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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以法律保护为视角

2016-02-03杨亦松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留守儿童

杨亦松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以法律保护为视角

杨亦松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边城里的未成年人。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及城市、农村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留守儿童权益概念、国内外保护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从法律、制度、政府行政等多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刑事责任年龄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其中父母均外出的比例高达46.74%。79.7%的留守儿童被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10.7%的孩子被寄养在亲朋好友家,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所有留守儿童的3.37%。面对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如何让留守儿童更好地得到权益保障,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

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赋予他们五项基本权益:

(一)生存权——每一个未成年都拥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获得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三)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四)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五)受教育权——享有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发展初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受经济条件的吸引,农村的青壮年纷纷向城市转移,他们离开农村的方式与我国农民不同,他们彻底从农民变成了工人,他们断绝和土地的联系,在此过程中父母与子女是一起流动的,不受户籍制度的约束,绝大多数为整户迁徙,自然也就不存在留守少年现象。我国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成为了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基石。于1991年9月4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留守儿童的权益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途径予以特别关怀。面对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如何让留守儿童更好地得到权益保障,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受教育权难以得到保障

家庭是孩子最好的学校。留守儿童”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学习成绩都处在班级下游,极个别学习成绩较好的孩子,也是用他们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换来的。据教育部门的一项统计显示,近年来,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由1985年的22.3%下降至目前的18.6%,大多数的留守儿童则在初中毕业后,未经过任何职业培训就外出务工,每年更有近200万的留守儿童小学毕业后沦为廉价劳动力。

(二)受保护权时常受到侵害

留守儿童过早失去双亲关怀和庇护,受保护权长期遭受侵害。孤独与迷茫使他们有的表现为暴躁、小偷小摸、欺负同学;有的孩子则经常处于自卑、忧郁状态,对未来缺乏理想,对家人、伙伴、同学漠不关心,公德心缺失。还有的儿童虽然性格开朗、积极乐观,但比较偏执、适应新环境的能力较差。由于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缺少父母关爱、家庭温暖和社会关怀,使他们极易走到一起,形成一个个小团体,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3年数据显示,截至当年,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总数的70%,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落实不到位

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受侵害是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底线,生存权和发展权被提高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时至今日,留守儿童的这两项权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农村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不足,留守儿童的健康受到很大的威胁。据有关报道显示,农村孩子的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普遍比城市高。加之,孩子没有父母的监护,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饮食安全、饮水安全、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极易引起各类儿童安全事故,留守儿童受伤、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四)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对留守儿童的关怀有所欠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年龄逐年降低,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恶性强、手段凶残、影响广泛。

有数据显示,在近20年内,我国青少年的发育年龄提前了2-3年,心理和生理成熟度较过去有大幅提高。继续依照年满14周岁作为青少年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间接上成为了未成年惯犯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同时也无形中伤害了那些本性善良因一时冲动犯下罪行的孩子。举例来说,留守儿童甲一直在与同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甲年满14(或16)周岁的前一天,暨甲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完全能力行为人的节点。当天甲与小伙伴们一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甲还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犯罪也可以免于刑罚,但是当甲第二天早上(达到时间节点)醒来,未得到社会、学校、家庭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做相同的事情,就会以他生日为界限,为他生日之后的行为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在成年人的世界中,这是再公平不过的事,但用成人世界的规则和法律去要求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而言显然是不够妥善,缺乏关怀的。当前,未成年人无法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也无法在他到达行为能力变化时间节点的那一刻就突然具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认知能力。这种情况的发生,违背了立法者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初衷,这是站在成年人视角审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结果,显然没能更好的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给予他们最需要的保护和关爱。

四、完善我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见

(一)延伸法律与道德在权益保护层面的边界,编织起温暖的关怀平台,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五位一体的权益保护网络。尽快建成中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修改完善义务教育法,建立留守儿童普法考试制度,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普法教育的权利,在留守儿童成长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普法教育,推行留守儿童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制度,将考试成绩与升学、择校的优惠政策挂钩。对于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留守儿童,进行单独辅导,务必使他们在对应的时间节点达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完全行为能力人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标准。

(二)通过教育体制改革保障留守儿童权益。将目前的9年义务教育提高至13年义务教育,实现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全覆盖,提高适龄青少年覆盖率。每名留守儿童由一名教职员工点对点关怀,关注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思想波动,有效减少校园安全、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全面创新寄宿制学校及工读学校,在提升现有两种学校教学质量的同时探索学工结合的教育模式。推广认证家庭寄宿制度,成立专门的留守儿童基金用于补贴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开支。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行青少年柔性刑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因未成年人毕竟还处于发育阶段,认知能力、自控能力还存在欠缺,应当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青少年弹性刑罚制度。注重以教育挽救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综合在各案中青少年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弹性考量量刑幅度。通过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震慑有犯罪可能的未成年人,有效的遏制破解“宽容即纵容”难题,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是惩戒,也是保护。

[参考文献]

[1]曹诗权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敦福主编.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姚丽.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分析与对策[D].山西大学,2012.

[4]秦倩.从新角度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关爱[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中图分类号:D922.183;D922.1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73-02

作者简介:杨亦松(1988-),男,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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