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瑞士德国监狱管理掠影
2016-02-11沙闻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沙闻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法国瑞士德国监狱管理掠影
沙闻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2016年6月20日至30日,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交流团一行五人赴法国、瑞士、德国进行了学习交流。学习交流团在欧洲期间,拜访了法国司法部、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司法部,参观了法国塞纳-圣但尼省维尔班特监狱和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教学大楼。这次学习交流得到了受访单位的高度重视,法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国际关系负责人Boissou女士、法国塞纳-圣但尼省维尔班特监狱监狱长Poplin女士、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秘书Natalia Delgrande女士以及德国巴登--符腾堡州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Finkh先生热情地接待了交流团,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就司法制度、刑罚执行、监狱管理、社区矫正以及监狱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一、受访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基本情况
(一)法国的有关基本情况
法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下设部长办公厅、司法事务司、刑事与特赦司、民事与司法司、监狱行政司(监狱管理局)、总务与装备司、监督教育司等机构,其中监狱管理局负责全国监狱行政管理工作。法国分为九个大区,设监狱管理分局,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对监狱实施管理。法国监狱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未决犯看守所,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刑期1 年以下的已决犯;二是重刑犯监狱,主要关押有严重暴力倾向和刑期较长的犯人;三是关押中心,作为临时机构,其关押对象是可能逃避的、串供或威胁证人的、可能受到伤害或有报复他人威胁的人员。法国现有188所监狱,其中,未决犯看守所(又称拘留所)120所,监狱55所,关押中心12个,另外还有一所康复中心。监狱规模不大,具有300个关押位置以上的只有十几个,大部分在300个位置以下,全国监狱累计共有58000多个关押位置。截至2016年5月31日,共关押了68542名人员。从关押的人员来看,女性占3%,未成年人(13~18岁)占1%;从犯罪类型来看,杀人、强奸等类型的犯人很少,大部分是吸毒、盗窃等类型;从刑期来看,被判轻刑的犯人占87%,被判重刑的犯人占13%。据介绍,法国监狱每年有90~100名犯人自杀,脱逃情况时有发生,2015年共有22名犯人脱逃(主要发生在开放式监狱);十年内又犯罪的人员约占50%,主要是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很少。法国监狱管理人员有36000多人,其中,75%在监狱,分有行政人员、监管人员、教育人员、技术人员等,他们虽然不是警察,但都属国家公务员。基层与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相互交流,也可以通过考试到某一岗位工作。监狱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现代大陆刑法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迫于国内监狱人满为患的现实。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角度看,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如:公益劳动、公民资格实习等;第二种是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如:缓刑、假释等;第三种是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如:教育收容、教育处罚等。法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会各方参与完成的。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法法人,包括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主要承担公益劳动的接待单位、提供医疗和教育;另一类是私法法人或被授权的协会,主要承担提供人力支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协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法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法国塞纳-圣但尼省维尔班特监狱是一座关押未决犯和轻刑犯为主的监狱。