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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构建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2017-01-10张玲玲

知识产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合议庭查明技术类

张玲玲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构建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切入点

张玲玲

知识产权技术案件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难点。为攻克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路径。从优化合议庭的组成到借助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实现合议庭整体知识结构的再设计,从传统依靠鉴定到引入专家辅助人实现技术问题庭审实质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建立起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通过解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运行模式,揭示法官审理技术事实的思维导图,为进一步优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供思路。

技术调查官 专家辅助人 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同时,涉及到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全国唯一一家集中审理技术类民事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法院,涉及技术类案件类型全面而且数量大。为高效高质审理技术类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的方式方法,目前,已初步形成以由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和专业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技术类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为核心,技术调查官为合议庭技术助手,专家辅助人为当事人技术助手,技术鉴定为有益补充,专家咨询为备选途径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结合自身审理技术类案件的体悟,对构建知识产权诉讼中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运行模式提出初步设想,以期能够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高效科学的解决技术难题。

一、技术事实查明的组织机制构建

(一)科学组建合议庭,打造审理技术类案件专业法官团队

1.以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为核心,组建审理技术类案件专业法官团队

面对专业性特别强的技术类案件,纯文科出身的法官审理起来确实有些“举步维艰”。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初期,法官的来源正处于从军转干部等非法学出身向以大专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过度时期,几乎很难找到既具有理工科背景又精通法律的复合型法官。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知识产权双学位、知识产权法律硕士以及知识产权硕士等培育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一批批复合型人才逐渐培养和成长起来。其中,一大批优秀的具有复合背景的知识产权人才进入法院,并在司法实践中成长为知识产权法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的法院,现有员额制法官44名,其中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有8名。还有一部分法官虽然没有理工科的学历背景,但长期从事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已经具备深厚的技术问题审理的经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这样的知识产权法官为核心组建了12支专门审理技术类案件的专业法官团队。自2016年1月以来,技术类案件法官团队专门受理技术类案件,上半年审结技术类案件同比增长了89.9% 。a技术类案件审结的增长率还应当考虑技术类案件审理周期、审判人员增加等因素,但不可否认,技术类案件法官团队审理技术类案件的成效已经显现。

技术类案件专业法官团队的组建符合“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的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同时也符合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推广专业化审判。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组建专门的技术类案件法官团队不仅有利于技术类案件的集中审理,提升对技术类案件审理的质效,还有利于促进法官的专业化发展,提升对案件的审判能力。

2.以技术专长人才作为陪审员,吸纳社会力量调配合议庭技术结构

法官即使具备一定的理工科背景依然不可能精通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技术专长人才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合议庭,可以使得法官根据案件技术领域的不同选择具有相应领域技术专长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弥补法官对专业技术知识的欠缺,增强合议庭就技术问题审理的能力。

专家作为陪审员组建合议庭的历史由来已久,并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独创。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复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其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陪审员制度中关于选任陪审员的条件限制以及陪审员运行机制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不能或无法保障其作为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实践中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并不大。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有意识地选拔了一批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适应该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23人,他们的专业所涉及的领域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生物、医药、化学、车辆工程、机械、电子、评估、纺织、高分子等领域,分别来自生产研发一线、高校教学一线、基层组织,还有已退休人员。其中,在生产、科研、教学一线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占该院人民陪审员的40%,为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查明技术事实,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了一定帮助;还有约7%的人民陪审员在企业工作并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他们对企业技术研发、管理、运营及保护有直接经验,能够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作用。

建立由技术专长人才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技术类案件的制度,可以使专长人才在诉讼程序内利用其学识为技术问题的解决发挥作用。这些人民陪审员全面接触案件事实,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其全方位的参审有利于对技术难题做出更客观、准确的判断,从而提高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效。

