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国制造20252025》的知识产权司法支撑研究
2016-02-11欧广远
欧广远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2)
实施《中国制造20252025》的知识产权司法支撑研究
欧广远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450002)
河南要有效实施《中国制造2025》,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需要知识产权司法的有力支撑。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是制约制造业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审合一”制度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河南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注重发挥专业优势,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提升了制造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水平。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必须明确建立“三审合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完善专业型、复合型法官的培养机制,以设立区域知识产权法院为改革目标。
《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三审合一”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兴邦的根基。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规划,树立了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目标。河南省政府也于2016年2月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先进制造业大省,实现向制造业强省的历史性跨越。”“三审合一”是有助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立体审判模式,它通常是指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类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的司法制度设计。
一、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的背景与历程
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固有的“三审分立”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需要。
(一)“三审分立”模式保护科技创新的力度不足
由不同的专业审判庭分别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固有做法。可是,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制造业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随着知识产权对制造业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作用的日益增强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三审分立”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在“三审分立”审判模式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制造业领域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例如专利、软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科技化程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民事案件,一般则会由各省省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这种管辖状况,可能造成针对同一个事实的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审理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即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是由不同业务审判庭审理,即民事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由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交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及不同业务审判庭来审理,由于级别管辖、审判理念、操作规则、审判程序的不同,可能造成对同一事实或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的冲突,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为了避免裁判结果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相互冲突,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推行“三审合一”改革就成为优化审判机制、提升制造业科技成果保护能力的必然选择。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模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全国首批五个“三审合一”试点高级法院之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全国首批进行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科技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先行调整
发展和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是不少科技发达国家提升本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效率的优先选择。例如,21世纪初,日本就在知识产权法律政策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要实现由“技术立国”转向“知识产权立国”的重大变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以2002年出台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为政策指引,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的“三审合一”。此后几年,日本在制定和实施《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年度推进计划时,始终将推进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三审合一”作为每一年度的重要工作。
当前,将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相对集中管辖已成为科技发达国家较为通行的做法。美国、英国、法国等科技和制造业均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把审判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官集中在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不管是民事纠纷、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纠纷,也不管是涉及犯罪,还是仅仅涉及侵权、确权,都属于这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审理范围。通过集中审判来保障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专业性、高效性与经济性,已成为多数发达国家的制度选择。
(三)我国地方法院的自发探索与局部革新
在我国,最早从国家战略层面规划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领域“三审合一”工作的是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些都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三审合一”改革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实,早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之前,我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就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方面进行了多次局部革新与自发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和模式。例如,1993年,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就诞生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最早开始尝试“三审合一”等等。
这些探索体现了地方法院的首创精神和探索勇气,大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浦东模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创了组建知识产权合议庭,统一受理本院辖区内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立体审判模式”。其特点在于,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选派民事、刑事、行政司法领域具备不同特长的法官在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重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重视通过集中审理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这种创新得到了郑成思研究员的认可和肯定,后来在全国被多家法院仿效。二是福建模式。福建模式的特点是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审合一”。从2002年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均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福建模式实行的区域主要包括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是武汉模式。武汉模式是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探索实行的审判创新机制。“武汉全市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其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上述案件的二审全部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1]。此外,还有西安模式、重庆模式、广东南海模式[2]等多种多样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模式都提升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可是,在这些模式中,审判主体依旧是“知识产权审判庭”,而非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管辖设置、案件管理、法官配备等方面无法完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这些模式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二、“三审合一”模式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优势
(一)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益拥有者获得较为充分的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会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会产生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寻求行政救济,还可以启动刑事程序以求更彻底地惩罚侵权人。
现代制造业的科技创新往往经费投入大,获利周期长,泄密环节多。即使采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研发合作形式,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依然巨大,因此尤为需要高效的司法救济。可是,在“三审分立”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诉讼中面临诸多障碍:一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者和法官之间,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法官处罚尺度和处罚标准缺乏统一性。二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两者哪个优先进行是个难题。三是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是否需要平衡,如何进行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仅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验和选择,是难以得出满意的答案的。只有在“三审合一”模式下,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反复权衡,才能做出较优的裁决。
