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语境下图书馆权利意涵、实质的再思考*
2016-02-13魏建琳西安文理学院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65
魏建琳(西安文理学院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65)
历史语境下图书馆权利意涵、实质的再思考*
魏建琳(西安文理学院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65)
[摘 要]“图书馆权利是读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这个界定存在认识盲点,需要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展开进一步的辨析与解读。“图书馆权利”应溯源于ALA《图书馆权利法案》,《图书馆权利法案》是ALA在一个具体的时代背景下发表的宣示行业立场的声明,声明所宣示的“图书馆权利”的意涵实质是“思想言论自由”,它是西方传统的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文化”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 美国 《图书馆权利法案》 历史语境
1 引 言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图书馆界迅速掀起‘权利话语热’,凸显‘走向权利时代’的趋向”[1]。毋庸置疑,21世纪我国图书馆权利的研究是“中国图书馆学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性研究之一”[2],不仅在理论层面“丰富了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完善了对图书馆社会功能和价值的理论解释”[3],而且在实践层面“指导了中国图书馆的公益回归和服务转型实践,唱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以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为目标的先声。今天,当我们用历史眼光审视新世纪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乃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时,当我们梳理和总结理论创新对事业发展的促进时,可以看到图书馆权利思想、理念研究和传播的时代贡献”[3]。
但是,由于“新世纪之前,图书馆权利研究在我国尚属空白”[3],使得研究缺乏基础,缺乏深厚的积淀,所以尽管十数年间的研究火花四射且异彩纷呈,但仍难以避免地留下了大量的认识盲点,甚至盲区。存在盲点和盲区,不仅造成认知的迷惘与困惑,而且会直接导致新世纪的图书馆文化服务实践产生矛盾与误区。因而,对权利话题的继续探究,不仅是理论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当前实践活动的迫切需要。
图书馆权利究竟是什么?截至目前,业界似乎已达成共识,图书馆权利是读者自由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可是如果深究,这个权威且得到普遍认同的界定,仍有许多让人困惑迷茫之处。依据法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结论,如果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有权利主体(权利人)、权利客体、义务人、道德法律依据、救济渠道等一些权利要件[4]。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图书馆权利要件的界定仍然模糊。截至目前,业内的探究似乎大多立足于哲学意义的宏观概括和法学意义的文本分析两个层面,而结合具体语境对权利要件具体所指的分析却似乎并不多见。故笔者在此继续拾遗补缺,拟在历史的语境下对图书馆权利的意涵、实质进行再思考。冀望抛砖引玉,得到业内专家同行的指教。
2 图书馆权利意涵、实质的困惑
21世纪以来,图书馆权利的研究风风火火、异彩纷呈。但是,“图书馆权利”究竟是什么?其意涵、实质究竟为何?却仍让笔者一头雾水、不明就里。首先,目前业界理解的图书馆权利,大多将主体限定于读者,却将义务人虚置。这样就无法理解读者是向谁主张的权利。其次,对于权利的道德法律依据,当前业界的研究,或寻根于宪法、政府文件,或溯源于ALA、IFLA,但是,恕笔者直言,对此困惑难解之处颇多。最后,关于权利客体,即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4],虽然有“文化权利”“信息权利”“受教育权”之说,但是似乎大多都是高度的概括,鲜有更进一步的具体论述,因而很难领会理解意涵实质,更难以做进一步的辨别分析。以上是笔者对“图书馆权利”困惑的大致概括。
产生困惑之原因,除笔者资质愚鲁,悟性欠佳外,似还有一客观原因,就是当前的研究仍有缺憾,缺憾之处就是引言中已提到的“当前的探究大多立足于哲学意义的宏观概括和法学意义的文本分析两个层面,对于图书馆权利要件的界定仍然模糊”。正所谓“天道远人道迩”,“宏观概括”与“文本分析”如果没有具体语境的联想感悟,极易发生解读障碍,甚至误读滥用,导致研究与实践中的困惑与迷惘。
笔者以为,解决心中的困惑与迷惘,不应仅停留于名家观点的重复引申,也不应停留在口号式宣传的情感表达,更不应对图书馆权利不求甚解地误读滥用造成“权利的泛化与乌龙”[5],而应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置身于具体的历史时空,以科学的态度对图书馆权利的意涵实质展开进一步的辨析与解读。
3 西方历史语境下图书馆权利意涵实质的再解读
3.1西方历史语境下图书馆权利研究之梳理
回顾新世纪的图书馆权利研究,似可以说滥觞于李国新对日本“图书馆自由”的研究,随后,在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期刊、业界巨擘的大力推动下,在业界专家同行的踊跃参与中,迅速兴起、高涨,形成一股研究思潮[6]。在这股思潮中涌现出的较有代表的研究,如李国新的“图书馆自由”研究、范并思的“作为制度安排的公共图书馆”研究、程焕文的“图书馆权利与职业道德”研究、蒋永福的“知识自由与文化权利”研究等,基本都涉及到了IFLA、ALA、JLA的内容,可以说都是不同程度的西方语境下的探究。目前,业内基本已形成共识——“图书馆权利”舶来于西方,是“舶来品”。
