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及中国的策略
2016-02-13徐升权宁立志
徐升权 宁立志
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及中国的策略
徐升权 宁立志
经济全球化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化、一体化,欧盟专利制度的实现加剧了全球知识产权竞争形势。在亚洲区域创建单一的专利体在理论上是可实现的,但其与欧盟专利制度一样,面临着诸如专利权地域性、司法权和语言选择等问题,也面临更为严峻的国家主权、区域组织重叠或交叉以及区域内国家间的竞争等问题。要实现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不能简单照搬欧盟专利制度的模式。中国应积极争取成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倡导者,在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中明确推动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并更好地发展国内的知识产权事业以确保本国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亚洲 专利制度 区域一体化
基于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跨国公司坚持追求全球统一的专利法。a彼得•达沃豪斯著:《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实质性专利法协调(SPLT)”讨论工作的实践表明,“世界专利制度”(英文为Global patent system或World patent system)尚难实现。不过,虽然“世界专利制度”的创建遥遥无期,但专利制度的统一化与一体化进程从未停止过,b从理论上来讲,“专利制度的统一化”与“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指在以多边专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专利协调体制下,多个国家制定或者修订国内专利法,逐渐达到实体和程序上的统一;后者则是指在统一化基础上,逐渐共享涉及同一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程序及其程序结果,甚至在不远的将来,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制定统一的国际专利法,由统一的国际机构对专利的产生、维持和终止进行管理。两者间更详细的区别参见唐春:《从统一到一体: 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及其发展趋势研究》,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9期,第80页。《专利合作条约》(PCT)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等不断实现着全球专利制度的统一化;c费艳颖、闫晓辉:《专利权国际保护与欧洲统一专利权的区域性实践》,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6页。而2011年“欧盟专利”d欧盟专利(英文为EU patent or European Union patent),其前身为共同体专利(英文为Community patent)、欧洲共同体专利(英文为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欧盟替代了欧洲共同体,相关称呼相应做出了调整,共同体专利开始被称为欧盟专利,欧洲及共同体专利法院也改称为欧洲及欧盟专利法院。参见:European Patent Off ce (EPO) web site, EU Council agrees on next steps regarding the Community patent (EU patent), News, 8 December 2009. Consulted on 13 December 2009. 欧盟专利与欧洲专利(英文为European patent)并存,但欧盟专利是以一项经欧盟立法程序所制订并一经公布就会自然成为各成员国法律的一部分的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单一的、超国家的专利权,与该专利权相对应,欧盟还将通过“欧洲和欧盟专利法院”的建立来为其提供专门的单一诉讼体制。具体参见唐春:《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6期,第151页。从理想走向现实,标志着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回顾欧盟专利制度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欧盟各成员国内专利法之间的高度统一化虽是欧盟专利制度得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最为现实和有力的原因还是欧盟意识到其与美国、日本等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而以专利为重要因素的创新是这一竞争的胜败关键,美国与日本均是有一部专利法和相应的行政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来管理专利在创新中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实现欧盟区域内的专利制度一体化以更好地参与到全球竞争之中。e同注释a,第102页。欧盟专利制度的创建是欧盟基于对全球竞争形势的认识而做出的选择,是为了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能确保优势和竞争力而做出的安排。早在2007年,欧洲专利局就曾大胆猜想和预测:2019年,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的专利体系将可能合并,亚洲集团将可能建立统一专利局,并将与美欧等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竞争和对抗。fEPO. Scenarios for the Future: How might IP regimes evolve by 2025? What global legitimacy might such regimes have? This compendium is published by 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 2007, p.45.
