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迪斯案与美国第四修正案
2016-02-10唐彬彬
唐 彬 彬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贾迪斯案与美国第四修正案
唐 彬 彬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了当事人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这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正当程序的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2006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的贾迪思案——警犬对住宅前院的嗅寻是否属于搜查,又引发了大家的激烈探讨。该案经过了初审及上诉审,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审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决认为该行为属于不合理搜查,从而侵害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所获取的证据应该被排除。该项判决的意义不仅于此,还对美国长期以来以“对隐私权期待”为基础的分析方法产生了影响,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宪法保护区域的物理性侵害”为手段的分析方法。
关键词:贾迪斯案;第四修正案;非法搜查;证据排除;权利保障
美国对于第四修正案的“搜查”的分析方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侵犯财产权为中心,主要代表案例是博伊德案(1886)[1];第二阶段则以对隐私权利益的期待为中心,代表案例是卡兹案(1967)[2];第三阶段则是增加了对受宪法保护区域,是否进行了未获得许可的物理性侵入的分析,代表案例是贾迪思案(2013)[3]。
在博伊德案之后,大法官们对第四修正案问题进行分析时,均以财产权为中心,该案埋下了关于第四修正案财产权解释方法的种子。最高法院应用了大量的在恩蒂克案(1765)[4]中,卡姆登勋爵对于一般令状的谴责——对于任何私人财产的任何侵犯,无论多么轻微,都属于侵害行为。因此,如果不存在对第四修正案所谓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的范围的物理性侵入,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害,即没有违背第四修正案。[5]
而在卡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已经意识到,侵害理论既不是最好的物理标准,也不是最理想的法律规则。[6]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侵害理论不再是支配性的分析方式”。而将当事人对于自己隐私权的期待作为主要分析方法,即对当事人试图作为隐私加以保护的部分归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部分。并且强调,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非场所。
在贾迪思案之后,对于受宪法保护区域的,未经许可的物理性侵入与分析与隐私权的期待一说并驾齐驱,成为了第四修正案保护权利的又一重要分析方法。本文主要就贾迪思案的主要事实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争论点为基础,对该案对第四修正案的影响进行介绍。
一、案件情节和主要争议点
(一)案件事实
2006年,迈阿密-戴德警察局的威廉姆·佩德拉哈探长接到一个未经证实的线报——被告贾迪思在家里种植大麻。一个月后,警察局与缉毒局共同派出了一个监督组去贾迪思的住宅。佩德拉哈探长是这个小组的一员。他监视了该房屋十五分钟之后发现车道上没有任何车辆,房屋周围也没有任何动静,而且由于暮色降临,不能看到房屋里面的情况。于是佩德拉哈探长在道格拉斯·巴泰尔特探长——一名带着他的缉毒犬刚到现场的训练有素的训犬员——的陪同下靠近了贾迪思的房屋。这条缉毒犬被训练来侦查大麻、可卡因、海洛因以及其他毒品的气味,并通过特定的行为的改变来使他的训导员明白该毒品的存在。
