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海上执法体制比较
2016-12-17裴兆斌
庞 薇 裴兆斌
1.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2.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中日海上执法体制比较
庞 薇1裴兆斌2
1.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2.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引言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陆上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聚集在海洋这个资源宝库上。日美“返还冲绳协定”将我国的钓鱼岛毫不犹豫地划到了日本板块当中的做法,无疑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更是对我国海上执法的蔑视。
二、中日海上执法体制比较
(一)执法主体方面
日本海上保安厅由国土交通省管理,并且其大部分海上执法工作均由海保厅负责,执法权的高度集中使得日本海上执法工作完全高效。中国由于权责不明确,执法主体较多,对于涉及的部分领域则出现权力空白,这种方式有一定的便利,但面对国家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决心,该种执法形式已与其脱节。
(二)立法规范方面
2007年4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通过日本《海洋基本法》,7月,该法正式生效。从该法的制定和生效来看,日本对海洋权益十分重视。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成为日本海上执法的坚强后盾。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海洋意识的增强,海洋立法不断完善,一部综合性海洋基本法呼之欲出,对我国的海洋执法进行统筹。这与日本九年前就生效的《海洋基本法》相比,我国处于劣势,眼下当务之急,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基本法》尤为重要。
(三)执法武器装备方面
目前日本海上保安厅在执法武器上较中国有较大优势,如在执法船舶方面和执法飞机方面我国与之相差甚远,具体数据表4-1。在舰载船载武器方面,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执法舰船装备有高压水枪、机枪、制式火炮等武器杀伤力较大,而中国舰载武器多为威慑性高压水炮,不具备大规模杀伤性。
表4-1 中日海上执法武器装备对比
三、完善我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执法主体
经过2013年的整合,我国结束了“五龙治海”的局面,但是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也对我国的海上执法能力和效率提出新的挑战。我国应明确国家海警局为中国海上执法的唯一主体的地位,创建一支业务水平过硬、装备精良的海上执法队伍,执行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海上执法权限。争取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
(二)提升执法装备水平
执法装备水平是执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海上执法装备应该实施分步走战略,整合现有装备淘汰低劣装备,改造部分装备适应现有执法条件;逐步建造大型先进执法舰船和执法飞机,提升海上执法装备水平,装备数字化海上执法设备,逐步实现海上数字化执法,提升执法效率。同时提升装备建造标准,着眼实战,配备海上执法武器,保障海警部队在海上重点区域的执法斗争能力。
(三)完善海洋立法体系
中国海警局成立于2013年,初步形成了一个综合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海上执法部门。但由于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海洋法体系为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在具体执法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基于这种情况,首先从体制入手,加快制定我国的《海洋基本法》,解决我国海洋管理和执法中存在权限重叠、缺失及衔接等问题,明确海上执法主体及法律责任,规避责权不明等问题,为我国的海洋权益维护和国际海洋维权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具体执法部门上,我国海警局进行海上执法时也应当制定《海警警卫队法》,将海警局的海上执法地位、权限、责任范围进行明文规定,切实做到海上执法有法可依。
四、结语
由于现实执法环境的特殊性,美日执法海上体制虽有诸多优势,但我们仍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有,不能简单的照搬硬抄,根据现实情况创新改革执法体制、创新执法形式,以当前海上执法形势和安全形势为参考,快速反应、灵活机动、短时高效促成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早日实现。
[1]李培志.我国海上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公安教育,2004(3).
[2]丰雪.论我国海事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J].青年科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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