与欧盟专利制度已获得显著发展成效相比,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问题还鲜有专门关注和讨论,但无论是从全球专利制度发展趋势还是从亚洲地区专利工作发展现状来看,加强对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问题的研究都是亟需开展的工作。
一、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基础
“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来理解。静态层面上,与“世界专利制度”相似,“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类似于欧盟专利制度,即要在亚洲地区创建单一的专利体系,实现专利申请人仅需进行一次申请、经过一次审查和授权就可获得在亚洲各国皆为有效的专利权;从基本结构框架来看,其包含一部在亚洲区域内皆被承认和实施的专利法、亚洲区域的统一专利局以及统一的专利法院等。动态层面上,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指各国间以实现统一专利局的创建、专利权司法保护机构的创建、专利权保护原则与规则的一体化等相互合作活动与具体行为,其是以实现静态层面的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为最终目标的努力过程。目前,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是具有可行性的。
(一)理论支撑
美国学者Susan•K•Sell建构了“体系、机构与制度相互作用”理论来解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强调已有知识产权制度会因机构与制度的互动而变革为新的体系,gSusan K. Sell. Private power, public law: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1.即,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TRIPS协定》一起构成了现行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新行动者出现了,并实施了一些新行动行为,这些行动者及其行为与社会文化发展等一起实现了“机构与制度的相互作用”,从而最终将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新变革与新发展。具体而言:
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各国或地区专利申请与保护成本有较大差异,而跨国公司不断寻求相关成本的降低。于是,“世界专利制度”成为了跨国公司向往的制度,希望通过“全球专利权”的获取来改变“在不同国家需要分别缴纳高昂的申请费、年费、律师费以及翻译费等费用”以及“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取得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等现状。h朱雪忠、唐春:《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载《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7期,第55页。不过,虽然WIPO将“世界专利制度”作为未来全球专利制度发展的任择方案之一,iMemorandum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WIPO Patent Agenda:Op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WIPO Document A /37 /6, Geneva, 2002.但其进展缓慢。跨国公司不得不寻求新的路径和突破点。与此同时,欧盟现已成为了“世界专利制度”的先行者。按照“欧洲专利”的申请规则,一项专利申请要想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皆为有效的话,需要花费的总费用约为4.6万美元,而一项专利申请在美国的费用平均约为2680美元,所以跨国公司指责欧洲地区专利申请的高成本,并认为这正在阻碍该地区的创新以及竞争力的提升。j宁立志:《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5期,第49页。在跨国公司的推动以及欧盟各方的努力下,欧盟专利得以创建。欧盟专利的创建,验证了在特定区域内实现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可能,给跨国公司增加了推动全球或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的信心;降低了欧洲区域专利申请成本,给全球其他区域带来竞争压力。亚洲地区以及一些新兴强国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或保持不败,则不能忽视区域专利制度的一体化。
此外,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也在“机构与制度”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无论是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还是WIPO以及国际商会(简称为IC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为OECD)等都参与到了寻求“适应与缓解气候变化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活动之中。k徐升权:《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第19页。面对气候友好型技术转让不畅的现实,区域范围内探索气候友好型技术转让制度的创新成问题解决的可选方法之一。在亚洲地区,基于亚洲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等来合作创新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机构与制度”相互作用后促成的知识产权制度新探索,这种新探索为亚洲地区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提供了机遇与可能。
综上,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等长期对其存有不满,并在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国际平台中试图寻求制度的变革;跨国公司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专利制度有了更多的要求并试图将之实现;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增强了跨国公司实现其需求的信心,也刺激了亚洲及全球其他区域增强制度优势和竞争力的需求。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新协议快速发展,已反映出了包括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在内的“机构”与制度的互动正在促生新的知识产权体系,而这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有浓厚的知识产权制度区域一体化和集团化的色彩。亚洲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并不是凭空猜想出来的假设,其是“机构与制度”互动而推导出的制度创新可能情形之一,将可能成为正在生成的知识产权新体制的一部分。
(二)实践基础
亚洲地区各国专利领域相关的合作以及其各自专利制度的发展已经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提供了实践基础。比如:亚洲各国已开展了多类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构建提供了有价值的合作经验和厚实的前提基础。这些合作包括亚洲各WIPO、WTO的成员在PCT框架内以及《TRIPS协定》下的良好合作;2001年起中国、日本、韩国的专利局共同组成了“亚洲三边局”,并明确将“与东盟(简称为ASEAN)各国合作、推动亚太地区的专利制度统一化与一体化发展”;l同注释a,第200页。中国、日本、韩国加快了专利审查高速路(简称为PPH)的开拓与建设,相互之间形成了专利申请档案共享网络;等等。