(二)设立技术调查官辅助合议庭查明技术事实

在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院专设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司法审判实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2015年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技术调查室,首批任命了37名交流制及聘用制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法官申请,根据案件所涉技术领域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负责为法官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互联网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查明技术事实等方面的司法辅助。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配置的技术调查官编制有限(仅有5个编制),无法覆盖日益广泛和细分的技术领域,难以应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趋势,因此,该院在光电、通信、医药、生化、材料、机械、计算机等专业技术领域,从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选择聘用兼具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更好地为法官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司法辅助。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调查官根据编制、任期、薪酬待遇等不同,分为在编、聘用、交流和兼职四种类型。为加强对技术调查官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培训、调研、考核、退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司法辅助,但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结合现有审判实际,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技术调查官职责,具体规范了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详细规定了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启动、回避、庭审、评议、技术专家咨询等程序性事项,并对技术调查官所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的形式、内容和作用等予以明确,确保司法公开、公正。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辅助当事人说明技术问题

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因遭遇专门性问题衍生了查明事实真相的障碍。各国立法为消除障碍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安置在诉讼程序中,并因不同的诉讼模式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

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设定最早是出现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61条引入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是,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又使用了“专家证人”的用语,该答复指出:“ 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一段时间内专家证人成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指代。但在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再次使用了“专门知识的人”这一称谓,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严格意义上讲,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在我国都不是规范的法定名词,实践中亦往往混在一起使用。虽然专家辅助人是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模式,用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力量,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认为专家辅助人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二者在我国是实同名不同,并非存于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个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专家辅助人即“有专门知识的人”c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该条进行条文主旨归纳时明确提到该条是“关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申请、活动方式以及有关费用的承担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创设的一种专家证据形式,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所吸收。因此,本文将民事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与“专家辅助人”视为同义语,为行文方便及与之前用语保持一致,以下均采用“专家辅助人”这一称谓。的职能主要体现为,在审前应当事人的请求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和记录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异常或违规现象;对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说明,答疑解惑,回答委托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当事人的请求,经法院同意,出庭陈述意见,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方面帮助当事人行使质证权,另一方面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合理质疑来帮助裁判者做出正确裁判。从既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存在不同的认识,例如,2013年在浙江省某县做的问卷调查,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在调查中有49%的法官认为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类似鉴定人,27.7%的法官认为类似证人,20.6%的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2.6%的法官认为类似辩护律师;从律师的角度来看,42.8%的律师认为“类似鉴定人”,30.8%认为类似证人,21.6%认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少数律师认为类似辩护律师。d潘广俊、陈喆、胡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困境与改善建议——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分析》,载于《证据科学》2014年第22卷(第6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均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坐在同一位置,代表当事人对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接受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其发表的意见属于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重要意义在于辅助当事人说明专业问题,这里并没有局限于技术问题,但实践中以技术问题居多。

(四)合理利用鉴定制度,补充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关司法鉴定制度何去何从的讨论如火如荼。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控辩式的审判模式已基本形成,但与其相关联的司法鉴定制度却相对落后,使得产生于强职权模式下的司法鉴定体制与新庭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显。为缓解鉴定人制度的相对僵硬,吸纳了专家辅助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质证的有效性问题。在立法上亦确立了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技术问题通过鉴定方式解决的较少,但仍然是当事人和法官可以选择的一种查明技术事实问题的方式。通过鉴定来查明的技术事实,通常是需要比对的内容固定但工作量大,无法通过庭审进行比对,例如有些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通过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中立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比对及技术分析不仅能够节省庭审时间,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必要时技术鉴定还是技术事实查明的一种有益补充机制。

