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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实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
——兼谈《正义论》与政治哲学的复兴

2016-02-12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行为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

邱 雨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思维实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
——兼谈《正义论》与政治哲学的复兴

邱雨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世纪中期的政治哲学受到了来自行为主义的强烈批判,后者认为真正的政治学应当是价值中立的政治科学,这直接导致了政治哲学的衰落。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政治哲学走上了复兴的道路。罗尔斯对于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超越了古典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的论证逻辑,其“思维实验”的方法具有非自明性、可反复性、结论唯一性等特点,这是其对传统政治哲学的超越。尽管赞成与反对的声音不一,但是大部分学者都承认其论证逻辑有着较强的说服力。

《正义论》;论证逻辑;思维实验

一、政治哲学的衰落与《正义论》的出场

20世纪政治哲学的命运一波三折,其受到了自古希腊先贤创立政治学以来最大的挑战,那就是行为主义的挑战,后者打着“科学”的大旗,认为传统的政治学,皆是对于“意识形态的论证”[1],政治学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只能通过摆脱道德判断的过程或通过从道德判断中不断超脱出来的过程来达到。”[2]事实上,尽管行为主义“价值中立”的理想无法实现,正如伊斯顿用一个类比指出的,“我们在从事研究时不能像脱掉自己的外套那样轻易抛弃我们的价值观念”[3],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政治哲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其受到使用“华丽”方法论的行为主义的冲击的根本原因,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政治哲学确实有让人困惑甚至于无所适从的地方,具有“矛盾非矛盾性”,即完全相反的理论皆可自圆其说,最终让信仰者失去信心。其实不仅仅是这一个主题,政治哲学中的几乎所有的已经被关注到的主题,政治学家们往往都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说一开始人们会感觉到思维的美妙,但是久而久之,人们就会疲倦于这种争论:既然这些主题都可以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那么坚持哪一个标准还有什么意义呢?行为主义正是抓住了传统政治学的这一弱点,乘着新时代的“科学”之风迅速崛起,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嫁接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来,让人耳目一新,信之者众。但是过犹不及,其衰落和其崛起一样,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由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对其进行了批判继承。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衰落决不意味着政治哲学就可以按照老路子而再度崛起,其必须对行为主义批判中的合理成分做出反应,否则只能和行为主义一同衰落。“时势造英雄”,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当然不仅仅是《正义论》),政治哲学迎来了新的春天,达尔有言“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政治哲学以此为标志走向复兴之路。在笔者看来,《正义论》和传统政治哲学经典著作具有明显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其对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上,这种全新的论证逻辑不仅与行为主义政治学“证据”论证的逻辑不同,更是对于传统政治哲学“自说自话”论证逻辑的根本性颠覆,是一种由别人(而不是由作者自己)来论证的具有“科学实验”色彩的论证逻辑。

二、思维实验: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

“正义”虽然是时代之热门话题,但并非是政治哲学的新近词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皆有其对于“正义”的论证,《理想国》的核心主题便是“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当然有其现实关怀,“亲历过太平洋战争风暴并亲眼目睹20世纪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反越战抗议等社会现实的罗尔斯深感疑惑和不安:哲学怎么可以这样对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现实世界不闻不问?”[4]但是,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论证方法,即使“苦口婆心”,人们可能也会感到乏味,人们对于不同的正义观早已麻木,政治学家都思考不清的问题何以指望芸芸众生能够做出明确的选择呢?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5]。客观地讲,如果仅仅从两个原则的表述来看,似乎其并没有多少独创性,权利平等、关照弱势群体、职务开放,这些在以往的著作中早已有汗牛充栋的论述,因此使《正义论》与众不同的不是它的结论,而是它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正是其论证逻辑使得《正义论》成为政治哲学史上不朽的、里程碑式的著作。

