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的根源及其对策研究——基于校企基本利益冲突视角
2016-02-11肖凤翔陈玺名
肖凤翔, 陈玺名, 2
(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 天津 300072; 2.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 300384)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的根源及其对策研究
——基于校企基本利益冲突视角
肖凤翔1, 陈玺名1, 2
(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 天津 300072; 2.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天津 300384)
摘要:校企合作中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职业学校和企业的本质属性迥异、社会使命不同和利益诉求差异,与此同时,职业教育的“外部性”特征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校企合作难的焦点就在于国家要求企业来承担本属于国家的职业教育义务,却忽视了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要解决校企合作难的困境,国家应当肯定和尊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正当商业利益诉求,对企业进行合理补偿,以构建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利益冲突; 对策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利益的冲突是人类社会各类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2]。校企合作是利益冲突的博弈过程。应当从校企二者的本质属性、社会使命和利益诉求诸方面的差异入手,探求学校和企业基本利益冲突的根源和解决校企合作困难的对策。
一、 学校和企业本质属性迥异
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育的利益主体是社会、公众、国家和民族乃至于整个人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教育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出现了学校教育。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3],是维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系统,是公益性的组织机构。
关于企业本质的理论可以分为古典企业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4]。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来,企业是把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联系和组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其目的是创造财富。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继承古典经济学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视为一个生产函数,而企业的创立目标则被假设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或成本的最小化。科斯指出,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市场机制下,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完成的;而在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协调机制完成的。生产资源通过企业内部的机制进行配置,与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配置相比较,可以尽量减少交易的次数,节约了交易成本。现在理论界的共识是,企业是综合运用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资源,以盈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各类商品或服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 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社会使命不同
职业学校作为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系统职业教育的组织,其基本的社会使命主要在两个方面:培育应用型人才和传承工业文明。职业学校的本质属性规定了职业学校的重要社会使命之一,是为社会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的技术性、技能应用型人才。同时,教育是传承文明的事业。现代职业教育是工业文明的产物,反映和体现着工业文化,传承工业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绿色工业时代,绿色工业文明是当今工业文明的时代主旋律。现代职业教育有责任传播绿色工业文化理念,将绿色工业文化扎根于每位职业人的心灵[5]。
早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基本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企业是社会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现代社会对企业的定位已经从单独追求经济利润的营利性组织发展到同时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对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6]。企业基本的基本社会使命主要包括: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机会、依法纳税和为出资人创造回报。其一,企业是生产性的组织,向市场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是企业的基本社会使命。正如某企业家所言,如果一个企业连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安全的产品都做不到,这个企业就没有资格来谈论其他的社会责任[7]。其二,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创造财富的组织形式[4]39-42,企业的主要社会价值之一在于不断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繁荣发展。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没有盈利的企业是对社会“犯错”,既浪费人力,又浪费资源[8]。其三,企业不仅仅是要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财富,企业的另一重要使命是,要为社会提供就业的机会,解决就业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现代社会,企业是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各类企业已是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据报道,近年来,仅中小企业就贡献了我国90%的就业机会[9]。其四,依法纳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基本的表现。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国防、治安和教育等诸多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提供公共产品便成为国家不可让渡的责任。企业向国家纳税,是企业为获得公共物品付出的成本。税收是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收取的“价格”[10]。企业有义务依法纳税,并以此分担公共产品的成本,履行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应尽的基本社会职责。
三、 校企合作中学校与企业利益诉求的差异性
(一) 校企的首要利益诉求不同
1. 学校首要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机构,其首要目标应当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而非自身经济利益诉求[11]。学校不能营利,学校即使有“盈余”,也不能等同于企业经营之后所得到的利润。虽然有学者提出学校也可以营利的观点,但也同时承认,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营利性只是它的派生属性,营利性只是帮助实现公益性的手段,并不会改变教育的公益性本质[12]。所以,职业学校的经营和经济利益诉求不得背离和超越教育的宗旨。
2. 企业首要目标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
企业就其本质属性为营利性机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生自灭,企业要面临强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企业为了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必须盈利。所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企业不是教育组织,为社会培养人才非企业的本职。企业没有在法律规定之外无条件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公益目标让位于自身的生存和营利追求。所以,当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时,首先会考虑这种合作是否能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
