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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下协商民主的现实障碍与实现路径

2016-02-12范逢春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协商民主

范逢春 简 旭(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差序格局”下协商民主的现实障碍与实现路径

范逢春简旭
(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摘要]协商民主理论倡导平等协商、公共理性、多元融合、集体共识等价值理念。中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背景之下,自我主义使平等协商流于形式,亲疏导向致思辨理性缺失,权威崇拜使批判精神泯灭,家族私德令公共责任缺位。突破协商民主发展的现实障碍,需要引入惩罚机制强化协商平等规则,发展公民代表团破解关系导向难题,重构“权威-公众”格局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构建发达公共领域培育公共责任精神。

[关键词]差序格局;协商民主;民主政治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过去三十年来西方民主理论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之一。自美国政治学者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开启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先河以来,诸如梅维·库克((Maeve Cooke)、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詹姆斯·伯曼(James Bohman)、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诸多西方学者纷纷表明他们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支持立场(尽管他们在协商民主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些许分歧)。同样,协商民主理论经俞可平、陈家刚等学者系统介绍到国内以来,也引发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热潮。近年来,发展协商民主也顺利进入了我国执政党的政策议程,成为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然则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应用,绝不能忽视费孝通所言“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最根本的特点。审视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深入分析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发展面临的现实障碍,并藉此寻求实现路径,正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基本主张及实践价值

基于对现有竞争性民主制度纯粹集合式的、碎片化的、僵化的决策形式无助于解决整个社会的深层次结构问题(比如经济权力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导致贫者和无权者长期处于劣势)

政府治理;

简旭(1992-),男,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的批判,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几乎不约而同开出了这样一剂药方: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在他们看来,理性政治秩序的实现有赖于公民之间自由而平等的协商。只有当政策通过公共协商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具有合法性[1](P4)。决策的合法性产生并检验于自由、平等、理性的协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参与协商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发言机会以及发言权。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

根据学者约翰·S.德雷泽克(JohnS.Dryzek)的观点,协商民主有两大理论基础,其一是自由宪政主义(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其二是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2](P8)自由宪政主义理论的核心在于:每个人都是自身权利及利益的最好评判者。现有的票决式民主可以在不尊重少数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做出决策。然而基于自由宪政主义的协商民主主张参与协商的所有人的权利都应该被同等尊重,理性合法的政治决策必须吸纳、包容所有意见。批判理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政治系统中个人及组织摆脱社会压制性力量的能力及机会[2](P20),这些压制性力量包括主流话语、意识形态、分利集团、结构性经济力量等。基于批判理论的协商民主十分关心公众认识及抵制压制性力量的能力,主张通过真正参与民主政治来完善公民的这种能力。

(二)协商民主的基本主张

简言之,协商民主即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3](P1)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政治共同体中参与协商的公民,根据自由、平等的原则表达自身意见并充分考虑其他参与人的立场、偏好,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审议各种观点、建议,实现不同偏好的聚集、转换及耦合,最终达成共识。集体决策的合法性在这一完整过程中得以体现。

在协商的具体过程中,公民之间基于公共理性在自由、平等且开放的讨论中坦诚相见。他们各抒己见,针对协商议题毫无保留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及看法。协商结论的形成并不是基于简单多数原则的投票加权,而是公民谈判协商讨论后各种不同偏好之间妥协、转化、升华的结果。换言之,协商民主基于所有公民对公共利益的信仰经由妥协进而形成一个能够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最终方案。从这个层面来讲,协商民主超越了既有的民主竞争市场,而创造出了一个极具包容性的公共论坛。

(三)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

关于协商民主的价值问题,在梅维·库克看来,协商民主的优越之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公共协商过程的教育作用;公共协商过程中形成共同体的力量;公共协商程序的公正性;公共协商结果的认识平等;协商民主表述的政治理想与“我们是谁”的一致性。[4](P43~44)基于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度偏低、地方政府政策决策偏差较大的政治实际,这里着重探讨协商民主在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热情、减少集体决策有限理性的基本价值。

