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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2016-02-08李晓鹏

中国应急救援 2016年4期
关键词:物证消防工作火灾事故

李晓鹏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李晓鹏

火灾调查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综合涵盖了法律、技术、政策、民生等多个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形势的稳定,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以来,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一直沿袭传统模式开展,难以取得较快发展和长足进步,本文对火灾事故调查中的难点问题深入进行了剖析和对策分析研究,以期逐步解决制约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瓶颈问题,并对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所裨益。

火灾事故调查 难点 对策

引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专门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对火灾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从而查明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厘清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当前的各项消防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能源不断被采用,广泛应用于科研、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火灾致灾因素增多,导致发生火灾几率增大,起火原因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也使火灾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更困难、更复杂、更严峻。尤其是近几年来,大面积、立体性、复杂性的火灾和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不断发生,使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面临着空前挑战。只有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研究火灾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依法查清火灾原因,划清火灾责任,使火灾责任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群众,总结经验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1火灾调查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起火原因认定经常需要依赖现场提取的物证材料,目前全国对火灾痕迹物证开展鉴定的专业机构还比较少。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距离较远、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愿意增加火灾调查成本,从而使很多火灾都没有进行物证鉴定,当地火灾调查人员就直接认定了起火原因。火灾调查是一门细致、复杂、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要求火灾调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目前,全国仅有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设立了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北京、福建、江苏、新疆、广西等省市级消防总队及大连、沈阳等支队依托一些科研机构也相继成立了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室,相比日益繁重的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当前专门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仍然显得数量不足。在消防部队的火灾调查队伍中,从事火灾调查的专门人才,除武警学院培养的专业火灾调查人员外,主要靠消防部队自己培养的火调干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火灾调查人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外,还要经过多年的实践锻炼。而且,随着年龄、职务、岗位等方面的调整变化,能长期留在火调一线的专门人员也逐年减少,由于新补充调整到火调岗位的人员缺乏扎实的火灾调查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偏低,火灾调查仅靠“师父带徒弟”的模式进行传帮带,所以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缺乏科学的判断,导致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准确。以北京消防总队为例,2016年度上半年从事专职火灾调查工作人员仅为88人,而2015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北京市共发生各类火灾事故3655起,造成42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5759.3393万元。一旦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因人员力量调度有限就显得捉襟见肘,不利于整体消防工作的推进与提高。

1.2起火原因认定不准确导致火灾复核、诉讼类案件逐年上升

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意识的增强,火灾复核、诉讼案件及因此产生的上访问题也不断增多,成了摆在公安消防机构面前的一道棘手问题。起火原因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火灾复核、诉讼案件的成败,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引起老百姓对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能力的质疑,进而直接影响到政府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火灾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是在火场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掌握有关火灾起火原因痕迹物证、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准确认定火灾起火原因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首要任务。火灾当事人之所以会对消防部门的起火原因产生质疑和不满,多数都是由于消防部门对火起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当事人对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不服,以及火灾调查人员没有对火灾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原因分析和解释所引起的,在败诉的案件中又多以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法律性文件内容缺失败诉的案件居多。因此,在火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收集有关火场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处的着火源、起火物等有关痕迹物证和有关人证的证言材料,绝不放过任何与火灾起火原因有关的蛛丝马迹,经过科学分析和验证,去伪存真,从火场的燃烧图形痕迹,相关物证确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仔细勘验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处的着火源,起火物、引火源,经专业火灾物证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鉴定结论后,综合全部的证据材料,形成系统完整的认定火灾起火原因的证据链条,为正确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以杜绝火灾起火原因的错误或不当认定。