(二) 校企合作对于校企自身发展的利弊不同
1. 校企合作与学校自身经营目标相契合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所有社会组织的经济理性,这对于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公益性学校,也不例外。职业学校之间也存在着竞争,每个学校都面临着生存和发展压力。所以,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与提供医疗服务、科研服务等社会组织一样,也有其自利性的一面,也会追求其组织自身的利益追求。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与学校自身经营目标相契合。学校可以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提高教学水平,有利于提升学校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和竞争力,也提升了学校增加经济利益的能力。
2. 校企合作与部分企业自身营利目标相冲突
一般而言,企业从其成本效益核算的角度而言,选择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部分企业难以在人力市场招聘到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期望通过与学校合作培养出企业需要的人才。其二,一些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成本低于在劳动力市场招聘的成本,或参与校企合作的实习学生给企业创造的价值高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付出的成本。
但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部分企业都认为校企合作与企业当下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冲突,其在校企合作中:收益少、风险大。主要理由是:其一,目前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企业一般都可以从市场上招聘到需要的人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技能型人才的成本往往都要低于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和留用人才的成本。所以,只有那些在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遇到困难的企业,或者校企合作实习生给企业创造的价值高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所花费成本的企业,才有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其二,部分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前期资金设备投入太多,效益回收周期长。而中国企业平均寿命较短[13],不愿意作培养人才的长期投入。其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有潜在的风险。比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顾虑是,实习学生的伤亡风险。目前,学校一般为学生上了人生意外险。但是这种保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度有限。这不但给学校,而且给企业也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顾虑。可能一个学生的伤亡事故就让企业对校企合作心有余悸。其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国家优惠政策较少,且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程序较为繁琐,对企业吸引力低。所以,在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校企合作与部分企业自身营利目标相冲突。
四、 解决校企合作难的对策:构建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一) 构建多元利益共存共赢的共同体是当今时代的主导思维
19世纪,“共同体”这一概念还主要存在于社会学的研究视野。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共同体”应当超越“抽象共同体”和“自然共同体”,它既要基于个体成员的自由发展,又要能够代表全体成员之共同利益[14]。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上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中,各成员的个体利益是基础,是维系共同体的存在及内部良好合作关系的核心基础。共赢思维已成为当代的主导思维方式[15]。和谐社会并不否定利益多元性和多样性。和谐社会是多元利益共存共赢的社会。和谐社会并非是无差别的、无利益冲突的社会,而应当是一个各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和而不同”的社会。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合作,只有基于合作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合作关系才能持久的维系和良好的发展。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必须得到协调平衡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关键是要将利益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 构建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1. 肯定和尊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正当商业利益诉求
校企合作既是一种教育活动,应遵循教育规律,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校企合作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事,受到市场机制调节[16]。校企合作不仅要站在国家和政府和学校及行业组织的立场强调其公益性,也应当正视企业正当商业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的差异性,肯定和尊重企业正当的商业利益诉求,以构建和谐的校企合作关系。
对于我国多数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现象,当下社会舆论往往是批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天然地就应该无条件地配合学校育人。虽然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不是教育组织,为社会培养人才非企业的本职。税收是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收取的“价格”。企业有义务依法纳税,并以此分担公共产品的成本,履行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应尽的基本社会职责。同时,企业通过向国家纳税,已经为获得公共物品付出了成本。企业没有在法律之外无条件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企业需要营利以维持生存与发展。企业基于营利的考量,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外界无可指责。人们不能期望所有企业都有支持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感;不能期望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能够在自愿情况下牺牲自身经济利益尽太多的社会责任。社会舆论应当对企业不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表现,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多从企业的角度思考和探讨化解校企合作中公共利益和企业正当商业利益诉求之间冲突的方案。
2. 将职业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内部化
职业教育是公益事业,属于公共产品范畴。但目前社会各届尚缺乏对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共识,这是当下阻碍我国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观念桎梏。因此,需要转变观念,强化职业教育的公益性[17]。厉以宁曾指出,职业教育是基本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教育服务,所以,政府也应当是职业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者[18]。刘春生也认为,职业教育归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19]。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基于公共产品的属性,职业教育将同时产生外部效益与内部效益。经济学中“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差效应或外部影响,乃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致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益或受损的情形。外部性是主体的某种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学理上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个体的经济行为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付出代价;负外部性是指某个体的经济行为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遭受外部不经济的人却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公共产品外部性是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失灵的主要原因[20]”。