巴泰尔特探长用六英尺长的绳索牵着警犬,部分是由于警犬的野性[7],并且试图在搜查中不规则地快速移动。当警犬靠近贾迪思的前院时,它明显闻到了一种它被训练探查的气味,并且开始寻找该气味最强的地方。巴泰尔特探长解释道,警犬“开始追踪空气中飘来的气味……通过来回嗅寻”,进行一系列的活动,“来来回回,来来回回”[7]33-34。巴泰尔特探长给了警犬“绳索全部六英尺的长度,外加他能够给予的最大的安全长度”来进行侦测——他作证认为他需要给予警犬“他能够给予的足够距离”[7]。同时佩德拉哈探长在此过程中站在他们的后方,因此他在警犬四处嗅寻并且试图发现根源的时候没有办法去敲门。在嗅寻了前门之后,警犬随即坐下,这是被训练的发现气味最强的地点的动作。巴泰尔特探长将警犬拉开,返回他的警车,在告诉佩德拉哈探长警犬在前门口有对毒品的积极反应之后离开了现场。在他所得知的屋里种植大麻线报的基础上,佩德拉哈探长申请并获得了搜查令状来对房屋进行搜查。令状在当天的晚些时候被执行,贾迪思企图逃跑被捕,搜查发现了大麻植株,贾迪思被控贩卖毒品。
(二)初审及各上诉审
初审中,贾迪思基于警犬的搜查是一项不合理的“搜查”而申请排除种植的大麻的证据,初审法院基于拉布案[8]同意了该项动议。
检察官上诉至佛罗里达州联邦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该法院撤销了该判决。理由是:1.警犬的嗅寻并不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2.警方和警犬出现在被告人的前门处是合法的;3.搜查所获得的证据是必然会被发现的。[9]
在贾迪思申请再审之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庭否定了联邦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初审法院的决议,排除了该项证据,认为使用训练有素的缉毒犬对贾迪思的房屋进行搜索是不被合理根据支持的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基于该项搜查获得的信息而获得的搜查令状无效[10]。理由是:我们认为第四修正案给房屋划定了确定的界限,不仅仅是严格的,更是明确的。因此需要对其监视方法是否需要取得令状进行详细的说明。[11]在英美法法理上,给予了公民的住所特殊的地位,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在公民家门口使用警犬嗅寻的行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10]控方又提出再审申请,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2011年7月7日予以驳回。
最后佛罗里达州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了调卷令状,并且在2012年1月6号获得同意,[12]调卷令将仅限于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争议焦点——经过训练的缉毒犬在房屋的前院的嗅寻,是否属于第四修正案意义上需要合理根据的搜查。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大多数意见,判决认为本案中,警犬的嗅寻属于“搜查”,违反了贾迪思的第四修正案权利。在判决中,大法官们就围绕本案中,巴泰尔特探长的行为是否属于对房屋物理性的侵入,是否侵害了被告人贾迪思的权利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下文中,作者将结合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书,即各法官的意见,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多数意见
如前文所述,大法官斯图尔特代表大法官多数中的多数,撰写了本案判决书中的主导意见部分。
该份意见主要涉及对于宪法保护区域的界定与强调,并且以此为基础,论证了佛罗里达警方带领警犬对贾迪思房屋的嗅寻行为是对宪法保护区域的物理性侵入,以此来判断其构成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对第四修正案及其保护区域的解释
第四修正案的内容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该修正案建立了一项简单的基准线,其中之一就是很多历史上建立的排除规则都是基于该项保护,“当政府为了获得某项信息而对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物理性地入侵,第四修正案原始意义上的搜查就毫无疑问地发生了”[13]。