证明是理论的生命,“政治哲学的思想力度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它的证明之中。证明是理论的有机构成之一,而一种理论的创新往往最鲜明地表现在它的证明之中。”[6]证明的每一个“链条”必须经得起推敲,传统的政治哲学中也有证明,有些影响甚大的理论后来衰落了,就是由于其证明的力度不够。最为明显的例子便是传统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核心代表,其曾经风靡一时,被认为恰当证明了国家的起源以及接下来的主权、民权、平等、自由等政治衍生物,但是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为传统契约论划上了句号,功利主义理论指出其先验论的虚无缥缈性,“人们不仅不再相信形而上学和自然法了,而且也不再相信契约论了,把‘自然状态’、‘缔结契约’和‘建立国家’这些说法看作是神话”[7],认为其充满了“田园诗”般的理想色彩但因背离现实情境而不可信。笔者认为,传统契约论没有证明“自然状态”、“缔结契约”这些作为其理论基础的真实性或者合理性,是被休谟以及功利主义者“釜底抽薪”的主要原因。证明过程中的“链条”形成了逻辑,这些“链条”之间衔接的密合程度则决定了逻辑的说服力,一种理论的反对者往往从拆解这些“链条”摧毁一个理论的生命力。如亚里士多德在挑战其老师柏拉图的理论体系时就采用了这种做法,柏拉图认为城邦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城邦“善”的程度就越高,循此逻辑,国家对于城邦生活无孔不入的管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一元化、社会关系的高度公共化(甚至到了妻孩共有的程度)都是合乎正义的,人们直觉上会觉得这种生活是不正常的、不自由的,但却限于柏拉图的逻辑“圆圈”中无法逃脱,亚里士多德没有陷于柏拉图各种具体的政治设计的“泥淖”,而是从根本上动摇了柏拉图的理论根基,即否定柏拉图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因而也就越善的逻辑起点,亚里士多德认为不是“一致性”,恰恰是“多元性”才是城邦“善”的保障,由此便彻底地否定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但是亚氏的论证究其本质而言和其师无丝毫区别,柏拉图的信仰者会认为“多元性”保障“善”的基调是荒谬的因而不影响“理想国”的合理性,这种说辞是没有问题的,人的思维的多元决定了其作为逻辑起点的观点注定拥有反对者和支持者,这也正是政治哲学的“千年困境”。

(一)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在著作的一开始,罗尔斯就讲到了正义的不妥协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之名也不能逾越。”从这一语句中,读者已经可以嗅到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者下了“战书”。在后文中,罗尔斯由功利主义的逻辑出发,对其提出质疑,他没有陷入功利主义纷繁观点的泥淖,而是直击其本质,从功利主义最一般的观点上进行反驳。功利主义者主张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两个“最大”,其逻辑是,“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的推进群体的福利”,“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的选择原则的扩大。”罗尔斯没有放过功利主义从个人到社会这一逻辑“跳跃”中存在的断裂,明确指出,“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是没有道理的”,调节事物正确的原则应当“问”该“事务”本身,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罗尔斯的意思即是调节人类群体,即要问“众多个人”的意见而不是独断下某个结论。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而是当成了手段和工具,而“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在这里,罗尔斯与康德达成了默契,后者强调“人是自然趋向的最终目的”。罗尔斯成功地批驳了功利主义,但是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这种批驳和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的方法是一致的,无法说服功利主义的支持者,因而到此阶段仍没有超越传统政治哲学的论证思维。

(二)对“契约”的不同设计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集中于利益分配,这不影响其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因为在分配上,功利主义的指导思想仍旧是“两个最大原则”。罗尔斯认为在人类生活中社会合作和利益分配都是不可缺少的,需要社会合作是因为它可以“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而需要利益分配是因为“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的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是人之本性,如果“人人都是天使”,也就不需要利益分配机制了,即使是在后来被罗尔斯蒙上“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他也强调“我始终假设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有理性的,在选择原则时他们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

