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文化: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内驱力
2016-02-13姚兰兰
姚兰兰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公民文化: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内驱力
姚兰兰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在强调制度改革等外在动因的同时,还要注重公民文化的内在作用,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民主参与、公共精神、主体意识和自由理性的精神,在培养法治理念推动法治进程、推动良法的制定、限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和救济个人权利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内驱力。我们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构筑起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法治;社会;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何谓“法治”?“法治”与“法制”有何区别?这些法学界探讨已久的问题,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但是,我国如何构建法治社会的问题,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挑战。随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越来越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人们开始渐渐质疑,法治社会难道就这样实现了吗?显然没有那么简单。“法治”不等于是法律条文的事无巨细,更不仅是法律规范的简单适用,“法治”不是一场“自上而下”的革命,而是“由内而外”的蜕变。法治转型源于社会转型,法治构建需要深层次的社会支撑,包括社会管理模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等等。法治要在社会中生根、发芽,更需要一种内在的观念引导和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一种基础的文化根植于人们的内心和精神,这种文化就是公民文化。而这种公民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严重匮乏的。
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说西方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发达而独立的民法为主体的私法文化,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一种典型的公法文化。[1]与西方社会强调自由、民主的社会观念不同,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是专制统治、君权至上,“礼制”与“顺民”思想贯穿始终,这样的社会土壤是很难孕育出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文化的。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面临社会转型问题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社会文化的冲突。因此,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制度变革固然重要,但更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社会内部文化的构筑,塑造个人的公民品格,培养公民文化,以支撑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优良的公民文化,是我国法治动态发展、更加文明进步和恒久有序的重要保证。[2]本文在简要介绍公民文化的内涵及特征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公民文化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作用,进而谈一谈我国公民文化构建的相关问题。
一、公民文化的含义及特征
公民文化顾名思义属于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简单地说,公民文化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民主参与、主体意识和理性自律的精神,是一种人人平等参与国政的社会氛围。公民文化的核心在于通过社会成员在这些相互关联领域中的“公民行为”和“公民身份”活动,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从而展现自由、平等、参与、责任等当代公民文化精神。[3]也许在古老的中国也曾存在过公民文化的萌芽,但是已经无证可考。现代意义的公民文化起源于西方则是有迹可循的,它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开始孕育,经历了中世纪时期的臣民文化与晚期的城市市民社会,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之后,完成了公民文化的现代性转向,从而最终发展成了西方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基础。纵观公民文化的发展历程,不难总结出一些公民文化的具体化特征。
(一)公民文化是源于自由的价值文化
公民的力量源自思想和行动的自由。自由与民主密不可分,自由是民主的目的,民主是自由的保障。公民追求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过民主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身的自由不被限制。公民文化是崇尚自由的文化,源于自由、为了自由,强调个人的意志和利益,鼓励个性和自我的释放,反对国家或者社会采用强制的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个人的权利。
(二)公民文化是强调平等的社会文化
公民有清醒并且强烈的平等意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所有公民的权利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公权力不能肆意践踏私权利,所有公民对公权力要保持高度的关注,防止以权谋私。公民文化是强调平等的文化,领袖与公民平等、公民与公民平等。
(三)公民文化是民主参与的政治文化
公民具有主体意识,以主人翁的身份和姿态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政治不再只是政治家们关心的事情,公民才是政治的核心和主体,不仅不回避政治问题,还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讨论政治问题,公民文化是主体责任、民主参与的政治文化,如果不重视公民的参与,就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
(四)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自律的责任文化
公民在社会中承担主体责任,理性自律是公民文化的核心和精华。公民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同时在行动时需要受到理性的约束,不能肆意妄为,毫无规矩,公民文化中的自由、平等和参与都应该以理性自律为基础条件,只有理性自律的公民才能成为公民文化的责任主体。
二、公民文化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公民”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单位,公民意识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力和政治义务的思想基础,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宪政国家的保障,[4]增强公民意识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文化所强调的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这些都是法治赖以实现的基础和保障。从某个方面来说,法治其实也是一种氛围,而这种法治的氛围需要公民文化的熏陶,缺少公民的监督,法治将永远脱离不了人治的影子,没有公民文化滋养的法治注定徒有其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公民文化健全则法治社会完善,公民文化缺失则法治社会畸形。公民文化是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源动力。
(一)公民文化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石
首先,公民文化是构成法治理念的基础。公民文化的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平等和理性自律,这与自由、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法治之所以成为人类生活方式的理想追求,就在于他把人由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客体变成为主体,人不再是被统治或治理的对象,而成为了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主体。公民文化正是强调理性自律的主体精神,强调公民的主人翁地位,所以说,法治理念实际上是公民文化价值追求的集中反映。没有公民文化,法治理念很难落地生根。
其次,公民文化是推动法治进程的源动力。落实依法治国方针,加快推进法治进程,除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外,更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信仰、强化公民的法律思维。公民文化的参与性和理性自律的本质,决定了公民对法律合理性的价值诉求,以及对制度合法性的关注,进而确立了积极的守法精神,从而从公民层面促进法治进程。
法治理念表现为对法治的主观认识,法治进程表现为法治的客观发展,无论是主观或是客观方面,法治都离不开公民文化的内在助力。
(二)公民文化是法治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公民文化有助于推动良法的制定。何谓“良法”?“良法”是与“恶法”相对的概念,“良法”至少应该是包含着良好法律内容的法律,展示良好法律结构的法律。良法应在法律的价值规定上体现出正义;在法律内容上应该符合规律,具有规律性;在法律形式上应当具有科学性。[5]“良法之治”要求国家的法律不再仅是统治者或者当权者的意志,而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公民文化强调的自由、平等理念正是制定良法的有利保障。
其次,公民文化可以限制公权力滥用。当代中国法治的最大障碍莫过于公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传统模式甚至导致了法律“治上不治下、治民不治官”的矛盾现象。如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用法律来限制公权力,就是使国家的公权力受制于法律,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中按章办事,以确保国家权力来源和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但是,在传统的官民思想的影响下,如何才能够真正有效的限制公权力,恐怕还要求助于公民文化。公民文化讲求的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强调的是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衬托出了国家公权力的公仆地位。从而更好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更好的实施。