相对于现有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协商民主在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实现公民自治宏大理想方面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当公众清楚认识到他们所表达的意见将会被同等看待,而不会再像往常那样被湮没在喧闹的所谓“多数”声流中时,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被真正激发出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协商民主实际上是保障了公众“被听到的权利”。如果空有言论自由,而公众的发声不能被听到,那么他们只能被动地选择沉默。而正是协商民主打破了这一僵化局面,鼓励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及看法,让每一个公民真正参与到协商过程当中去。并且,在自由、平等、开放的协商氛围中,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观点(即使对他人观点不认同,也能够基于理性对其进行审慎考量),在此基础上形成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良好公共品德。

另外,协商讨论有助于减少集体决策的“有限理性”。进入协商议程的政策问题通常都是非常复杂的,复杂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详细的信息及偏好。而参与协商的公众经由讨论能够充分掌握自己之前并不知晓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在听取他人偏好、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审视自己的观点,并作出调整,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有限理性问题,增加达成最佳共识及决策的概率。

二、“差序格局”下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现实障碍

既然协商民主较之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具有如此明显的优势,那么对于追求政治民主化的中国来说,发展协商民主似乎是我们自然而然的选择了(自近代中国经历了西方列强的层层掠夺以来,“拿来主义”在中国日渐盛行)。但是,理论的迁移运用无法离开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否则就难免“南橘北枳”的不相宜情态。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同样如此。事实上,基于中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系统深入考量,在国内发展协商民主,将会面临诸多现实障碍。

(一)对“差序格局”的再审视

学者费孝通凭借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洞察,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征创造性地总结为“差序格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子概念:差序以及格局。差序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秩序的差等,而格局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结构”。费孝通所著《乡土中国》一书中这样描述:“……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太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5](P43~44)“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5](P48)由此我们不难归纳:整个中国社会的建构实际上很大程度都是“关系”本位的,而“关系”又是以亲疏远近的差序作为基础的。

尽管“差序格局”是针对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提出的,但几十年来这一格局并未随中国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解体,发轫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一直以来始终影响着城市社区的方方面面。中国城市与乡村的人际关系结构、利益结构、治理结构都打上了“差序格局”的烙印。

(二)“差序格局”下发展协商民主的现实障碍

“差序格局”的社会建构体系作为社会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协商民主的运行。从消极角度来看,“差序格局”对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阻碍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自我主义使平等协商流于形式。理想的协商民主过程要求参与协商民主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自由而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及意见。这一理想局面的实现有赖于每个公民都秉承“个人主义”(个体主义)的理念。在“个人主义”理念下,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团体也不能抹杀个人。[5](P45)意即在协商过程中,每一个参与协商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的意见都应该被同等对待。但在中国富有伸缩性的“差序格局”网络里,中国人时刻是有一个“己”作为中心的。如费孝通所言,“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5](P45)自我主义的一切价值都是从自我出发的,每个人按照亲疏关系的远近划分等级差别,与“个人主义”中“人人平等”的理念显然背道而驰。即使有平等观念,也是在与他“私人联系”紧密的小圈子中产生。而对于圈子外的人,平等只是一句空话。就像柏杨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民主观就是“你是民,我是主。”[6](P20)可见,在“自我主义”盛行的中国发展协商民主,面临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其一,受“自我主义”驱动,作为圈子中心的人(掌握权力、经济等优势资源),自然容不得其他公民的不同意见;其二,对于圈子周围参与协商的公众而言,为了避免被强势集团排挤、报复,在协商过程中也就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及偏好。这样一来前面所描述的理想的协商民主局面就很难实现。“协商对话能产生洞见、理解甚至爱,但也会失败并产生完全相反的东西。”[1](P51)尽管我们赋予了公众协商的权利,但他们并未行使这一权利,真正地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去。在此状态下,协商民主是很容易被操纵的,其实质不过是在披着“平等协商”的华丽外衣下对既定的政治决策进行一次流程式的确认。

