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合组织区域反恐立法的正当性基础问题研究

2016-11-21邹叶舟周全

商情 2016年39期
关键词:立法

邹叶舟周全

【摘要】自上合组织成立以来,以中国为首的创始缔约国一直致力于组织内部各国反恐立法的推进和完善,在各成员国的不懈努力下,上合组织已经基本形成一套完备的反恐法律体系。法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保障法律生效的两个基本原则,上合组织这种区域性组织的立法活动是否具有国际立法的正当性,仍值得探究。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究上合组织反恐立法的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上合组织;区域反恐;立法

一、上合组织反恐立法的理论基础

区域联合反恐的理论基础源自“国际制度理论”,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约翰.鲁杰提出,他在自己的《多边主义》一书中提出了许多指导战后国际关系和外交事务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国家在相处中应当遵循一系列善意的、可预测的法规、计划等。史蒂芬.克拉斯纳继承了这一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只要存在政治体系,就存在国际体制,这是未来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哪怕在大国争霸的战争时期,国际体制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基欧汉和斯坦恩继承了国际机制理论,并加入了新自由主义观点。他们认为当前各个主权国家都在最大限度地追求世界范围内的话语权和国家利益,在这种利益导向下,国际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在某些利益可妥协的领域产生,一旦触及到根本利益,国际机制的作用将完全丧失。这一学说力图平衡超级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利益支点,有其合理之处,其中对各国利益的分析尤为经典,新自由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认为:主权国家间的国际行为都具有自私性,当各国存在利益冲突时,能解决冲突的方法有很多中,其中武力是代价最高的,和平谈判是代价最小的。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主权国家,在面对使其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建立一个长效合作机制来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在当前高度互动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多国之间建立区域联合组织共同实现某一目标成为主流,而新自由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为国家的联合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上合组织反恐的法律基础

区域国家联合组建区域性国际组织最早起源于经济方面的合作,随着国家交往程度的加深,区域性国际组织承担的职能越加丰富。1945年颁布的《联合国宪章》在条约中明确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宪章的任何缔约国,不排除旨在处理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而适宜于区域行动的事项的区域协定或者区域机构的存在,但此类国际性区域机构的设立宗旨及章程,应当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相符。以上条约实际上默许了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宪章》的法条仅仅使用了“区域机关”、“区域行动”等多种表达方式,没有用统一的词汇对区域性国际组织进行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区域性国际组织应当有三个特征:首先是地缘性,即区域组织的成员国应当具有地域相近或者其活动限于特定范围,其次是组织的稳定性,即区域性国际组织应当依照确定有效的章程进行活动,以保障组织日常运行能够稳定进行,其三是组织应当涵盖成员国的广泛共同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包括军事目标的合作,但以单纯的军事合作为目的组建的组织不能定义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冷战”时期的北约和华约组织,基于其军事合作的目的,只能称其为军事集团。

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法性还在于其设定章程,国际组织的设定由各成员国政府缔结协议,这些协议统称为国际组织的组成条约。《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文件,也是整个组织运行的基本章程。在反恐方面,宪章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包括宣示性的条款,如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宗旨和任务包括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成员国应当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认真履行合作组织框架内设定的各项反恐义务,加强地区安全与信任,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及其他威胁组织区域和平的跨国犯罪活动;又包括组织内部各个机构、各成员国在进行反恐活动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活动规则等具体制度。

三、上合组织反恐立法的现实基础

中亚地区是世界上民族成分最为复杂的地区之一,从苏联分立后,中亚国家为恢复经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私有制改革、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改革等,企图将苏联遗留下来的计划经济改造成市场经济。经济的改革往往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宗教激进主义运动。伴随着苏联社会主义的一夜倒台,许多民众开始陷入漫长的信仰危机,此时阿拉伯世界的宗教矛盾开始蔓延进入中亚国家,包括伊朗境内的“伊斯兰革命”以及土耳其的“突厥主义”,他们借用混乱的社会秩序,煽动民族仇恨,点燃宗教冲突。为了寻求自己政治上的诉求,这些恐怖分子开始组织大规模的“洗脑”和“圣战”运动,为恐怖主义的滋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俗称“三股势力”,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三股势力”本身没有太大差别,他们以宗教主义为旗帜,宣扬“民族独立”,通过歪曲制造极端言论蛊惑民众,进而满足自身的政治需求。为吸引来自国际社会的关注,这些恐怖分子往往通过制造骇人听闻的恐怖事件吸引注意,进而提出政治主张,满足政治野心。中亚地区陷入混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大国插手,中亚基于其重要的地缘位置,成为多股国际势力眼红的对象,以美国为首的强权政治代表,时常打着维护地区和平的旗号,在中西亚一些地区和国家建立军事基地,中国与俄罗斯作为军事强国,自然不会任由美国将军事力量部署到自己国家周边,建立上海合作组织,也是基于政治的需要。

上合组织区域反恐立法具有理论、法律、现实等多方面的正当性,应当继续加强上合组织内部以及上合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反恐方面军事演习与法律融合步伐,深入打击恐怖主义势力,维护亚洲地区和平。

参考文献:

[1]李熙然.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2]陶香宇.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反恐法律机制研究[D].新疆大学,2013

[3]吴梦雨.上合组织框架下中国与中亚地区反恐安全合作的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

猜你喜欢

立法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和思路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
手机对高职生的不良影响及解决办法
浅析如何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与完善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