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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法》实施的积极意义探讨*

2016-02-03汪明锐徐梦晨杨小凤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旅游法积极意义

汪明锐 徐梦晨 杨小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我国《旅游法》实施的积极意义探讨*

汪明锐徐梦晨杨小凤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经过长达几十年的酝酿,于2013年10月正式施行,《旅游法》实施至今对国家和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更加系统的保障和规范,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制,对导游人员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保护,对旅游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了更理性的引导。

关键词:旅游法;积极意义;权利保护规制

改革开放之后,《旅游法》曾是最早的国家立法项目之一;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旅游业的起步晚、立法条件不完善等限制,《旅游法》最终未正式出台。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旅游业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制定《旅游法》的呼声随之高涨,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旅游法》出台至今,其实施状况和效果备受关注,长期酝酿和众望所归下的《旅游法》的确为我们的旅游业带来了新的改变,注入了新的风气。

一、国家与政府角度

(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和政府的职责

《旅游法》第一章和第三章明确了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和责任,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来进行规制和约束,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规范旅游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是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施压,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问责的法律依据。

(二)初步规划了国家旅游业的监管体系

将纵向监管与横向自律相结合,纵向包含国务院的综合协调、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具体实施,横向主要是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二、旅游者角度

(一)保障了旅游者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旅游法》中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保障了旅游者最基本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求偿权。自主选择包括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制安排旅游者购物等;知情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明确了其必须要包含的具体内容,使得消费更加透明化。[1]

(二)保障了旅游者作为社会经济法保护对象的权利

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旅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明确旅游者的求助权,以及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

(三)明确了旅游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保障旅游者的权利是《旅游法》的重点,但法律上的权利永远是相对的,以不干涉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未尽义务的后果,保障了旅行社、旅游景点及相关人员的权利。

三、旅游经营者角度

(一)“零负团费”揽客现象得到抑制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随着《旅游法》的明确禁止,旅游经营者“零负团费”的招数会有所收敛,旅游者也会提高警惕,共同抵制。[2]

(二)旅游消费市场进行重整

《旅游法》通过禁止强制消费、提高收费透明度等规定限制了旅游市场强制购物、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影响了旅游消费市场的发展,“购物游”变成了“品质游”,相应地倒逼消费市场提供特色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旅游体验,促进旅游经营者向高品质方向调整服务策略。

(三)保护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旅游经营者处于社会经济法中相对优势的一方,但我国《旅游法》在约束、规制其行为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对旅游者的义务规范中、旅游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中、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中都有所体现。[3]

四、导游人员角度

(一)保障导游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避免旅行社以业绩为借口拖欠、压缩导游的劳动报酬,甚至通过让导游向旅行社缴纳一定保证金的方式变相压榨。

(二)导游的收入结构将有所改变

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使得导游人员的很大一部分灰色收入将面临法律的高压。

五、景区角度

(一)景区门票价格得到严格控制

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程序得到了严格规范,听证会与提前六个月的公示程序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倡导景区保护、文明旅游

《旅游法》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更加理性、有序地参加旅游活动,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覃云利.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广西大学,2014.

[2]王惠静.<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调控模式[J].法学杂志,2013,34(10):37-43.

[3]杨富斌.<旅游法>的十大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13,34(10):19-28.

[4]秦丹,刘锋华.新<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业现状与发展刍议[J].城市地理,2015(6).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042-02

作者简介:汪明锐(1994-),女,安徽合肥人,本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徐梦晨(1993-),女,湖北襄阳人,本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杨小凤(1994-),女,江西赣州人,本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

*校级指导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我国旅游法的实施现状研究》(2015CX0100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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