监狱共有580个关押位置,截至2016年6月28日,实际关押了1081人,其中,未决犯占到40%,另外,还关押了40名未成年犯。由于监狱靠近机场,关押外国籍的罪犯也较多,涉及64个国籍,比例超过25%。监狱有200名管理人员,其中女性占20%。监狱领导只有4人,一名监狱长,三名监狱长助理,监狱设有10名监狱官员(穿制服),其他管理人员分为四个等级。监狱的警戒设施、安防系统比较完善,现场管理、应急处置比较到位,每个楼层都有两名监管人员值勤,楼道之间都有由监管人员掌握的铁门隔离。监狱的犯人,除了没有自由外,通信、会见、医疗、宗教信仰等有关合法权利,监狱都能够给予充分保障。监狱提供一些劳动岗位,每个犯人都被要求参加劳动,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劳动7~8小时,月劳动报酬在200~300欧元之间,其收入的60%可以自由支配,到狱内超市购买一些日常用品,剩余部分存在犯人个人户头上,出狱时才能提取使用。犯人在监狱可以吸烟,但不能喝酒,不能拥有手机、毒品等物品。监狱管理人员与监禁人员关系比较融洽,相互之间还会问候、握手,由于监禁人员可以选择穿囚服或便服,有时管理人员和监禁人员难以分辨。当问到作为一名女性监狱长在与男犯交流时,是否方便、是否安全,Poplin女士向我们介绍说,犯人更愿意与她沟通,监狱尊重他们的人格,文明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很少发生犯人袭击管理人员的事件。
(二)瑞士的有关基本情况
瑞士由26个州组成,这些州原本是独立的,在1848年自愿联合后,形成了瑞士联邦,但各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利。基于瑞士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刑罚的执行属于各州的责任范围,联邦政府只制定宏观的刑罚典。州政府司法部负责本州的监狱管理工作,如监狱建设、刑罚执行、监狱经费以及监狱长和监狱管理人员的聘用等。瑞士的刑法规定,执行监禁的目的是对犯人进行教育,增强犯人回归社会的能力,出狱后不再犯罪。为实现刑法的这一要求,监狱实施以下监禁政策:一是犯人有参加劳动的义务。监狱都设有劳动场所,犯人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特长参加劳动,并可得到相应的报酬;二是对犯人提供帮助和治疗。监狱除了对犯人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服务外,还配有心理医生,为犯人提供精神和心理方面的治疗;三是让犯人与外界保持接触。监狱规定犯人每月可以同家属会见4次,每次1小时,表现好的犯人还可以放假;四是对犯人实行阶段监禁制度。在瑞士,犯人服刑一般经历四个阶段:1.单独监禁阶段。这段时间很短,从几天到几周不等,犯人不能与其他犯人接触,只能在自己的牢房里生活劳动。2.进入集体监禁阶段。犯人与其他犯人一起生活、劳动、娱乐(在瑞士没有亲属的外国籍犯人一般到刑满都停留在这一阶段)。3.开放或半开放式监狱阶段。犯人可以白天外出学习工作,晚上回监狱住宿。4.假释阶段。瑞士刑法规定,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二刑期后,经假释委员会决定可以假释,一般有1~5年的考察期。瑞士现有114所监狱,分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三种类型,其中,封闭式监狱有4所,开放式监狱占50%以上。瑞士监狱平均规模较小,关押200人以上的监狱只有4座,最大的可容纳450人左右,最小的只能关押5~10人。据介绍,瑞士监狱共关押了6923名犯人,达到收容量的95%,其中,未决犯占27%,外国籍犯人占71%。瑞士监狱管理人员有3000多人,他们属于公务员但不是警察,不负有安全警戒职责,监狱的安全警戒由保安公司负责,监狱管理人员的任务是“陪伴犯人”。瑞士监狱管理人员由各州自己制定标准向社会招聘,应聘者年龄在35~40岁之间,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应聘人员需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察,考试考察合格后,统一到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期间,需培训两个月,实习两个月,培训结束后,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试通过后方能获得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是瑞士唯一一所监狱管理人员培训机构,成立于1997年,坐落在瑞士的弗里堡州,它是由瑞士26个州联合成立的,不属于联邦机构,培训中心最高领导层是各州司法部联席会议,下设由专家和监狱长组成的校委会,校长主持工作。培训中心设有学历班(也叫基础班)、继续教育班以及后备干部继续教育班。1998年以来,培训中心每两年与弗里堡大学法学院共同召开一次专题讨论会,就行刑领域中面临的问题进行研讨,这种例会也称弗里堡刑罚执行专题研讨会。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刑罚执行的专业知识以及心理学、法学、医学和精神病学等常识。监狱管理人员一般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以保持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由于学员来自瑞士各大区(瑞士分德语区、法语区和意大利语区),学校授课时,要使用三种语言来教学,有的时候学员不得不通过同声翻译来听课。另外,基于瑞士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权仍保留在各个州,各州规定各不相同,在待审羁押、刑罚执行和保安处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也不一致,因此,这也给培训中心的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有关基本情况