第二,亲疏导向致审慎思辨理性缺失。协商民主过程的开展是以参与协商的公众的审慎思辨理性作为基础的,这种理性是确保整个协商过程能够顺利通向体现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合理共识的必备条件。只有具备审慎思辨的理性,参与协商的公民才能够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自我及他人的立场、观点及诉求,进而在协商讨论之中经由理性促使协商各方调整、转换各自偏好,实现不同偏好的聚集与耦合,最终达成合乎公意的共识。但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审慎思辨理性为关系亲疏判断取代。以“差序格局”诠释的中国传统儒家的“人伦”,即“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5](P44),正是中国社会特别强调“关系”的根源所在。由于关系的判定是由每个人自身出发(即以“己”为中心)一层层往外推的,所以这种关系是高度个性化的。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一旦建立,在相应的情景中都会期待对方自动给予优待或站在“同一战线”。在协商过程中,针对议题的讨论原本应该基于每个协商参与人审慎思辨的理性,但在中国“关系导向”的“差序格局”下,对协商议题的讨论往往会脱离议题本身,而变成基于“私人关系”的“抱团式表态”,这显然偏离了协商民主的初衷。

第三,权威崇拜使批判精神泯灭。作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石,批判精神对于协商民主的开展至关重要,它是公众摆脱压制性力量的有力工具。在协商过程中,这种压制性力量更多的表现为权威(包括政治权威、经济权威、知识权威等)。由于原始资源占有的差异,权威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参与协商的公众无意或不敢对权威提出批判,任由权威操控全局,就不是真正意义的协商。遗憾的是,国民普遍具有服从权威的心理及习惯。这种服从权威的心理的形成,除了和中国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官僚体制有关以外,同样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密不可分。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与每个人距离最近、联系最为紧密的“波纹”是家庭。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断言:中国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从家庭发端并向外界不断延伸而完成的。而具体到每个家庭,由于受儒家“人伦”思想的影响,几乎都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父权”:无论父亲的观念、做法是对是错,作为子女都要绝对的服从(否则就是不孝,为整个社会所唾弃)。长期的家庭生活经验告诉他们“依附父权是获得安全感的最佳手段”。这样的状况使得长大以后的中国人在社会中面对政治权威(“父权”的延伸)毫无招架之力,对权威的依附、服从成为国人自然而然的选择。而国人依附权威只是基于如下两点简单的理由:第一,一直以来(从童年时候的家庭生活开始)就被告知应该服从权威;第二,权威能够给个人提供保护,反之则面临受到伤害的风险。由此可见,中国人对权威的服从并不是由于它能够为公众提供言之成理的理性论证,而仅仅因为它是权威本身。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中国人批判精神的缺失。对权威提出质疑、批判权威的行为在中国很难出现(即使有少量这样的行为出现,行为者也会被视为“异端”而遭受打压)。而批判精神恰恰是协商民主必不可少的行为要素。

第四,家族私德令公共责任缺位。协商民主的核心假设在于:参与协商过程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承担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责任。在中国“差序格局”的场域,是否满足实施协商民主所必须的这一关键条件?换言之,我国公民究竟能否承担起公共利益的责任?答案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参与协商民主的每一个公民自身对公共利益是否具有较高信仰;第二,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任何一个公民都忠于公共利益是否绝对信任。关于第一个要素,费孝通已对中国人“私的毛病”的普遍性作出详细论证,而在具有较强伸缩能力的“差序格局”下,公共利益的“公共”二字的范围也是可大可小的,其范围既可以大到国家,也可以小到只有两三人的小团体。由此可见,在普遍意义上,中国公民对公共利益的信仰实际上是比较薄弱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圈子之间的距离。而关于第二个要素,中国公众往往富于亲朋好友个人之间的信任(费孝通谓之“家族的私德”),而缺乏组织共同成员之间的信任(即“团体的公德”)。中国人的强信任关系的形成,要么基于感情,要么基于互惠互利关系。而对参与协商民主过程的成员来说,感情及互惠关系的建立短时间内是很难完成的。也正因如此,公共责任的缺位对协商民主发展形成严重障碍: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主体意识淡薄,公共关怀缺失,很少会去维护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在众人皆无心承担公共责任的状态下,整个协商过程的开展就缺乏“公共利益”的指引,参与协商的公众都囿于自己的私人利益格局,妥协让步很难出现,协商共识也就无法达成。

三、“差序格局”下协商民主的实现路径

“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如何突破“自我主义”、“关系导向”、“权威崇拜”与“家族私德”的困局,寻求协商民主发展的实现路径?这需要从多个维度构建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与支撑体系。

