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2016-02-15何宏
何 宏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何 宏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近几年,网络购物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了我国城市与乡村,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子商务这个新兴业态,然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另一面是隐含着诸多新问题,比如网络交易进程难以管控,统计、纳税的主体难以确定,导致电商税收征管长期处于边缘“真空”状态,给当前的税收征管部门来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牵动着国家政府经济管理的诸多环节。在调查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及税收管理现状后,分析了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提出有针对性的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建议。
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税款流失
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营运模式,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电子化的特点,它是时尚的宠儿,却给经济管理带来很多新的状况与问题,存在着税收征管“盲区”。如何理顺征收与管理迫在眉睫。
1 目前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1.1 征管“盲区”,税收流失严重
雨后春笋般出现互联网贸易,大大削弱了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税务部门显然对此有些猝不及防,估计不足的结果是对此的专项征税征管政策没有及时出台,面对电商企业大范围铺展开的网络贸易行为,无法进行合理合适的税收征管,没能做到应收尽收。[1]经专门机构测算,仅2015年这部分税收流失近90亿元,令人扼腕痛惜。
1.2 电商企业获得高科技互联网避税“庇护”
互联网加速了企业的扩张速度,并让企业获得了丰厚利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让企业钻了税收征管的“空子”。通过互联网的电子邮件、视频聊天、微信支付宝红包、扫描传真等非传统的多元化沟通与支付方式,网络贸易可以让人足不出户就成交,避税也同时变得顺理成章了。[2]而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加密技术服务,使网上交易更为隐蔽、高效、灵活,几乎可达“神出鬼没”的境界。因此,避税和反避税是在高科技下激烈的博弈。
1.3 税务部门无从掌握网上交易信息
当下税收征管工作通过是对企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审计进行的,而网上贸易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就可以实现,删除、修改易如反掌,传统交易的原始凭证已经不复存在,税收审计稽查无法获得最直接的第一手凭证,信息掌握困难。企业的交易与办公点极为分散,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具体的贸易情况,客观上存在逃税漏税的行为。
1.4 税务部门尚无具体对策
网上贸易纷繁复杂,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技术还难以从“数字化资讯”中界定收入的具体性质与分类,因此,部门征管的缺位也不足为奇。网上交易发生如隐藏在青纱帐里,纳税依据、收入来源、纳税属地等皆不明确,因此纳税人也不易确认。
2 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2.1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供给社会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具有科学性、严肃性。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企业和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电商企业有义不容辞的纳税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履行纳税义务会引发种种问题,如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管理滞后等。
2.2 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是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血脉源泉,各种经济成份都要履行纳税义务,分担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责任。对电子商务业态,可以从两个维度来体现财政收入原则:一是通过征税形成的财税收入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二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与不断增加的新兴经济同步增长,对电子商务企业课税可保持一定弹性,并使税收弹性不低于1,扶持一些有潜力的、创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2.3 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015年我国处于贸易逆差,在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我们还步履维艰、任重道远,要不断地拨开云雾、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出符合本土情况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研究网络商务的税收征管办法时,要考虑国际惯例,更要考虑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主权。比如,在核算跨境电商应纳税额时,不遗余力地将企业与税务、工商、银行、海关进行网上链接,以掌握其网上销售收入业务、资金支付流动情况,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2.4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就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的区别问题上,美国财政部认为,两者交易方式不存在本质差异,税收中性原则极大地减少了对经济活动的误解。香港税务局也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我国经济学家也认为,为维护财税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与相对稳定性,必须进行大刀阔斧地变革税政,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3]
3 科学规划布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3.1 加强税务部门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解决电商纳税问题的前提,因此要加快精英人才的引进,成立海内外信息技术中心,破解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技术问题。对网上交易进行零距离、零时差的监控,实现工商、税务、财政、银行、海关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把网上监控与稽查落到实处,依法治理逃、漏、偷税现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3.2 明确电子商务环境的常设机构
传统商务是发生于看得见、摸得到、有形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空间,而电子商务却发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在此情境中,电商企业网上贸易是发生于网站,它是无形的、非现实的,而网站依托的服务器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有客观条件作为常设机构。
3.3 建立并逐步完善对电商企业的税收征管体系
为确保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填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漏洞,必须转变观念、放眼全局,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研究制定一套独特的、有前瞻性的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进行科学规划与布局。
3.3.1 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号,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实登记,对其进行属地管理。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逐一审核企业的信息资料,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可以对网上的每笔交易(包括非实名交易)进行查询,也能掌握其来龙去脉与资金流向。[4]
3.3.2 总结税务部门已有经验,提高技术
在建设和运行“金税工程”方面已取得监控、稽查、票据管理等突破性成果,接下来要继续工作创新、挖掘专项征管潜力、研发、探索出新的方案、办法,为做好征管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与保障。
3.3.3 以交易支付体系为突破口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源头问题
尽管电子商务活动存在极高的隐匿性与不确定性,但最终离不开支付结算,因此把电子商务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税务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突破口,掌握电子银行账号、交易资金流水,即能杜绝税源流失。
3.4 完善电子信息资源建设
在“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核心是掌握信息,全面建设税收电子信息资源是一场税收征管的变革与攻坚战。目前,地方政府已将信息建设提到日程上来,引进了高精尖IT人才,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效,但应清醒地认识到要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如可学习借鉴美国对亚马逊等网络公司的税收征管,引进国际化的精英,提高并逐步完善电子信息化建设。
3.5 加强电商企业税务诚信档案管理
加强政府、社会、公众对电商企业的监督,建立电商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对瞒税、偷税、漏税行为实施“黑名单”记录,对主动申报缴税的电商企业予以奖励,奖罚分明,促进电商企业自律纳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
[1]刘航.探讨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J].财经界,2015,(33):275.
[2]刘娇.我国电商征税现状浅析[J].科技导报,2015,(16):150.
[3]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 税务研究,2015,(3):100-102.
[4]刘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浅析 [J].现代企业文化,2010,(10):69-70.
【责任编辑:黄素华】
On the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commence Enterprises
HE Hong
(Zhejiang Yuying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18, China)
In recent years,online shopping has swept over the rural and urban areas in our country, and ecommerce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in people’s daily life.However, there are hidden causes associat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such as the online transaction process is difficult to control,the main part of statistics and tax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which has marginalize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lectronic business and brings a lot of trouble to the depart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After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commerce,we would provide some useful suggestions to this problem.
E-commence enterpris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tax evasion
F812.42
A
1671-9565(2016)01-014-03
2016-01-12
2015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立项课题“关于对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编号KJ20152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何宏(1969-),女,辽宁沈阳人,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会计、税务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