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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法律完善之构建

2016-02-03刘宛婷王宣荣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效率

刘宛婷 王宣荣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减损规则法律完善之构建

刘宛婷王宣荣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减损规则是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则规则,其立法目标在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该条规则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力求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寻求现实司法难题的解决方法,从确立适用原则、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解决制度漏洞,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减损规则;司法实践;减损措施;效率;法律经济学

一、确立统一的规则适用观念基础

确立规则原则,可以使法律更有连贯性,展现立法目标;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给予指导。笔者认为,减损规则作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则,基于其立法目的应当以“经济效用”为基本原则。

根据科斯定理,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①减损规则的设立是符合这一立法理念的。减损规则施加给非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避免了民事主体片面追求己方利益忽视社会整体资源的弊端。波斯纳在《法律经济分析》中提到,社会成本会减少社会财富,私人成本仅是对财富的重新安排。②因而,实现社会总资源的有效利用才是效率的做法。以经济效益作为减损规则的指导原则更利于立法目的实现。

二、制度层面的减损规则立法完善

(一)确立“适当性”评判标准

关于适当性的评判标准主要有“合理人”标准,主观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减损规则的适当性标准应以经济性标准为主,辅之以合理人标准和主观标准。

经济性标准提高对非违约方减损措施的要求,能够促使非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运用最经济最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方式行为。但同时经济性标准是一种事后的评判标准,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多变,即便具备很高的素质也不能够保证采取的措施能够是最经济的。因此以综合性评判标准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减损措施的采取是符合经济效用的,又能够避免事后裁判弊端。

(二)“减损措施”类型化具体化

一般性条款类型化亦为解释不确定概念的一种有效方法。笔者认为,减损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五种:

1.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不作为的要求。一般来说,先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有两种选择:解除合同或无视对方的违约而等待履行期的到来。如选择后者,非违约方应当停止对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的实施来避免进一步的花销。以此避免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和赔偿,节约资源。

2.继续履行

在违约事实发生后,非违约方会依据减损规则的要求停止履行合同以避免损失扩大,但有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一个较好的减损措施。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完成制造”的规定即是要求非违约方最大限度的保证商品的市场价值,以最经济的方式对待违约行为的一个表现。

3.替代安排

替代安排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方式的减损。做出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基于债权的平等性,缔结替代合同并不要求事先解除合同。③对于替代安排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替代安排与期待利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考虑非违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所获得的收益是否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4.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减损措施。在许多情况下,违约方对于不能履行的条款会给出一个次佳的或弥补性的条款。④相较来讲,非违约方接受变更合同是一种中间成本最小的减损方式。

5.接受保管标的物,通知

对货物进行合理保管要求非违约方在合同违约发生后,对业已占有的货物进行合理、积极地保管,这种保管也是双方互负代替管理义务所产生的。此外还应及时通知违约方违约情形,以便违约方采取停止工作、及时改进等措施。

(三)“扩大的损失”的范围界定

“扩大的损失”通常有两种衡量方法:事前规则和事后规则。

事前规则要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赔偿等于合同的净现值减去被证明是受约人可以利用的合理的减损策略的净现值。事后规则考虑的是减损的实际结果,在计算赔偿时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去减损行为实际避免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扩大的损失”的范围界定应当采取事前规则的衡量标准。虽然事后规则操作简单,但是其可能产生严重的机会主义问题。事前规则使当事人双方都面临风险承担。可增加非违约方减损积极性。

三、推动司法实践规范化

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差异会引发公众对于部分判决结果的不认同。要切实推动法制化进程,提高判决权威性,就必须要使公众了解法律、贴近法律。判决书是法官对案件裁判的思路、考量标准、价值判断等方面的重要载体。完善判决不仅使判决结果得以广泛认可的手段,对法制建设也具有深远意义。落实到具体的减损规则中,即包括详细论述减损理论,计算方法等。

四、结语

以法律经济学效率观点来指导和完善减损规则,运用经济特有的激励功能,达成制度目标。基于减损规则的实践反思,以小见大,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法律条款,使其发挥应有作用。我们期待更加有序的法制社会的美好前景!

[注释]

①[美]罗那的·科斯(Ronald H.Coase).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法律经济学期刊,1960.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2版)[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③韩世远.减损规则论[J].法学研究,1997(1).

④Lawson,Remedies of English Law,p68.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43-01

作者简介:刘宛婷,女,辽宁沈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王宣荣,女,蒙古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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