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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姜 丹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姜丹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重要方式。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制度的规定十分模糊,且相关配套制度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运行混乱,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对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做进一步的完善,以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一、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问题分析

对于法律政策的制定者而言,未成年人问题一直是个难题。为了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围绕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在第五章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刑事诉讼中“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相比较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可以”通知,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合适成年人替代制度模糊。根据刑诉法270条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中可以看出替代人员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选择标准和适用位阶,增加了被滥用和适用形式化的风险。比如说何为“其他成年亲属”和“代表”?以及“其他成年亲属”和“基层组织”有没有具体的范围?再如,这三类替代人员在适用上是否存在顺位关系?选择上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何者的意愿确定?以上这些问题在270条中均没有体现,明显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容易导致实践运行混乱。

第二,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刑诉法第270条中存在着较多强制性规定,如“……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等。“应当”表明办案机关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但是该条款中并未规定违反这些义务的处罚措施。此外,270条中明确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然而对提出的意见办案人员是否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给予答复,以及办案人员对意见不予理睬或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是否给予处罚等均未规定。这种对违法行为制裁措施的缺失,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刚性不足,容易被虚置。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替代制度

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学者们对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替代制度纷纷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如谢登辉教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合适成年人之间可以按照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老师、未成年组织代表及未成年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的顺序来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到场。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虽然国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先后顺序的。但我国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因身兼数职或被动到场等情况,难以及时到岗、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针对聋哑、少数民族等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在限定的范围内真正能满足条件的人数较少,无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严格限定其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必要进行扩展。至于到场顺序笔者认为,办案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但应在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和该合适成年人的意愿的前提下。这样合适成年人到场后,能够很快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缓解其紧张、恐惧情绪,保证讯问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与合适成年人被动到场的情况相比,自愿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会更加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二)确立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制裁措施

制裁作为法律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凡是发现办案机关提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规定的,都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且不适用补正规则。之所以不适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基于审讯和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警察作为执法系统的一部分,最终可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为有罪,任何由警察来进行的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都将会蒙上一层强制性的色彩。在这样的背景因素下,外加审讯环境本身的强制性,对未成年人来讲,很可能出现判断力下降、精神混乱的情况,从而影响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这种特殊性,办案机关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均应排除。关于于合适成年人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却不被接受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增加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赋予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字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蔡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7.

[2]谢登科.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5,36(3):110-115.

[3]梅文娟.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及其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65-71.

[4]常亮伟.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91-01

作者简介:姜丹(1990-),女,天津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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