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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0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豁免权诉讼法

方 菲

(100091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

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

方 菲

(100091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以国家对等原则为基础,是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完成工作和任务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本文从国际法视角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进一步分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国际法视角;民事诉讼法;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即一个国家以本国法律或本国参加、缔结的国家条约为依据,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或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审判的权利,现阶段人们通常将此项权利视为司法领域主权国家平等元祖的具体体现,从国际法视角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进行分析,对协调国家关系、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发展和侧重点

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与国际法强调的独立、平等、国际礼让等原则高度一致,所以现行国际法对司法豁免权予以肯定的态度,例如在国际法中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应在另一国家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诉讼案件的被告进行受理;在另一个国家主动向某国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某国可以受理案件被告针对案件提出的反诉;在另一国向某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败诉后,仍不可强制执行判断等[1]。国际法中针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主张经历了长期的调整,例如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欧洲大陆国家和英美司法实践对其采用不同的态度,前者提倡只针对政府行为采取豁免政策而商业性质行为并不具有司法豁免的权利,而后者强调绝对豁免。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现阶段人们将司法豁免权视为国际法的一种公认原则,肯定其出发点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独立权以及国家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所以国家法中并不能对司法豁免权给予否定,但是在司法豁免权的具体运用方面,现阶段在国际法上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司法豁免权的运营要与国家的政策和利益作为衡量的主要依据。现阶段部分国家选择对主权豁免进行独立的专项规定,例如英国的《国家豁免法案》等[2]。现阶段主权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内容,双边、多变国家在缔结批准后都将受到主权豁免相关规定的约束,结合近年来针对的国际公约可以发现现行国际法下的司法豁免权利并不是对传统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全盘否定,而是对两者进行了有效的这种,允许国家间通过互惠对等的国际原则或双方自愿签订双边协议等方式对司法豁免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即使部分国际公约约束的国家以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为依据,也可以自主的进行司法豁免,可见从国际法的视角看待民法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其更加倾向于国家政策和利益的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积极的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所以在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灵活的应用。

二、国际法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明确指出,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代表和组织或国际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要以198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1946年我国参加的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9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公约》以及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针对刑事司法豁免权、民事司法豁免权以及司法豁免权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3]。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款进行了补充,明确指出,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以被告或第三方责任主体的角色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诉讼,人民法院应先向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由其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将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受理决定,在其答复前不应进行直接受理,通过逐级报告使我国针对司法豁免权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通过我国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司法豁免权予以高度关注,这是我国法律响应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表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司法豁免权的规定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整体态度高度一致,彰显出我国肯定主权国家的独立性、自主性,这对我国更好的处理外交关系、充分利用国际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不是所有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享有司法豁免权,例如与我国不存在外交关系、不具备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存在双边协议或原本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代表或组织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从事非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代表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等情况均不具有或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国司法豁免权具有自主性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自主管理。但结合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的倾向性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豁免权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主权豁免的强调仍不强烈,而且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其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我国在相关法律健全的过程中,应针对此方面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优化。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其以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地位平等原则等为基础,强调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管辖和裁决的问题,其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高度一致,可以视为国际法在各国司法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1]郭玉军,王卿.对国家做出缺席判决的风险及其预防措施——以现有国家豁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中心[J].学习与实践,2011,09:66-72.

[2]莫世健,陈石.AIIB协定下国家豁免原则与中国法的冲突与协调[J].政法论丛,2016,01:29-36.

[3]郭玉军,刘元元.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3,01: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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