又如:亚洲地区的一些重要成员长期以来有着加强区域专利制度统一化与一体化的强烈意愿和努力。以中国、日本以及东盟为例,中国不仅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而且还在与亚洲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谈判中、在与东盟进行的全面经济合作中讨论了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合作与发展;日本于21世纪初就开始建立“亚洲工业产权网络(简称为AIPN)”,mJPO. The Japan Patent Off ce Annual Report 2002. Tokyo, 2003, p.58.以实现与亚洲国家之间更为全面的合作,于2009年4月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第三阶段基本方针”,确立“面向建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通过发挥主导权予以配合,如果可能谋求尽快实现实质相互承认”的政策目标;n杨和义:《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第三阶段基本方针》,载周林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九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83-390页。东盟早在1995年签订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中就明确“成员国应当寻求建立包括东盟专利局在内的东盟专利制度的可能性”,而且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拉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东盟的成员现仍有着创建区域专利局、推进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强烈意向。o同注释a,第235页。
二、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面临的障碍与困难
无论是世界专利制度,还是欧盟专利制度,都遭遇了种种阻碍,正因此,世界专利制度目前仍仅停留于理论讨论的范畴,而虽然欧盟专利制度得以创建,但也是通过“强化合作”这一特别机制方才得以实现的。p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洲法院阻止欧洲专利法院一体化计划》,载《知识产权国际快讯》2011年第19期,第4页。
(一)专利权地域性、司法权与语言选择
与欧盟专利制度在发展相似,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势必也将面临着“专利权地域性问题”、“司法权问题”以及“语言问题”。q专利权的地域性、司法权的统一、语言的尊重与选择等问题是影响欧盟专利发展的核心问题,具体的解释和评析参见:注释j,第50页。就“专利权地域性问题”而言,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与欧盟专利制度一样,均试图在区域内打破国家的界限,而这将会冲击、动摇专利权地域性特征,有可能导致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难以获得基础理论的包容与支持。不过,突破与淡化专利权地域性的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并实际上被默许了。rPaulius Jurcys. The Role of the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in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 Institutional Lessons from Japan. The Fourth Annual Kyushu University Law Conference, February 2010, Pp. 2-3.专利权地域性问题,属于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创新要解决的问题。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只要充分保持严谨态度,参考欧盟经验,以建立一部统一的专利法为前提或基础则能有效化解专利权地域性问题,因为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地域’应当理解为‘法域’而非‘国家地域’,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在其得以授权的法域内有效,在其得以授权的法域之外的区域则不受保护”,并已在理论界获得了一定范围的认同。s唐春:《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6期,第152页。
就“司法权问题”而言,欧盟专利制度通过创建“欧盟专利法院”来统一司法权,解决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不同法院有判决不一致的问题,并已得到区域内大多数国家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t张怀印:《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最新进展——欧洲专利法院设置的必要性与前景探析》,载《2011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论文集》,2011年4月23日。对于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如何在亚洲区域统一司法权属于是具体制度创设问题,但其不像欧盟专利那样,需要面对已经存在于区域内的“欧盟机构和司法框架”。理论上来讲,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在亚洲区域内创建统一的专利法,并随之创建相应的专利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效协调各国司法体制,充分尊重各国间的相关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各国有效的法律法规。新创建的专利法院需要在适用统一专利法的同时兼顾亚洲各国自身的法律,这虽然是有着较高的难度,但并非绝对无法实现的。
就“语言问题”而言,自“世界专利制度”被提出以来,不少专家对此予以了深入的探讨。日本特许厅原局长Kazuo Wokasugi表示“期望看到一个全自动的语言翻译系统”、“一种不会产生歧义的语言”;而法国Jean-Jacques Duby教授则直接建议将英语确立为专利制度中的唯一通用语言,因为它更容易输入计算机网络中,用简单明了的方式说、写及表达复杂的概念,也更容易让人理解。u同注释f,第39页。从欧盟实践来看,芬兰等对语言问题的宽容以及专利语言翻译系统的发展促进了欧盟专利制度的实现。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需要各成员保持宽容的态度,并在确立非绝对单一官方语言的前提下快速发展专利语言翻译系统。
(二)国家主权、区域组织重叠或交叉以及区域内国家间的竞争
与欧盟专利制度相比,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面临更为严峻的“国家主权”问题。专利立法以及专利管理等都被认为是属于国家主权范畴的,专利制度一体化需要各国对国家主权适当让渡,这是极其困难的。《TRIPS协定》与欧盟专利制度验证了在专利领域适当让渡国家主权是可能的。不过,亚洲与欧盟的情况不同。在创建欧盟专利制度时,欧盟这一高度政治化的组织确保了国家主权适当让渡的实现,而亚洲并无存有政治一体化倾向的组织机构,短期内也很难出现这样的组织,所以亚洲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国家主权”问题。v有学者分析指出,中国以及亚洲的其他国家长期以来视国家主权为至高无上,而国家主权正是建立真正具有改变能力的区域性组织的主要障碍。具体可参见:马必胜、王勇:《“亚洲协调”机制能否平衡大国战略诉求——相互依赖时代的中国、美国与澳大利亚》,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6期,第15页。当然,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国家主权”问题也并非是无法逾越的鸿沟,毕竟跨国公司的联合已催生《TRIPS协定》,欧盟专利制度加剧了专利制度区域竞争,WIPO通过管理PCT渠道、专利培训等也使亚洲国家专利制度统一化进程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如果继续在专利领域坚守绝对化的“国家主权”,则可能是仅名义上保有“国家主权”而实际上丧失发展的机会,况且,选择加入区域专利一体化并在一体化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本身也是各国行使主权的一种体现与重要方式。