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为: 一是对火灾现场保护不力,导致现场破坏严重,证据、痕迹保留有限;二是现场勘验不科学,证据收集不全面;三是对证据鉴定意识不强,痕迹物证鉴定不到位,主观判断较多,客观鉴定较少;四是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调查火灾现场的能力有待提高。分析上述原因,有些是能够避免或是能够改进的,比如说现场破坏问题,在火灾扑救和救援时加强火场指挥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在保证灭火扑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火灾现场。有的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需通过日后的努力逐步改善。像目前我国的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较少,鉴定时间较长,鉴定成本较高,致使一些火灾的痕迹物证得不到科学的鉴定结论,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从而使一些火灾起火原因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火灾起火原因认定的不准确。

1.3火灾损失统计不客观

火灾损失统计是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的消防工作,通过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可以研究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的规律,为制定修改国家法律法规和防火措施提供基础数据资料,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供第一手素材。目前,我国执行火灾等级分类制度,2007年通过的《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把火灾共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分类标准主要参照火灾中的亡人数、重伤人数以及直接财产损失等三项重要指标进行划分。2014年5月1日实施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火灾损失的范围,细化了火灾损失统计的分类,对于全面客观掌握当前火灾形势,研判应对火灾预防工作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

在日常火灾损失统计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使火灾统计结果与实际火灾损失之间产生较大差别。主观上,一些火灾发生地政府的领导由于“政绩论”的影响,认为火灾损失越大越影响其工作政绩,或者失火单位的从业者、管理者因为担心承担火灾事故责任故意压低损失数值或者隐瞒不报,人为降低或有意干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所以,一旦遇有这种情况,当地政府或当事人往往是对火灾损失压了又压,减了又减,最后导致火灾统计结果和实际火灾损失情况产生较大差别;客观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一些社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的价格水平各有不同,以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影响,导致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及物价产生不同,在统计过程中往往使火灾统计结果与火灾对当地产生的实际影响产生偏差,不能使火灾统计资料真实地反映当地实际灾害情况,进而影响到各项安全防火措施的推动和消防工作的宣传与教育,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数据支撑。

1.4火灾责任划分不清

在火灾调查中,不仅要查明造成火灾的客观因素,还要查清在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人为因素所起到的作用,包括人的思想、技术水平、单位建章立制、规章落实等因素对火灾的影响,以及上述各类因素相互间的关系。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体现了火灾调查的最终结果,划分火灾责任是为了使火灾责任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使人民群众受到教育,火灾中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承担火灾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个人行为与火灾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火灾损失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火灾中起到的作用,当事人应该承担的火灾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反党纪政纪四类。在分析认定火灾责任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查明火灾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当事人在火灾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该承担的责任。在现实火灾调查工作中,一方面由于火灾调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火灾事故责任的界定不准确,导致事故责任划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当地政府的人为干预,使火灾调查人员故意避重就轻地划分火灾责任,更有甚者故意错划火灾责任,亵渎法律的尊严。因此,各地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火灾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一是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二是火灾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三是火灾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四是火灾当事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过。通过火灾事故调查,切实使火灾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人民群众受到教育,消防工作得到推动。

1.5“两案”办理中重视程度不够

依法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以下简称“两案”),严格追究危害公共消防安全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公安消防部门重要的刑事司法职责,也是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手段。近3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累计立案侦办540起刑事案件,162人因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受到追究,另有360余名火灾事故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其他犯罪受到追究,对震慑消防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部分基层单位对“两案”重视不够,日常工作中组织办案力量匮乏,民警办案能力不足,各部门间办案协作机制不健全。因而,“两案”办理目前存在着立案率低、办结率低等问题,一些地方有案不立、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消防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惩戒,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由于基层消防部队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经验,加之对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抱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态度,执法意识不强,有的甚至不懂办案的具体程序,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直接影响了消防部门“两案”办理质量的提高,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2.针对火灾事故调查难点的对策