我们仍然记得,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认为调节事物的正确原则应当是基于“事物本身的性质”,他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在利益分配的主题中,功利主义会把群体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这对于受到利益损害的小群体或个人是不公平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一种原则:“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当事人的“同意”在罗尔斯的眼中非常重要,这是他之所以同意契约论的原因,他认为“‘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暗示必须按照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而之所以要给“情况”加上限制性的定语,是因为人们只要“在社会中处于不同地位,他们的判断就肯定不会一致”。这样,罗尔斯就正式引入了“原初状态”,并强调其中“公平”的重要性,“如果原初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的状态的环境来纠正。”与传统契约论对于“自然状态”是否真实存在的语焉不详不同,罗尔斯明确坦白“我强调这种原初状态是纯粹假设的”,因为“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什么呢?那就是罗尔斯精心筛选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一系列的“无知”: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善的观念、心理特征、所处时代等。之所以会如此严苛,是因为这些因素正是在现实中影响人的判断,从而无法达成正义原则的因素。尤其考虑周全的是,罗尔斯关注到了代际公平的问题,如果坐在“圆桌会议”上的人们知道自己所处的时代,那么在自然资源、资金储蓄率等方面可能会有所偏好,而这对于后代可能是不公平的,罗尔斯希望“他们必须选择这样一些原则:即无论他们最终属于哪个时代,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下生活。”假设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那就是成本低,而且不真实但成功的假设可能得出的结论完全变得“真实”。实际上,法律的制定非常类似于罗尔斯的情境的假设,一个人未必必须亲身体验就能认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合理的,尽管他也可能成为“杀人者”或“欠钱者”。罗尔斯的假设如果为人所认可,那么模拟得出的正义原则完全可以指导甚至搬到现实世界。

(三)正义原则的非自明性和可反复性

我们也仍旧记得行为主义对于传统政治学的批判,皆是自说自话地论证自己所认可的“意识形态”。罗尔斯所构建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有力地反击了行为主义的这一批判,因为“讨论”结束后得出的正义原则是“非自明性”的,换言之,不是写作《正义论》的罗尔斯得出的正义原则,而是罗尔斯所构建的场景中尽管现实中不存在但是却能被现实中的人们所认可的“那些人”“讨论”得出的正义原则。“在做出原初状态的这一可取解释的过程中,无论对一般观念还是特殊观念,我并没有诉诸传统意义上的自明性。我并不要求提出的正义原则一定要是必然真理或来自这种真理。”传统的政治哲学家努力证明自己所言是真理,而罗尔斯则先退避三舍,说明自己提出的未必是真理,但却是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这就是正义原则说服力如此之强的原因,也是程序正义的迷人之处,“由于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的原则并不被认为是自明的,而是在它们将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我们就可以在接受它们的理由中发现某种有关它们是怎样被衡量的指导或限制。”原初状态的设计类似于行为主义的“实验”,实验结果不受实验者的主观意志影响,其结果具有客观性,因而为人所认可。罗尔斯的实验不是一种自然科学中的实验,却又有着相同的效果,其方法是“通过仔细地追寻它表示的限制条件来模拟各方的思考”,而正义原则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学的定律或者或然性被推测出来的”,而是“严格演绎”之后的“唯一选择”。结果的唯一性使得实验具有可反复性,罗尔斯设置的限制条件使得“同样的原则总是被选择”,“由于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是同等理智和境况相似的,每个人都是被同样的论证说服的。所以,我们可以从随意选择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

(四)正义原则内容的推演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条,分别对应着社会结构的两个部分。其中第一个原则对应的是“公民平等自由的方面”,包括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一个正义原则要求在这些自由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现实世界中,至少在法律条文上已经保障了这些权利的平等享有(尽管在实际中很难完全做到,特权无法消灭,人的“动态性”与法律条文的“静态性”是永恒的矛盾)。第二个正义原则对应的部分才是以往学者争议较大的地方,那就是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在这个问题上,以往的学者,其中不乏大家见解不一,主要分为新自由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两大阵营(由于新自由主义概念在政治学和经济学语境下有不同的称谓,因此需要指出这里的两个概念均是在政治学语境下),前者代表人物为凯恩斯,后者代表人物为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等。罗尔斯抛开这些学者及其论证理由的影响,而是模拟原初状态下各方的思考得出第二个正义原则:“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这里必须提到最为直接的一种反应,即平均分配。前面提到的权利和自由平均分配是没有问题的,权利的分配更多地代表一种资格的认可,而收入和财富的平均分配却是要仔细斟酌的。如果没有无知之幕的“遮蔽”,人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为那些资源多、社会资本丰富的人不会同意,但是在无知之幕下,任何人在走出“大幕”之后都可能是一个“皇帝”,也可能是一个“乞丐”,平均分配至少能保证一个还能接受的基点,因而能够为理性人所同意。但是罗尔斯向无知之幕下人们(罗尔斯或许也是其中的一个“与会者”)抛出一个建议:能不能找到一种分配方法,这种分配虽然不平等但是“将有利于每一个人”,即比作为基点的平均分配下的状况要好,“与会者”自然会认为这种不平等又有何不可呢?这里就牵扯到了两个概念: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绝对收益是自我的比较,后一个时间段的自我比前一个时间段的自我状况要好,而相对收益是与他者的对比。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工资增加了500,而其同事增加了1000,那么此人的绝对收益增加了,但是相对收益却是减少了。为了避免为其他学者指出这一漏洞,罗尔斯谨慎地指出无知之幕下的人们是不含嫉妒心的。在这些限制之下,很明显罗尔斯的提议是能得到一致认可的。这也就得出了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符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三、结语:正义原则论证逻辑的反响与质疑

