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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法律的阶级性问题的探析

2016-02-06黄彦波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阶级性意志利益

黄彦波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阶级性问题的探析

黄彦波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建制的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关于现阶段我国法律的阶级性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对法律的阶级性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我们更好理解及明确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阶级性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法律的本质出发,通过分析我国法律的性质以及作用并结合现阶段我国法治情况来论述我国法的阶级性问题。

法律本质;阶级性;法治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个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议题—“现阶段我国法律的阶级性问题”再度掀起热议之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就我个人而言,根据现阶段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律的阶级性依然存在,并且会长期存在。

一、我国法律的本质

列宁曾指出“法律怎么定义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即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层的意志的象征。”由此可见,我们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先驱认为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统治阶级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并使其为之服务,但也要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以及阶级斗争形势。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象征,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服务的。但法律却是离不开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代表着剥削者们的利益。正如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写到“资本家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而在社会主义下,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劳动人民,无产阶级作为领导阶层,无产阶级代表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从根本上来讲只能是广大劳动人民共同意志的代表。

二、我国社会法律的性质

在当代无产阶级仍然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时下我国的无产阶级是指维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维护祖国统一的所有人民群众以及相关团体。在现阶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的性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一方面,我国法律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我国在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经济仍能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加快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逐步建成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另一方面,用法律来约束权利,真正做到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即无产阶级意志的反映。

三、我国法律的作用

我国法律具有很强的规范作用。诸如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它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统治的手段,兼具民主与专政双重性质。在我国法律的执行主要是依靠其强制力,国家暴力机关是它背后的力量,以此确保工人阶级的领导。同时,在我国法律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法律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充分享有言论自由、人身平等、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尽可能使社会民主化。但我国法律不放弃专政手段的使用。特别使那些企图分裂国家和损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分子,如不法分子制造的藏独事件、疆独分子的715事件、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等,他们打砸、枪杀、引爆,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置国家的利益于度外。最终法网层层,密而不露,那些不法分子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给国家和人民以满意的答卷。

四、我国法治建设

如今我国越来越注重法律建设,把我国建设成法治中国,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使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权力得到充分保护。也只有在共产党这个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凝聚组织力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广大人民和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具有阶级性。

对于我国现阶段法律是否有阶级性?我国是否还有阶级存在?广大人民群众是统治阶级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不言而喻了。

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时下它只不过不为少数人掌握并为少数人服务,而是被广大人民和无产阶级掌握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兼具阶级性与人民性双重性质。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全面进行“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作为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不断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在中国共产的领导下,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在朝着“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大步迈进。这正是我国现阶段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的最好体现。因此,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阶级性仍然存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1]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交出版社,201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D920.0

A

2095-4379-(2016)04-0204-01

黄彦波(1990-),男,河南三门峡人,兰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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