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的案例研究*
2016-02-07张明志
张明志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的案例研究*
张明志
“供给侧改革”对政府的政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则是最主要的两大政策工具。本文首先对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两者之间进行协调的可能性进行了理论探讨。案例部分则对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搭配模式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日本属于结构主义控制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正逐渐将产业政策寓于竞争政策之中,大陆地区则是以产业政策为主,竞争政策为补漏性工具。最后,在借鉴日本与台湾地区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产业政策 竞争政策 搭配模式 反垄断
作者张明志,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
一、引言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两大重要政策工具。产业政策的兴起源于日本,而且也对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竞争政策则源于并盛于美国,这主要是由美国市场与政府相分离的观念所决定的。然而,二者并不能“独善其身”。面对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出现的一些垄断行为,单纯的产业政策无能为力,也因此引出了1975年《禁止垄断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竞争政策的兴起。而美国则在20世纪70至80年代和2007年前后出现过两次关于产业政策的大讨论,这些讨论都是基于当时的危机而产生的,比如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令美国经济进入“滞涨”阶段,2007年整个美国陷入次贷危机,2008年末又引发金融危机。所以,从现实来看,两种政策是需要相互搭配的,而经济体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都会使得这种搭配产生不同的类别、不同的模式。本文选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为研究对象,对其协调机制进行了总结,以期得到能对经济体产生良好促进作用的政策模式,从而为我国当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可行的政策调整思路。
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概念的界定
江小涓(1996)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制定的有特定产业指向的政策总和。该定义强调了“特定产业指向”这个定语,即产业政策应该是基于推动某一产业发展的小目标,进而推动整体经济发展的大目标的一类政策。史忠良(2005)对产业政策的理解更加宽泛,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将宏观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之中,对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产业技术、产业组织、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进行定向调控,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某种目标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这一政策含义将产业政策的调控目标初步细化为产业技术、产业组织、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四类,使得对产业政策的理解更加具体化。本文对产业政策的理解亦采取了史忠良的定义。
竞争政策则是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升而日益完善。莫塔(2006)将竞争政策定义为“一整套旨在确保市场竞争不以有害于社会的方式受到限制的政策和法律”。这里,莫塔对竞争受到限制的方式用了一个定语,即“有害于社会”。在他看来,某些对竞争的限制不一定有害于社会,即或许能够改善经济福利。
在莫塔看来,竞争政策的目标主要有总福利、消费者福利、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促进市场一体化、经济自由、反通货膨胀和公平公正七个方面,即在一般情况下,莫塔认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应该可以至少对这七个方面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有正向作用。比如消费者福利,面对一些合并案可能导致的垄断性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原因在于如果合并之后构成垄断,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后会侵蚀消费者福利(即消费者剩余),所以反垄断这一举动就是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构成。
图1:垄断情况下的效率损失图示
三、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的可能性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假如只有产业政策的存在,没有竞争政策,将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而这些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消费者的福利都是不利的。某些垄断性行业进入壁垒的持续存在将会导致资金流向被扶植的产业,导致该产业投资超过所需水平,产业过分庞大,从而引发产业结构失调,经济发展失衡。假如只有竞争政策的存在,没有产业政策,那么只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会导致垄断的发生,竞争政策最后也只会是南辕北辙。同时,还会限制规模效益作用的发生,产生资源浪费。
图2:单纯产业政策的经济作用
图3:单纯竞争政策的经济作用
所以,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需要共存,而共存便会需要一个协调机制,否则二者会产生冲突。原因在于,产业政策的目的是扶植某一产业发展壮大,或者令产业发展更加合理,但这些都借助了政府这个外力,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结果。而竞争政策目的则是尽可能让任何干扰市场有效竞争的力量减弱甚至消除,这其中便包括来自政府的力量。所以二者的作用力是相反的、是相互冲突的。
那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是否可以协调?答案是肯定的。不妨假定经济中存在一个最合适的垄断程度,在这种垄断程度下经济体是最富有效率的,这个最合适的垄断程度记为M0。同时,假定产业政策与垄断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竞争政策与垄断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为简单起见,以正向政策的数量代表政策的强度,N1表示产业政策的数量,N2表示竞争政策的数量。N=N1-N2表示净政策量,显然N越大,经济体垄断强度M便越大。用M=f(N)=f(N1,N2)来表示两政策的实施数量与垄断程度之间的函数关系。不失一般性,假定f(N1,N2)=aN1-bN2(a,b>0)。由如上假定,得出图4:
图4: 最佳净政策量与最佳垄断程度
如图4所示,一个最佳的净政策量N0对应着一个最佳垄断程度M0,那么对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搭配的数量组合(N1,N2)有多少个呢?不难可以得到下面的方程组:
当且仅当,两方程线性无关时,存在唯一解。即:
