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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016-02-04李俊清

山西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网络媒体

孙 超 李俊清

1.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2.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孙超1*李俊清2*1

1.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2.信阳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摘要:目前,处于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网络媒体的应用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对不同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尤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司法审判过程及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存在对司法审判不同程度的干预,导致法院、法官等的独立性失衡。本文主要对网络媒体呼吁的必要性、受限性以及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的建构予以论述,实现两者权力的合理行使。

关键词:网络媒体;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突飞猛进,很快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普及。公民通过互联网了解中国乃至世界的时事新闻以及相关的社会、法律等问题。而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公民了解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特别是涉及司法审判的有关问题——涉及被告人的地位及家庭背景等——予以高度关注,引起广泛地社会舆论,从而给司法审判机关及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是,从理论与经验方面来看,任何权利的行使都离不开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司法审判是行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对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司法审判过程及结果有其正当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渐程中,司法审判机关及法官要准确、理性的对待网络媒体的呼吁,依据个人的良知,严格遵循法律至上和经验法则,保证司法审判的有效实施,最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实现司法正义的目标。

一、网络媒体呼吁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

第一,至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我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明确的规定,即内外相统一的监督模式。内部监督的主要规定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可以称为级别监督,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①;而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人大监督、党政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公众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等。由于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存在“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导致国家权力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不能彻底实施,从而出现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可能比国家权力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更强。在网络时代,媒体对某些案件的审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的呼吁能够及时的扩大传播范围,引起公众对该类案件事实予以高度关注,对法院及法官产生积极作用的压力,促使他们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真正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另外,在实践中,不少案件通过网络媒体的呼吁得到公正的解决。譬如辽宁沈阳的“刘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

第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的腐败现象。我们经常说“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而具体到司法审判,就体现在司法权的运用。法院拥有对被告人作出是否有罪无罪判决的权力,也就是说掌握着是否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权利的决定权。如果法院滥用司法权,公民会对法院失去信任,会对法律失去信仰。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1]网络媒体的呼吁能够促进司法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以阻止腐败现象的出现,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且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警醒,可以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防止人为的干预司法,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网络媒体新闻自由的需要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作为这一权利的延伸,网络媒体也可以行使新闻自由权。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介和公民报道或获取消息、发表意见的自由权。”[2]也就是说网络媒体和公民对新闻事实能够自由的发表意见和传播的权利。尤其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体现。网络媒体的呼吁可以使公民对司法审判的事实发表意见,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媒体对司法审判的采访、报道以及评论,使公民对相关事实的了解,表现出媒体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二、网络媒体呼吁的受限性

(一)对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干预

网络媒体的呼吁对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具有较强的干预性质,使法官不能保持其独立性,不能依法审理案件。像这样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影响力较大②的案件。当网络媒体对相关案件事实报道之后,会引起社会舆论的风波,以至于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合议庭法官会顶着不同方面的压力审理案件,一方面,来源于上级领导对案件审判相关指示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法官自己面对媒体呼吁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形下,法官一旦不能保持其法律思维的理性来审理案件,他就很难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或者中立性的立场。其实,法院也是如此。但是法官往往渴望被公众接纳和喜欢,或者法官为了获取信息的需要,或者为了减少因当事人上诉所带来的风险,避免承受过大的社会压力,或者是大众传媒所引导的舆论代表着大部分人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却未严格遵循法律,而作出被公众所能接受的裁决。这就明显体现出法官丧失了独立审理案件的理性思维。而这样的裁决往往大部分都是存在问题的,极容易造就冤假错案,尤其是那些有争议的涉及死刑的案件,被害人家属的立场、网络媒体的呼吁以及法官个人的主观认识和认定对该案件判决的影响更为明显。总之,网络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应当加强,同时也应尽可能地避免媒体对独立、公正审判的干预。其实“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也算是一个典型案件。

(二)超越权力的鸿沟

网络媒体的呼吁应当在其合理、合法的权力内行使。但是,在现实中,网络媒体往往会超越自己的权力,对司法审判的案件事实进行评论。甚至有些媒体在裁决作出前,并未真正的知悉有关案件事实,就进行报道、盲目的评论,出现倾斜性的评论。公众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由于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对法律的无知,极易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也就是经常所说的“媒体审判”。网络媒体超越权力的呼吁是造就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就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而言,倘若网络媒体不假思索的,超越权力对该类判决进行评论,往往引起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他们通过网络媒体宣泄个人情绪,同样给司法审判机关及法官带来压力,对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正如河南“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三、网络媒体呼吁与司法审判两者关系的建构

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是一个法制体系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并且对司法体制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深化改革。在此法治的背景下,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处理好媒体的呼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使案件的裁决既符合法律效果,又符合社会效果,实现司法正义。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媒体应努力营造司法审判独立的氛围

法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专项权力。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保障司法权的有效实施。网络媒体的呼吁应当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行使,只报道审判案件的事实部分,对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法院未裁判的案件不加以评论而只做合理性分析,严格遵守媒体的职业道德,为司法机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营造良好的氛围。网络媒体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减少社会舆论现象,是司法机关真正做到司法独立的基础,保证司法审判的高效、有序的进行。

(二)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应当理性的对待网络媒体的呼吁

虽然网络媒体的呼吁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审判应当理性的对待媒体呼吁。当面对网路媒体呼吁时,正是法官展示个性的时刻——仍要保持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捍卫法律权威,做一个真正的守护者。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4]这句话就体现了法官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根据现代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论其面对网络媒体等的压力,都应始终如一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判决。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正义与司法公正。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纵观“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我爸是李刚事件”以及“李天一强奸案”等,网络媒体的呼吁亦是如此,其是一把“双刃剑”。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要保持其职权行使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利用好这把“双刃剑”,稍有闪失,将会侵犯人权,造成冤假错案。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渐程中,法官必须是一位精通法律的智者,并能够熟练地将法律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坚持对法律的信仰,保障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坚决抵制网路媒体的负面效果,是实现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

[注释]

①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等职能.

②影响力较大的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轰动一时的案件.

[参考文献]

[1][英]培根.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2]刘建明.新闻自由的七种权利[J].新闻爱好者,2001(3):12.

[3]王瑕.浅谈媒体对中国司法审判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0.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6.

*作者简介:孙超(1989-),男,汉族,河南濮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李俊清(1994-),女,汉族,河南安阳人,信阳学院社会科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9-00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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