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还必须处理好“区域组织重叠或交叉”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往往是多个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的成员,各国如何协调和处理其在不同组织中的义务是个难题。如:中国、韩国、日本等都是WTO的成员,受到“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专利制度一体化将导致在统一专利法下不再存在所谓的“国民”或“视为国民”的概念,那么如何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要得到妥善解决。由于欧盟本身就同时被视为一个整体而作为WTO的成员,所以专利制度一体化后,以欧盟为主体参与到WTO的活动并无障碍,但亚洲各国在WTO并无整体利益的代表,专利制度一体化后如何参与到WTO的活动有待创新;日本还是TPP等更高标准新知识产权协议参与方,其在新知识产权协议下所承担的义务是亚洲许多其他国家不需考虑或不愿承担的,专利制度一体化如何处理个别国家在特定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义务问题也将考验亚洲各国的智慧;等等。
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面临的另外一个困难就是“区域内国家间的竞争”问题。Peter Drahos的研究表明,在知识产权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大国之间存在着专利制度主导权的竞争关系;同时,对小国而言,完全绝对化地接受大国主导的专利制度往往并不有助于本国利益实现,w同注释a,第272页。所以,在小国与大国之间还存在着特色、优势制度的竞争,如果不能在竞争中获胜可能就不得不放弃基于本国国情而设置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也将可能丧失在新制度中的发言权。如何确保各国之间的竞争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稳妥发挥大国的引领作用,减少甚至是避免小国的利益受损将直接决定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是否能够实现。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应避免在新知识产权制度中出现“等级关系”或损及其他参与方利益的“掌权人”。x同注释a,第216页。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大国的自我约束以及小国对区域专利制度发展的积极参与。
三、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实现及中国的策略
(一)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实现模式与基本路径
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提供参考经验,但正如前文所述,欧盟专利制度是以欧盟政治一体化为基础的,不能简单的被复制用于亚洲或其他区域。从发展模式来看,欧盟专利制度的实现可称为“由中心向外围辐射”模式,即以欧盟这一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区域组织为中心,由该区域组织的机构来主持欧盟专利制度的创建工作,由区域内的各方协同参与并做出是否接受该制度的决定,是基于区域一体化整体构建被接受而实现了国与国间的一体化。
亚洲不存在着“欧盟”这样的组织或机构。虽然东盟有向政治一体化组织发展的可能,但目前东盟还并不能称为政治一体化组织,y金新:《论东盟一体化中效忠转移的困境——从认同政治的视角考察》,载《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6期,第46页。其也并未覆盖整个亚洲,难以担当主持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角色;此外,从亚洲的发展历史以及各国的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来看,亚洲也几乎不可能产生覆盖整个区域的政治一体化组织。所以,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实现需要在欧盟模式之外探索新的模式,而这种模式的基本形态或可以为“由各国间独立的合作走向中心协调一致”模式,即由亚洲区域内各国对于构建区域专利制度一体化的意愿所推动,以各国间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双边、多边协议的共性内容为基础,通过协商与合作,逐步形成区域内皆为有效的统一的新协议,是从国与国间的统一化逐步走向区域一体化。
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至少包含一个统一的机构即专利局、一部统一的专利法以及统一的执行该专利法的专利法院。从路径构设的角度思考,首先,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可选择构建区域内统一的专利法为起点。在《TRIPS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下,亚洲各国专利制度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化,各国之间也交叉存在着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协议,推动这些协议的整合与发展并不需要各国过分让渡其“国家主权”,难度相对较小。其次,当出现能覆盖区域内绝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协议时,各国可进一步商讨区域内统一专利局的创设问题,并可先将统一专利局的职责定位为该知识产权协议的管理,随后以此为基础和议事平台推进一体化制度的构建、实现统一专利局职责转型。最后,当具备了统一专利法、统一专利局之后,各国再协商、讨论统一的专利司法机构设置与运行问题。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经验表明,z在欧盟制度的创建中,关于司法权的争议实际上一直持续到最后阶段。在2011年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分别批准“强化合作”机制运行后的六个多月,各国仍对统一专利法院的选址以及统一专利法院与欧洲法院的关系等问题存有严重的分歧和争议。具体参见: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洲议会将推迟对欧盟单一专利法做出决定》,载《知识产权国际快讯》2012年第22期,第2页。司法权问题直接牵涉到专利制度与规则的解释,直接关系到单一专利制度运行后各国利益的实现问题,其难度最大。
(二)中国应对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策略
积极应对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不仅有助于中国实现在亚洲地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提升,而且也能切实解决大量专利申请积压、专利质量有待提高等实际问题。@7大量专利申请的积压是中国、日本等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专利局之间的相互合作,善用彼此的审查结果是目前各国正在努力尝试用于解决问题的方式。专利制度一体化能够避免同一专利申请因申请国家不同而不得不进行多次审查的问题,这将可能有效解决专利申请积压的问题。同注释a,第200页。近年来,进一步促进区域和国际层面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见交流与合作也是一些研究者提出的提高专利质量的必须措施之一。具体参阅:注释@8,第32页。积极应对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中国需要先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角色定位问题。各国在专利制度统一化与一体化中的角色一般包括倡导者、主导者、参与者、接受者以及拒绝者等。由于历史等问题,对于《TRIPS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中国曾较多地表现为被动地接受规则,而如今中国对此正在做出改变,@8同注释v,第14页。中国已逐渐开始积极主张多边主义,并更为主动地在WTO以及WIPO等国际议事场所参与问题的提出、讨论和解决。对于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中国不仅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国家之一,而且也有着借助其来促进本国发展的需求,故绝对不应成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拒绝者。参与者或接受者的角色也与中国是全球第一专利申请大国的现状不相符。现阶段,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还尚未在区域或国际议事场所中明确提出,中国可以担当先行的倡导者角色,即在充分研究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问题的基础上,寻求合适的时机提出相关倡议,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基本框架和方案等予以较为系统的阐释。当然,作为倡导者,中国同时也应与日本、韩国、印度以及东盟等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以期获得必要的支持者和认同者、扩大倡导者群体,使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更具可能性。另外,由于追求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实现亚洲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中国一直保持负责任大国的定位,在经历了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完善和现代化之后,其有能力在维护亚洲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实现。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应在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全程中积极争取并确保能够获得适当的主导权。
