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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入罪”问题研究

2016-02-02尹晓明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情节恶劣施暴者家暴

尹晓明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浅析“家庭暴力入罪”问题研究

尹晓明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家庭暴力定义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

二、家庭暴力现行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根据家暴实施程度不同,需承担三种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是法定的准予离婚的事由,同时也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在受虐待人要求处理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刑事责任方面,对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主要是适用虐待罪的处罚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1]

三、“家庭暴力罪”设立的几点理由

将家暴行为单独规定为刑法中的家庭暴力罪,反对者认为,完全可根据虐待罪科处刑罚,但本文强调的是尚未构成虐待罪的情形而言,将家暴行为放在突出位置来减少或预防,如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关系一样,正是因当时醉驾事故频发,法律层面缺失,使得危险驾驶罪设立,实施中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反观虐待罪的刑事责任,构成虐待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情节恶劣’,应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然,构成虐待后还需达到情节恶劣,才以虐待罪处罚,不利于控制家暴行为,亦对施暴者不会产生震慑作用。

还有观点认为,对实施家暴者可适用新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处理,但是我们细观保护令的手段,对施暴者并无实质性影响,在出现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时,《反家庭暴力法》可以很好的适用,当发生家庭暴力,达到情节恶劣的,适用虐待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家暴行为,但又未达到情节恶劣时如何处理呢?法律并未规定。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可行性建议:

设立家庭暴力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之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处拘役,如同前述危险驾驶罪一样,只要实施家暴行为,就构成本罪,区别虐待罪中情节恶劣,拘役期为一至六个月,这个期间也视为“冷静期、反思期”,可使施暴者认识错误,这样规定,就是加大对家暴行为惩处的现实需要,将家暴上升到科处刑罚的程度,真正对施暴者产生震慑力,更深层次地杜绝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较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完善了家庭暴力处罚方面的法律衔接,使得法律条文的设定更加合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要加强具体条款的司法解释,使得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总之,“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作为预防家庭暴力高发的工具,彰显出对处于家庭弱势地位一方强有力的保护,更是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强硬态度。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长足进步,使得良好的家庭关系为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13

[2]党日红,李明舜.一部促进家庭和谐的良法[J].中国妇运,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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