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案例研究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搭配模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具体的国情、地区情况不同,所以模式亦不同。而在国情中,经济的发展阶段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当一国或地区处于发达阶段时,其产业体系较为完整,产业布局较为合理,产业层次较为丰富,其产业政策从表面上来看应当会较弱,而竞争政策相对会更强。相反,当一国处于发展中阶段之时,产业各方面较为落后,甚至基础产业尚未发展起来,此时可能会更加需要产业政策的出台,而竞争政策相对会更弱。为体现这种差别,本文选取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为例来阐述在不同发展阶段下两政策的搭配模式。
1.日本模式——结构主义控制
日本的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之间增长率非常快,使得日本迅速成长为世界三大经济体之一,因此日本在此期间所实行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模式值得研究。
从70年代开始,伴随着经济逐渐恢复,日本开始改变产业政策实施的目标,由战略性政策转为辅助性政策(吴小丁,2006)。1970年,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发表了《7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简称“70年代指南”),其中列出了产业政策发展的几大目标:第一,提出产业政策转变为“指南政策”,即政府干预性程度应该降低;第二,追求的目标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为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第三,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严格禁止过度的政策介入和对产业的保护措施。由这三条可以看出,产业政策开始弱化。之后,《产业结构的长期指南》和《80年代通产政策指南》又相继出台。这些都反映出在70年代,日本面对经济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对产业政策采取了收敛式操作。
对应于产业政策的收敛,竞争政策开始扩张。伴随着1975年新的《禁止垄断法》的出台,日本成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作为日本《禁止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关。后续一系列竞争政策的实施有以下几大特征:其一,对垄断的控制属于美国式的结构主义控制,即对行业的集中度有着严格的控制,比如对垄断状态认定的规定,如果一年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或两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75%,即可认定为垄断;其二,恢复竞争的状态途径为转让一部分营业,而不是通过分割公司;其三,在一些特定领域对反垄断实行放松管制,比如1984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公共施工建设业中事业者团体诸活动的禁止垄断法方针》,即考虑到公共施工建设业的特殊性,而规定原则上不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吴小丁,2006)。
进入20世纪末,日本逐渐扭转了前一时期的颓势,经济开始复苏,又开始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率。在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基本放在了结构优化上。比如1999年通过了《产业振兴法》,这使得并购在没有股权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成为可能,但需要满足目标企业是本企业大小的五分之一或本公司已经拥有了目标企业2/3股权的条件,同时并购中还包括一些税收方面的激励。结构优化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产业进行细化,并且挖掘战略性新兴产业。2006年6月,由日本通产省拟定,内阁批准的新经济增长战略增加到包括燃料电池、家用信息电器、机器人、健康、清洁技术、商业支持服务等七个行业。在竞争政策方面重点放到了对公司经营的激励上面,刺激企业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提高竞争力。比如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其中就有关于国外企业并购日本本土企业条件的调整,之前要求必须用现金或者货币,修订后则允许使用股票(Risaburo Nezu,2007),这使得日本本土企业被收购的可能性变得更大。这种危机意识的出现,能够刺激企业更好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技术,进而提高公司的效益,从而免遭被收购的危险。又比如2006年修订的《商业法》规定,公司若持有附属公司股票的90%以上,那么可以在无需其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兼并它;企业对于和它存在有限制性协同效应的附属企业,可以在无需附属企业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它,大约有两百多个企业利用了这一法律框架和在这种法律框架下的金融激励制度。
总结来看,日本两种政策的搭配模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很典型的一个特点便是以结构控制为核心。在产业政策上,从早先的扶持战略性产业到后期的扶持新兴产业,都是从产业的结构完整性来考虑的,90年代在并购的管控上比较细致,也是为了让企业产生竞争意识,防止被兼并;而竞争政策则从抓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反映出来。所以,日本的这一模式可以标记为结构主义模式。
2.我国台湾地区模式——逐渐将竞争政策寓于产业政策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便实现了快速增长,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这与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密不可分。
台湾的产业政策一直以来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有三类。第一类,进口替代策略。所谓进口替代是指,在岛内产业发展比较弱小、难以与外来企业进行竞争时,采取关税壁垒等措施,限制进口,从而让岛内的需求大部分由岛内企业所满足。这种策略减小了竞争,促进了岛内企业的壮大。这一政策分别在1953-1959年和1971-1990年两个长时间段实施,对岛内企业发展,进而带动产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类,颁布实施《奖励投资条例》。该条例主要通过减税或免税等形式来刺激企业进行投资设厂,比如1960-1970十年中实施的对出口货物减免所得税、进口税、营业税,印花税全免(邹德发,2008)。该条例实施的跨度比较大,从1960-1980年都在延续实施。第三类,颁布实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新兴产业的出现和发展会带来新的工作形式,要求员工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同时起步阶段需要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否则关键技术的缺失将会令产业进展乏力。为刺激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台湾地区从1990年便开始实施《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内容包括了加强对研发和员工培训的功能性奖励,具体规定比如购置自动化设备用于研究发展的可作为投资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股东投资重要科技事业的可作为投资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等等(邹德发,2008)。