第四修正案“最核心的”标准是“人民拥有退回到自己房屋并且不受控方的无理侵入的权力”。[14]在区域上讲,对于“紧密地围绕,并且与住宅有联系的区域”——庭院——根据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目的理解是住宅本身的一部分。[15]同时对于庭院的界限通常是“清晰标明的”,对于庭院的概念的界定无论如何都是足够熟悉的,因为在日常生活经验中很容易了解。前门廊是对于家庭生活的活动范围的延伸区域的典型范例,围绕在房屋周围的区域不管是从物理还是心理上看,都“与房屋关系密切”,并且是“隐私权期待最看重的区域”。因此,庭院是受到第四修正案保护的重要区域之一。本案中,警察毫无疑问地进入了该区域。
2.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授权的物理性侵入
由于警察的调查发生在宪法保护的区域,本案中需要考虑的是——它是否是通过一项没有获得许可的物理性侵入来完成的。
许可可以分为两种,明示及默示。默示许可可能会由于一个国家的习惯而被接受,就算“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规则就如同进入一个入口一样”[1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前门的敲门者被看作是受到邀请或在申请主人的许可进入房屋,只有屋主的同意(不管是律师、小贩、商贩),才可以使进入变得正当。这种默示的许可明确地允许访客通过房屋前面的道路,敲门,短暂地等候回应,然后(没有邀请的情况下多闲逛一会儿)离开。根据法律条文,传统的邀请并不要求有充足的法律知识,他一般都因此,警方在没有携带令状的情况下,靠近房屋,然后敲门,因为这并没有超越一个平常公民可能做的。[16]但是,带领一只经过训练的警犬去搜查房屋周围的区域,试图发现一些犯罪证据的情况又是另外一些事情,并没有一项习惯性的邀请来做这些事情。对于警犬进行法庭调查的邀请确实并不存在敲门的行为。发现访客敲门是一项惯例(即便是一些不受欢迎的人),如果发现同一访客在前院运用侦察器进行侦查,或者在打了招呼和获得允许前牵着警犬进入花园,可能会使我们大部分人报警。许可的范围,不管是授予的还是申请的,都不仅限于特定的区域,也有特定的原因。假设在交通行驶的路检中,根据匿名的举报——卡车里面有一具尸体,它并没有允许警方在卡车里面搜查毒品。本案中,根据社会交往的背景,对一般访客邀请至前门的习惯,并没有邀请他进行一项搜查。
博伊德案[17]清晰地表明了一般的规则:法律对于公民的财产十分看重,因此没有人可以不受邀请走进邻居的封闭土地上而不离开。两名探长将他们两个人的脚,以及陪伴他们的警犬的四条腿都放在了贾迪思受宪法保护的房屋扩张区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唯一的疑问是贾迪思是否同意了(即便是默示的)他们这样做,结果是他并没有。尽管警方在公共道路上经过一个房屋时不需要闭上自己的眼睛。[18]但是当警方走下公共道路,在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地方搜集信息的范围被严格限定。下面情况是被允许的,例如,从公共的航线上对房屋进行视线内的侦查。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行为是根据一项物理性侵入来完成的。
对于警方在答辩中提及的两个问题法庭也予以充分解答:
(1)警方认为,本案中并没有侵害到通过卡兹案确立的“隐私权的期待利益”,所以并没有侵害其第四修正案的权利。
法庭解释到:本案并不需要考虑“隐私权的期待利益”的问题,正如琼斯案[19]认为运用一个物理性嵌入的GPS接收器追踪汽车的路径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政府也争论到根据卡兹案的标准,并没有发生任何搜查行为,因为被告人对自己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路线并没有任何隐私权的期待。但是由于GPS接收器在本案中是物理性地嵌入到被告人的车辆中(因此侵害了其财产权),我们认为追踪汽车的行踪是一项搜查:“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并不根据卡兹案所规划的而享有或剥夺。”卡兹案的合理期待的检测仅仅是传统的对于第四修正案基于财产权的理解判断方式增加,而不是替代。所以在警察依据物理性侵入宪法保护区域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时,是不必要考虑的。