其次,中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与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协调问题。如今,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如:美国于2011年发布新版“创新战略”,强调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英国于同年8月发布了“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鼓励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等等。@9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28页。中国需要继续深化本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协调处理好全球化与区域化发展的问题。中国可以将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纳入到其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体系中,但也要注意不能将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作为唯一选择,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发展的未来选择尚无定论,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仅是诸多可能出现的情形之一。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化战略的目标应是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明确这一目标,可以为更为科学地构建和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发挥导向和支持作用。
再次,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与实现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的互动问题。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能够推进亚洲专利一体化的实现,而亚洲专利一体化的实现也将能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而合理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亚洲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提供智慧资源和参考样本,也将能保证在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实现过程中和实现后中国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要实现与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之间良好的互动,中国应加快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将“到2020年,力争把上海建设成……亚洲太平洋地区知识产权中心”确定为发展目标,江苏、广东等地方也均明确要争取在2020年左右建设成为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不相上下的知识产权强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较高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目标,有利于中国在推进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中的影响力和领导力的提升。在理论上,欧盟专利制度的创建最终可能会导致欧洲各国专利局关闭它们的流程,但目前还没有一个专利局因统一化或一体化而关闭流程,#0#0 同注释a,第110页。各国专利局在制度一体化的背景下仍有很重要的功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提高其对国内专利代理人的培训能力和水平、争取能在区域内实现向其他国家提供专利审查员的技能培训援助以及增强其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能力,在亚洲专利制度一体化实现后继续保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能力,等等。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promoted the un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uropean Union Patent system intensified the global competitive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sia,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ingle patent system theoretically feasible, but as with European Union Patent system, it faces such problems as the regional feature of patent rights, judicial power and the choice of languages; and it also face more serious problems such as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the overlap or cross of 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n the reg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patent system, Asia couldn’t directly copy the model of European Union Patent system. China should actively strive to become the advocate for the integration of patent system in Asia, def ne the development goal of establishing the single patent system in China’s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further develop the domestic undertaking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ensure that the national interests can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sia; patent system; regional integration
徐升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6YJC820038)、江苏省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BR2016054)、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30916013126、3091601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