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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机制创新性研究

2016-02-13荣月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犯罪

荣月

(吉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机制创新性研究

荣月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未成年人犯罪是除环境污染、毒品犯罪之外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在“治理”理论视域下,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机制展开研究。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

未成年人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如何寻求有效预防与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创新性对策是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任务。要想寻求创新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机制,首先应当对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主要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治理”理论这一颇具价值的视角入手,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展开创新性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自二战以来便已经成为了席卷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使得一些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称其为“难以医治的痼疾”。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均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日益快速增长之严重发展态势。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同样很严重,前些年,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然而,从近几年的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呈现出了逐渐下降的趋势。2009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共判处了未成年被告人332789人,从每年所判处的人数上看,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10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2009年下降12.13%,2011年较 2010年下降 1.33%,2012年较2011年下降 5.19%,2013年较 2012年下降12.49%。2009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5383650人,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比例为6.18%。这五年来的具体年份的比例分别为 7.79%、6.78%、6.4%、5.44%和4.82%,从这五年来未成年人罪犯占判处的刑事罪犯总数之比例而言,呈现出了逐年下降之整体趋势[1]154-155。2014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0415人,同比下降9.68%,连续6年呈现出下降趋势,比2009年下降35.04%[2]。据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判决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43839人,下降13.04%。

就我国的地方法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也同样呈现出下降趋势,下面以辽宁地区、广西地区为例加以说明:据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2010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2087人,占判处罪犯总数5.08%;此后四年,未成年罪犯总数和比例逐年下降。2014年,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降至1062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2.60%[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称,2010年至2014年,广西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5397人,未成年罪犯在同期罪犯中所占比率逐年下降[4]。

(二)特征

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在犯罪类型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主要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这三种。从具体的罪名上来看,主要集中于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这六种罪名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为88.01%,这一数据反映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类型方面的高度集中化,且具有明显的贪利性,抢劫、盗窃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在犯罪手段方面,暴力性特征较为明显。就近几年所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而言,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这四类严重暴力犯罪的人数占到所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0.87%,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使用暴力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历年所判处的四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罪犯均居于首位。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一些新类型的犯罪不断出现。如广东法院判处了未成年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上海法院判处了未成年人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等案件。

第四,在组织形态方面,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结伙性强、共同犯罪多、集团犯罪突出的特点。

第五,在重新犯罪率方面,显著低于全部罪犯重新犯罪率且较为稳定。与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逐年下降的趋势相对应,每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曾经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在逐年下降。但是,根据各地法院上报的材料,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相比往往具有更大的人身危害性,并呈现出由冲动型、偶然型犯罪向预谋型、惯犯型犯罪过渡的态势,所犯新罪往往比前罪要严重很多。抽样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曾犯罪名和再犯罪名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为主,且前罪量刑相对较轻,基本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相当部分的未成年罪犯被宣告缓刑,而后罪刑期则相对较重,甚至达到无期徒刑。因此,增强未成年罪犯教育矫正的效果应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第六,网络引发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应予以关注。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仍以侵财类和暴力型犯罪为主,从统计数据来看,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等是主要类型[1]。

二、“治理”理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机制的一个创新视角

“治理”(governance)这个词源自于古希腊语和拉丁文,其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治理”与“统治”(government)这两个词二者相互交叉使用,并且主要是在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及管理活动之中被使用。西方的政治学家与经济学家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为其赋予了新的含义,使得其所涵盖的范围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经典意义,同时其含义也与“统治”一词的含义相去甚远,它不仅局限在政治学领域之内,也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学领域内。正如有学者所言:从目前阶段的公司、大学甚至基层的社区,如果想高效、有序运行,可以没有政府的统治,但是却不能没有治理[5]。

在关于“治理”的诸多概念中,相对较具有权威性与代表性的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概念界定。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中对“治理”进行的概念界定是:治理是个人、公共或者私人机构对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诸多方式之总和。换句话说,治理是使不同的或者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得到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规则与正式制度,同时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而是一个过程;其次,治理过程的基础是协调而不是控制;再次,治理既包括公共部门同时也涉及到私人部门;最后,治理是一种持续互动的非正式的制度[6]2-3。“治理”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它是指运用权威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维持秩序且满足公众之需求[7]。

可以将“治理”视为统治方式的变革,即“治道变革”。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是指统治的含义将会有所变化,也就是说有序统治的条件与以前有所不同,或者统治社会的方式将会更新[8]87。虽然学者们对于“治理”的含义在理解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综合概括来讲,“治理”主要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来维持秩序并且满足公众的需要。它是运用权力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当然,应当知晓的是:治理理论自身存在一些内在的局限性,也就是说,治理理论并不是万能的。其局限性表现在:它无法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暴力,同时,它也无法代替市场并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正是针对治理理论的上述局限性,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健全的治理”“良好的治理”或者“善治”等不同的理论学说,在学者们提出的诸多理论之中,“善治”是最具有代表性与影响力的理论。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种社会管理过程。本质上它是政府与公民二者之间对于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方式,它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反映了二者的最佳状态。对于“善治”的构成要素,学者俞可平将其概括、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性(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透明性 (政治信息的公开化)、责任性(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治(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回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有效(管理效率)[9]9-11。综上所述,“善治”作为治理理论的核心或者重要的内容,其所反应的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三、“治理”视域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与矫治方略