按照业界的结论,“如同‘权利’(Rights)一词源自西方的概念一样,‘图书馆权利’一词也是源自对ALA《图书馆权利法案》英文‘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翻译”[7]。“既然‘图书馆权利’一词源自英文‘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翻译,那么,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图书馆权利的意义,就必须回归到ALA《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文本上来分析”[8]。故此,程焕文、张靖、肖鹏、潘燕桃、何燕华、袁庆东、王静芬等专家学者围绕《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内容、实质、缘起、历史演变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图书馆权利是指民众利用图书馆的自由、平等权利”[8]等研究结论。
但是,上述研究不知是由于专家学者们认为无需过多陈述而无意的忽视,还是由于受限于史料匮乏而被刻意回避,似乎都淡化了对关联时代背景的叙述。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诸多差异,仅从文本分析与制定修订过程的简述,使人很难理解其具体所指,更无法辨析解读其意涵实质。故笔者以为,当前的“图书馆权利”研究需要在已有文本分析与制定、修订过程研究的基础上,扩大视野,在社会、历史、文化的大背景下,做进一步的辨析解读。
3.2美国社会历史文化的简要回顾与分析
在此,笔者无意对美国历史事件简单罗列,更无意对美国历史的研究过多深究,仅想围绕“与解读《图书馆权利法案》有关的命题”,对美国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社会状态做一简单梳理,为下一步具体解读奠定基础。
美国是18世纪由英裔殖民者在北美洲建立的新兴国家,其文化传统可溯源于古希腊。滥觞于古希腊的西方文化,尽管其价值多元,但是各种理念的核心和基础似乎都可以追溯于“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不是被国人经常误读的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而是一种本体论认识,探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主义”是相对于“整体主义”观念而言的,认为“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本原和基础,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所有的人都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社会需要厘清群己界限(即社会存在公域和私域,私域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其他人和社会,特别是国家权力不得干预)……”[9]77-94。“个人主义”强调个体至上, 推崇追求个人幸福的生活方式,主张个性充分发展、个人充分自由,这对满怀创业激情、胸怀淘金梦想的北美殖民者来说极易得到认同,所以,成为北美自18世纪延续至今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正是由于“个人主义”理念的影响,使得英裔殖民者对“自由”“平等”“人权”有股发自内心的热爱,进而产生了对“母国”(英国)掠夺的不满,最终掀起了独立革命,建立了民主宪政共和国。这个民主宪政共和国具有宪政的高起点与实施困境的双重特征。一方面,由于没有封建传统的历史包袱,北美殖民者可以在高起点构建其国家制度。《独立宣言》开宗明义,“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0]108显然,他们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巨擘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为立国理论基础来构建其政治制度。审视美国的政治制度,无论是民主宪政、三权分立,还是多党制、代议制,无不体现了“个体至上”“权利至上”的原则,贯穿了“社会契约”及“以个体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以公共权力保障个体权利”的民主理念。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是联邦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分享主权的国家,即二元主权联邦制,宪政制度常常无法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常常因作用有限而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并引发各种各样的分歧与纠纷。
在社会层面,美国是一种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架构,相对于政府的被限制,社会体现出多元与自由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多元自由的社会组织、多元自由的生活方式、多元自由的宗教及多元自由的意识形态[9]142。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识形态的多元,西方文化有酷爱自由的文化传统,自由的一层含意是个人私域不受干预,另一层含意是内在精神世界的自由。精神世界的自由肇始于基督教,基督教主张宗教自由,提倡精神世界服从上帝,不受世俗权力的干预。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将宗教自由发展为思想言论自由。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又称《宪法修正案》),在第一条就作为其首要人权,明确了思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原则。19世纪,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撰写《论自由》一书,对“思想言论自由”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从此,“思想言论自由”就成为美国一个重要的价值观,被社会各界所广泛认同。
