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2016-02-11杨合理杨惠淳
杨合理,武 宁,杨惠淳
(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1000;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3.武汉理工大学 艺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杨合理1,武宁2,杨惠淳3
(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1000;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3.武汉理工大学 艺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村青少年犯罪也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根据我国国情,以社会现实为参照,在分析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特点的基础上,从个体与社会、微观与宏观两个层次归纳其犯罪成因,提出了五点防治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是树立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二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矫治,三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四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学校防治,五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防治。
农村青少年犯罪;犯罪原因;预防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人口的流动性显著增强,社会层次的多元化日益明显。多元融合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消极现象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一些媒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负责任的传播一些物质主义、拜金主义,甚至色情、凶杀等负面信息。青少年由于盲目模仿而导致冲动犯罪的人数逐年上升,而其中尤为突出和引人关注的是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单个案件中的犯罪人数也在上升,农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分化日趋扩大,留守儿童和青少年日趋增多,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人数在逐年增长。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农村青少年犯罪人口总量和在全国青少年犯罪人口中的比重都异常惊人,农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由于城市化进程和技术进步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如团伙性、暴力性、低龄化、侵财性等),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
犯罪类型由传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侵害类向其他类型的犯罪逐渐转移,非侵财类案件呈增长趋势。近年来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化与智能化,更具隐蔽性,暴力倾向、群体化倾向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青少年财产犯罪和非财产犯罪的比例,农村青少年由以盗窃、抢夺、抢劫等为主的财产犯罪转向非财产犯罪将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女性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方面,一部分年龄很小就辍学在家的农村女性青少年进城务工。进城以后,城市的灯红酒绿、花花世界强烈刺激着她们的虚荣心和金钱欲,而这一切与农村女青年自身的条件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在强烈的物质欲和虚荣心的驱使下,一些人就开始走“捷径”,实施如聚众淫乱、诈骗、盗窃等犯罪。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村女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要么选择沉默,要么是使用过激的手段来反抗,从而走向了犯罪。
(三)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集中在15~19岁左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的传统道德、习俗观念的约束力已变得相对薄弱,而新的习俗、观念和道德还尚未形成和建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切向钱看”“破罐子破摔”“享乐主义”等各种消极思想观念都会导致农村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更加明显。甚至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新问题。
(四)犯罪主体成分呈复杂化、多元化趋势
以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人员构成主要是农村的闲散青少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辍学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也逐渐成为农村犯罪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侦办的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这类人群数量占总体数量的63.2%。此外,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如不予以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将会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我国农村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内在因素主要是指青少年的个体原因,尤其是主观方面(心理状态)的原因,外在因素则涵盖家庭、学校、社会等若干层面的外部环境。任何一种犯罪都是诸多社会和个人情况相互作用的结果。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未健全,是非观尚未形成,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特征导致其极易受到外界不利环境的影响,容易在诱惑面前做出错误判断,导致激情犯罪。
(一)个人因素
1.深层次原因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一些农村青少年由于不学无术、精神空虚、好逸恶劳,妄图不劳而获,又缺乏道德的约束,试图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刺激,从而导致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屡见不鲜。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各种原因,普法教育未能有效覆盖农村地区,广大农村青少年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知法而犯法。
3.各种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和世界观的形成阶段,辨别是非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较差,自制力较弱,但好奇心与好胜心强,模仿力强,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往往一时气愤而诱发激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不健康的心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攀比心理。一些农村青少年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但虚荣心强,在与高收入家庭的同学和朋友的盲目攀比和竞争中,心理失衡,从而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和仇富心理。二是好奇心理。一些年轻人对来自社会上的各种诱惑、不良之风、新鲜事物以及一些低俗色情文化有一种好奇的尝试心理。三是叛逆心理。一些农村学生由于学习不好、表现不佳或者家境窘迫受到个别教师和学生的嘲笑与歧视,或因家庭暴力、家庭变故使自尊心受到伤害,这些学生会在上述刺激下产生很强的报复愿望和叛逆心理,甚至进一步导致心理畸形变态,对社会产生仇恨和敌视。
(二)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青少年而言,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其一生都起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诸多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著作中,家庭因素往往是最受研究者重视的。美国著名犯罪学者萨瑟兰针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重要的阐述,认为违法者的行为是与其家庭因素分不开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重组的情况大大增加。生活在重新组合或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受不和谐家庭关系的影响,易产生各种反社会心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据全国16个省市区18个少管所6496名少年犯问卷抽样调查显示,26.6%的少年犯来自父母离异的破碎家庭。二是农村家庭重物质轻精神,缺乏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导致孩子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三是农村家庭重男轻女,造成孩子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不健康的心理。男孩易在宠溺中形成陋习和拜金主义,女孩易在自卑中产生怨恨和报复心理。四是城市化的发展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导致农村留守青少年也日渐增多,缺少父母的关爱不仅是一种心灵上的伤害,更是违法行为的诱因之一。
(三)学校教育因素
相对于家庭教育来说,学校教育是中国目前比较正规、相对专业的教育模式,而且青少年的人生观是在学校教育阶段形成的,学校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中国现阶段的教育模式所表现出的种种弊端却不容忽视。一是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和农村教育资源的匮乏,使得一些农村地区的教育严重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农村教师生活条件差、待遇低,导致一些农村地区留不住教师,尤其是优秀教师。由于农村教师队伍数量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无法保证农村青少年受到良好的教育,更无法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尽管素质教育已经提出并实行多年,但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仍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很多学校依然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为了迎合农村学生跳出农门的愿望,升学率成为农村学校的首要任务,在日常教育中只教书不育人,忽视青少年的养成教育,没有向青少年传授一些为人处事的常识、社会公德。这种只注重智育不注重德育的培养模式,造成了一些农村青少年良好品德的缺失。三是缺乏法制教育。农村青少年从小接触的法律知识少、上学后学校开设的法制课和开展的普法活动也相对较少,致使农村青少年接受的法制教育明显不足,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毫不知晓,觉得法律不存在、不重要,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在不知不觉、不以为然中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社会变革因素