(五)专家咨询途径必要时可为技术事实查明的补充机制

专业技术问题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包括正式的专家咨询会或研讨会,也包括非正式的个别专家咨询。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聘请了11位中国工程院院士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法[2010]174号。,此外,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中亦提出在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中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顾问团等f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司法实践中,通过专家咨询的案件一般是涉及重大、疑难、复杂、尖端的技术问题,且通过其他技术查明途径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才会启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专家咨询途径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出“智友”服务模式,法官团队从个案或类案的实际问题出发,就案件相关技术问题向专家进行咨询,主要针对根据当事人证据尚不足以查清且根据该院技术调查管制度无法查清的技术问题、标准问题、公知常识问题等。同时,对于咨询的方式并不做具体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座谈、调研、研讨、调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等方式进行。采用座谈、研讨方式进行的咨询,应制作笔录或纪要并由咨询项目责任人、承接主体及相关参与人签章确认。采用计算机网络及纸质信函等方式进行的咨询,电话记录、电子文稿和纸质信函应妥善留存并归档g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智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2月10日起实施。。

二、技术事实查明的运行模式探讨

(一)以合议庭为主导,查明技术事实并作出决断

无论是技术事实还是其他一般事实均属于合议庭应该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审判权的应有含义,应该由法官行使。无论采取何种技术查明机制,最终对事实作出判断的主体应为合议庭,同时,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亦为合议庭。按照司法改革精神,案件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合议庭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根据合议规则,合议庭最终还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主审法官与具有技术专长的陪审员、另一位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制衡与校正的平衡关系。

(二)以技术调查官为外脑,实现法官知识结构的再设计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院机构设计中专门负责技术问题的司法辅助人员,其专业知识能够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欠缺,帮助法官将相关技术背景、技术特点等信息在短时间内完善,在法官思维中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全脑融合,从而对案件作出全面判断。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会结合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向技术调查官室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技术调查官会在开庭前将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整理和汇总,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理由及被诉决定认定的理由归纳出庭审焦点及需要查清的技术问题。通常案件技术调查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需要一周左右,技术调查官整理后再向法官讲解,法官接受、消化、理解相关技术问题一般在一天之内能够完成,极大的提高了法官理解技术问题的效率,实现了法官短期内知识结构的优化。

(三)以专家辅助人与鉴定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实现法官心证

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为诉讼辅助人,其在诉讼中的陈述视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法官可以通过聆听和询问专家辅助人对于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以及双方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的辩论形成自己内心的心证。此外,法官通过鉴定制度的优势充分了解鉴定人在专业问题上的意见,通过运用专家辅助人对于鉴定制度的制衡,有效消除鉴定意见对于技术事实问题的绝对决断性,有利于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案件技术事实作出更客观的判断。

(四)以专家咨询路径突破技术难题瓶颈

专家咨询不是技术问题解决的常规途径,其仅适用于难度大、技术新的专业技术问题。专家咨询应当是技术问题解决的最后路径,是否采取专家咨询方式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个案提出,采取何种专家咨询方式亦应结合案件需要和现实情况进行灵活选择。专家咨询仅针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同时,专家具有高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如何将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到具体案件中,需要合议庭经过合议来完成。

三、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技术事实查明

建立以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为主导,技术调查官为辅助,专家辅助人、鉴定制度为补充,专家咨询为备选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目的是通过植入外脑知识储备,再设计法官的知识结构从而实现法官的全脑思维,结合法官庭审经验和技巧,实现庭审实质化,解决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题。