职业教育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能够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都同时受益。但对参加校企合作的个体企业而言,则可能会牺牲企业的个体利益。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21]。校企双方合作的成败也主要取决于双方合作中的利益平衡与否。职业教育本身所具有的“正外部性”特征,导致了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这是校企合作困难的深层根源。教育界人士经常用“剃头挑子一头热”来形容当前校企合作的总体现状。如果国家强制企业无条件地参与校企合作,向社会提供“正外部性”的公益性教育服务,但成本由某些个体企业自己来承担,虽然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面言是有益的,但是牺牲了参与学校职业教育企业的个体利益,对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企业个体来说是不公平的。
要消除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就要设法将正外部性内在化,也就是要通过某种方式将由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制造者造成的外部收益转化成为正外部性制造者自已的私人收益,从而解决因激励缺乏导致的社会最优供给不足,克服正外部性带来的效率损失、重新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庇古和科斯的经济学理论中,公共物品外部性内在化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来引导,如通过管制、庇古税收或者津贴”[22],即政府一方面通过对负的外部性征收税费或进行管制,而另一方面对正的外部性给予相应的补贴。征税可以达到抑制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的效果;补贴则可以达到激励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之目的。政府对提供正外部性主体的补贴,实际是对提供正外部产品主体的一种经济补偿,以实现正外部产品提供中的权利义务平衡,促进正外部产品生产的资源优化配置。
3. 国家应当对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进行补偿
职业教育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为公民提供职业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企业是政府主导下的学校职业教育的协同者。当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的症结就在于国家要求企业承担本属于国家的职业教育义务,却忽视了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没有给予企业相应的经济补偿。从内化正外部性的理论出发,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平衡问题上,非常关键的措施就是由政府弥补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损益,例如可以给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予以补贴或者税收减免等。为了促进校企合作,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法定义务,但法律应当同时规定,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使企业不会因为参与校企合作在经济上受损失,体现校企合作中的公平正义,实现权利义务对等,以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
国外校企合作的立法例,可资借鉴。各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经验之一是保护企业利益,这是提升企业参与合作积极性的关键[23]。比如,在德国,法律就规定所有企业都有义务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政府再把教育基金转移支付给那些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以此方式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而且,如果企业培训出的职业人才符合一定的要求,能满足经济和职业发展的需要,政府甚至会给予企业100%的培训补助[24]。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在努力建立健全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在财政税收、校舍土地、融资贷款、进出口等多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企业在校企业合作中的可能的经济利益损失。建议应尽快颁布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专项法规,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进而实现国家、政府、企业及行业组织等相关各方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构建校企合作多元利益共同体,以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解决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难的症结,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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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Difficulties in Occupation Educ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sic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Xiao Fengxing1, Chen Ximing1,2
(1.School of Education,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2.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384, China)
Abstract:The source of interest conflicts in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as follows: the vocational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have different nature, social mission and interest demands. At the same time as public goods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has externality characteristics. The focus of the current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s difficulties in occupation education is that the nation forces the enterprises to provide the national occupation education, but ignore the enterprise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construct the interest community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 nation shall recognize and respect the enterprise’s legitimate commercial interests in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compensate the enterprise’s interests.
Keywords:occupation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terest conflict;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16)01-069-05
通讯作者:肖凤翔,tjxfx@126.com.
作者简介:肖凤翔(1955—),男,博士,教授.
收稿日期: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