因此,我们不需要决定警察对于贾迪思房屋的搜查行为是否违反了卡兹案决定的对于隐私权的期待,一个最重要的第四修正案的财产权的基准线将它变得特别简单,警方通过物理性地侵入贾迪思的房屋来搜集证据得到了他们想得到的东西,就足以证实搜查发生了。
(2)警方认为警犬在几个世纪以来,已经被大范围地使用,并不属于新型工具,因此其非物理性侵入地行为则不属于搜查。
法庭认为,在警方争辩的不相关的理由中(会在反对意见中重复),在近几个世纪以来,警犬已经被警方大量地使用,这个争论显然直接指向与我们在市凯罗案[20]中所持的观点,当警察对房屋采用了平常公众不会使用的仪器来对房屋进行的监视,以获取除非物理性侵入就不会被大家所了解的事情就是搜查。但是,该项称述的含义是,当警察运用物理性侵入来搜查房屋(包括庭院)时,这与他们所携带的装备是否古老是无关的。法庭面对的问题是清晰的,即警方的行为是否是物理性侵入。如同我们描述的一样,它取决于警方是否有了一项默示的许可来进入庭院,而此项又反向取决于警方进入庭院的目的是什么,本案中,他们的行为客观上体现出了实行搜查的目的,每一个人都不会认为警方对该行为有了许可。因此本案中警方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搜查,侵害了贾迪思的第四修正案权利。
(二)协同意见
卡根大法官撰写了协同意见,其独立的理由主要可以概括为:1.该行为违反了贾迪思对隐私权的期待;2.警犬作为在日常生活中不会被常人使用的工具,属于是市凯罗案件中确定的新型侦测手段。以下将对其理由进行详细分析:
1.违反“隐私权的期待利益”
大法官卡根认为,一个简单的分析可以解决这个案子——基于隐私以及财产的基础,一名陌生人携带高分辨率的望远镜来到你的房门前,他并没有敲门或者打招呼,相反,他站在院子里用他的望远镜透过窗户(望远镜的效果非常好),观察到房屋最深处的角落,这并没耗费很长时间,仅仅几分钟。他的异常举动让他知道了你生活的许多没有对外公开的细节。你的“访客”侵害了你的财产权吗,是否扩大了你对于一般公众的许可(例如放下信件或者散发竞选的传单)?答案都是肯定的。
这个假设就是本案的关键点,警方携带超级敏锐的仪器进入贾迪思的房屋,对屋内的东西展开对如果没有警犬的协助就无法获得的证据的搜查。当警察利用经过训练的缉毒犬(没有它们的帮助则无法发现),帮助他们揭示房屋内部状况,侵害了类似众所周知的期待权,如今法庭将本案列在财产权之下,我单独强调,很高兴这样的决定能从贾迪思的隐私权利益中得出,对于根据该界限得出的结论应该与该决定类似。它应该讨论“人民拥有撤退到自己房屋并且不受控方无理侵入的权力。”[14]他应该坚守对于该权利的“隐私权利益”来阻止警方站在相邻的区域搜集证据而不受处罚。它应该解释为对于房屋或者相邻区域“对于隐私权的期待是最重要的”。同时还应该确定警方在使用经过训练的警犬来协助揭露在房屋内,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证据时,侵害了普通民众共享的期待权。
案件包含了对于房屋,财产搜查的概念或者隐私的概念应该归在一类并不让人惊讶,关于财产的法律自然地影响了我们对于什么地方不受政府的侵入的相关的社会期待;[21]因此,对于“我的房屋就归我所有”的来源于财产法的观点,现在展现出了大众对于特殊的私人的权利范围理解,已经超越了法律最初所保护的范围。贾迪思的房屋就是他的财产,并且是他最亲密和熟悉的地方。所有分析都是从这些事实中得出的,我们的观点也是按照这样的路径来揭露和分析的。
2. 警犬属于日常不会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
在后文中(小埃利托大法官的意见),在美国家庭中养狗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对于确定是否存在搜查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巴泰拉哈探长的警犬并不是邻居所养的宠物在散步的时候走到你的庭院中。法庭在之前就讨论过,缉毒犬是在执法过程中被加强训练过的,通过对特殊的气味有特殊的反应方式来向他的人类伙伴传递信息。[22]
他们在路面的效果就如同高倍望远镜对于普通的玻璃片一样,缉毒犬如同望远镜一样,是一个侦查超越普通视野(或者普通气味)的物品的特殊仪器。如同前文中的假定,该仪器的目的是对于房屋——第四修正案保障的地点和物品中最隐私和不可侵犯(我们所期望的)的,这是否构成了积极的侵入?是的,反对意见中的对于使用的仪器仅仅是一条狗并不能改变该推论,如同凯尔罗案中决定的一样,增强感官的工具可能是“天然的”也可能是“复杂的”,可能是老的或者新的(缉毒犬可以追溯回的不是12000年或者说几个世纪,而仅仅是几十年),该工具并不是大众化适用的,将其瞄准一个房屋侵害了我们对隐私权的期待。该期待存在,并且认为是合理的。它并不意味着该仪器没有限制,如同反对意见陈述的,他仅仅意味着警方不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状或者非紧急情况下用它来搜寻房屋。[23]
