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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在《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2016-02-19冯爱国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法庭卫生

冯爱国

(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事业管理教研室, 乌鲁木齐 830011)



模拟法庭在《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冯爱国

(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事业管理教研室, 乌鲁木齐 830011)

《卫生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传统的《卫生法学》理论教学形式单一、呆板、一成不变,授课内容抽象、枯燥、与现实脱节,很难达到《卫生法学》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教学目的。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弊端。本文通过简要阐述模拟法庭教学的独特优势、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推进《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思路。

《卫生法学》; 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作用更加明确并进一步得到重视。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课程也成为医学生的必修课程。《卫生法学》是一门将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强调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1]。因此,《卫生法学》教学在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目前新疆医科大学开设《卫生法学》课程时间还比较短,实践教学尚没有形成完善体系。本研究结合新疆医科大学的具体情况,以推动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为目标,尝试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教学。

1 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四大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会员,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目前已成为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的方法[2]。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全程模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模拟法庭教学最接近法律实务,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考察也最全面,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3]。

1.1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有机会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活动,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由于模拟法庭的参与者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各角色要在一定的案情及各种诉讼规则下活动,因此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参与,不断思考,从而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2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将理论知识贯穿于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案例中,并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展开,学生在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能够锻炼综合分析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分析证据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4]。

1.3 实现教学相长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不仅是教师而且也是学生。一方面,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者,主要表现在案例的选择、督促模拟法庭的实施过程、总结和评价等方面。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的讨论,能够集思广益,促使教师深入思考,不但可以发现自己教学的弱点,而且可以根据学生收集的资料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5]。

1.4 转变教师教学理念和提升教学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因此,组织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模拟法庭教学彻底改变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确立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指导者角色。

2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途径

2.1 确立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在斟选案例、过程演练、提供必备辅助资料、总结点评等方面作用极大。指导教师既要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也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安排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共同作为指导教师,多学科参与教学活动。

2.2 选定案例 案例的选定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关键步骤,案例要以明确、简单、典型为主,同时又要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辩性。针对医学生,由于受专业的限制,在民事案件中教学案例主要选择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主要选择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等案件。

2.3 划分小组和分配角色 在案例选定之后,指导教师将案例材料提供给学生,根据案情和学生的特长由学生自由组合划分角色,分为审判组、原告组(控诉组)、被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各组。各组人员在分组讨论研究案情时,指导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

2.4 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开庭审理前,学生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辩护词、代理词等。在诉讼文书准备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活动,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诉讼文书的规范形式,对诉讼文书的内容、语言表述、逻辑性、结构性安排都要进行细致地审查。

2.5 开庭 开庭是模拟法庭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对前期准备过程的检验,是各个参与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法律现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每位参与者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理解及其程度是模拟法庭效果展示的客观表现,因而是对参加者或其他学生的教学效果的评判依据。开庭也是每个角色其特定能力的展示,例如律师的表达能力、控辩双方的辩论能力、审判长的法庭驾驭能力等。学生是极具表现力与创造力的个体,真实的过程可以极大刺激其积极性与创新性。

2.6 教师总结 模拟法庭审理结束之后,由指导教师对此次模拟法庭的效果进行评价。指出本次模拟的重点内容,对每个知识点的运用作出肯定和不足的评价。同时也包括参与学生和旁观学生的总结,以此形成知识上和感受上的互动讨论,进一步加深教学效果。

3 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1 选择案例的局限性大 在对医学生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由于受专业的限制,对医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案例的选择单一。民事案件中主要选择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刑事案件中主要选择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有限,多数案件是已经结案的经典案例,从网上选取的经典案例,学生往往获取了太多的信息,很容易限制学生的思维,这与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有些偏离,直接影响到模拟法庭教学的效果。

3.2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缺乏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教师在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与指导书的情况下,难以制订出授课计划,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

3.3 活动的展开缺乏基础设施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没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审判专用桌椅、司法人员制服等必要的硬件;仅仅在普通教室里借用司法人员几套制服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这种条件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4 模拟法庭过分注重表演性 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审理之前就已经拿到了相关案件资料,辩论双方的意见也都是准备好的,整个模拟法庭更像是演戏,忽视了法庭辩论的真谛和法庭开庭审判完全不同。

3.5 模拟法庭活动的参与者对开庭程序不熟悉 模拟法庭活动主要是模拟司法诉讼程序,但在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之前,很多学生甚至没有旁听过法庭审判,因此对开庭程序很不熟悉。尤其是医学生没有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些法律用语不规范,诉讼程序不熟练。

4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改进

4.1 编写模拟法庭教学大纲和指导用书 编写相关教学计划,使课程有序按照大纲要求进行,避免走过场。编写教学指导书,对课程开展的具体环节与步骤作出合理安排,使教师与学生有章可循,避免杂乱无章。

4.2 建立医学案例库并定期更新 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取直接决定着教学效果。案例库案例数量要能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定期开展。作为医学院校,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要充分体现《卫生法学》的特色,选择案例不仅可以从各医院收集真实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例,还可以选择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案例、传染病患者遭受歧视的案例等。选择案例时还要注意时效性、针对性、典型性、启发性和趣味性等因素。

4.3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听审活动 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通过观摩实践,使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时会更加熟悉庭审流程,从而可以把模拟法庭学习重点放在案件争论的焦点问题上。

4.4 邀请相关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点评 教师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医事法律师参与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对教学效果有针对性的进行点评,并与学生开展互动,从而使学生明白哪些方面需要改进以及如何改进。

4.5 真实还原全部庭审现场 改变以往表演的方式,采用对抗式竞赛机制,尽可能贴近现实的庭审,重点突出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4.6 完善激励机制 将每一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的表现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必要时可以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模拟法庭比赛活动,并给参与学生一定的奖励机制,客观上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使学生在竞争、合作中激发学习动力。

综上,模拟法庭在《卫生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是必要的,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能将《卫生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不仅增加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且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熟悉了司法审判的流程,锻炼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 阚凯 石悦. 医事法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课程的错位与重置[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 2014,(1):45-48.

[2] 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J].交通高教研究,2003,(1):59-61.

[3] 冯春萍.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J].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159-162.

[4] 徐莹,伍倩.模拟法庭教学利弊谈[J]. 长沙大学学报,2013,36(11):174-176.

[5] 姜仲渡.模拟法庭运行设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124-127.

(本文编辑 周芳)

新疆医科大学Ⅷ期教改课题项目(TG2013107)

冯爱国(1978-),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卫生法学》,498860718@qq.com。

G642

A

1009-5551(2016)12-1612-03

10.3969/j.issn.1009-5551.2016.12.032

20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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