德国实行联邦制,分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履行各自的权力。德国司法部分为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的权力。2006年联邦立法改革后,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权交由各州专属行使。在德国,联邦没有监狱,只有州监狱。监狱由州司法部管理,也有个别州委托“司法执行局”一类的机构管理,也就是说,德国监狱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是“州司法部—监狱”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巴登-符腾堡州现有40个监狱,其中,关押位置200个以上的监狱有17个,最大的监狱有600个位置,全州共有关押位置7300多个。监狱分有男犯监狱、女犯监狱、青少年犯监狱,同时又分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依照法律规定,监狱不仅要承担自由刑的执行,而且还要承担保安监督处分的执行,包括:青少年刑罚、待审拘留、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安全拘留、强制拘留,此外,驱逐前的拘留也由监狱来执行。截至2016年5月31日,巴登-符腾堡州共关押7243人。从人员看,未决犯约占26.23%,女犯约占4.97%,青少年犯(21岁以下)约占5.52%;从国籍看,外国籍犯人约占37.00%;从刑期看,判处1年以下的约占31.62%,判处1~5年的约占34.10%,判处终生监禁的约占3.28%;从年龄看,主要集中在25~60岁之间,其中,25~40岁的约占35.45%;40~60岁的约占23.11%。巴登-符腾堡州的监狱对犯人的管理也是实行分开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制度。在监狱,犯人必须参加劳动,但可以根据监狱提供的劳动岗位,结合自己的喜好和特长进行选择。犯人每天工作约7.5小时,每周工作5天,监狱给予犯人一定的劳动报酬,依据岗位的技术含量,每小时在1.2~2欧元之间。目前有70%的犯人住单间,其他住多人间,2人间的面积必须大于9平方米,并且有各自的卫生间。犯人有会见、通信、医疗等权利,但禁用手机,禁用毒品。据介绍,每年全州约有10起自杀、5起病亡事件,这些事件经由完全独立的检察官和医生出具报告进行处理后,没有发生犯人家属到监狱吵闹的情况,也没有一个监狱长因这样的事件受到处理。从封闭式监狱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率约50%,全州平均每天每名监禁人员的服刑开支约100欧元(含监狱管理人员的薪酬),全州约有23000人在社区进行矫正。巴登—符腾堡州监狱系统管理人员有4000多人,分有行政人员、狱警、专业人员等,其中,狱警统一着制服,是国家公务员,但不属警察序列。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以监狱长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主要负责监狱的执法工作,行政工作者主要负责人事财务、物品采购、后勤管理等工作,狱警主要负责对犯人的看押、管理和安全警戒等工作,教师、医生、心理学家以及职训员等专业人员负责犯人的文化教育、疾病治疗、心理矫治和职业训练等工作。监狱管理人员由州司法部负责招录,经培训并获得司法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才能正式上岗。
二、特点与启示
(一)监狱分类科学,分级处遇到位
不论是法国监狱、瑞士监狱还是德国监狱,他们在监狱分类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按照监狱关押的犯人与社会接触的程度进行划分,通常分为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三种,这种分类的主要优点有:一是凸显了以人为本的行刑理念,更能够实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标;二是分级处遇到位,调动了犯人的改造积极性;三是提高了狱内的安全系数,减少了监管人员的风险(因为不同危险程度的犯人关押在不同等级的监狱);四是节约了社会资源,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成本。例如:开放式监狱关押的犯人,白天可以到社会工厂、企业工作,晚上回监住宿。另外,监狱的警戒设施也比较简单,建设成本也较低。从他们介绍的情况来看,监狱这种分类的行刑效果比较好。
(二)融入社会管理,增强回归能力
他们认为执行刑罚的本质是“增强犯人回归社会的能力”,因此,他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始终贯穿一条主线,那就是“积极融入社会管理,增强犯人回归能力”。这种理念不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犯人的管理上,都能够得到充分体现。例如:瑞士刑法规定,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二刑期后,经假释委员会决定可以假释,监狱规定犯人每月可以同家属会见4次,每次1小时,表现好的犯人还可以放假;在德国,对于假释和狱外劳动的犯人,只要条件符合,程序到位,即使在社会上又犯罪,也不会追究监狱长的责任。再如:法国监狱在组织犯人劳动时,不定生产任务,通过劳动培训,对一些已具备某种专业技能的犯人,通过考试,颁发证书,其真正的目的,就是培养犯人的生产技能,增强回归社会的能力。同时,监狱还积极与社会组织、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合作,对犯人进行帮教。他们有的找犯人谈心,解除犯人思想包袱;有的帮助犯人解决一些家庭生活困难,树立生活信心;有的用宗教的礼数洗涤犯人罪恶的灵魂,教育犯人弃恶从善,重新做人。从上述国家介绍的情况来看,重新犯罪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在封闭式监狱刑满释放的人员,由此可见监狱融入社会管理的重要性。