3.3具体历史语境下的ALA《图书馆权利法案》再解读
上节笔者对美国的历史做了简要的概括性回溯分析,这一节结合具体语境对《图书馆权利法案》进行再解读。
截至目前,业内专家学者从“基尼解雇事件”到“爱荷华州得梅因公共图书馆权利法案”再到“ALA旧金山年会《图书馆权利法案》的正式推出和随后的修订历程”,以及“IFC(智识自由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作用发挥”,已做出了相关研究与论述。但由于对相关宏观背景的介绍过于简略,笔者读来仍有语焉不详、晦涩难懂之感,故想做一点进一步的猜测。
在此笔者不想再次复述从《得梅因公共图书馆权利法案》到ALA《图书馆权利法案》的演变过程,亦不想再三重复《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具体条文,因为对此业内专家学者已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与分析[8,11-13]。另外,笔者也无意追究蒙大拿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基尼(Philip O.Keeney)是不愿剔除什么内容的争议性图书,因什么样的理由而被校方解雇,校方又是屈从于来自何方的压力,出于怎样的考虑,等等,权利案例的一些不为人知的史实,因为笔者对此并不了解。坦率地说,笔者仅有的一点认识皆来自专家同行的相关介绍与论述。之所以在此不顾浅陋,过多置喙,是想拾遗补缺,与同行交流一下个人的感受。
通过对业内专家同行已发表成果的拜读,再加上结合具体史实的联想,笔者以为:围绕《图书馆权利法案》的所有一切,从缘起、推出及其修订演变,都贯穿着一个深层次历史逻辑——“思想言论自由”及其具体落实的冲突。
如上节归纳,美国以“个人主义”为主流价值观,构建了保障个人的各项制度,社会自由多元,这就使社会充满活力,“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美国完成了从农业国家到工业国家的转型,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特殊的国情,也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为放任自由的国家”[10]135。但是正所谓“物极必反”,在“自由放任”推动美国走向繁荣的同时,也使各种矛盾逐步累积。20世纪初,经济大危机袭击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引发美国长达4年的经济大萧条,“它把美国资本主义制度推到崩溃的边缘,对美国社会各方面影响至深”[14]。为应对经济危机,罗斯福政府采用凯恩斯主义实行“新政”,大力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但因“新政”与传统的“放任自由”道路迥异,许多人并不认可,“新政”的支持与反对者观点各异,尖锐对立,各个领域矛盾冲突不断。这就是《图书馆权利法案》发布前的时代大背景。在这个时代大背景下,“思想言论自由”的神圣地位发生了动摇。
如上节所述,“思想言论自由”是美国人历来十分珍视的文化传统,建国不久就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首要人权予以确认。但是,随着一片惨淡的经济大萧条,以及风起云涌的共产主义运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念开始回潮。“在自由放任观念开始回潮和恐惧俄国革命的大背景下,联邦和州政府制定了《反间谍法》《反煽动叛乱法》和一些新闻限制法”[10]165,“对言论的限制以及图书审查制度的控制相当严格”[13]。当然,笔者以为,王静芬女士所言的“相当严格”只是相对而言,是相对于美国社会已长期形成习惯的“自由放任”“政府不得干涉”的历史传统而言。“美国政府受制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关于言论自由的条例而没有禁书的权力,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图书审查”[15],因而,其严格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面对习惯性的文化传统,也是一定会遭到强烈抵制的。20世纪30年代,“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以保护自由和权利为理由,先后宣布国会和一些州政府制定的一些立法违宪”[10]166,一叶知秋,由此可以想见,对于一些将“思想言论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美国人而言,反应一定会更为激烈。可以猜测,基尼(Philip O.Keeney)馆长、斯波尔丁(Forrest Spaulding)馆长、ALA服务原则和政策的制定者,以及所有《图书馆权利法案》的支持者,都是将“思想言论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美国人,制定《图书馆权利法案》就是这些“美国人”的激烈反应之一。
如果美国社会各界(从政府到公民社会)都是一以贯之地将“思想言论自由”奉为圭臬,那么ALA就无需画蛇添足地发表这个政策性声明。而如果美国社会奉行“整体主义(非个人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强调思想言论统一,那么,作为一个非政府民间协会组织似也无力发出一种与主流相对抗的法案(Bill)。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一切都合乎逻辑、顺理成章地发生了。在经济萧条的恐慌中,在推行“新政”的冲突中,在“二元主权联邦”的制度架构下,各种声音杂沓发出,宣示着不同甚至对立的立场。ALA作为代表图书馆行业的社会组织,一向将“所有图书馆都是信息和思想的论坛”[8]奉为核心理念,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在这种矛盾纠结的氛围中,责无旁贷,必然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行业的立场。“基尼解雇”等事件,与其说是导致《图书馆权利法案》推出的原因,不如说是ALA拿来借题发挥的“引子”。