2.1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调查鉴定机构,深入开展火灾调查科研项目研究

我国大部分的起火原因认定之所以没有技术鉴定的支持,究其原因,除了当地领导和火灾调查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基本的现场勘验能力以外,还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很多地方距离公安部的4家消防科研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较远,提取物证送去鉴定,势必增加火灾事故调查的费用支出和调查时限,进而牵扯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当地火灾调查部门会避重就轻,故意简化调查程序,省去必要的勘验环节,直接出具了火灾调查结论;其二是根据消防科研所现有的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配备的数量,现在的鉴定能力已经基本达到饱和状态,不能承担更多的物证鉴定任务。因此,利用一些具备物证鉴定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更多的不同层次的火灾物证鉴定机构,针对不同等级的火灾事故类别分别进行物证鉴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缓解开展消防物证专门鉴定机构的工作压力,更加科学、合理、有序、健康地促进火灾调查工作。

当前,我国消防工作中火灾物证鉴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比如电气火灾物证鉴定技术,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液体助燃剂的鉴定,油脂、聚氨酯泡沫、硝化棉等热不稳定性物质的鉴定,有机、无机和气体爆炸物的物证鉴定工作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查明火灾起火原因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科技在发展,人类在进步,服务人类社会活动的各项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的应用日新月异,火灾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种类也随之更加复杂多样,这给火灾调查中物证鉴定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不断开展火灾调查科研项目的研究,提高分析、辨识火灾物证的能力,对于今后的火灾调查工作有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消防科研项目研究的投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针对性强的科研项目研究,消防部门要主动作为,定期制定研究课题,推动消防科研项目的创新,不断提高火灾调查的现实技术水平。

2.2加强对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办案准确性

火灾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离不开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包含了火灾动力学、燃烧学、痕迹识别技术、现场残留物鉴定技术、现场勘验技术、犯罪心理学、大数据应用等多个领域的先进技术的合成,培养一名技术过硬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锻炼过程。各地消防总队、支队虽说设立了火查处、火查科,也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人员从事火灾调查工作,但是,有些地方火调队伍流动性大,人员年龄结构有断层,火灾调查队伍不稳定的现状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结合当前火灾调查队伍的特点,首先,应该以理论学习培养为抓手,多渠道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火灾调查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提高火灾原因认定准确性;对此,在火灾调查人员严重缺乏,业务理论水平普遍偏低的现阶段,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调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火调人员进行岗位业务知识学习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以《火灾调查》、《中国消防手册》、《消防监督执法手册》、《火灾调查案例选编》等专业指导性较强的资料为基本学习材料,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对照前人调查勘验的成熟经验及成果,指导自身日常工作,不断拓展各种类型火灾的调查经验,丰富自身专业知识的积累。由于火灾调查工作涉及许多专业知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尽可能推荐火灾调查人员到有关科研院所进行相关专业的脱产理论学习,接触了解当前科技发展前沿的新技术、新材料,不断筑牢火灾调查基础理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推动火灾起火原因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合法、规范。 其次,火灾调查又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工作,火灾现场千变万化。如果单有理论知识,而不注重对火灾现场的分析研究,容易使主观因素占据主导,遗漏现场痕迹,直接影响火灾原因认定的准确性。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一些典型火灾调查案例的研讨学习,定期对火灾调查人员开展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并形成稳定的学习培训机制,做到互学、互助,共同提高。另外,通过抽调火调人员联合开展特殊类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火灾调查程序,以师傅带徒弟、交流学习等形式提高整体火调队伍的理论、实践水平。支队以上消防机构应组织火灾调查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火灾调查指导小组,针对亡人、高层、地下、化工、大型人员密集、宗教敏感场所、涉外人员或机构等容易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或纠纷的火灾现场,组织精干力量指导火灾现场调查,教学相长,共同提高,以补齐基层消防机构火灾调查的短板,提高基层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业务水平,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3不断提高火调人员法律责任意识,在起火原因认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责任认定及“两案”办理上下功夫