(一)引入惩罚机制,强化协商“平等”规则

“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中国人普遍缺乏平等观念。对于处于圈子中心(拥有优势资源)的人来说,平等理念的强弱与关系亲疏成正相关:与之关系愈亲近,就愈能与之接近对等;反之,平等则被不断削弱。处于圈子外的人群也自动或被动接受这样的格局,我们在这里姑且称之为差序平等。差序平等必然抑制普通公众、弱势群体在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表达自己偏好、意见的权利。

既然平等观念在国人心中是如此匮乏,而现实中占有资源差异的既定格局在短时期内也很难加以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协商民主,关键在于强化协商过程中的“平等”规则。西方协商民主实践不必强调这一点,其原因在于几百年来经由文艺复兴运动及一系列人权运动,“平等”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几千年中央集权的中国而言,平等理念并未内化,倡导式的“平等”口号对公众的制约力是很弱的。因此,在中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强化“平等”规则,不可避免应该引入惩罚机制。

很多协商民主理论家一直在惩罚问题上保持沉默,在他们看来惩罚问题不过是道德理论或者法学理论的一部分,好像“惩罚产生于政治真空”[4](P268)。但正如帕布洛·德·格雷夫所指出的那样:“……但我认为特定的协商民主理论与特定的惩罚理论之间存在我们未知的亲和性……”这种亲和性恰恰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表现得更加强烈。惩罚机制的设计需要遵循两点基本原则:第一,任何被证明违反“平等”规则的人都应该受到惩戒;第二,惩罚的强度取决于其违反“平等”规则的恶劣程度。惩罚的具体措施可以有批评、处以罚金、剥夺违反规则之人参与协商的机会等。引入惩罚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协商参与人(特别是强势群体)形成威慑、加以规制并对普通公众实施保护。凭借惩罚机制强化协商过程中的“平等”规则,进而使得现有的权力资源格局无法影响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在惩罚机制威慑及规则保护的双重作用下,所有协商参与者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都能够自由平等地表达自身观点而免受强势利益集团的操控。保证最终集体决策的形成能够吸纳所有协商参与人的真实偏好及意见。

(二)发展公民代表团,破解“关系导向”难题

在“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中国,人们是很看重关系的。协商过程中,公众的立场、策略偏向与其关系最亲近的人群。审慎思辨的理性无法充分体现,而代之以“抱团式表态”的局面。对此,我们建议通过发展公民代表团来化解现有“关系导向”格局给协商民主实践带来的难题。

发展公民代表团的路径选择主要受西方公民陪审团的启发。公民陪审团概念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学者彼得·迪内提出。[7]公民陪审团的成员是由公众中抽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公民组成,其代表性体现在他们通常具有不同的经验和背景,同时是利益无关者。“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下的中国人是极具“关系亲疏”导向的,参与协商的公众往往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中,不会对其他圈子妥协让步,无法达成“公共利益”导向的协商共识。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引入公民代表团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公民代表团的成员来自各个阶层,拥有不同的经验和背景,因而对协商过程中各个小圈子、小团体的偏好、观点都具有非常深刻的认识;参与公民代表团的公民都是本次协商议题的利益无关者,不会受自身利益偏好的局限,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背景、知识结构对议题以及各个小圈子的偏好集中进行审慎的评议。这样一来,协商过程中由“差序格局”导致的审慎思辨理性的缺失在公民代表团这里就得到了很好的补充;集体决策的理性及合法性都能因此得以充分体现。

在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发展公民代表团制度,除了前述要求公民代表团成员拥有不同经验和背景、属于利益无关者之外,还应特别强调公民代表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正义。公民代表选举诞生的程序必须具有合法性,得到公众的一致认同。如果这一点无法保证,则在协商过程中,协商参与人很有可能不予配合,公民代表团的最后裁决也就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及信任。

(三)重构“权威-公众”格局,实现二者良性互动

中国人服从、依赖权威心理的形成,与“差序格局”下长期以来权威对公众的强有力控制密不可分。漫长的帝制中国历史中,权威借由儒家等级思想及暴力机器奠定了权威——公众之间的绝对控制格局(从财产到人身自由);进入近现代,随着西方民主、自由思潮涌入中国,二者之间的控制格局渐趋解体,但由于“差序格局”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尽管权威对公众的控制力减弱,却不妨碍二者之间依然是“权威主导公众”的格局。对权威的依附心理、对权威质疑及批判精神的匮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成功实施。

