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2016-02-05王雅伦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本文是武警学院重大预研项目《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王雅伦
武警学院研究生部,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我国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支重要力量组成,其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是国家行政问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该制度构成要素的特点,指出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规范的建设、制度实施过程的规范、问责氛围的营建等方面探究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
在全国大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背景下,严格落实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坚持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履职不严、工作不力、效率不高,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发生执法过错及其他问题,从而给公安边防部队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①。
(二)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1.问责主体
(1)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同体问责主体。在公安机关中,对边防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内部问责,特指上级边防机关对下级边防机关,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对下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本级公安边防机关对其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进行队伍管理及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均属同体问责的主要内容。
(2)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异体问责主体。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异体问责,其问责主体主要来源于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
2.问责对象
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对象,即指在公安系统内部从事边防管理和边防检查等业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
3.问责范围
随着我国问责制的深入发展,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范围也日渐宽泛,对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更多方面的监督问责,不仅停留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等层面,还包含了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的损失责任和干群关系处理方面的责任承担。
2.4.1 轻度与中重度BPD两组间资料单因素分析结果 比较轻度及中重度BPD两组患儿的临床资料,结果显示,小于胎龄儿、NRDS、呼吸机相关性肺炎、NEC、机械通气使用率及使用时间、吸氧时间在轻度BPD组和中重度BPD组中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6~8。
二、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较低、内容模糊、针对性弱、适用范围不全等普遍性问题,这些问题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中同样存在。
1.问责规范不健全,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在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的现象:首先,问责法律规范严重缺失,直接导致问责制稳定性不足;其次,现有依据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强;再次,规定分散、不系统,极易造成执行滞后;最后,与边防部队结合不够紧密,缺乏针对性。
2.问责主体存在模糊性,缺少明确的问责范围界定
公安现役部队既是部队,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此具有双重身份的问责主体,在具体追究行政责任时,由于追责主体的多元化,使得问责工作操作空间大,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不利于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迫切需要可操作性强的实体法性质的规范文件对此加以明确。
(二)制度实施过程混乱
1.问责内容不够完整,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不到位
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责任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行政问责的范围及其涉及的具体内容仍是限制公安边防部队追究领导责任的主要因素。
(1)问责对象认定不明。在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却往往存在偏颇。是否严格遵照问责规定,直接针对具有相应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中因其决策不当或者失误,给国家、部队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象进行问责。
(2)问责范围略显局限。主要体现为:第一,在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存在着,侧重有过问责,忽略无为问责、绩效问责的现象。第二,在边防部队历来的实践基础上,也已形成了重权责明晰问责、轻权责不明问责的失衡现象。
2.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影响问责工作的实施成效
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是问责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问责后的监督包括公众的反应、问责的效果、经验的总结等环节均存在缺失,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边防部队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中尚未建立。实践中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激励,容易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政绩观。
三、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的思路
(一)完善问责制的规范建设
1.加强问责立法
首先,应当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的问责立法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确保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在统摄全局的基础上,兼顾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行政问责制建设;进一步细化问责内容,明确问责对象,规范问责程序,为落实问责措施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涉及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层面的立法暂时还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规制,但是在公安部的立法范围内,以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建设。
其次,要在重视公安现役部队的实际前提下,充分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现实情况,结合领导干部在具体行政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出台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具体规范。
2.明确问责主体
为实现从法律依据方面完善公安边防部队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制,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发生何种性质的案件事故,应该依法限定由哪一主体来实施问责,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问责落实到人。为此,需要强化公安边防部队系统内部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监督立法工作,明确上级边防机关、上级公安边防业务部门等对其所属下级机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问责监督的相关法律规范。
3.规范问责程序
通过法律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并充分结合边防部队所在地区、所属单位、所在部门的实际,加强问责制度体系化建设,进一步为明确问责职责,严肃问责纪律,落实问责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建立健全问责工作与纪检监督、组织奖惩、纪律处分、干部人事等工作协调统一和联动协作的一体化问责体系,不断明确具体和完备的问责程序,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做到以程序来规范制度,以制度来管理干部。比如在规范认定责任的程序时,要明确列出重大决策失误的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以便分别追究相应责任,由指定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完善问责制的实施环节
1.拓展问责内容
公安边防部队在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中,应当将治标与治本工作相结合,重在治本。首先,通过问责制的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并做到及时纠正显性的不良作风和错误行为,来进一步主动深挖隐藏在问题背后的隐性诱因,使深层次的作风问题得到有效根治,借以警示全体领导干部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确保问责制有效落实。其次,严格区分问责情形的设定与实行,明确不同案件性质下的不同情形等级,做到对症下药。最后,正确处理问责与预防的关系,关口前移。积极树立抓早抓小的意识,将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最终全面提高问责水平和问责效果。
2.注重教育监督
公安边防部队的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不应采取疾风暴雨式,而要融入经常,贯穿于日常,落实于平常。注重加强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常态监督,做到小责轻问、大责重问、有责必问,这样既能起到常提醒、常警示的作用,也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具体工作中,既要注重对重大问题的问责,也要注重对苗头、倾向性问题的问责,既要注重对违法违纪干部的问责,也要注重对心存侥幸干部的问责,始终保持对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和连续监督。同时,还要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问责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保证官兵工作在状态、作风不失态。
[注释]
①蔡月琴.论公安行政问责的法律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8-10-30.
[参考文献]
[1]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J].社会科学家,2004(3).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
[3]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
作者简介:王雅伦(1991-),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武警学院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0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