在竞争政策的实施方面,台湾自1980年开始起草《公平交易法》,但直到1990年才完成, 1992年开始实施并对经济起到约束作用。《公平交易法》总共7则49条,分别包括总则,独占、结合、联合行为,不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委员会,损害赔偿,罚则和附则(邓启惠,1997)。与日本类似,台湾同样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统合在一部法律当中,也使得《公平交易法》成为毫无疑问的“经济宪法”,配套以《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多层次转销管理办法》,以及界定特定市场及独占事业的公告等多个相关子法。对于《公平交易法》的司法情况,截至2001年11月底,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累计受理13723件左右,除刚刚开始实行《公平交易法》的第一年外,平均每年都会接到1000多件检举案件(毛德龙等,2011)。
台湾的《公平交易法》可以反映出台湾竞争政策的一些特点。一是在对公共事业的态度上,较之大陆会更加严厉。台湾《公平交易法》明文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事业有5年的除外规定(王艳宁,1994),即这些事业只有5年的时间可以享受《公平交易法》的豁免权;而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用事业的垄断则是一种承认的态度,可见台湾竞争政策的有效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类维护竞争的法律合二为一,使之成为维护市场竞争性环境的中流砥柱。
台湾两种政策的搭配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产业政策要占据主要以及重要位置,竞争政策比较少。台湾自50年代至80年代,基本上以产业政策为主,竞争政策较少,且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第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竞争政策渐渐浮出水面,并且逐渐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产业政策的强度逐渐减弱。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的经济增长率开始保持高位增长,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此时,台湾拟定并出台了《公平交易法》,提升了竞争政策的作用与地位。第三,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更具针对性,竞争政策则更具广泛性,并将竞争政策寓于产业政策之中。1999年,台湾通过《促进产业升级修正案》。按照“两大,两高,两低”原则确定了“新型策略性产业”概念,并以十年为期给予租税抵减,而且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产业使用范围,做必要调整。其中,在确定标准中,“两大”为市场进入障碍大和营收风险大。由此可见,该产业政策的实施对进入壁垒这一隐性的垄断因素进行了弱化,是一种竞争政策的表现。
表1 1999年“新型策略性产业”确定标准
3.我国大陆地区——产业政策为主线,竞争政策为补漏性工具
我国产业政策一词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86年,即在“七五 ”计划中提及。之后,产业政策便开始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在我国政府的各大文件中。产业政策,即国家针对某个单独产业发展现状的某些缺陷与不足、且单凭市场的力量扭转难度过大,而出台相关规定促进该产业弥补该缺陷与不足。这种缺陷与不足可以大体归为四种,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技术低下、产业组织效率低下、产业布局不平衡。由此,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组织、产业布局构成了产业政策调整的四大目标。1989年3月,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出台,标志着产业政策的实施开始走向规范。1994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我国第一份系统化的产业政策文件,对制定产业政策的原则、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和内容、产业政策的组织体系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定,使得产业政策在实施上有了一个提纲挈领式的文件。而1994年出台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则是我国政府唯一一个系统颁布的产业政策,也因此标志着我国的产业政策实施开始从一般层面上转到具体的产业上来。同一年,《家电工业产业政策》出台。1995年,《外商直接投资导向目录》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外资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这一目录在后来也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逐渐被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在其他具体产业的发展上,比较系统实施产业政策的行业有煤炭、钢铁、轮胎等,其余的产业政策则是以国务院一些决定、通知、意见及相关部委的规划文件为主,这些产业政策相关文件的实施都不同程度地对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通过初步总结,我国自1986年以来所实施的产业政策,共有136项。其中,从出台产业政策数量来看,2004-2009年是一个高峰期,其中2007年达到最高,为19项。
图5:我国产业政策各年份出台数目(1987-2013年)
表2 主要行业产业政策数量(1986-2013年) 单位:项
从行业来看,能源矿产的产业政策数量最多,达到45项,而服务业的最少,只有3项。再较为细致地划分,钢铁产业、汽车产业、家电工业都有比较系统的产业政策。
我国产业政策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推进产业渐进体系化。某些产业由于与经济的相关性很高,所以保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一个很重要的方法便是推进产业体系健全、合理。如2007年3月16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就非常明确地提出船舶工业发展所需要的三种能力——高新技术海军武器装备供给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并提出一个目标,即2010年基本形成结构布局合理、体制机制完善的军民结合型船舶工业体系,从而满足海军装备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第二,优先由市场来选择优势企业,然后对优势企业再进行扶持,实行“锦上添花”式策略,培育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竞争力强的企业。比如1994年出台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根据年产规模、销售量以及技术开发资金额度对汽车企业进行扶持,有效地促进了汽车行业的创新以及企业规模的扩大。
第三,在交易中使信息更加透明,促进交易价格更加符合产品本身的信息,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交易规模。比如在二手车市场中,由于逆向选择的问题,会造成市场萎靡不振甚至不复存在的局面。针对此种情况, 在2004年修订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做了一些规定,比如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促进了汽车质量信息的透明化及市场的扩大,并降低了逆向选择的可能性。
