哲学研究》第43节的第2句(“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来说明”)是指出了字词意义就是字词使用的一种例外情况。换言之,维特根斯坦认为,透过实指定义作出的实指说明是字词意义不是字词使用的一种情况。更具体来说,他是认为,在有关实指说明或实指定义中出现的被说明或被定义字词,是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下面将会证明,于《哲学研究》第1节至第51节的讨论里,至少可以找到支持这诠释的两个理由。
再者,为方便讨论起见,我们以下谈及的实指定义都是规创定义,并且视维特根斯坦谈及的以实指定义命名时,所指的实指定义都是规创定义。有了这个约定,让我们来考察以上第二个实指定义的例子,即使用该实指定义来替某人命名。首先,维特根斯坦在第40节里,企图去消除一个误解。不少哲学家,比如弗雷格(Frege)、罗素(Russell)、作为《逻辑哲学论》作者的维特根斯坦等,曾主张名字的意义(Bedeutung)即是其指涉对象。例如,在上面第二个实指定义例子中出现的字词“Herr N.N.” 的意义就是N.N.这个人。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看法。在《哲学研究》第40节里,他便指出,N.N.这个人只是“Herr N.N.” 这个名字的负载者(Träger),并不是它的意义。他解释道,“当Herr N.N.死了,人们会说,该名字的负载者死了,而不会说,该意义死了”。
维特根斯坦在几节之后的第48节里,给出了支持名字负载者不是意义这一看法的理据。我们亦已讨论过有关的内容。在有关的实指定义中,名字负载者N.N.其实在运用该实指定义的语脉中,是担当着样品(或典范)的角色。该实指定义是藉向作为样品的有关人士,并说出“Dieses ist Herr N.N.”而给出的。前面已经论证,维特根斯坦在构造第8节中的语言游戏时,很可能希望至少带出样品不属于语言所要表述的真实或世界。由此可见,他有理由认为,名字的负载者(如N.N.此人)不能是指涉意义(Bedeutung)。再者,他更在第50节里指出,样品(或典范)并不是表述者,而是使字词、字句可发挥表述功能的表述手段或方法。依此,作为样品的有关人士更不可能是该被定义字词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有关实指定义的一个重要立场是,被定义的字词在实指定义中还未被使用。首先,他早在第26节便指出,在使用实指定义来命名时,只是为使用有关字词作准备。由此可见,他认为,被定义的字词在实指定义中还未被使用。他更在第49节中指出,“命名与描述并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命名是描述的准备。命名一直都不是语言游戏中的举动——就正如摆棋子在开局时位置上,并不是下了一步棋一样”。换言之,命名只是为描述做准备,所以,被定义的字词在实指定义中还未能作为组成字词参与语句的描述功能,因而它尚未使用。
最重要的是,维特根斯坦在第45节里,对第43节第2句所作出的补充。他认为,一个被说明的名字在(透过实指定义来作出的)实指说明中并未被使用,而只是藉指向这动作被说明。这证明了,他的确认为,在第43节第2句话所提及的实指说明中,被说明名字是仍未被使用的。再加上,实指说明中的被说明名字当然有意义,不然的话,没有人可以从成功的实指说明中掌握有关名字的意义。至此,我们证明了,维特根斯坦确实认为,第43节第2句话所提及的实指说明中的被说明字词,是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的例子;亦即字词意义是字词使用这一看法的例外情况。
最后,让我们说明,维特根斯坦支持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中的被定义(或被说明)字词,是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的这一看法的理据。在此,我们先考虑用实指定义替颜色S命名的例子。在给出有关的实指定义时,某人指向一个颜色样品并同时说出 “Dieses ist S”。被指向的颜色样品在这实指定义中是担当着样品(或典范)的角色。前面已提出,样品并不能被任何以被定义字词为组成字词的语句“Dieses ist S”所描述的。就正如第50节中的字词“Sepia”所意指的标准样品,“说这样品是该颜色或不是该颜色都是没有意思的”。因此,字词“S”在有关的实指定义中是未被使用的。
这点可再以用实指定义替Herr N.N.命名的例子来说明。在给出有关的实指定义时,某人指向另一位人士并同时说出 “Dieses ist Herr N.N.”。被指向的人士将会是名字“Herr N.N.” 的负载者。它在这实指定义中则是担当着样品(或典范)的角色。前面已提出,样品并不能被任何以被定义字词为组成字词的语句“Dieses ist Herr N.N.”所描述的。因此,字词“Herr N.N.”在有关的实指定义中是未被使用的。
那么,指向另一位人士并同时说出 “Dieses ist Herr N.N.”,这给出实指定义的举动到底做了些什么?这举动只是确定了有关字词将来的使用规则,为将来参与语句的描述工作做好准备。当然,字词“Herr N.N.”在有关的实指定义中是有意义的。不然的话,没有人可以从任何藉有关的实指定义来作出的实指说明中,掌握名字“Herr N.N.”的意义。
这样便说明了,维特根斯坦支持实指定义和实指说明所涉及的字词(例如,“S”和“Herr N.N.”)是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这一看法的理据。
六、 结语
本文论证了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43节节首的“对于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这个语词能够如此说明:‘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一句中所提及的“意义”一词是指语词意义,因此,他在该处要提出的论点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字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
本文亦论证了,维特根斯坦是认为有字词意义不等同于字词使用的例外情况。但是,他在《哲学研究》中并沒有提及过任何如哈利特和朗德尔所举出的“tallyho”“abracadabra”等正在使用但没有意义的字词的例子。况且,到底“tallyho”和“abracadabra”等字词有没有意义亦是很具争议的课题。其实,第43节的第二句(“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来说明”)便提示了,运用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时的相关字词都属例外情况,而且它们是有意义但不是正在使用的例子。
最后,本文透过对第43节前后若干章节的阐释来说明为什么维特根斯坦认为运用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时的相关字词具有意义但不是正在使用中。他主要认为,当我们藉指向某个字词或名字的负载者来给出一个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时,有关字词仍未被使用。给出实指定义只是确定了有关字词将来的使用规则、为其将来参与语句的描述工作做好准备。然而,有关字词在有关的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中明显是有意义的。因此,它们有意义但不是正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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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址:张锦青,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香港 新界 沙田。Email:leokccheung@cuhk.edu.hk。
●责任编辑:涂文迁
Must Word Meanings be Word Uses?——On Section §43 of Wittgensetin’s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
Leo Kam Ching Cheung (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
Abstract:In Section §43 of hi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Ludwig Wittgenstein writes,“For a large class of cases of the employment of the word “meaning”—though not for all—this word can be explained in this way: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And 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 What he means by the first sentence of Section §43 is that,for a large class of instances of using the term “word meaning”,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relevant language.Therefore,it is possible that 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not use.In fact,Wittgenstein holds that there are exceptional cases,where 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not its use.The second sentence of Section §43 (“And 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 actually suggests that ostensive definitions and ostensive explanations provide exceptional cases.More precisely,according to Wittgenstein,names in ostensive definitions and ostensive explanations are meaningful,but not being used.
Key words: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word meaning; use of word; ostensive definition; ostensive explanation
DOI:10.14086/j.cnki.wujhs.2016.0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