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6-02-05问瑞琪
问瑞琪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问瑞琪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的舶来品,虽然具有优势,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却不尽人意,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优势,实践中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理论优势;实践问题;完善
在展开社区矫正制度的讨论之前,首先必须明晰的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学术界历来争论不休,大致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笔者在此不去评述双方观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下的定义,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概念中我们就能分析出社区矫正相比与监禁矫正具有的诸多好处:对于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刑法执行完毕后回归社会,提供了正常的社会环境,使其避免了监狱中的交叉感染,有机会获得社会的帮助,并且感受到社区的温暖,从而放弃再次犯罪的念头;对于社区而言,社区矫正缓和社区内的矛盾,促使社区更加团结,有利于和谐社区建设,通过对犯罪人的矫正,有利于加强社区的自治能力,也有利于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而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司法力量办理大案要案,实现司法的最大效益,也有利于调整我国的重刑结构,实现行刑的人道主义,从而促进我国的司法文明建设。
从上文的分析中,似乎社区矫正对于各个主体全然是好处,在我国大力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其大规模的实施应该是迫在眉睫,以彰显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社区矫正制度并非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而是西方的舶来品,正如朱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所给予我们的启迪一样,法律必须考虑当地的社会背景以及当地的风土人情,否则好的法律,民众也会想法设法的去规避它。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出现了异化,使得其优点尽失,现阐述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首先在于社区矫正判决的作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社区矫正得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在实践中法院的权力远大于司法局的权力,而法院的判决也常在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之前已经写好,因此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权即为虚设,从而使得一些对邻里危害较大的犯罪人回归社会,极易引发新的犯罪,丧失了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其次社区矫正的监管方面。许多基层的司法所一般为两人,一个所长和一个公益律师,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而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又较多,用于监管的科学设备不能完全到位,这就导致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常为虚管、脱管;再次社区矫正的教育作用微乎其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被监管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和教育,但因为司法所人手的限制,以及中国人重视后期解决轻视预防教育的观念,实践中只要被矫正对象不离开他所居住的县即为自由民,并没有任何的教育措施或者矫正方案,甚至于矫正思想汇报也是在网上抄的雷同样本。最后,社区矫正的落实不到位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在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谓天经地义,如果一个人犯罪之后走走形式的过程,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往往会让受害者以及普通公民心里失衡,产生对司法的疑问,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甚至选择私力救济。
综上,虽然社区矫正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却不甚理想,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提高司法局的行政地位,使其对法院判决社区矫正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使得其对法院的判决起到监督作用,并且引入审前评估担保制度,由犯罪人的单位或者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担保,减少滥用社区矫正的案例。
二、给司法局增派人手,落实监管教育责任,当被监管者再次犯罪时,追究监管者的责任,除非其举证确实尽到监管责任。
三、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努力消除公民的重刑主义思想,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也使得犯罪人受到了惩罚,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的的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
总之,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些许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抛弃该制度,而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将其改造利用,克服其缺陷,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在我国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一定会有用武之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促使我国司法文明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汤道刚.社区矫正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4]赵秉志.社区矫正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问瑞琪(1995-),男,汉族,山西临县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