在对美国历史的简要回顾与分析后,再回过头来梳理《图书馆权利法案》及蕴含其中的“图书馆权利”的意涵实质,笔者顿觉豁然许多。恰如程焕文先生所言,“而事实上《图书馆权利法案》不过是美国图书馆协会阐述图书馆利用者的智识自由权利与平等权利和美国图书馆协会期望图书馆支持这些权利的政策性声明”[8],而“利用者的智识自由权利与平等权利”就是“思想言论自由”的权利。
4 世界现当代历史语境下图书馆权利意涵、实质发展演变的再解读
综上所述,《图书馆权利法案》是ALA在具体的时代背景下发出的宣示立场的“声音”,所宣示的立场是美国传统的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言论自由”。因而,美国历史语境下的“图书馆权利”的实质就是个人的思想言论自由,它是第一代人权——自由权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也刚好印证了文献16中笔者对于“图书馆权利”的概念理解。在文献16中,笔者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对权利概念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多元分歧的现状进行了梳理,认为,“图书馆权利”不是图书馆界创造出的一种新权利,而是普遍的权利文化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0世纪30年代,占主流的普遍的权利文化是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消极权利”文化,强调权利的防御权能与公权主体的消极义务。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防御权能主要是从自由权所导出,是社会主体的权利所普遍具有的……防御权能是针对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社会主体的,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各类国家机关。但是防御权能的最基本指向,只能是指向国家公权力”[10]250-255。也就是说,“图书馆权利”(普遍的权利文化在图书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的权利主体范围囊括所有社会主体,可以是任何社会主体之一;权利义务人是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各类国家机关,但是“最基本指向是国家公权力”。关于权利的道德法律依据,前文已述,“思想言论自由”在美国有悠久的传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建国不久就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首要人权予以确认,特别需要补充强调的是,192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吉特罗诉纽约州案裁定,《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适用于联邦中央政府,而且普遍适用于州及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二元主权联邦制的体制障碍,使得在美国主张“思想言论自由”权利的依据有力而且充分[10]13-18。而权利客体,文中已提及多次,就是在图书馆活动范围中涉及的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言论自由”。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权利本位”的文化氛围中,“思想言论自由”有悠久的传统,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意涵实质是明确的。在图书馆活动中,很自然从公民日常生活的思想言论自由权利具体化为读者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权利在西方图书馆界已经是不需要讨论的一个概念。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权利宣言得到了图书馆界的一致公认,没什么好讨论的了”[7]。但是,程焕文先生所说的“一致公认”应该仅指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图书馆界。
二战之后,美国地位空前提高,在各行各业似乎都引导了国际的主流。1947年5月,洛克菲勒基金会提供9 000美元的资助使得IFLA成为战后首批恢复活动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之一[17]12。随后IFLA迅速发展,由一个“西欧图书馆界的论坛”发展为“代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其用户利益的领导性国际组织”[17]7-32。在这期间,美国图书馆界及相关组织做出了巨大贡献。2000年8月,IFLA通过了新的章程,明确宣示了4条基本价值,内容与ALA《图书馆权利法案》高度相似[17]39,这就自然使人联想到美国图书馆界在IFLA基本价值拟定中的影响与作用。由于目前缺乏更多材料的证实或证伪,这个联想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个猜测。假设猜测成立,那么,IFLA的基本价值就是ALA《图书馆权利法案》所宣示的“图书馆权利”,其意涵实质就是在图书馆活动范围中涉及的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想言论自由”。
IFLA号召“在实现章程中陈述的宗旨时,将在基本价值的基础上作出努力”[17]39,这就意谓着IFLA的基本价值应成为全世界图书馆行业的基本理念。但是,由于世界各地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基本价值在东方文化语境发生了解读障碍与水土不服。在美国,在西方历史文化语境下,诸如“自由”“平等”等一些原本清晰的价值概括,在移植东方文化语境的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一些含义模糊的宣传口号。而“图书馆权利”,也不再是“一致公认”,而是“歧义丛生”,这就由“没什么好讨论的了”变成了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5 结 语
