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野下的应用民俗研究
2016-02-02季龙明
季龙明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视野下的应用民俗研究
季龙明
[摘 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视野下民俗与社会治理存在的冲突为切入点,通过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殡葬民俗、婚约彩礼民俗、民间信仰民俗以及祭祀祭祖民俗与法律、政策冲突的梳理,分析民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具体形态和纠纷类型。
[关键词]彩礼民俗;民间信仰;公序良俗;冲突与融合
随着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原有的风俗习惯势必将经历城镇化的洗礼。当地居民在坚守殡葬民俗、婚约彩礼民俗、民间信仰民俗以及祭祀祭祖民俗过程中发生与现行法规政策相冲突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国家提出到2020年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是惠及万千群众的大事,必将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在将产生显著影响;在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应该同步重视群众的民风民俗。
笔者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殡葬民俗、婚约彩礼民俗、民间信仰民俗以及祭祀祭祖民俗与法律、政策冲突的梳理,分析民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具体形态和纠纷类型,将纠纷的处置展开论述,探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与当地民俗的冲突与融合的。
一、婚约彩礼民俗与婚姻法的适用
婚约彩礼民俗是中国传统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间也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订婚仪式举行后, 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确定, 得到社会的认可。”[1]从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其中“六礼”的“纳征”可以说是我们所说彩礼的“鼻祖”。婚约与彩礼是两个不同的部分,尽管不同完全等同,不过也可以将婚约形象的比作“拟定合同”的环节,而彩礼则与“合同履行”阶段类似。因我国婚姻法明确结婚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婚约以及摆酒不能构成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只有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的人更加信服于传统习俗中的 “摆酒”,摆过酒就意味成婚。
只进行了摆酒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之后发生矛盾导致分手,进而双方要求赔偿或是返还彩礼的纠纷不在少数。比如,“2011年潘某与姚某相识,两人于2013年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育有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村及周围人看来两人为夫妻关系。2014年2月,潘某离开海南务工,尔后姚某回到白沙黎族自治县的娘家;10月潘某要求姚某退还彩礼,而姚某要求潘某支付抚养费同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纠纷双方依据习俗办理了摆酒结婚仪式,但是缺少法律认可的婚姻登记。“基于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更为正当。”[2]其实,摆酒设宴的习俗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示了夫妻关系,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均被认为是已婚,一旦分手后将给再次结婚带来影响,尤其是女方再次结婚将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二婚。法律及司法解释严格的以婚姻登记为限,操作上确实便捷高效,但为求更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门应得当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结合当地实际,区别对待夫妻关系与财产处置。依法不予认可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但在处置财产时予以适当考虑,甚至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关注弱势群体。办完婚宴就分手,类似这种情况在农村不少见,应该予以关注,针对性的展开民俗应用与法律适用的研究。
二、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推进殡葬制度改革
中国自古有“入土为安”之说,人死后进行土葬带有落叶归根之意。丧葬礼仪有其特殊的软实力,“葬礼的举行不但可以缓解、消除主家的紧张与恐惧感,而且为社区人际关系重新调整、聚合与链接提供场所,同时还为巩固家庭团结、维护家族声誉及地位,消除家族间矛盾创造了机会。”[3]
尽管当前已进行殡葬改革,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因道路等诸多原因仍存在土葬习俗。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紧张,土葬占据土地,往往出现“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主管部门采取平坟复耕等措施而引发纠纷。不尊重当地民俗,往往带来麻烦,甚至带来牢狱之灾。影响更大的是发生在2012年周口市的“平坟运动”,查阅腾讯新闻,2012年11月4日报道《河南周口开展大规模平坟复耕 迁坟200多万座》,报道指出 “迁坟200多万座,复种耕地近3万亩。”周口市市政府发布的201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到,火化率100%;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此类一刀切的治理措施没有充分考虑丧葬习俗,出现冲突与纠纷也在所难免。
不仅是周口市,河南全省也的平坟工作也在全面铺开,主管部门要求“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2013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平坟扩耕工作。”[4]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全国也有不少省份的殡葬管理规定措辞强硬,规定可以强制执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5]《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6]上述规定发出台对促进殡葬制度改革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但是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应尊重相应的民俗,力求良好的社会效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最终将第二十条中的“强制执行”予以删除,主管部门应该已经发现强制迁坟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删除了强制平坟的条文是对群众祭祀情感的尊重也是对祭祖民俗的尊重。
国家耕地红线要坚守,合理合法的民俗也应予以尊重,如何避免冲突、妥善处置纠纷才是问题的关键。首先便是坚持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结合,逐步有序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尤其是要区别对待新坟与祖坟的处置。增强普法宣传教育,逐步让人们理解并接受火葬;对待祖坟的迁移应充分尊重家属的情感,依据当地风俗完成必要的亦是后迁移。其次,必须依法设置必要告知程序,完整的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坟墓不是一般财产,通过粘贴公告或代为转告等方式极有可能遗漏。最后,应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在荒坡等难以耕种地块建设公募,满足祭奠的需要;也可以引入价格机制,让市场做出调节,推出火葬免费或公益性收费等政策措施,实现分层分类予以引导。