根据这些深层的考虑,再次申明将注意力集中在贾迪思的隐私权利益上可以将简单的案件变得简单,我完全同意法庭的意见。
(三)反对意见
大法官埃利托,首席大法官,大法官肯尼迪以及大法官布莱耶一同发表了反对意见。反对意见的主要观点如下:
1. 警方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的物理性侵入
本案中,法庭的判决是基于非法侵入之法律规定的推定性规则,而此规则在英美法律体系的记录中无从查询。非法侵入之法律规定一般给予公众走在道路上去接近房屋的前门并且逗留短暂的时间的许可,该许可并没有对试图与房屋所有者谈话的公民或者实际正在这样做的人进行限制(邮差,快递员,发放传单的人就是个人中可以合法接近前门,但没有意图与之交谈的例子),许可也没有限制拜访人群必须是可能受屋主欢迎的。如同法庭了解的,该许可对于“乞丐,小贩,毒贩以及所有人”都适用。该许可也被扩张至希望收集反对房屋所有人证据的警方(通过问询潜在的犯罪问题)。
而法庭的意见可能会给读者留下错误的印象,认为巴泰尔特探长以及警犬弗莱克在被告人的屋前逗留了很长时间,并且开展了广泛的勘察。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整个过程,包括走下车道以及沿着小道走到前门,等着弗莱克发现气味最浓郁的的地方,然后返回巡逻车,花费了大概一、两分钟的时间。[24]因此弗莱克和巴泰尔特探长在前院的时间就更少了。
当然,对于进入庭院的许可有严格的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拜访者需要一直在明显用于靠近该前门的道路上行走,例如人行道。访客不能漫步穿过花园,绕到后院,或采取其他迂回绕弯,改变访客会经常使用的途径,任何对于公众默示邀请的实质性或者不合理的区域的违反就是对于默示邀请的扩张。因此当警方无视前门,直接进入后院时扩大了对于其默示邀请的范围。当警方来到一个私人所有的区域进行调查,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并且限制在访客会想要活动的地方,例如人行道,车道,门廊,在这样的有利地位观察并没有被第四修正案覆盖。但是,在平时,访客在没有表达出邀请的时候午夜来到门前,[25]在深夜或者黎明前鬼鬼祟祟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普通访客期待作出的行为。如果被居住者观察到这样的情况,这将可能是报警的重要起因。同样的,访客也不会长期在前门处晃悠。法律也从来没有赋予无权占有人对他人前院的权利:一个陌生人是不能不请自来地突然出现在别人前院的摇椅上度过一个下午,或者为了过夜在前院扔下睡袋,或者潜伏在前院,透过窗户偷窥。该许可对于习惯中靠近房屋的时间,停留足够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有人在家,如若没有得到明示邀请停留更长的时间,则必须离开的时间进行限制。“警方来到房屋对于社会开放的区域并不是一件令人反感的事情”,即便“敲门与之交谈”是为了搜集对房屋所有者进行逮捕或者起诉的证据,对于靠近的许可依旧可以使用。换句话讲,搜集证据,即便是毁灭性证据,是一项合法的行为,因为其在接近许可的范围之内。当警方走到房屋的前门,他们可以在任何合法的有利位置进行观察、听、嗅询等其他侦查活动。
巴泰尔特探长并没有超越接近被告人前门许可的范围,他使用通常的道路,并没有在午夜进行,并且他只在前门停留了很短的时间(不超过一分钟,或两分钟)。法庭认为巴泰尔特探长走得太深入是由于他带着“实施搜查的客观目的”,我认为它的意思是,所有知道巴泰尔特探长行为的人都能推断出他具有搜集证据的主观目的。但是如果这是法庭的观点,那么“敲门并且交谈”的标准和大多数的警察来拜访都可能构成搜查。期待访客提供令状或者按照民事程序,警方经常以发现信息为目的靠近房屋,这才是“敲门以及交谈”的客观目的。法庭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方式来对“敲门以及交谈”的“客观目的”和巴泰尔特探长的行为的“客观目的”进行区分。法庭认为该“敲门并且交谈”是不同的,因为他包含了交谈,并且是对于被邀请的所有人。但是警方在靠近房屋前门时该许可就有了争议,他可能是搜集证据而并不是交谈。警方可以在事先范围内进行观察并且闻从屋里散发的气味,因此法庭的“客观目的”的争论是站不住脚的。
2. 被告人对屋内可能散发到公众场所的气味不具有隐私权的期待