(一)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是建立在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的,且不能违背国家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称。”[10]1由此可见,刑事政策的主体不是仅限于国家,也应当包括一些非国家的力量。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步伐之加快,民间社会①在西语中,“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都译作civil society,且都是指称与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社会系统,故在台湾地区的用法中,二者完全可以替换(关于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联系与区别,限于本文篇幅,无法详尽展开)。但事实上,由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发展道路的迥异,在中国始终未出现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相反,自古以来倒存在着与官方(国家)形成合作关系的民间社会(如在历史上,作为民间社会主要组成元素的家族和宗族,作为社会的基层组织单位,与国家保持着一种有机的协调;在今天,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民众自治性组织都是辅助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否与国家存在合作性,也是中国民间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最为本质的区别。因此,本文是以民间社会一词来指称与国家相对应的主体。同时,考虑到中国语言语境中,“民间社会”常常与“官方”相对应,因此,在本文论述国家时,经常会使用“官方(国家)”这种复合表达方式。这一非国家的力量正在逐渐加入国家治理的进程之中;而民间社会已成为了在刑事政策体系之中抗制犯罪的独立主体。因此,在当下我们对刑事政策体系进行考察时,不能再把官方(国家)或者民间社会作为孤立化或者单向度的认识;应当努力探讨二者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相互联系,进而探寻出一种既能够更积极地利用民间社会的犯罪抗制资源,同时又能够进一步提升官方(国家)的犯罪抗制效能的反犯罪的科学体系,并且更加深刻地凸显出刑事政策是 “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10]1这一基本品格。

“治理”理论为思考如何有效预防与矫治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促使我们对当前现有的预防对策与矫治方略进行反思,并对政府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中应当承担的角色进行了有效的重新定位。首先,“治理”理论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的参与并且关注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力量;从这一点而言,对于从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部门等多方的广泛积极主动参与、从而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其次,“治理”理论不仅注重社会管理力量的多元化,同时对于政府的角色进行了重新的定位,并提出了 “元治理(meta governance)”这一概念,指出充当“元治理”的角色的即是政府,而且在社会管理网络中政府被视为“同辈中的长者”,其意思是指:虽然政府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它却承担着其他角色所不可替代的重任,即确立有利于稳定主要行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方向,以及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者行动的共同准则;最后,对于治理的管理体系,“治理”理论做出了重要阐释:在社会公共管理的领域内,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群体共同构成了相互依存的治理体系。构建这种相互依存的治理体系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其排除了主要依靠单一等级制自上而下进行协调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它摆脱了“看不见的手”的操纵,主张以参与和谈判为基础,强调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对话[11]。

治理理论为思考新时期如何实现在政府正确的角色定位下,家庭、学校、社会等民间社会组织体系与司法部门这一官方即国家体系之间如何有效地展开“对话”与“协商”,从而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展开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视角。未成年人犯罪是全世界各国都要面对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积极参与来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它是一项涉及到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够标本兼治。“治理”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与矫正机制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民间社会力量,与司法部门这一官方即国家力量相互配合,进而共同完成有效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预防对策如下。

1.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适当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更好地预防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德国这个国家非常重视从问题的根源上来寻求解决的办法,例如,这一国家的幼儿园和小学都是坚持从孩子刚入学时起就对其开展“善良教育”,“善良教育”可以被认为是德国儿童接受其人生启蒙教育的第一堂课。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教育儿童要爱护小动物,让儿童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在德国教育体系中,“善良教育”已经成为了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德国针对儿童开展的“善良教育”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同情和帮助弱者,教育儿童对于其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每个儿童都应当尽力伸出援助之手进行帮助,进而逐步培养儿童与人为善的良好美德。

我国目前社会出现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非常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建议我国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和社会教育为辅的教育模式,从每个孩子上幼儿园时起有针对性地开展“善良教育”,宏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精神。例如开展《弟子规》教育,使学生从小就懂得尊老爱幼、同情并且帮助弱者、与人为善、充满爱心和公益心。学校应当定期召开家长会,与家长进行及时的沟通,因为家庭是个体成长的第一个重要的环境,而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的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对于子女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而家庭教育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子女是否能够身心和谐地健康成长。身为家长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和生活方式,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和表率作用;身为家长应当采用科学的家庭教育、管教方式,不专横也不纵容,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父母应当关心子女的心理健康、学习与生活,平时要注意认真观察子女的思想与行为,要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自己的子女,与子女定期进行沟通与交流,倾听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烦恼并及时化解他们的担忧。不可以随意训斥子女,因为这样的教导方式会使子女的自尊心受伤,应当通过正确、科学的教导方式让子女能够接受。

