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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016-02-05

山西青年 2016年13期
关键词:思想文化

班 昭 刘 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班昭*刘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中华法系和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儒家思想更是贯穿中国发展史,对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春秋决狱起,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直至唐律“一乎准礼”“礼法合一”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本文将按时代发展分三部分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进程以及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制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制;儒家化;思想文化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指将儒家的精神思想融入社会法律法令之中,即通过“引礼入法”,让儒家思想作为基本原则,用来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中国法律儒家化起源于西汉春秋决狱时期,董仲舒等人发起法律儒家化运动,后历经近千年,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张晋藩教授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最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综上,我在这里分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三个阶段来论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两汉“引礼入法”

两汉初期,经历过秦朝严苛的制度和长期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百废待兴,汉朝统治者采取“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以恢复国民经济。但宽松的政策同时带来诸多隐患,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使社会思想更加稳定,儒家思想被推向历史的主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确立后,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学领域渗透。

在立法上,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教罚相融互补。并且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作为立法的根据,确立了“三纲五常”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制度上,又提出“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依据,把儒家思想作为判决的最高标准,赋予儒家经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在适用原则上,更是提出尊老怜幼原则、亲属相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体现统治者所谓的“仁政”。这样逐步“引礼入法”,初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主导地位。

(二)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发展——魏晋南北朝“礼法相融”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文化交流频繁,南北逐渐实现了文化大融合,儒家化思想也开始更加深层次地向法学领域渗透。

这一时期的深层次渗透,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具体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等。“八议”之法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封建统治阶级的八类贵族(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犯罪时,不交由一般司法机关审判,须由最高统治者裁决,根据其身份定刑。“官当”制度则指贵族阶级犯罪时可以用自身官职爵位、钱财俸禄等来抵罪。“八议”与“官当”制度都赋予了封建贵族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进一步维护了封建特权阶级的利益,体现出儒家思想中“亲亲”“尊尊”的“礼”制。“准五服以治罪”更是“亲亲”的典型体现,根据亲属之间的亲密关系来定罪量刑,强调了家族内部亲疏等级关系,体现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以严刑律法来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提高司法的权威性。魏晋时期多方位的立法将法律儒家化进程推进了一大步,初步实现了“礼法相融”。

(三)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隋唐“礼法合一”

至隋唐,隋文帝颁布《开皇律》使儒家化法律在法典形式方面基本定型,并且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特权阶层利益。而目睹隋朝灭亡的唐代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修改律法,为唐代文化盛世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唐代法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主要特点,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提出“一乎准礼”,即完全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断标准,以伦理纲常作为立法依据和定罪量刑的根据。这使唐律成为儒家思想法典化的经典,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同时,中国形成了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一乎准礼”也成为中华传统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两千年来,儒家思想深深地烙印在中华民族思想文化的脉搏上,对中国社会发展影响至深。自两汉以来,法律儒家化的一步步发展,也对中华法制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方面,在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树立了立法指导思想,确立了“八议”“官当”等一系列法律基本原则,培养了儒家司法队伍。通过“礼法合流”“德礼并用”等法律思想的确定,使儒家思想与法律思想相互融合,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儒家思想的法律体系,大大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地位,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儒家化其封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长期维持社会的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外交流的扩大,社会制度的变革,小农经济的瓦解,具有封建稳定性的儒家化法律反而不利于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变革,成为法制近代化发展的一大阻力。

在现代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以史为鉴。借鉴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做到西为中用,古为今用,形成一套传统思想道德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文化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符合当代社会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推动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

[2]张晋潘.《中国法制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霍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M].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

[4]姜军,孙镇平.《中国伦理化法律的思考》[M].华文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班昭,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刘昶,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1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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