三、充分挖掘民间信仰民俗在构建有序社会中的价值
(一)分层分类保护民间信仰,重视一般民俗的价值
“在精神层面,基于信仰的民俗并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或神鬼信仰,是过去的或者长者的生活经验的结晶。”[7]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民间信仰等民俗不被冠之“封建迷信”活动而拥有了合法性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将“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民间信仰民俗合法性强有力的支持。重大的民俗活动往往会被列入省级甚至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得到政策、资金等支持,然而一般的民间信仰无法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支持。《宗教管理条例》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但是,较为尴尬的是一般的民间信仰既得不到“非遗”政策的眷顾也得不到宗教政策的垂青。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比如马氏夫人信仰是浙江西南山区农民的小众信仰,从仪式等表象上分析融合的佛教和道教的色彩。马氏夫人信仰主要的民俗活动为正月做櫵与六月迎神,尤其在正月做櫵时恰逢春节,外出务工的村民全部聚齐,彼此沟通交流。2014年该地区某处相邻数村依据传承准备合力修建庙宇予以供奉马氏夫人,但因其未列入的非物质遗产保护名录,又难以以佛教或道教的名义进行申报用地。[8]尽管此类民间信仰属于小众,但在当地却是主要的信仰,在做櫵与迎神期间几乎家家参与,总结今年收成也探讨来年计划,集体性的民俗活动有助于社会的有序与稳定。
(二)撤村并居后的信仰重构
撤村并居以及旧城改造等民生工程确实改善了居住条件,提高了生活质量。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拆迁已不是新闻,新闻关注更多的是因拆迁获得房子补偿的数量却忽视了农村院落消失带来的信仰真空。相较于农村,城郊地区农民的信仰更显危机。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并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信仰者的社区环境改变,文化遗产传承的生态遭到破坏”[9]“院落仍然是构成农村家庭和社区的基本单位,强制性的取消院落不仅是对小农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变,也造成对农民精神生活和文化信仰上的打击。”[10]集中居住现代化的小区,打破原有生活圈的同时原有的信仰生态也遭到破坏,因分属于不同小众的民间信仰,存在仪式或禁忌方面的差异,一时间都难以妥协和统一。现有的《城市规划法》重点关注城市防火、防爆、抗震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很少涉及民间信仰的要求。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许短期内规划并建造合适的民间信仰场所不切实际,但城市新居民的信仰需要出口。除了开发、开放更多的公园,提供文化娱乐设施,丰富精神生活外,还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重视“虚拟—现实”等科技手段,相信在将来可以在线满足群众信仰的需求。新科技为群众的民间信仰找到突破口,利用网络等技术可以填补信仰真空。
四、促使祭祀祭祖民俗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同时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禁燃禁放成为常态。依据传统习俗祭拜先人与严格遵守法律,绝对禁燃禁放冲突已现。
烟花爆竹的燃放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势必造成扬尘污染。《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改正的行为实行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可谓是最严格的环保法。尽管个人焚烧纸钱等行为目前上不属于该款调整,但足可见国家执行环境保护国策的决心。上海市更是将经营、运输以及燃放予以全面的限制。[11]合肥市已于2015年清明节开始,在全市公墓内实行墓区内禁燃禁放。[12]
清明扫墓是怀念先人的表达方式之一也是回到故乡看看、记住乡愁的体现。“‘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美好境界。”如何实现这一美好境界,显然靠法律的是不够的。现行法律已经较为全面,《森林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刑法》对于失火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都是在“围堵”上下功夫,应该发挥民俗的价值,在“引导”上做文章。群众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尤其是在清明节等重要民俗节日更是如此。一刀切的不允许与一刀切的全面放开都有失妥当,可以建立集中焚烧区域,在固定的时间与区域燃放。部分省市已经开始研究相关工作,比如江西省便在景德镇市召开集中焚烧纸钱试点工作推进会,进行专题研究。与此同时,主管部门应该鼓励并引导爆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研发更加绿色清洁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促使祭祀祭祖民俗需要尊重,但新型城镇化建设也不能落下,环境保护非常重要,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应更多的鼓励绿色、安全的祭祀方式。
人类学家布朗认为,社会就像是一个有机体,各个部分是相互依赖的,一个社会的习俗制度就如有机体的各个器官一样,各自有各自的功能,并且共同维持这一个有机体的生长。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治理与当地民俗的冲突也许不可避免,但只要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理解民俗要义的基础之上阐释法律与政策,做到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又尊重当地民俗,那么民俗完全可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法律与民俗均是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方式不是激化矛盾的绊脚石。
[参考文献]
[1]李宪亮.谈婚论嫁说“六礼”[J].宁夏社会科学,2010(5).150.
[2]陈会林.婚约制存废的伦理法理考量[J].法学, 2015(1):80.
[3]农辉锋.壮族葬礼习俗的社会结群功能研究[J].民族论坛, 2013(9): 69.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www.henanmz.gov.cn/system/2012/09/24/ 010335048.shtml.河南省民政厅网站.
[5]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http://www.henanmz.gov.cn/ system/2009/06/01/010137884.shtml.河南省民政厅网站.
[6]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http://www.gzsmzt.gov.cn/content -82-366-1.html.贵州省民政厅网站.
[7]姚慧.民俗是迷信?——从革命思维中的迷信与民俗谈起[J].民族艺术, 2013(2): 104.
[8]笔者根据实地调研记录整理.浙江龙泉,2014-12.
[9]田兆元.城市化过程中的民间信仰遗产保护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1.
[10]袁明宝.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院落的价值和功能探析[J].民俗研究, 2013(6): 125.
[11]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2]合肥公墓禁燃禁放http://news.ifeng.com/a/2015 0402/43466926_0.shtml.
(责任编辑:良士)
[作者简介]季龙明,男,浙江龙泉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商学院文法系助教,研究方向:社会法学与应用民俗学研究及法律实务(浙江杭州,311115)。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6)01-00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