在我国,起火原因的分类有目前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火灾调查角度分为放火、失火和意外火灾三类;二是按照火灾统计角度分为放火、违反电器安装规定、违反电器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起规定、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玩火、自燃、其他、原因不明等十大类;三是按照火源种类分为明火、高温体、雷击、静电、短路、烟头等;四是按照形成方式分为人为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两种。因此,在具体认定每一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依照火灾调查程序(俗称“4431”程序)逐条逐项仔细摸排,认真分析,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从而得出科学合理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火灾损失是描述火灾的重要指标,是火灾统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分析揭示火灾规律重要依据之一,为我们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也给消防宣传、教育提供素材。为此,各级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务必增强责任意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好火灾损失统计上报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提供第一手的真实火灾资料。在分析认定火灾责任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首先应该查明火灾的真实情况,对火灾发生发展的经过要得到当事人、目击证人及一些技术监控资料的印证,各项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要务求客观、真实、依法依规。其次,在分析认定当事人的火灾责任时,应注意当事人行为与火灾的关系、当事人的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从而使违法行为人依法受到惩处。构成火灾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火灾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导致了火灾发生,或者当事人的行为使火灾现场存在火灾隐患,造成火灾的扩大。

在“两案”办理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法制等有关警种以及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发挥火灾调查工作对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能。在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判别上,要具体结合实际,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其主观方面四个方向入手,在罪与非罪,两类罪行的界限上做好判定,避免刑罚不当、量刑错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火灾事故,一律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不应立案的,要留存有关不予立案手续;对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关键环节,公安消防部门要提前征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对办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涉及“两案”的,要邀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规范办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守法定程序、条件和办案时限,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2.4切实做好火灾调查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发挥火灾调查工作对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是对消防工作成效的全面检验,通过对火灾事故的总结分析能够发现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找出日常防火工作的漏洞与不足,进而总结防火和灭火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同时,利用相关法律手段,促进消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但目前火灾调查结束后,基本上是一事一结案,火灾中暴露反映出的问题未能很好地总结剖析,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并形成规范性文件,在消防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律修改上进行改进完善。因而,火灾调查成果如何有效地转化到消防工作的实践中,推动消防工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成了我们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要做到火灾调查成果向日常消防工作的转化,针对性地改进当前消防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火灾事故的分析要全面、透彻、客观。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要认真调查起火场所概况、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以及防范措施,进而形成科学严谨的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在单位内部定期召开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分析会,总结特定地区的火灾规律、灾害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查漏补缺,具体指导当前的各项消防工作。其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将火灾调查的成果切实吸收并贯穿于今后的消防工作中。比如通过召开火灾现场会、防火工作例会,制作火灾案例分析宣传片在网络、电视、广播等平台长期占领宣传阵地,借力“119”宣传月、安全生产月、“3·15”维权活动等重要节点大力宣传推进消防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扩大消防工作的影响力,通过消防“七进”活动,让人民群众对当前消防形势家喻户晓,对日常消防安全措施能耳熟能详、熟知熟会,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的消防新格局。再次,加强政府部门督导考核力度。利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架构,定期分析研究辖区火灾形势,并将火灾调查工作纳入政府日常考核重要内容。针对火灾调查中暴露出的消防管理、技术措施、消防设备和火灾扑救中的具体问题,研究预防措施,将消防隐患整改内容纳入每年年初的消防工作计划,使火灾调查成果真正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切实为消防工作服务,尽量做到避免和减少同类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3.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跨越式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比重越来越大,人们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火灾起数和灾害损失也随之逐年呈上升态势,火灾调查工作任务必将越来越繁重。火灾事故调查作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公安消防机构只有不断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能力,针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科学分析研判新形势下的火灾调查工作,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然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正面临着诸多因素的考验,只有解决这些制约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瓶颈问题,才能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长足进步打下坚实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1号令)

[3]《中国消防手册》第八卷(火灾调查·消防刑事案件)公安部消防局编

[4]《消防监督执法手册》公安部消防局编

[5]《2007-2011年全国火灾调查案例选编》公安部消防局编

[6]《火灾原因调查案例集》(耿惠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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