2.应当针对在校学生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其形成健全的人格。

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均应当依照全国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以及依据司法部、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基本要求,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开展、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使广大未成年学生养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素养。应当将法制课列入到中小学的课程中,将法律基本知识列入高校和各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程内容。中、小学应当尽快建立和健全法制辅导员制度;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法治进行时》等丰富的、声形并茂的视频、音频案例教学资源及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开展校园内的法律宣传教育,在校园中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之中感受到法治的精神,进而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使学生能够更易于接受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且做到知法、守法。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加强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要摒弃过去只注重追求高升学率的做法,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再次,是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于所谓的“差生”不应当全盘否定甚至放任不管,应当综合考虑到其个性、心理特点及家庭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

3.加强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体系中非常重要,然而,它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源于其心理出现了问题且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理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各种需要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要与满足,将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通过调查发现,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在安全需求方面不能得到满足,例如一些父母离异后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极其缺乏安全感;此外,有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因为尊重的需求或者自我实现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致使其寻求其他同年龄群体的帮助进而加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之中难以自拔。

教育部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个体的全面综合素质中的一项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人才培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素质教育是培养高质量、跨世纪人才的重要环节,其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12]。然而,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中学生中约有20%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13]。目前,我国中学生这一群体已经成为了心理健康的“弱势群体”,其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两位学者曾经对全国2209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数据表明,存在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理问题的中学生约占21.7%[13]。另一项调查数据表明,中学生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的约占22.6%,18%的学生存在轻度的心理问题,4.4%的学生存在中度的心理问题,0.2%的学生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13]。

研究表明,犯罪未成年在校学生绝大多数的心理处于不健康或者亚健康状态,因此,从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的角度而言,非常有必要加强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开设中学生心理健康相关课程来开展对于广大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引导,为了让课程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易于被学生接受,建议适当加入趣味心理测试和心理小游戏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对心理健康知识的学习兴趣。同时应当关注一些已经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减压等措施,使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能够恢复到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减轻其心理隐患,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矫正方略

从“治理”理论的在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中的运用来讲,主要体现在充分运用家庭、学校与社会等民间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矫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非常重要,因为它的好与坏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罪犯能否接受教育改造,最终顺利复归社会,重新适应社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根据未成年人罪犯这一特殊的年龄群体的特点,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是被人尊重和理解的,这是有效矫正的前提。

其次,注重心理辅助,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是很脆弱的,应当科学、合理地开展心理建设,可以考虑适当、灵活地安排一些心理学趣味游戏,让他们在游戏的快乐中认识到自己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

再次,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未成年人罪犯提供绿色的健康网站,避免一些垃圾思想污染他们原本单纯、美好的心灵世界。

最后,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机制建设,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于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

从司法实践的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比率比较高,因此,应当用真诚的爱心去感化和挽救已经失足的未成年人;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齐动员,建议在社区构建“未成年人心灵家园”等爱心公益机构,为未成年人罪犯提供复归社会的良好条件,使得他们在重新复归社会后不会受到任何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与矫正是一项艰巨而且需要长期坚持的研究课题,从“治理”视域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课题组.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统计分析报告(2009-2013)[C]//沈德咏.中国少年司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2):154-155.

[2]马剑.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C]//沈德咏.中国少年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174.

[3]赫真,齐国生,赵英东,于巍.辽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分析[C]//沈德咏.中国少年司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174.

[4]马艳.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N].法制日报,2015-11-13.

[5]喻可平.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管理模式[J].商务周刊,2002(13):38.

[6]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7]王宗廷.治理理论与依法治国[J].理论月刊,2001(8):23.

[8][英]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M]//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M]//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魏海苓,孙远雷.论治理视野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J].辽宁教育研究,2006(6):29-30.

[12]刘玄.谈中学生心理健康现状[J].教育教学论坛,2014(3):194.

[13]谢华.中学生心理健康现状、问题及路径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4(2):70.

(责任编辑:吕增艳)

Innovative Research of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Mechanism of Juvenile Crime

RONG Yu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Jilin 136000,China)

Juvenile crime is the third largest social problems in addition to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drug crime,which relates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and future of the nation.Therefore,it is a major event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juvenile,prevent and correct juvenile crime.In the sight of“governance”theory,th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mechanisms of juvenile crime are studied.

governance;juvenile;crime;prevention;correction

10.13877/j.cnki.cn22-1284.2016.09.018

D924.41

A

1008—7974(2016)05—0086—06

2016-03-27

荣月,女,辽宁新民人,博士,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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