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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中求同”——试论逻辑教学中“定义方法”与公考中“定义判断”的有效结合

2016-02-14丁亮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有效结合

丁亮(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异中求同”——试论逻辑教学中“定义方法”与公考中“定义判断”的有效结合

丁亮
(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摘要:文章以普通逻辑学教学中的“定义”教学为出发点,借鉴公务员考试(以下简称“公考”)行测试题中“定义判断”的备考思路,借此分析两种教学方式的异同,尝试在普通逻辑教学中渗透融通“定义判断”公考培训的解题思路。具体讨论了教学实践中将如何在把握“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基础上自然有效地整合“定义判断”的解题步骤和技巧,从而实现课堂教学中对知识目标、素质目标、能力目标三要素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逻辑教学;定义方法;定义判断;有效结合

普通逻辑学教学中“定义方法”是作为明确概念(词项)内涵的重要教学内容,是让学生懂得如何认识新定义、理解新概念、掌握新知识的思维方法,也是促进大学生日常认知,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必备的一项逻辑素养。而公考行测试题中“判断推理”模块之“定义判断”题型同样是历年国考、联考(省考)的重要题型。由于近年来参加公考的大学毕业生逐年增加,对于开设有《普通逻辑学》课程的高校和专业来说,不仅为参加公考的大学生奠定了逻辑基础,同时也提升了大学生们的综合素养。但公考培训与高校教学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对普通逻辑学与公考逻辑培训进行比较分析后会发现二者其实有其共通的特征也有其教学的内在联系,其主要体现在“教学体系虽不同但教学内容相近,教学目标虽有异但教学目的相同,教学方法虽有别但教学实质相似。”[1]所以,探讨在普通逻辑学的“定义方法”教学中如何有效结合“定义判断”的解题步骤和技巧,融入“定义判断”培训思路与方法,搭建二者之间的渠道和桥梁对于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显得很有必要。

一、公考行测中“定义判断”题型简析

所谓“定义判断”,就是在题干中给出某概念的定义,在选项中给出四个事件或行为方面的例子,要求应试者根据给出的定义内容从备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典型事件或行为。考题类型按照题干给出的概念数量是一个还是多个又分为单定义和多定义判断,根据题干提问方式要求考生在选项中选定最符合的还是最不符合的则分为肯定型定义判断和否定型定义判断。总而言之,“单定义”即涉及一个概念,“多定义”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提问是“属于”的意思即在选项中选择最符合题干定义的一项,称为肯定型;“不属于”的意思即选择最不符合题意的一项,称为否定型。该题型重点考查应试者根据题干内容运用分析判断能力进行解答,这种能力综合了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记忆领悟、逻辑分析等能力要素,是将普通逻辑学基础知识与社会逻辑考核相结合,将课堂知识转换为实际应用能力的现实体现。公考中“定义判断”试题呈现以下特点:题量及题型稳定均保持10道题、考察范围广泛涉及众多学科、题目难度逐年加大。[2]

二、逻辑学教学中“定义方法”和行测培训中“定义判断”如何有效结合

1.普通逻辑教学中“定义方法”教学如何进行

在普通逻辑学教学过程中,将围绕“何为定义”这样一个中心问题作为该章节的教学支点,通过紧紧围绕讲解“定义的方法”这一重难点展开,涉及定义种类、定义规则、语词定义等相应内容。其中“定义的方法”则常用一般的定义公式:“被定义项=邻近的属+种差”(往往简称“属+种差”)来揭示概念的内涵,是一种构造定义项的方法。“属”与“种差”是定义教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亚里士多德也曾说过,“在定义的若干要素中,属最被认为是揭示被定义者本质的”。[3]“种差”则侧重于对“种”概念的分析以及“属种”概念的辨析,而概念间“属种”的关系在前期讲解概念外延间存在的关系教学中也进行了分析和强调,故学生对“属种”的认识在“定义”教学中将进一步得到深化。所以,“属”在逻辑教学中是核心要点,“种差”则为“定义”教学中的关键所在。

