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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

2017-01-07段艳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旅游法薪酬体系导游

段艳

摘 要:《旅游法》的颁布对旅游业各个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群体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旅游法》实施后许多学者开始深入研究《旅游法》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通过总结《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的研究文献,得出对导游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权益、薪酬体系、工作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法律权益;薪酬体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9.066

0 引言

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是整个旅游业史上的里程碑。国家旅游数据中心测算数据显示,我国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10.2%,2006年9月全国拥有导游资格证人数达47.27万人,其中执业导游32.05万人。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导游是旅游产业重要的一环,推动旅游业发展。新《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其中有12.5%的条款明确提及到“导游”,多达14项,表明了导游的重要性。

1 《旅游法》保障了导游法律权益

新《旅游法》是我国的第一部旅游法规,保障了旅游者、导游等相关人员的权益。学术界在导游的权益方面学者研究的文献较多,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旅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应该向导游支付服务报酬。法律同时也保障和维护了专职导游的合法权益,使兼职和专职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条例,将“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明确规定了申请导游的资格条件,导游需通过资格考试,然后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等注册,方可取得导游证,规法了导游从业条件,便于导游的管理,用法律来保障了导游的生存条件。《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保障了导游的权益。赵佩(2015)认为法律保障了导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则导游在工作中、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会提高,也会赢得更多人的尊重。新《旅游法》为导游的法律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文件,导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改变了导游薪酬体系

2.1 规范了导游收入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这就区分了专职与临时导游的收入方式,规范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利益关系。蒙欣欣(2014)也认为条款使得导游不再是无工资、无福利、无劳动报酬的“三无”状态,而是有一定的薪酬保障,收入渠道变得稳定。导游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也会提高导游的从业质量。

2.2 导游收入减少

导游收入在《旅游法》实施以前,导游的收入来源从游客购物中所取得的回扣,导游会带游客购物,其中基本工资、佣金、出团补贴等所占比重很少。《旅游法》要求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以前拿高回扣的收入相比,导游的收入明显减少了很多。前后收入差距产生的落差,极大的降低了导游的工作积极性,许多导游生存无法保障,面临着失业的困难,导游甚至不得不转行。究其原因,冯静(2013)认为导游人员收入机制不合理。

2.3 导游不满意现在收入状况

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因子分析,得出《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不满意现有收入情况。董斌彬(2014)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游的整体收入水平暂时有所下降,认为导游的收入应该通过旅行社正常工资福利的提升来实现。导游的收入锐减,导游对薪水的不满意度大大增加,新《旅游法》对导游收入的生存的冲击,使得导游不适应新工作环境。

3 导游工作环境需要得到改善

3.1 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改善

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因子分析,得出结论:《旅游法》实施没有明显改善导游人员的工作环境。游客对《旅游法》并不是很熟知,使游客和导游产生认知不平衡,由于导游一直以来的社会地位受到舆论,所以短时间导游与游客关系的改善瓶颈较大。但是董斌彬(2014)以2013年国庆期间新浪微博网友关于《旅游法》和“导游”的原创微博为样本,采用数量分析法、词频统计法和共现分析法研究发现,网友在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工作的感知在于:导游与旅行社、景区、游客之间关系的改变,对导游资质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导游行为的规范化,导游收入的变化等几方面,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旅游乱象的治理难度很大,但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强制购物的现状得到改善,对无证导游和导游宰客的执法力度正在加强,旅游法正在发挥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导游的工作环境是导游从业的直接环境,从研究的文献来看,工作环境在《旅游法》实施后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观。

3.2 工作压力增加

学者对导游工作压力的研究采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李东和张鹭旭(2014)运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利用因子分析,得出结论:《旅游法》实施让导游人员有感工作竞争压力的增加。张成玉(2014)认为许多导游并不满意目前的生存状况,觉得没有工作归属感,从而出现了严重的职业懈怠。从而使得导游的工作压力变大,出现许多不积极因素,甚至负面情绪。

4 加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

4.1 严审导游的资格条件

《旅游法》第37条界定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旅游法》第39条规定“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这些都是对导游的执业门槛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建立起具有高素质、高人才、高服务质量的人才队伍。孙晨洋(2014)认为好导游人才应该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人文知识等,旅游法一方面对规范导游人才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在提高导游人才培养模式的效率及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张成玉(2014)认为应该在宣传教育方面加强,优化舆论环境,报道优秀导游人员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对导游工作的认识,深入开展评选“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等活动。

4.2 加强导游培训

学者到导游的培训机制的研究文献较少,任晓璐、王晓璐(2014)认为导游的中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应该得到重视,加强对低级导游的培训,使其上升到中高级导演的队伍中来,加大对外语导游的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复合型人才到导游的工作岗位上来。导游的人才队伍建设,从人才的选拔,人才的培训及考核,每一环都是重要的环节,定期对导游的培训是使得导游行为规范化的保障。

5 结论

新《旅游法》对导游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负面的,都需要引起整个旅游业的关注,相对来说,导游是一个弱势群体,是旅游业服务质量好坏的标杆,需要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也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加强对导游的培训,加强对导游工作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有利的方面。今后在研究方面,学者可以从旅游者的角度对导游相关方面进行研究,导游的收入机制研究也可加强,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是应该加强,案例的研究也是值得深入的,通过研究推动导游的人才队伍的成长,推动旅游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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