(三)评估工作扎实,犯情掌控到位
交流团在法国塞纳-圣但尼省维尔班特监狱参观时,注意到一个细节,不论是监狱长还是监管人员,遇见犯人时相互都会打招呼、握手,监狱长进犯人监舍时,先敲门,在征得犯人同意后,才带我们进入参观,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之间显得非常礼貌、非常融洽。我们认为,监狱之所以有这么好的氛围,除了监狱尊重人格、文明管理外,还得益于监狱的评估工作非常扎实,犯情掌控非常到位。评估工作在上述国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离开评估工作刑罚执行几乎寸步难行。他们的评估大致分为审前评估、入狱评估、日常改造表现评估、假释评估和出狱评估等五种。其中,审前评估用于法官裁决量刑、决定服刑方式、批准假释、监狱教育矫治和职业培训;入监评估用于监狱制定刑罚执行方案和选择职业培训项目;日常改造表现评估用于监狱对犯人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和分级处遇;假释评估用于监狱是否申报假释,对已经假释的是否收监;出狱评估用于社会相关部门进行后续教育管理,也有个别国家(如:德国)还用于法院是否决定防备关押。他们这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严谨的评估过程,科学的评估结论,为监狱全面掌控犯情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值得我们学习。
(四)注重社区矫正,矫正效果显著
社区矫正起源于英国,1972年英国出台的《刑事司法条例》是最早的社区矫正法律之一,1976年,欧洲理事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替代监禁刑的刑罚方法的决议》,并号召欧共体国家更新刑罚理念,努力探寻相比监禁刑更为高效的非监禁刑措施,之后,欧洲各国相继立法,推行社区矫正。他们经过几十年的的实践,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德国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矫正制度就自成体系,颇具特色。又如:法国在社区矫正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至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方面效果显著,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立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成立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实施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8.1万人,社会志愿者67.9万人,社区矫正人员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1/3。2003—2013年,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另外一方面,问题也不少,如: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经费保障还不够,社区矫正部门之间的协调还不顺畅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
(五)管理人员充足,重视教育培训
从受访国家介绍的情况来看,监狱管理人员的配置都比较充足,其中,法国监狱管理人员与犯人的比例约为1∶1.9,瑞士的比例约为1∶2.3,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比例约为1∶1.8(我国警囚比例约为1∶4.8),并且这些国家的监狱社会化程度都比较高,有相当一部分工作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来完成。尽管如此,他们对监狱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都十分重视,教育培训工作做得非常扎实。一是培训制度完善,有入职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等等;二是培训内容丰富,除涵盖刑罚执行的内容外,还有法学、心理学、医学和精神病学等内容;三是培训要求严格,每种培训都需要考试,考试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任职挂钩,在瑞士还与职业挂钩,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者将被辞退。通过这种教育培训,监狱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都得到不断增强。德国Prof.Wulf先生在向交流团演讲时曾自豪地介绍说,巴登--符腾堡州司法高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工队伍。
(责任编辑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