2.公考行测中“定义判断”培训如何实施

公考培训由于辅导时间短,讲授内容多,往往忽略了对“定义”实质内容的讲解和把握,而转为直接把“定义”中的各要素与解题技巧直接搭建,通过所谓的一种“要件检验法”、“关键词匹配”等方法来对题干定义与选项内容进行映射验证。这种“投入少产出高”的培训特点不失为应试所追求的目标。“要件检验法”与“关键词匹配”实为通过对定义内容的分块手法,将“被定义项”中的“种差”和“属”分成若干“要件”或凝缩成“关键词”作为解题切入点,避开定义中的无关字及多余的成分,通过找“种差”中存在的主客体、定语、状语等“关键词”或“要件”及“要件”之间“和”与“或”的关系来解题,用极少的时间获取最为重要的信息,通过对照选项,符合验证,最终选择答案。概括而言,“定义判断”解题要点即吃透定义内涵,内涵抓关键;选对概念外延,外延找要件。

现试举一题加以说明:竞争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生物相互争夺资源和空间。竞争的结果常表现为相互抑制,有时表现为一方占优势,另一方处于劣势或灭亡。下面两种生物表现不是竞争的是哪项?A.猴群为争夺王位而进行的斗争;B.水稻田中的水稻和稗草;C.同一块草地上的牛和羊;D.同一个池塘中的草鱼和鲫鱼。

根据提问形式是“不是竞争的是?”,题干又只涉及“竞争”一个概念,故该题是属于否定型单定义判断。题干中第一“要件”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生物”、第二要件为“相互争夺资源和空间”。根据要件检验法,提取第一个要件“两种或两种以上生物”与选项进行符合性验证。故A选项中“猴群”为单一生物不符合竞争中第一“要件”。因此,本题答案为A选项。

3.“定义方法”如何与“定义判断”有效融通

(1)概念的变更与同一

由于参加公考培训的社会考生学历教育层次有别,专业背景差异明显,同时为避免使用过多的逻辑专业术语增加认知的难度,故在“定义判断”培训中所使用的概念名称与日常生活语言较为贴近,如:将定义中的“种差(或种差的部分)”称为“要件”、“关键词”等等。但在“定义方法”的课堂教学中,可将这样一些经变更的概念与课堂教学中的专业名称进行统一对应,把“要件”对应于“种差”,把“关键词”对应于“种差”中的限定语(“种差”其实就是增加限定词对“属”进行限制),从而保持概念名称的同一性,重新纳入到专业名称的范畴。所以,用所学逻辑学的现有知识替代“定义判断”培训中的一些具有同一关系的等价称呼,也就不至于牵涉到“定义判断”培训教学中人为所创设的一些新名词或新概念。采用这样的方式,既有利于让学生通过所学知识直接理解和接受,做到了概念的前后衔接,又不至于因为增加新内容新名词而导致因概念之间发生混淆而影响对定义内容的进一步理解和分析。

(2)方法的转换和贴近

“定义方法”的教学方法与“定义判断”的培训方式异中有同。一般来说,“定义判断”中给出的大多数是实质定义,尽管表达的方式、陈述的顺序有所不同,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题干给出的多数定义不会出现本质的差别。只要是对一个概念的描述,基本上都可以将其理解、转换为“属+种差”的结构。例如,规范:是指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被要求如何行动、如何思维、如何体验的期望,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行为表现。现转换成“属”为“行为表现”,“种差”为“人们……体验的期望”。尽管转换成了这样一种固定的结构,但对于要做好“定义判断”试题,不仅需要考生在充分理解使用定义方法的同时还要结合普通逻辑教学中命题逻辑之选言、联言命题的性质加以综合运用。

具体在教学上,我们只需把“定义判断”中定义项的各个“要件”看作是对事物内涵的揭示或说明的语词和语句,多个“要件”的组成则可以在课堂教学中转变为联言支或选言支的结构组成,亦即把“要件”称为“支命题”,同时厘清题干中“要件”之间所蕴含的关系。把“要件”之间的“或”关系与“和”关系的构成方式转化成在逻辑教学当中选言、联言命题的性质,直接体现在“要件”之间是通过联言命题(合取形式)还是通过选言命题(析取形式)构成。抓住了“要件”,认清了“关系”,那么在做此类试题时,将“定义判断”中“和”关系定义为“要件之间缺一不可”,这就转换成合取命题的特征即“整个合取命题要为真,则每个支命题必须同时为真”;“或”关系定义为“要件之间有一即可”,也就转换成选言命题的特征即“整个析取命题要为真,则至少有一个支命题为真”。

