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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证战略前瞻与探索

2016-02-11王兴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

中国司法 2016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文书

王兴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

蒋华超(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 闻 张宇衡(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互联网+”公证战略前瞻与探索

王兴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

蒋华超(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闻张宇衡(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意味着“互联网+”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何为“互联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①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目前,互联网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新形态正在逐步建立。“互联网+”推动了“去中介化”的趋势,最先改变了服务业的业态。公证作为法律服务行业,其“互联网+”的前景必将与优化公证服务碰撞出火花。

一、“互联网+”公证战略的基本路径

新世纪伊始,中国公证就开始了信息化征程,经历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而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不仅在于不少公证机构主观上对公证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足,而且客观上也缺乏信息化的人才储备和资金支持。 “信息化”这一名词仅仅代表了互联网发展的前一时代,如果公证行业还是仅仅满足于办公软件等工具的信息化,没有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生态意识和平台战略,可能很快就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要求,脱离正在孕育中的“互联网+”环境。因此,公证行业应当跟紧“互联网+”的步伐,站到“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尽快提出并实施“互联网+”公证的行动战略。关于“互联网+”公证战略的基本路径,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三个要点。

(一)明确的战略目标

公证行业应从全行业的角度提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战略目标,指引各公证机构朝着一个确定的方向努力,有实力和创新动力的公证机构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自身提出更高的目标。公证行业应积极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向互联网平台的拓展以及互联网技术在公证中的运用,并通过管理和业务结构上的转型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的新公证服务模式,从而实现“互联网+”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的拓展和创新。从未来十年的发展来看,公证在“互联网+”背景下应当逐层递进式制定战略目标:第一步的目标是实现公证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即实现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系统的全面电子化以及网络端、移动端公证服务受理窗口的建立。第二步的目标是实现公证法律信息资源的电子化,即通过将公证法律服务中涉及的公证文书、档案、信息资源向电子平台进行迁移,实现信息的互通以及大数据的整合。第三步的目标则是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理念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通过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实现公证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理念的有机结合。

(二)详细的战略计划

详细可行的战略计划可以使战略实施少走弯路,事半功倍。由于不同地区公证机构的发展程度和条件不同,因此各公证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短、中、长三种时间周期的战略计划更为实际有效。加之不同地域公证机构本身接触的公证业务范围不尽相同,而“互联网+”公证的发展方向却有着许多的可能性,因此各公证机构选择自己擅长熟悉的领域做好做专,然后在全行业分享成功经验,则能实现全行业的共同进步。笔者认为,“互联网+”公证可探索的方向主要有以下三个。

1.移动公证服务。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占全体网民的90.1%②参见《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hlwtjbg/201601/t20160122_53271.htm,访问时间:2016年7月30日。。可见,传统模式下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网络服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近年来,有不少公证机构纷纷搭建起在线申办公证平台,将公证申请放到自己的官方网站上,使公证申请人的公证申请体验得到很大提升。如果能更进一步,将在线申办、咨询、预约、信息发布以及公证书查询等功能集成于移动客户端,那么,在现今的移动互联时代,定能将客户体验及公证业务量提升到新的水平。

达到前述目标,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借助现有成熟的互联网平台,将公证服务内嵌于其中,借助平台自身的移动端功能提供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如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正在开发的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又如可以借助淘宝网,将公证服务设置成一件件“商品”,用户可以通过移动端方便地获得服务。另一种途径是由公证机构自主研发基于移动端的App应用,根据公证服务的特殊属性和用户的需求定制开发“产品”,可以将在线办理、在线咨询、在线支付等功能放在一个应用当中去实现。开发完成后,可以将公证服务应用通过IOS的App store或Android的应用市场发布出去,供用户下载使用,如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推出的手机端的“公证云”产品就是一个不错的范例。

2.身份识别与跨界。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互联网+”其他任何行业,只要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产品或服务,都离不开背后的身份识别、意思表示确认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公证机构在传统证明领域是最具能力和优势的审查者和证明者。而进入到互联网环境中,怎样实现像线下环境那样让公证员能够“亲眼”所见或“亲身”体验这些事实则是一个巨大难题。但幸运的是,迅猛发展的技术使得这个难题得以突破解决,现今愈发成熟的生物识别技术就是这样的一种可能途径。如果公证行业能够利用好这一技术,将其与原有的公证程序进行融合,那么,证明互联网中时刻都在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便不再是什么难题,公证行业也因此能够有机会融入到其他“互联网+”行业的生态环境中去,使跨界成为可能。