法庭的判决同样与他在卡兹案中所采纳的关于隐私权的合理期待标准不一致。对于房屋中散发出来的气味可以在对大众公开的地方进行调查,一个合理的公民并不会期望该气味的强度会保持在一个范围内——只会被警犬侦查到,但不会被常人闻到。
房屋的所有者对于当公众站在这些地方可以闻到的气味是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权的期待,这是很清楚的。“在警方靠近,并且侦查大麻的特殊气味时,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汽车里面含有违禁品”,[26]“发酵的糊状物的味道是对令状的合理怀疑”,[27]“对气味好奇的警犬来讲并没有任何对隐私权的期待”,[28]并且,没有人会在可以被人闻到的气味和只能被狗闻到的气味中划出明显的界限。
从在种植大麻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房屋所有者的角度来看,以下问题是不是他们会考虑的呢:我知道气味会从我的房屋散发出来,并且当时的气候条件,比如风的方向和强度,都会影响该气味到达公众可以合法站立的位置的强度。我还知道很多人比一般人的嗅觉的灵敏度高,我不知道当我的房屋散发的气味到达某一地方时,会是谁站在那里。此外,我知道从我的房屋散发出的气味,当他们到达某地点时,可能会足够浓郁到能够被警犬发现,但是我很自信他们已经太微弱,以至于正常人不能闻到。这种期待是完全不实际的,并且我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社会会接受它的合理性。
3. 警犬并不属于特殊侦查手段
狗的嗅觉用于查案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了。这个行为源起可以追溯到1318年的苏格兰法律,将“扰乱追击犬或者用其逮捕盗贼和坏人”的行为定为犯罪。[29]如果带领追击犬到前门构成了侵权,我们希望在过去的800年内至少发生了一例案件,但是并没有发现任何一起。
因此,实质上的非法侵入之法律并没有为法庭的决定提供支持,但是法庭声称其推理具有古老而持久的根源,该侵权规则又是一项新型的冲击。
三、总结
贾迪思案判决后,对于长久“统治”第四修正案的分析方法——隐私权的期待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分析方法,即对于受到宪法保护的区域的物理性侵入分析法[30],对于以下三点争议我认为还需要予以进一步的明确[31]:
1.在之前在侦查违禁品时使用警犬被法院认为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权的利益是错误的。并且根据现有的数据来看,警犬的警觉的“命中率”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高,还包含了许多漏报与误报的情况,因此,并没有那么高的可信度。
2.如果本案允许警犬的嗅寻,会导致他人进入房屋,并且侵犯主人隐私权的行为的泛滥,因为执法将允许仅仅靠直觉与预感就展开大规模的搜查行为。佛罗里达州政府对该怀疑进行了回应:该质疑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对于进行警犬搜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警犬的饲养,训练等成本来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并且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状况。纵然如此,办案判决还是对其行为予以了禁止。
3.对于房屋的隐私权的期待大于任何其他地方。在其他案件中,搜查的客体可能仅仅是行李箱,汽车,或者由于被告的行为而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的东西,其对于隐私权的期待远低于对自己房屋的期待,在今后的案件中,警方更是要着重强调对房屋的所有的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Boyd v. United States, 116 U.S. 616 6 S.Ct. 524; 29 L.Ed. 746(1886).
[2]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 L. Ed. 2d 576(1967).
[3]Jardines v. Florida, 569 U.S.——133 S. Ct. 1409(2013).
[4]Entick v. Carrington, 19 Howell’s State Trials 1029 (1765).