试举2013浙江省公考行测试题加以分析。侵犯行为是指有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侵犯行为是有意图的行为,是外显的行为,并且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特点的行为,都不能称为侵犯行为。下列属于侵犯行为的是?A.一位高尔夫球员在一次比赛中,击出的球打中了一位观众,给这位观众造成了伤害B.王某对张某很不满,在自己的房间里对其加以咒骂,但并未被任何人听见C.一名警察在追捕过程中,开枪击中歹徒,使其负伤而被擒获D.医生给病人动手术,把折断的骨头接上,手术使得病人非常痛苦。

该题为肯定型单定义判断题。题干中要件有“是有意图的行为”、“是外显的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故有三个支命题,根据题干中“缺少上述……侵犯行为”该句话可判断要件之间是“和”关系,即将整个题干转换为合取命题,根据合取命题的特征即“整个合取命题要为真,则每个支命题必须同时为真”,所以选项中只有C事件同时满足题干中三个支命题,该选项即为正确选项。

通过以上对教学方法的适当改变,将教学思路作一定调整,既贴近学生学习实际,又使得教学效果明显。故在具体的“定义教学”实践中,应认识到“定义”内容整体和“要件”部分之间的关系,更要注重“定义方法”教学、“定义判断”培训和复合命题中联言以及选言命题教学的协调和统筹。

(3)考题的取舍兼分析

以案例为载体,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选取“定义判断”中相应数量的考试真题作为课堂案例用于学生之间讨论分析、教师讲解探究,是在实现教学目标前提下夯实基础的必要补充,是解题方法的步骤印证,是知识要点与实际运用融为一体的重要环节。采用的真题应突出教学内容与解题要点的结合与重构,能使学生突破解题步骤中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课后补充适量与知识点相关的习题,融入公考培训模式中的“基础夯实加技能强化”的特点,打通能力提升训练途径,定能在实现知识目标、素质目标的同时使其能力目标凸显。

三、结语

普通逻辑学“定义方法”的教学方式与行测培训“定义判断”的备考思路是从高校教学和公考辅导不同的应用层面和适用角度所作的广度与深度辨析。尽管二者受教对象不同、能力目标有别、教学方式各异,但共同的中心均体现于知识目标的实现。所以,虽二者表现形式有异,但内涵实质相同。认清二者异同,贯通内在关系,把握“定义方法”实质,借鉴吸收于课堂教学,不仅能让学生从微观把握解题思路与要点,也能从宏观提高知识水平与逻辑素养,更能让教师以此为基础展开教学实践与思考探求。紧紧围绕知识目标来阐述相关内容,以夯实能力目标来匹配方法技巧,“由隐到现”融合两个维度,“以小见大”围绕教学中心,“异中求同”紧扣教学内容,普通逻辑学的“定义方法”教学定能一举多得、守正出新。

参考文献:

[1]丁亮.逻辑学教学与公考逻辑专项培训同异研究[A].陈遵平.文学语言教学论遵义师范学院中文系学术论文集[C].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169-170.

[2]李永新.行测职业能力测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

[3]张家龙.逻辑学思想史[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徐国红)

Seeking Commoness among Differences——ATentativeStudyoftheEffectiveCombinationof“DefiningMethod”with“DefiningJudgment”

DING Liang
(School of Humanity and Media, Zunyi Normal College, Zunyi 563002, China)

Abstract:Taking the“defining”teaching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uses the“defining judgment”in the civil service exam to analyze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teaching methods, trying to put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about“defining judgment”in the civil service exam in the teaching of general logics. The way of combining the steps and techniques of solving the problems about“defining judgment”in the teaching practice is discussed in detail, hoping to unifying the three elements: knowledge objective, quality objective and ability objective.

Key words:logic teaching; defining method; defining judgment; effective combination

作者简介:丁亮,男,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逻辑哲学、逻辑学教学。

基金项目:遵义师范学院校级教研资助项目“从社会逻辑考试看《逻辑学》的教学促进”(13-27)

收稿日期:2015-10-09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16)-0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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