人的成长和发展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腐朽思想和落后文化,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攀比之风等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换言之,受一些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青少年会不自觉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品格和守法意识,于潜移默化中萌生犯罪意图,以追随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资料表明:50%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居住在社会环境混乱的社区(农村)中,且当地经常发生打架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25%以上的犯罪青少年的邻居中有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情况。因此,不良的社区氛围极易使农村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三、防治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遵纪守法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引诱和侵害。”这一规则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在自我防范犯罪中的积极义务。农村青少年需要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树立法制观念,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和熟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并在道德层面上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公共秩序。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矫治建议
犯罪心理矫治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矫正犯罪心理,使犯罪人改恶从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心理矫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机关,也需要依靠家庭、学校和社会。只有各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言行是一个人内心世界的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犯罪前都会试图隐藏自己的犯罪意图,却又于言行细节中表露出来一些蛛丝马迹。因为青少年的犯罪举动往往是出于青少年的各种心理反应,而这种内在感受上升为犯罪意图、具体化为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过程。此时,如果监护人、家长、老师能够仔细观察青少年反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发现问题后及时加以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犯罪念头的产生、阻止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达到预防矫治的目的。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预防
农村家长往往为生计奔波,无瑕顾及孩子。孩子犯错后,家长往往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处理。长此以往,孩子很可能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仇恨心理,最终走向犯罪道路。一方面,农村青少年的家长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改进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与人友善相处,对家庭、社会和国家有责任感。另一方面,父母还需提高自身的责任感,维系稳定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尽可能地为青少年树立正面的榜样。家长还应重视孩子的精神需求,并及时有效地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地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
(四)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学校防治建议
1.从农村教育的实际出发,切实落实素质教育,强化社会主义理想和公民道德教育,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农村青少年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培养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教导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和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利的能力。针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良行为,学校应通过教育的方式化解和引导。尤其要注意的是,教师应以温和的方式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避免语言伤害和各种体罚,以免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使不良后果扩大化。
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如前所述,学校教育对农村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加之农村学生因为经济原因辍学率较高,许多农村青少年都没有受到应有的知识教育和道德教育,因而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观念。事实上,无论是农村犯罪青少年整体教育不良的形成,还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良而诱发的犯罪,都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的教育体系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应继续增加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继续开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各种扶贫支教活动,让农村青少年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消除农村青少年辍学打工现象,消灭“读书无用论”在农村的市场,把农村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技能的一代新人。针对农村青少年人数众多、技能较差、职业教育相对薄弱的现状,结合职教攻坚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让农村青少年转变就业观念、掌握就业技能,实现从学校到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统筹发展城乡教育可以从教育的角度有效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在农村各级学校中摆脱传统的应试教育,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抹平城乡教育差距,有助于实现学校强有力的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及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利于促进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防治建议
社会防治的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1.整治农村校园周边环境。青少年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自制力弱,各种娱乐场所新颖、时尚的包装,很容易使青少年误入歧途。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正规的文化事业投入不足、政府监管力量薄弱,一些低级趣味的娱乐场所乘虚而入,因此要加大整治农村校园周边环境的力度,坚决取缔校园周边的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各种娱乐场所,净化农村青少年的成长空间。
2.为农村青少年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少年,政府应为其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宽松、公平的就业环境,避免他们无序流动,成为失业游民和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政府有关部门应努力实现不同劳动力市场间的就业信息共享,帮助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少年尽快获得就业机会。同时加强管理和服务,对农村青少年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由于制定年份较早,已无法应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寥寥无几,无法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律实施即执法的层面上,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力度,尤其要确保其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落实,消除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隐患。
综上所述,农村青少年由于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人生观尚未形成、自控力较差,容易因一些生活琐事和日常摩擦而一时冲动、“失足”犯错。特别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缺少亲情的关爱、倾诉的对象、监护的力量,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人生道路才刚刚开始,所以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依法惩治,我们都必须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给刚刚踏上人生道路的犯罪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对他们给予关爱和帮扶,这将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彦华]
C916
A
1671-6701(2016)05-0070-05
2016-08-20
杨合理(1969—),男,河南平舆人,博士,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武宁(1994—),女,河南林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级法学院学生;杨惠淳(1993—),女,河南平舆人,武汉理工大学2012级艺术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