(一)法官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

图1 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时的思维导图

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根本目标是高效高质量地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如何运用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不仅与案件具体情况有关,还与法官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有关,但实现技术事实查明的主场在庭审,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的效果亦体现在庭审。为更好地再现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之间的协同配合,本文将结合自身审判中的经历和经验,模拟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同时适用上述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的情境(如图1所示)。1.庭前准备阶段,(1)主审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涉及技术领和技术问题后向技术调查官室申请相应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2)技术调查官阅卷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包括a.对涉案技术方案的理解包括介绍技术方案以及相关发明创造内容,例如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等;b.案件涉及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现有技术的状况和理解;c.专利行政案件中被诉裁定或者决定认定的理由及结论解析;d.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技术焦点;e.目前案件中存在哪些技术事实需要进一步通过庭审查明。(3)技术调查官结合技术审查报告与主审法官进行庭前研讨,解答主审法官就技术问题的疑问,协助法官助理整理庭审提纲。(4)专业人才陪审员庭前阅卷,了解技术问题,参与庭前研讨。在庭前准备阶段,合议庭通过阅卷及与技术调查官的合作,根据“二八定律”,即集中利用20%的时间能够基本掌握该领域80%的知识,法官已经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及技术问题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完成知识储备的移转,为庭审做好准备工作。2.庭审阶段,法官凭借庭审经验及技巧,引导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围绕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询问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辩论厘清问题,利用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的质疑以及支持的意见判断鉴定结论的可信程度及可采信部分,此外,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可以向专家辅助人及当事人询问,这样可以校正技术调查官对技术问题的认识并帮助法官完善对技术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实现法官对技术调查官意见的辩证接受。因此,庭审是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协调发力的战场亦是法官实现心证的主场。3.庭审结束后,如果留有技术问题尚难决断,合议庭再就该问题进行咨询。4.合议阶段,技术调查官参与合议,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技术问题表明自己的判断,是否采信由合议庭决定。5.法官助理根据合议结论起草裁判文书,技术调查官就裁判文书中技术事实的查明及认定过程进行修正,法官最终确定裁判文书的文本。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中,技术调查官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为了防止法官对技术调查官的过度依赖,应该充分发挥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实现对技术调查官意见的补充和修正,通过庭审实质化的进行保障法官独立判断的裁判权。

(二)法官在进行技术事实判断时的思维导图

随着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大数据时代到来,通过大数据分析法院判决探寻审判思路和裁判路径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外部揭示裁判路径莫如自我开示思维导图,下面将通过技术类案件涉及比例最大的专利创造性判断案件,结合笔者自身审判实践,模拟法官审理案件时的思维导图,并就其中涉及的关键节点中各种技术调查方法所起到的作用进行揭示(见图2)。

图2 2

面对专利创造性问题的判断,首先解读专利技术,这主要是通过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进行判断,必要时通过技术调查官的讲解理解技术方案。其次,需要结合专利技术在现有技术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其中涉及对技术领域、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等的判断,这些问题法官会通过被诉决定、技术调查官的技术审查报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等进行判断。第三,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涉及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专利之间的比对,是基于对各自技术方案的理解进行判断,这一部分实践中多需要借助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和当事人的技术意见进行综合判断。第四,关于公知常识的判断问题,由于法官本身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常识、惯常手段、动机、启示等需要通过技术调查官的本领域知识及当事人的举证来进行判断。最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是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权的体现,无需借助技术调查官等技术查明方法来完成。

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涉及技术问题复杂,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为破解技术难题,各国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思路和方式。但从总体上来讲可分为两种基本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内挖潜力,从合议庭入手,挑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负责技术事实的查明,这以德国司法实践为典型;第二种思路是外请助手,从当事人入手,通过专家证人参与诉讼,便于法官查明技术问题,这以美国司法实践为典型;又或者将技术问题外包,通过中立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由技术专家独立查明技术事实。前述两种思路随着各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为了更好的攻克技术问题又出现了彼此借鉴和融合的趋势。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就是融合了前述两种思路,内强合议庭技术力量,外借第三方知识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不同案件中通过不同的组合形式实现最优力量,但各种技术查明方法与法官的判断之间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还原技术事实本身,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Technical facts investigation is both the crux in hearing IP cases concerning complicated technologies. Judicial practices never cease to explore new ways to tackle this problem. From optimiz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llegial panel to seeking professional help from technology investigation officers, the collegial panel’s knowledge structure is upgraded holistically. And from totally reliance on judicial appraisal to substantiation of court hearing of technical problems by expert assistants, Beijing IP Court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diversif ed fact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in judicial practices. Based on judicial practices and trial experiences, this paper tries to deconstruct the diversif ed fact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and the operation modes thereof, revealing the judges’ mindset in trialing technical facts, so as to provide more ideas on further optimization of technical fact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technology investigation off cer; expert assistant; appraisal

张玲玲,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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