文中,笔者尝试在历史的语境下对图书馆权利的意涵实质进行解读。通过解读,恰好印证了辩证唯物主义对“权利”的经典阐释,“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18]。“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人们就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历史的、具体的”[19]。ALA 宣示的“图书馆权利”有明晰的意涵实质,有孕育其发展的历史文化土壤,有其具体针对的现实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ALA的理念,甚至IFLA的理念,可以为中国的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提供参考借鉴,但不应超验地阐释,将其直接照搬,奉为教条,更不应直接用其指导中国图书馆的实践活动。中国当代的图书馆权利研究不能脱离中国当代具体的历史语境,必须“本土化”。
参考文献 :
[1]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基石“:权利时代的图书馆” 巅峰论谈[J].图书馆建设, 2015(1):4-19.
[2]范并思.权利、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J].图书馆, 2013(2):1-4.
[3]李国新.21世纪初年的“图书馆权利”研究与传播[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5(6):4-11.
[4]夏 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 2004(3):3-26.
[5]陈林林.反思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泛化[J].法学研究, 2014(1): 10-13.
[6]王 政, 刘 鑫, 张 铁, 等.图书馆权利大事记[J].图书馆建设, 2015(1):20-25.
[7]程焕文.图书馆权利的来由[J].图书馆论坛, 2009(6):30-36.
[8]程焕文.图书馆权利的界定[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0(2):38-45.
[9]丛日云.西方文明讲演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10]菅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11]张 婧, 肖 鹏.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制定与修订过程[J].图书情报工作, 2015(4):12-19.
[12]袁庆东.美国《图书馆权利宣言》发展史论略[J].图书馆, 2009 (1):70-72.
[13]王静芬.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J].图书馆论坛, 2014(5):121-126.
[14]刘绪贻, 李存训.美国通史(第五卷) :富兰克林·D·罗斯福时代1929-1945[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1.
[15]卢章平, 刘蒋联, 李明娟.新世纪以来美国禁书排行榜透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5(4):109-115.
[16]魏建琳.权利理论视阈下图书馆权利概念的辨析与解读[J].图书馆, 2015(8):27-31,48.
[17]丘东江.国际图联(IFLA)与中国图书馆事业:上[M].北京:华艺出版社, 2002.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12.
[19]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6:62.
Further Reflection on Library Rights' Implications and Essence under Historical Context
[Abstract]The definition that library rights is the rights of readers utilize library freely and equally has blind spots, so it needs further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under historical context.Library right should be traced back to ALA's Library Bill of Rights, that is ALA's declared industry's statement in a specific era background , which declared the library right's essence is the freedom of thought and speech, it is a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western traditional right culture based on individualism and liberalism in the library activity.
[Key words]Library right; America; Library Bill of Rights; Historical context
[中图分类号]G250.1
[文献标识码]A
*本文系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公共图书馆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5WL16。
[作者简介]
魏建琳 男,1967年生,现工作于西安文理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收稿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