《正义论》的出版引起了巨大反响,它被认为是政治哲学复兴的里程碑式经典作品。这种反响包括支持和评判两种声音,这是任何一部经典都会面临的境遇。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纷纷撰书写文,“声援”或“声讨”《正义论》,其中包括诺齐克、德沃金、哈贝马斯、哈耶克、内格尔等著名学者,这些著作和《正义论》一道掀动了政治哲学复兴的浪潮。对于《正义论》的支持自不必说,罗尔斯二十年的严肃准备使其作品能够经受得起相当考验。对《正义论》的批判和质疑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正义原则论证逻辑的内部,二是在正义原则论证逻辑外部。正如本文的核心思想认为《正义论》的核心创新成就在于其论证逻辑,其正义原则所展示的结果并不具有非常大的创新性,但是其“思维实验”的论证逻辑却超越了传统政治哲学的说理方法,这种逻辑所具有的非自明性、可反复性、结论唯一性特征使得其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而学者对于正义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第二个方面,即在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之外,主要在正义原则的结论方面对于《正义论》提出批评。而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论证逻辑的批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认为罗尔斯的论证是一种循环论证,原初状态中自由的人得出了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第二,原初状态中的设置是有问题的。比如,内格尔认为:“原初状态”对待善的态度并不是中立的,而是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用“基本善”取代个人的善观念也不是公平的,因为在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特殊善的过程中,“基本善”的价值是不一样的[8]。笔者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的内容其实就是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内容,所以即使是循环论证,也无伤大雅,而第二种批评有其道理,可以理解为对于无知之幕的补充性完善,但是罗尔斯一开始就指出其原初状态的假设前提,因此可以认为与其说这是一种批评,不如说这是对其假设的否定,而这已经是作者一开始的“退避三舍”就已经避免开的了。第二个方面在正义原则论证逻辑外部的批判即是对于罗尔斯结论的批判,比如诺齐克以“持有正义”[9]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德沃金以平等价值的第一性[10],对抗罗尔斯自由价值的第一性等。笔者认为这种批判是一种观念的交锋,是传统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交锋(其实正是行为主义认为政治哲学无意义的地方),而非对于罗尔斯论证逻辑的根本挑战。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原则“思维实验”的论证逻辑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挑战或受到的挑战性较小,这种颠覆传统政治哲学的论证方式和论证逻辑奠定了其在政治哲学复兴史中的重要地位。

[1]艾伦·C·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692-697.

[2]詹姆斯·A·古尔德,文森特·V·瑟斯比.现代政治思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63.

[3]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211.

[4]万俊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遗产(上)[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1).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姚大志.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与政治哲学的证明[J].江苏社会科学,2004,(5).

[7]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44.

[8]Thomas Nagel.“Rawls on Justice”,in Reading Rawls,Edited by Norman Daniels,New York:Basic Books,1975.pp.9-10.

[9]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Thought Experiments:Logic of Rawls’Principle on Justice——Also on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the recove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QIU Yu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the mid-20th century has been strongly criticized by Behaviorism and the latter one holds the view that a genuine politics should be value-neutral political science,which directly led to the declin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By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as the representative,political philosophy began to revival.Rawls’logical argument of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s beyond the logic of the classical theory of contract and utilitarian.The“thought experiment”method has the features of non-self-evident,which can be repeated and the conclusion is unique,which is beyond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philosophy.Although the voice is various,most scholars admit that the logic of the argument has a strong persuasion.

A Theory of Justice;logic of argument;thought experiment

D089

A

1009-6566(2016)04-0111-05

2016-05-11

邱雨(1989—),男,山东临沂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基础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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