在具体形式上,公证机构可先探索搭建在线签约平台以解决目前互联网主体法律关系形成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在各类型的“互联网+”产业中普遍存在,且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迫切问题。公证机构要做的是利用成熟的技术改良现有的公证程序,倚借互联网的优势,让公证员的“眼睛”延伸到网络的另一端,从而证明某一个事实或行为。

3.电子公证文书的物联网生态。在传统观念中,公证文书应当是纸质的,鲜红的印章体现了它的权威和公信。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流转的高速、便捷的需求很有可能使得单一纸质的公证文书不足以承载其原有的生命力。如果能将公证文书或者其承载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连接到互联网,那么,公证文书的使用效率和使用体验会产生质的飞跃,也能在公证机构、公证申请人和公证文书使用人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物联网技术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理念而存在的,看似平常无关的物与物之间也能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和能量。而要实现这一点,则必须实现公证文书的电子化以及流转渠道的电子化。据了解,现在有不少公证机构已经实现了前半部分即公证文书电子化,但对于后半部分则一筹莫展。因此,建立电子化的公证文书流转渠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探索方向。目前,上海市公证协会提案建立统一的公证文书库,在导入全部公证文书数据的同时也在上海公证协会网站及各公证处网站开放查询专窗,以供当事人和公证文书使用者核实公证文书、查询公证进度③参见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文书库建设方案〉的通知》(沪公协办[2016]16号)。。时下,在公证介入的诸多法律活动中,法律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存在及时获取公证文书的需求,如与银行贷款相关的代办登记、风险评估等事项均需要实现与公证的快速互联互通。通过基于电子公证文书和网络查询平台这两个基础概念,利用云平台和移动互联技术打造便捷的公证文书传递机制,使得诸如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最常接触公证文书的这些部门能够快速简单地获取和核实公证文书的信息,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公证发展有着重要的助益。

(三)高效的战略执行力

在明确了战略目标,制定了详细的战略计划后,实现“互联网+”公证还需要高效的战略执行力,其中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需打造具有综合素质的团队,二是有不同于传统公证机构的管理方法。第一条所要求的是团队的组成必须符合“互联网+”公证战略的实施需要,既要有富有创新精神的公证员,又要有本领过硬的技术人员,在团队中也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发挥团队成员的各自优势。第二条所要求的是,对于“互联网+”公证战略,应当设计与之相适应匹配的管理方式,不能简单地套用原有公证业务的管理模式,否则会使“互联网+”公证战略“水土不服”,达不到良好的效果。另外,为了配合实施“互联网+”战略,资金的投入非常重要。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战略计划,从其预算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发和推广。另外,也可适当探索制度上的创新,在保证中立性和公信力的基本原则下,通过合法、合规、安全的方式吸纳外部资金用于战略的实施和发展。

二、“互联网+”公证实务的探索

(一)网上申办公证平台

网上申办公证平台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远程办证系统,是一个集网上申请、网上预约、资料上传和网上付费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民事公证申办平台。当事人只需在网络环境下,轻点鼠标,便能够根据操作流程轻松选择办理公证的用途、使用国家、翻译语种、具体申办事宜等公证申请必备要素,然后根据指示上传资料文件,平台则会自动根据当事人的操作选择,给予公证费用和翻译费用的显示,让当事人快捷地使用网上支付功能完成费用的缴纳,从而实现整个公证申请的过程。对于前端当事人的申请,网上申办平台值班公证员会在平台后端管理界面接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信息,其中包括根据不同公证申请所需当事人上传的资料扫描件,能够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完成沟通之后,则进入正常的公证办理流程。在公证文书完成之后,公证处会通知当事人带好所需材料前来取证,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即可发放公证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平台将会满足当事人选择上门送证的请求,由公证处专门送证人员上门核实材料后送达公证书。同时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短信通知功能会在多阶段适时向当事人发送提示信息。这样的公证申请流程将大大缩短公证办理时间,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往返公证处的次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需要前来公证处一次便能够顺利取得所申办的公证书,有效践行了公证处的服务理念。

对于不适宜在网上申办系统办理的公证,例如签名公证、合同公证、委托书公证等,网上申办系统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网上预约功能。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日期、时间段等信息,预约成功后直接前来公证接待大厅预约窗口直接办理公证,大大降低其排队等候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网上申办平台值班公证员在收到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会根据申办公证类型选择核查方式,包括学历查询平台、婚姻查询平台、房产信息查询平台、受或未受刑事处分查询平台等尽可能快速高效地进行核查,确保公证文书的及时准确出具,减少出证时间周期。关于整个线上公证的运行和维护,由公证处专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证处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网上办证、网上预约等多媒介的便民服务对外窗口。

