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
2016-02-05高宇凡
高宇凡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
高宇凡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网络技术的普及,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利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普惠金融更是合乎大众之需求,顺应时代之潮流,P2P网贷平台应运而生。从2007年至今,我国P2P网络借贷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显出众多问题:监管主体和地位不明确,运营底线无从考量,风险管控没有标准,平台发展的稳定性亟待加强。本文针对以上P2P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
P2P网络借贷,最早源于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创建的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通过开展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机制,帮助解决贫困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2005年3月英国4个年轻人创办了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在上海上线运营。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P2P借贷市场开始迎来自己的春天,各地网贷平台就雨后春笋般涌现,交易额也在以每年数倍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P2P借贷平台共3657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924家,较去年同期增长74.1%,全年累计交易规模约为9750亿元,较去年增长三倍。
然而,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问题平台共1733家,近乎过亿的交易规模,却因为一次次负面事件的发生,向国家和社会敲响了警钟。P2P的风险,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一一指出。有专家认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有资金有限,很难满足众多借款者与投资者的需求,如何实现平台的补偿成本,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最大问题①。在部分专家们看来P2P网络借贷使借款者信息曝露在潜在投资者甚至整个互联网中,不利于借款者隐私的保护②。国内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部分网贷平台以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进行不规范经营,这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专家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放贷,贷款用途很难核实,借款者可能将借入的资金投资到高风险领域,影响金融稳定。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下发,标志着我国网络借贷进入正式监管时代。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监管空位
在《办法》下发之前,对于网络借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办法》中所指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借贷,即P2P网贷,其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范。网贷平台是依法成立的以互联网为纽带,向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组织,其在本质上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其已存在明显的违法边际。针对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P2P网贷市场准入的资质等条件限制。
P2P网贷按照操作模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即保证金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对于保证本金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情况下平台承诺当借款者违约时先行垫付本金的行为,实际上从事了担保业务,这与《办法》中规定的信息搜集、公布等中介作用以及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是不相符合的。对于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第三方先将资金放贷给资金需求者,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的借贷行为并没有通过借贷双方直接完成交易,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民间金融机构,这与其本身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相悖的。
(二)平台运营风险
如《办法》所指,P2P网贷在本质上属于信息中介组织,其在本质上应当从事与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相关的业务类型,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多数网贷平台在运营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这些风险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网贷平台引发的风险,二是借款人存在的风险。
在运作过程中,监管往往缺少相应指标红线硬性规定,平台本身在维系运作和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逾越各种硬性规定;投资人将资金存入平台指定的中间账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都是通过中间账户的相关操作来进行。第三方机构一般只允许P2P网贷平台和个人开户,而不承担监管责任,因此账户资金的支配权仍属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可能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或是跑路,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也对平台的风险管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P2P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直接借贷交易的,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依靠借款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风险审核,借款者很可能提供虚假身份融资或是提供虚假的资金用途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领域,骗取投资者的资金③。借款过程中,借款人故意隐瞒不利信息,甚至为了诈骗等不法原因,虚构借款资料,提供虚假身份,而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资料的审核又缺失完善的检测体系,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
(三)自律管控缺失
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组织,P2P网络借贷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普惠金融计划的倡导,更为P2P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大势环境。新兴事物的发展总是需要一个前赴后继的过程。目前,整个P2P市场自律监管缺失,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由于行业内部并不能向银行业一样存在严谨的监管标准和制度保障,尤其是资源共享和个人资信方面的信息互通,这种情况放大了网络借贷的不稳定性,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的阻碍。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举措
(一)确立监管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该项原则坚持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以行业监管为主,国家监管为辅。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对P2P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④。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明确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主体是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的首要任务,使监管机构做到各尽其职,避免重复监管,是当下的应选之策。美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指导方针,主要监管机构为SEC、美国审计署、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中SEC是网络借贷的核心监管机构。在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方面,美国坚持明确的分工责任:SEC和州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保护,重点监管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产品服务的相关法律个监管条例,及时纠正P2P平台的错误,审计署负责对网络借贷进行研究分析,做出相应的监管决策。根据《办法》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P2P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P2P作为信息中介组织,对其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除了银监会之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信部负责对网贷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对互联网安全进行监管,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进行监管。在中央与地方分工上,要求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三)加强行业监管,引入信息共享
英国的网贷行业监管性较强,P2P行业协会在规范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运营资本金要求、客户资金隔离制度、平台规制清晰、公平处理投诉、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尤其重视P2P网贷平台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在2014年3月公告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制》,其核心内容就是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行业内完善的征信系统,为平台的业务开展保驾护航。我国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使行业在保证高速发展的前提下,提升平台发展的健康稳定性,成了众多网贷平台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行业自律监管的有效性,能够从本源上管控风险,降低风险标准。同时,行业自律监管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征信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有利于建立行业内资源共享,构建完善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结语
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市场和潜力,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混乱,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随着《办法》的出台,相信,在2016年里,我国P2P行业会度过自己的危机,迎来自己真正健康发展的春天。
[注释]
①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
②王艳,陈小辉,邢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
③金琳琳.P2P网络借贷监管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5.
④金融行业网,2015-12-28.
作者简介:高宇凡(1987-),男,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