[5]Lanza v. New York, 307 U.S.C139,142(1962).
[6]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 L. Ed. 2d 576(1967)(Harlan,J.,concurring).
[7]App. to Pet. for Cert. A-35.
[8]State of Florida v. Rabb, 920 So.2d 1175 (Fla. 4th DCA 2006).
[9]State of Florida v. Jardines, 9 So.3d 1, 4 (Fla. 3rd DCA 2008).
[10]Jardines v. State of Florida, 73 So.3d 34, 55—56 (Fla.S.Ct. 2011).
[11]Kyllo v. United States, 533 U.S. 27, 40 (2001), 121 S.Ct. 2038, (quoting Payton v. New York, 445 U.S. 573, 590 (1980), 100 S.Ct. 1371).
[12]Florida v. Jardines, 132 S.Ct. 995 (S.Ct. 2012). (Certiorari granted).
[13]United States v. Jones, 565 U.S.——, n. 3, 132 S.Ct. 945, 950-951, n. 3, 181 L.Ed.2d 911 (2012).
[14]Silverman v. United States, 365 U. S. 505, 511.
[15]Oliver v. United States, 466 U.S., at 182, n. 12, 104 S.Ct. (1735).
[16]McKee v. Gratz, 260 U.S. 127, 136, 43 S.Ct. 16, 67 L.Ed. 167 (1922).
[17]Boyd v. United States, 116 U.S. 616, 626, 6 S.Ct. 524, 29 L.Ed. 746 (1886).
[18]California v. 5 Ciraolo, 476 U.S., at 213, 106 S.Ct. 1809.
[19]Jones v. United States,565 U.S., at ——,132 S.Ct., at 950.
[20]Kyllo v. United States, 533 U.S. 27, 121 S.Ct. 2038, 150 L.Ed.2d 94 (2001).
[21]Georgia v. Randolph, 547 U.S. 103, 111, 126 S.Ct. 1515, 164 L.Ed.2d 208 (2006).
[22]Florida v. Harris, 568 U.S. ——, 133 S.Ct. 1050, 1053-1054, 1056-1057, 185 L.Ed.2d 61 (2013).
[23]Brigham City v. Stuart, 547 U.S. 398, 403-404, 126 S.Ct. 1943, 164 L.Ed.2d 650 (2006).
[24]Tr. of Oral Arg. 57-58.
[25]State v. Cada, 129 Idaho 224, 233, 923 P.2d 469, 478 (App.1996).
[26]United States v. Johns, 469 U.S. 478, 482, 105 S.Ct. 881, 83 L.Ed.2d 890 (1985).
[27]United States v. Ventresca, 380 U.S. 102, 111, 85 S.Ct. 741, 13 L.Ed.2d 684 (1965).
[28]United States v. Johnston, 497 F.2d 397, 398 (C.A.9 1974).
[29]K. Brown et al.,苏格兰会议在1707年的记录:http://www. Rps. ac. uk/mss/1318/9.
[30]LP. Thomasson, Florida v. Jardines: Dogs, Katz, Tres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journal of the Missouri bar,9-11(2013):336-343.
[31]Joe Hernandez, Supreme Court Watch, American university Criminal Law Brief, no.1(2012):63-67.
[责任编辑:岳林海]
Jar dies Case and Fourth Amendment of United States
TANG Bin-bin
(School of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The Fourth Amendments of US guarantees the involved person not to be searched and seized unreasonably, which provides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due process in criminal action. The Jar dies case happened in Florida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ther the police dog’s sniffing in the front yard of the residence belongs to a search) once again causes an intense discussion. Through the trial and appeal, at last,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determined that the action belongs to an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the evidences are invalid. This sentence produces great influence to the analysis method based on “longing for the rights of privacy”, that is, a new analysis method taking “physical injuri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area” as means is added.
Key words:Jar dies case;the Fourth Amendments;illegal search;evidence void;rights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71.2;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1901(2016)01-0034-07
作者简介:唐彬彬(1992-),女,四川眉山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收稿日期: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