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交易习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移动终端上的线上操作渐渐成为了趋势。在网上申办平台的基础上,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已于2015年7月推出微信申办平台。当事人通过公证处的官方微信服务号就可以完成公证申请。相较于网上申办平台,微信申办具有更大的便捷性:一是免注册登录。当事人进入自己的微信,通过查找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微信服务号,关注之后即可开启申办操作。二是直接上传资料。根据操作提示,当事人通过手机拍照,即可将要求的申请材料迅速上传。三是便捷支付。依托微信支付,无论是微信钱包还是银行卡的绑定,当事人都可以轻松完成公证费用的支付。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好地申办体验,2016年1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又增加了微信城市服务的申办端口,当事人在微信钱包中选择公证服务,就可以在上海地区使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城市服务端口,快速完成公证申办。

(二)电子数据取证与保存平台

电子数据取证与保存平台(公证证据宝)是一个能够实现即时办理网上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的平台,从而实现7×24小时的办理模式,大大降低了网络证据易灭失、高风险的问题。概括地讲,数据电文保全平台是公证机构通过网络为当事人提供在线申请办理数据电文证据保全公证的一系列技术解决方案。平台通过应用虚拟化技术,将安装在服务器端的应用程序集中发布出去,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电脑和网络环境便可使用平台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来进行保全证据的操作。这就好比当事人通过网络将鼠标、键盘和显示器连接到了平台服务器上来,远程遥控了公证处的服务器来进行保全的操作,并最终将保全的证据存放在平台服务器上。当事人认为需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可以前来公证机构调取记录并且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下载含有相关内容的特殊操作视频,根据需要在这段视频中进行截屏操作,最终形成电子证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文书的描述方式则根据这个平台作出相应调整,以便公证文书能够客观、真实、细致地描述当事人的操作过程,有利于获得各级人民法院的采信。同时,公证机构也能通过电子数据取证与保存平台实现与第三方平台的对接,从而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保存与流转提供更为通畅的渠道。

三、“互联网+”公证的反思——线上与线下公证法律服务并进

在“互联网+”理念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公证法律服务结合的日益深入,未来越来越多的公证法律服务会实现向互联网平台的迁移,依托于大数据平台达到公证法律服务效率的成倍增长。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为公证行业提供的是一条新的发展进路,但并非是唯一的发展进路,公证法律服务的未来仍然应当是信息化的线上公证法律服务与实体的线下公证法律服务并重发展的模式。“互联网+”提供了制造业和服务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开阔的愿景,但同样要看到“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化潮流中可能潜藏的瑕疵与不足。如部分未使用互联网的群体,尤其是中老年群体,面临着电子网络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困境。互联网技术对市场的融入是以牺牲一部分未能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群体利益为代价的,这一缺陷是公证法律服务在实现与互联网技术融合时需要极力避免的。公证有别于其他完全市场化的服务行业,公证是一种公共法律服务,这意味着公证行业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社会主体。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与公证结合的出发点应当是尽可能多地便利当事人获得公证法律服务。因此我们同样需要关注那些并未充分接受互联网技术的群体,尤以中老年群体为主。

同样,公证活动自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开展模式不能完全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延伸。尽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证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如运用视频、流媒体等技术不断接近事实,但互联网只是人类知觉的有限延伸,它不能完全取代公证人自身亲见、亲历对于真实的判断。真实是公证的首要前提,因此从追求真实的角度出发,互联网技术依然是公证人自身辨明事实真实性的辅助手段,而非全部方式。这也决定了“互联网+”背景下公证的发展仍然需要保持线上线下公证法律服务并行发展的模式,才能实现公证法律服务效率与质量的同步提升。因此,在积极推动“互联网+”公证发展的同时,仍然需要坚持线上公证法律服务与线下公证法律服务并重发展的战略。

公证行业的信息化探究仍在继续,还有很多难题需要克服和挑战。公证行业在不断创新和尝试。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最大特点就是高速发展和变化,而公证行业也必然需要顺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包括远程核实当事人身份、电子签名等问题,都需要公证行业在现行法律和程序允许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突破,并且根据现实情况修订适合互联网时代下的相关法律。公证的本源是预防、解决纠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是公证行业的责任。在创新驱动下的知识社会,公证作为保护法律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公证机构作为站在守护诚信和预防纠纷第一线的部门,应当作出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发展和改变,努力成为推动法律制度进步的一个动力源。

(责任编辑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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