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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2016-02-03宋慧耿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未成年人

王 伟 宋慧耿

1.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 102206; 2.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浅析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王伟1宋慧耿2

1.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102206; 2.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100

摘要: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全面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其再犯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以对其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处理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够更好地改过自新,实现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建议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含义

所谓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委托社区矫正等专门机构在对被告人进行裁判前,对其基本情况、日常表现、犯罪背景、犯罪情节、人格特征、社会关系、主观恶性、被害人家属的态度、社区居民的态度条件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人民法院或其他决定机关参考调查和评估报告意见,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主要运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二、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基本现状

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首次认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及根据2009年9月2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的要求,一些省市陆续颁布了有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同年公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会调查制度又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些法律和规定为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开展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目前存在的不足

1.调查主体不统一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侦查人员、控方、人民法院、辩方、司法局、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等。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是有专家认为如果由公检法完成调查的方式存在不足,由于公检法各机关本身职责与社会调查本身存在着矛盾,由三机关完成不够中立和客观。另外,有些地方是由三机关委托给当地的司法局完成调查,如:“石家庄市长安区由长安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公检法三机关的委托开展调查,而北京市的做法是将被调查的案件委托给心理咨询机构和社工组织,如:北京市东城区是委托给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延庆县是委托给县鹏鲲社会事务所进行调查,从以上情况来看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

2.社会调查的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

突出表现在调查时限上,一般来讲,要完成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社会调查工作,调查人员需要走访拟被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学校、社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多个地方,了解情况并征求意见,而有一些案件如果是跨区域的还要到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最终形成调查报告。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了解的情况,一般最低时间是2个月,如果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时间更长,差不多需要一年时间。所以要求在10日内完成,这么短的时间是非常仓促的,这往往会导致调查不深入,调查人员草草了事,为报告的科学性打了折扣。

3.社会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还有待完善

调查的内容过于笼统,不具体、不规范。各地的调查指标还处于“自成体系”状态。有的学者认为:“调查内容缺乏对行为人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以致内容空泛,流于形式”。在调查形式方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多数采用的是采用的书面的方式,在实践中调查人把制定好填写式的表格,发给未成年被告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所在的单位、社区填写。虽然书面操作简便,但调查者不直接接触调查对象,因此所取得信息在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会受到影响。

4.社会调查的专业性不足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须要进行审前的社会调查,但在实践中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机构,我国多数地方主要是由司法局从事审前社会调查的从业人员是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法律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是从业人员的应当具备的素质标准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样,较容易影响审前社会调查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严谨性。

三、对完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目前,我国具体的调查实施主体各地的做法不一。在经济发达地区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给社工组织如:2012年,北京市综治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100名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和帮教服务。作为试点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选取了23人,从刑事拘留阶段开始,委托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而在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地区一般是委托给司法局,再由司法局组织开展调查。本人认为按照北京市的做法较好,因为社工组织具备专业性,而且属于公检法三机关之外的第三方组织,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调查结果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尽快我国已经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做了规定,但并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应尽快出台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调查规定,明确社会调查的标准、要求,使社会调查工作更为规范、有序;同时,在调查内容上应该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等指标,同时非常重要的是还要“有再犯风险评估”这一指标。此外除了以上一级指标外,还应该有更加细化的二级指标,而这些指标重点是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做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进行考查。其目的就是要判断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最终为社会调查报告提供可靠的结果。

(三)通过多种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性

一是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除了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素质外,还要对其进行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于由公检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则侧重培养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三是要大力发展社会调查机构;最后,还可以通过专职招聘、政府购买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和社工机构合作、聘请有经验老师兼职等式保证进行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性。

(四)加大宣传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首先,要在涉及到此项工作的有关机关进行大力宣传,使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社会组织团体真正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便相互配合,提高此项工作的效率。其次,还要在社会中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老百姓真正了解这项工作的意义,消除认识上的误区,从而理解和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调查。

总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调查,需要在实施主体上更加明确;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保障措施上要更加有力;在从业人员的建设上要朝着专业化的方向不断加强;同时要在全社会加大对这一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这一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相信在以上综合措施的保障下,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这一制度一定会在我国生根、发芽、发展壮大,并对涉罪未成年的回归、成长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路琦,席小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窗外有阳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3]别让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流于形式[N].中国青年报,2013-03-09.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77-02

作者简介:王伟(1981-),男,河北人,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宋慧耿(1980-),女,河北人,研究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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