第四,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行业准入规则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比如2004年实施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实施的《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等,2007年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铝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实施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2010年实施的《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纯碱行业准入条件》。以2010年公布的《纯碱行业准入条件》为例,在生产企业布局上规定,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这一选址的规定可以盘活纯碱行业的生产效率并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而并非是无序、杂乱无章地随意设置。
第五,积极稳妥地引导外资转向规模偏弱、技术偏低、而市场需求量大的产业。比如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采矿业的第9个指导产业为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页岩气等能源的开发上落后于其他国家,而页岩气的前景好、开发价值大,且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又比如在食品制造业中,鼓励外商投资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开发、生产,这都和该行业的市场供需脱节有关。
在竞争政策的实施方面,我国最早一部保护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规范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又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使得竞争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竞争政策的实施力度越来越大,覆盖层面越来越广。2007年通过、2008年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是最新的竞争政策成果,该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性限制禁止,而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都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制约了产业政策可能造成的垄断性,标志着竞争政策的实施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表3 1997-2005年全国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个
我国大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搭配,很明显,产业政策盖过了竞争政策。产业政策的执行造就了一批规模性的企业集团,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等。这些企业都存在垄断的嫌疑,然而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去改善这种状况。2008年《反垄断法》的实施算是竞争政策一个比较大的进步。然而,条款的笼统性令其在实际中的规范作用常常存在很大局限性,比如近两年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3Q大战”,即奇虎360与腾讯QQ之间的争端。所以,竞争政策应该更加具体和精确。
五、结论和展望
通过梳理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的发展阶段,两类政策各有不同强度的侧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一般不会启用竞争政策,或者说竞争政策相对较弱、并不明显;而产业政策会占据主要的位置,对经济体的上升、复苏起到助推的作用。而当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竞争政策会渐渐浮出水面,甚至上升到较高层次的水平上,来规范经济发展。可见,搭配模式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上才出现的。
文中列举的三种搭配模式各有其独到之处:日本的结构主义模式,以控制结构为核心,令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目标一致,在产业结构合理化之后,经济体更加健康,所以发展速度更快;我国台湾地区将竞争政策寓于产业政策之中,令产业政策的副作用减弱,在市场化的基础上保护了岛内产业发展,也因此成就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大陆地区由于在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竞争政策尚未形成体系,而且执行力度及标准都还相对欠缺经验,所以竞争政策尚处于相对弱小的阶段,目前,产业政策还是占据了主要位置。对于我国大陆地区而言,目前最为紧要的应该是制定一系列的竞争政策执行标准,包括在反垄断领域某些网络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等等。执行标准的确定会令竞争政策更加有效、可行,从而也会为实现某种搭配模式、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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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秉昕)
A Case Study of Industry Polic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Coordination Mechanism
Zhang Mingzhi
Supply side reform policy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government service. Meanwhile,industrial polic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are the two main tools. First,this paper defines theconcept of industry polic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and then carries on the coordination theory and discusses the possibility. As to case study, China mainland, Taiwan and Japan are given. It is found that Japan belongs to the structuralism control mode; Taiwan is going on a road which gradually puts industrial policy into competition policy; In China mainland, industrial policy is the main tool while competition policy is auxillary tool.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drawing lessons from Japan and Taiwan and combining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given.
industrial policy;competition policy;coordination mechanism;anti-monopoly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素价格上涨与环境规制趋紧下的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路径研究”(14BJY08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有效性及协调机制研究”(714731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