(二)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法律标准、证据标准、技术标准的相对统一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相互交织,证据标准错综复杂。特别是工业互联网、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案件,既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往往呈现出审判周期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就我国目前法官的人员构成和综合素质而言,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都比较有限。这些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原理和标准难于完全把握。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知识储备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凭借自身的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根据刑事审判或者行政审判程序,对法律事实进行的认定,往往会和民事审判庭法官的认定产生偏差、冲突,有时甚至会相互矛盾。而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又往往在民事审判之前,一旦有了在先的刑事判决或者行政判决,即使民庭法官认为之前的事实认定有偏差,也难以进行纠正或者更改。“三审合一”机制可以从程序上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
(三)有利于节约审判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同一个法律纠纷分别进行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必然会增加不同审判庭法官的工作成本。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没有成型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所以,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分立”机制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分立”,也会使部分当事人利用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足和缺乏协调,滥用司法程序;在“三审分立”机制下,还会产生当事人选择性起诉、恶意滥用司法程序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机制建立之后,对同一个事实一般将不会出现重复认定和矛盾认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河南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改革的主要举措
2009年11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正式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3]。此后,郑州市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文件,为试点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在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下,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这主要体现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和探索之中。
(一)审判机制中突出“三审合一”的专业优势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其专业问题和技术问题比较突出,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初衷就是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官在判断侵权等专业问题上的优势,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发挥“三审合一”审判的专业优势,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和完善“三审合一”机制。一是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等单位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2012年8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受理全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除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以及郑州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一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受理郑州、安阳、信阳等11个地市的刑事一审案件。二是推进新型合议庭改革。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了两个新型合议庭。新型合议庭由两名副庭长分别担任责任审判长,每个新型合议庭配备2~3名审判长及若干审判员、书记员。三是提高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复合化、专业化程度。每个合议庭中既有民事法官,又有刑事法官。对涉及同一事实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均交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权威。同时着力打造既精通刑事、行政审判技巧,又深谙知识产权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的复合型合议庭,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庭法官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培训班等形式,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刑事、民事、行政司法审判技巧,又掌握较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裁判技巧的复合型法官。
(二)审理民事案件应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布图等民事方面的侵权纠纷既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扰乱了对制造业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精神。
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0余件,判决900余件,驳回起诉30余件,调解撤诉1500余件,调撤率达62%。一方面,通过调解撤诉,从源头上化解了不少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利用民事手段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依法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创新,服务了《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
(三)刑事案件中注重证据审查的专业性、规范性
“三审分立”状态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本上都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三审合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审查上都更加规范和专业,特别是对证据审查的专业性也会提升。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来自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的收集。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但是对涉及知识产权证据的审查往往对其专业性、技术性缺乏关注,这样也不利于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犯罪成本
近年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了150余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8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判决时,注重加大罚金刑的力度。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种子等涉及民生领域制假售假构成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增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提高了违法者的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的物质基础。这样就震慑了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优化了市场经济环境。
四、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支撑机制
当前,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改革,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支撑机制,还存在法律依据缺失、法律适用冲突、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
(一)明确“三审合一”改革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都提到了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改革,进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等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司法“三审合一”这场自下而上,上下呼应的司法改革目前进展较快。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我国已为数不少,首批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运转良好。但是,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始终还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立法的确认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还没有就“三审合一”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出台过统一的执行办法。这一点已成为“三审合一”改革的发展瓶颈。因为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不足,不能完全替代法律。“三审合一”司法改革涉及不少法律适用问题,没有立法的协调、修改与保障,是难以顺利进行的。
(二)建立与司法改革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审合一”改革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审合一”改革后,知识产权专门法庭的设立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和足够的技术复合型人才为前提。因此,必须统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的相关人才规划。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力度。通过邀请专家讲座、资深法官授课、脱产培训等形式切实打造一支精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专业素养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二是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中广泛吸收各种专家和实务人才。对这些专家和实务人才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形成知识产权专家证人、鉴定专家、陪审员等队伍,完善专业事实查明机制。三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优秀律师等社会人才加入。四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信息装备配置水平,保障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以建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为阶段性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2014年年底,我国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目前,这些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过万件,司法审判效果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近三年来,河南每年知识产权司法案件数量的增速均超过了100%。要有效应对与日俱增的知识产权案件,切实提高制造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效率,迫切需要在郑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有利于创新河南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创新河南建设迈上新台阶。所以,河南要深化“三审合一”改革,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和审理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
[1]徐芝若.论“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完善[EB/OL].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 05/16171501598.html,2013-05-16/2016-04-10.
[2]陶凯元.三审合一:对知识产权审判方式的探索[J].人民司法,2006,(12).
[3]杨树林.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决策探索,2014,(8).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 28/c_1113015330.htm,2014-10-28/2016-05-20.
[责任编辑张彦华]
D926
A
1671-6701(2016)05-0065-05
2016-08-10
2016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62400410303、编号:142400410074)、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2016B082)、2016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项目(编号:16E1018)阶段性成果
欧广远(1978—),男,河南郑州人,硕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