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重构“权威-公众”二者间格局,实现权威与普通公众的良性互动。借用学者于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学术名词,我们不妨将其定义为“对话格局”。而这种“对话格局”的构建,需要权威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就权威而言,互联网时代公众获取知识的途径日趋多样化,他们参与公共事物的能力伴随知识结构的日益完善而不断增强;同时,公众对自身境况及周边事物往往拥有比权威们更丰富的知识及信息。即使在对话过程中,大众的观点显得愚昧,权威们也应该以宽容的心态,诉诸理性说服公众。对于公众来说,一方面要积极汲取知识的养分,提升参与公共协商的能力;另一方面必须抛弃原有的“依赖权威”心理,充分认识到权威的观点并不都是正确的,要敢于质疑权威、批判权威。

(四)构建发达公共领域,培育公民公共责任

公民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其个人命运与国家、社会的前途息息相关。良好和谐的社会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而良好社会的出现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清楚地认识到:承担公共责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居庙堂之高”的公职人员独有的责任,同样是每个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公共责任精神并不是凭空诞生的,它往往伴随发达的“公共领域”应运而生。因此,培育公民的公共责任精神,关键在于创建发达的公共领域讨论平台。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是指由具批判性的私人所组成的以公众为主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集合、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通过对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公众舆论。[8]可见,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空间,也是形成公共舆论的界面平台。而公民的公共责任精神也就在他们参与公共领域的各项活动中不断孕育及发展。

构建发达的公共领域有两条途径。一是自上而下,即通常所说的顶层设计:由执政党、政府统筹规划,逐步让渡本应由社会行使的权力。即国家要为公共领域的构建及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撑,同时为公共领域的发展营造宽松的宏观环境,真正让公共领域保持独立、开放的健康发展态势。二是自下而上,即普通公众要充分发挥在公共领域当中的主体意识。这就要求他们敢于对公共事物、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研讨,通过自身的积极行动来不断壮大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发展壮大,同样也能增强公众自身的公共责任精神。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构建发达的公共领域,逐步摒除“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下国人“私利至上”的观念,不断增强公民的公共责任精神,进而提升公民对“公共利益”的信仰,最终达成基于“公共利益”的协商共识。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构建公共领域显得尤其重要。就像詹姆斯·伯曼所希冀的那样:“如果大的政体能够实现这种民主前提——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具有各种形式社团的公共领域,以及允许个人根据其基本权利诉诸正义的司法制度——那么,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之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1](P9)

四、结语

民主自诞生之日起就散发着永恒的光芒,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复兴及超越古希腊先贤民主思想的最新民主理论,较之竞争性民主制度有着诸多优越性。全球化开放时代,新思潮的进入对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太大难度,但如何合理运用外来理论为本国谋福祉就不像单纯地将理论“舶来”那么简单。同样,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然面临着来自本土的一系列挑战。鉴于协商民主已进入执政党政策议程,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契机正展现出来。未来一段时期内,可预见的是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将不断对西式协商民主理论进行本土化修正。“差序格局”社会结构下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而循环往复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一过程中也将继续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John S.Dryzek.DeliberativeDemocracy and Beyond: Liberals,Critics,Contestations,New York:Oxford Univercity Press,2000.

[3][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袁林,林云娟,刘湘琳,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柏杨.丑陋的中国人[M].无锡:古吴轩出版社,2008.

[7]王堃,张扩振.陪审团和公民评审团中的协商民主[J].江西社会科学,2014(6).

[8]黄月琴.公共领域的观念嬗变与大众传媒的公共性——评阿伦特、哈贝马斯与泰勒的公共领域思想[A].罗以澄.新闻传播理论[C],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刘华安

[中图分类号]D26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6)04-0102-07

[收稿日期]2016-03-29

[作者简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制与监测体系研究”(编号:14ZDA030);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四川省市域社会治理质量的测度标准研究”(编号:SC15E032)。 范逢春(1973-),男,安徽怀宁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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