再次,公民文化可以防止法律的现实失效。现在中国的法治社会,并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因为真正的法治不仅仅是有法可依,而且是人们愿意去自觉的维护法律所维护的秩序。其实,从一部一部的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并不缺乏法律,真正缺少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的人。受传统人情社会、关系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很多法律被束之高阁,无用武之地。而完善的公民文化则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在公民文化的影响下,人们更加崇尚法律,积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过度,人们在情与法之间更侧重于法律,这样法律才能获得最高的信仰。在这方面法律的强制力之所以有效,最终的根源并不在于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暴力,而在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能够对法律制度予以信仰认同和自愿服从。否则,单纯的国家暴力和恐惧只会在“法不责众”的现象面前显得难堪和无力。公民文化可以有力地推动法律规定的遵守,防止法律的失效。
(三)公民文化是保护和救济个人权利的社会文化基础
公民文化强调社会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要求个人不仅要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而且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去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参与公共领域的事务、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地域型和参与型政治态度的聚合,强调政治输入的理性参与,因此,是一种参与型复合政治文化。[6]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人们会积极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因此确立了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所规定的良好秩序得到普遍的维护和遵守,从而构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
公民文化的完善促使公民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必然能够发现我国各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在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的不足,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缺陷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公民文化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各个立法者和法律条文中去的时侯,就使得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条文都体现着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具有人性化的特性。
三、我国公民文化的构建
公民文化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体制、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在社会变革中建立新型的社会运行机制、建设法治国家,培养和重塑公民文化更加关键。在近现代我国公民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以及“顺民思想”意识、组织体制上过多的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阻碍因素。只有采取有针对性又有综合效应的措施加以排除,才能够构建出一个能够积极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那么构建我国公民文化的过程中应采取那些措施呢?
(一)构建我国公民文化的制度保障
首先,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是转变政府观念,彻底摒弃政府“父母官”的形象,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加强对在职政府官员法律素质和人权思想的培养。还要让政府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接受法律“光荣的束缚”。二是适当放权,将权力还原于民间。政府自身在改革的时候,必须把握运用权力的“度”,放松对一些公益性或者团体利益性的社会组织的管制,对公司企业也要减少行政干预,让他们自主的发展,以增强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当然,适当放权并不是说“无政府主义”,而是要求政府尽可能为它们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机会,而不是遏制和打击。三是明确政府官员的责任范围,避免相互推诿的不良现象,这样在公权力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能够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广大干部能够谨慎、合法的行使手中的权力。
其次,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公民文化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才能够得到最高限度的完善,因为市场经济可以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权利平等意识、法治意识,[7]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特定的经济环境。只有存在一个高效、活力、稳定的市场环境,才能为公民文化的培养与构建提供肥沃的土壤。
最后,加强法治建设,为公民文化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法治的最终目的可以说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依法治国,法律的效力在权力之上。所以,法治是树立“主权在民”和“法律至上”观念的一个大平台,是拓宽民主参与渠道的空间。只有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才能够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才能够形成影响至深的公民文化。
(二)构建我国公民文化的具体措施
首先,培养人们形成理性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意识,强调权利本位和主体价值。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让人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认识到基于此身份产生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而产生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公民作为政治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在法治社会构建中不再仅仅是一个既定制度的被动接受者或执行者,同时也要积极参加到法律制度制定的各个环节,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个人的权益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应该有清醒的主体意识,公权力是为公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而不能凌驾于个人利益至上。同时,公民自身的素质也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教育素质、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等等对于公民文化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公民思想和道德文化素质不高,就会妨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体现时代精神的公民文化的普遍形成,因而公民文化的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法治进程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其次,培养人们的平等观念,在社会中树立起人人平等的理念,公民既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也是平等的义务主体。无论是穷人、富人,无论是平民或是官员民众,都是平等的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理念有利于为法治的实现创造一个民主的环境,避免某些权力机关的特权行为,保障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同时,平等理念也有利于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强调公民的主体身份。让人们意识到自己就是这个社会的主人,从而使人们更加积极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建设,因为每一个公民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人,而是国家的一部分,是社会的一部分。公民不再仅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国家、对社会负责。只有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公民文化才能够构建起来,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算是真正的法治。只有全社会形成这种良好的公民文化的氛围,才能顺利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最后,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在社会主义中国,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对政治的普通参与是政治文明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就客观上要求,通过各种普遍的教育活动和经常性的民主生活,树立和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使人们自觉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政府官员,使国家始终能够在社会的控制与监督之下,从而使公民社会与国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8]公民参与是公民争取个人权利的主要途径,公民通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孙中山先生说:“依法治国,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如何更好地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关系着国家的兴亡。中国法治建设不发达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健全的公民文化作为法治实现的基础,努力培养和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文化,是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内驱力,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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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粮才〕
D920
A
1671-1351(2016)04-0049-04
2016-05-11
姚兰兰(1985-),女,内蒙古通辽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处助理研究员。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冲突与融合研究(13YD007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