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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对比探究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立法

王 迪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对比探究

王迪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并不明确。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方法有准正和认领两种,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和对比不同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变迁,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保护措施,为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

一、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非婚姻关系,婚姻之外所生的子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等,都是非婚生子女。

早期的历史上,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国,均遭受歧视与虐待。英国普通法最初称私生子为“无亲之子”。早期的美国对非婚生子女同样冷酷无情。这种歧视和虐待非婚生子女的思想一直传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很不公平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这个时期非婚生子女得到了有限的承认。1926年英国颁布的《准正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0世纪以来,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受到了较为充分的承认,尤其是60年代以后伴随着人权思想的觉醒,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逐渐被认可。此时最主要的一个表现是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益的平等原则。德国、英国在1969年,均有了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平等或接近平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但改善的程度,平等的范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限制。

二、世界各国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法律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他自己的子女,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自愿认领,强制认领两种。

(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认领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如《日本民法典》第781条第2款规定,“认领也可以通过遗嘱实行。”

自愿认领的方式有六种。一是登记认领,认领人必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者以遗嘱方式认领。二是公证认领,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第三是事实认领,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四是符合情形的法定形式的认领,如《法国民法典》第335条规定:“认领除载入出生证明外,还须以出生证书为证”。五是向身份管理官员声明或遗嘱申请,瑞士采用此制。六是向少年儿童救助部门的申请认领或公证。

(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生父母认领的方式。

关于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采取强制认领的立法主要是北欧及德国。法国、德国、秘鲁等国家规定为非婚生子女本人;瑞士规定生母为请求权人;意大利规定“在准许认领的情况下,可以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可见,上述国家立法规定请求权人的范围不仅限于子女,还包括父母和直系卑亲属。

三、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现状及立法

我国的婚姻法中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条文。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体系,在宪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关于如何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亲属立法的进步为宗旨不断努力,把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有机结合起来,彰显法治与人情。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存在着歧视,有些生父母推卸责任,不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严重损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应综合考量社会实际情况,审慎立法。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首先取消非婚生子女的和婚生子女的划分,统称为亲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问题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问题,立法者应当从现实出发,逐步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实现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如《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细化为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可以由其生父认领,但须征得其生母的同意。已成年的子女,非经其本人同意,不得认领。”只有这样,当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时,才真正的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建立起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综上所述,设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法律反映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保护合法婚姻的有效措施。所以我建议,在借鉴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国情,尽快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参考文献]

[1]于静.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85-186.

[2]王丽萍.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初探[J].法学家,1997(3).

作者简介:王迪(1995-),女,汉族,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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