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代大学生就业权利的维护与保障研究
2016-06-28古啟玉
古啟玉
摘 要 国家以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以解决大学生就业与社会创新问题,然而,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也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践界的关注,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相关理论研究思路,探讨分析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论述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根据深入原因分析,从不同角度提出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权利保障 自主择业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根据相关大学生就业国内外最新研究理论,结合国内实践经验,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和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现有研究成果,了解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通过熟悉有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掌握了相关最新动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权工作,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途径和方式呈现了很多时代性新特点,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研究我国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1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1.1就业信息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就业信息的知情权应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全面,信息及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从而集合自身实际作出恰当地选择,避免盲目性。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要将自己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但是这些信息应当仅限于与求职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除非获得毕业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个人的隐私权。
1.2平等就业权与自主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基本的就业权利,也是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极易受到侵犯的权利,近年来就业中多种多样的歧视行为屡见不鲜,愈演愈烈。就业歧视影响了大学生公平的就业环境,使得部分大学生失去了发展机会,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应对称,具有双向选择权,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等内容享有知情和协商的权利。
2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现状探析
2.1就业信息知情权缺失
人才交流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遇到这种情况,部分求职的毕业生敢怒不敢言,就业信息“知情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2.2侵害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然而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仍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我们在调查者中发现已经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被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
3对策与建议
3.1提升就业管理水平
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脱离毕业生实际需求,收效甚微,要想提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必须顺应形势需要,改变片面追求就业率而忽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错误观念,立足实际,建立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把就业权益保障纳入课程体系,针对求职就业中的典型问题作专项辅导,增设毕业生就业维权的法律援助力量,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教育大学生运用正确的维权方式和途径,理性维权。
3.2完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要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开展户籍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大学生就业的户籍限制,加大毕业生在就业地域上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度。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市场机制,政府要发挥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引导功能,建立专门大学生就业信息管理机构,掌握失业或待业大学生的基本情况,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和培训机会,帮助其实现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发挥公办的和私营的劳动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其次,政府应打破限制毕业生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障碍,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确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和毕业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多向就业机制,使大学毕业生就业环境更加宽松。
3.3维护自身就业权利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保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法律意识。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善于通过仲裁诉讼维护权益,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远.最难就业季的“罗生门”[J].企业观察家,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