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思辨与价值取向①
2016-01-25胡加祥
胡加祥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思辨与价值取向①
胡加祥
[摘要]“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法原则,也是人们常见的习惯思维倾向。从逻辑理性角度讲,“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都是论证上诉诸无知的谬误,两者所蕴含的论证思路是通过强调对方缺乏证据来证明自己观点的绝对成立,因而都不符合形式逻辑规律。转基因食品自问世以来,人们对于它的安全性争论就一直没有间断。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像“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辩论一样,转基因食品应该被“无害推定”还是“有害推定”,这同样取决于我们的价值理性。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无论是从科技创新,还是粮食安全角度讲,都不能放弃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而任何技术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检验其价值,才能进一步完善。因此,作为认识论上的一种妥协,我们对待转基因食品应该采取“无害推定”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转基因技术有进一步了解,也才有可能进一步接近事实的真相。
[关键词]无害推定; 有害推定; 转基因食品; 安全性
①在写作过程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师于佳佳博士和陈可倩博士以及研究生李信提供了许多参考资料,在此一并感谢。
一、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逻辑理性还是价值理性
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法则,起源于早期的英国习惯法,旨在保障无辜者免受追诉。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以其社会契约论等启蒙思想为立论基础,在其法学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系统阐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成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法国人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制定的《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966 年通过并于1974 年生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2 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无罪。”至此,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从认识论讲,有悬疑才有推定[2]。但是人类社会对于悬疑的推定首先是从有罪推定开始的。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罪”的词源可以追溯到《圣经》中提到的“原罪(sin)”。根据《创世记》第三章记载,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因偷吃善恶树上的“禁果”触犯禁令而获罪在身。从此,他们的后代便注定有罪,来到这个世上就要不断赎罪,洗清自己的罪过。人出生以后犯的罪是在原罪基础上所犯的本罪。可见,赎罪论是对包括人类始祖在内的所有人直接推定犯有宗教意义上的原罪和本罪,这是对犯罪本质进行的超自然解释。从历史角度看,赎罪论是人们思维中形成有罪推定观念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3]。
推定源于无知,然而无知不应该成为审判者裁决的论据。不知道某个事实的存在,这并不等于该事实就不存在。无罪推定论和有罪推定论的支持者所蕴含的论证思路都是通过强调对方缺乏证据来证明自己观点的绝对成立,这不符合一般形式逻辑规律[4]。事实上,一个既没有被证实也没有被证伪的命题,它还处于假说的不确定状态。从早期的“有罪推定”[5-7],到稍后的“无罪假定”[8],再到现在的“无罪推定”[9],刑事审判完成了思想和程序立法的根本转变。然而,上述转变更多的是建立在价值论的分析基础之上,学者们的基本看法是:无罪推定已经是一项各国公认的人权制度,受国际公约保护,同时也是联合国规定在刑事审判方面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被普遍认为是有人性的、善的价值论,有罪推定则被认为是违反人性的、恶的价值论。
上述观点放在一个特定时期、特定语境下来认识,无疑都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诉法第二条),这也是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相吻合的。经过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刑事侦查和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正如郑成良教授指出的,诉讼过程不仅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还是一个适用法律时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如果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要回答“事实是怎样”这样的问题,那么,价值选择过程中则要回答“应该是怎样”这样的问题。价值选择的实质就是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人员以社会代表的名义在冲突的利益之间作出选择。他们能够合法地对某些人课以罚金,没收财产,剥夺自由甚至生命以维护另一些人或整个社会的利益[9]。可见,刑事诉讼过程不是一个对案件事实的简单认识过程,而是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人员在无法确定事实真相的时候,应该对嫌疑人作出无罪的裁决。
从价值理性角度讲,刑事审判强调无罪推定,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或者说到达了社会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但是从逻辑理性角度讲,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两者都是论证上诉诸无知的谬误。它们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前提:一个命题的真假是矛盾的,如果一个命题能够证实,那么它的证伪就不可能;如果它的证伪成立,那么它的证实也不可能。这种论证方法符合传统逻辑学中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矛盾律又称“不矛盾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作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对于两个相互矛盾和反对的命题,不能同真(相互矛盾的命题必有一假,相互反对的命题可以同假)。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矛盾命题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即任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具有某属性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没有其他可能(一个命题是真的或不是真的,此外没有其他可能)。,但是论证的观点却不符合一般逻辑规律,因为它认为,既然一个命题的真假是矛盾的,则一个命题的证伪如果缺乏证据(并不一定证伪不可能),那么它就得到了证实;反之,当一个命题的证实缺乏证据(并不一定证实不可能),那么它就被证伪了[9]。事实上,无罪推定有可能适用于一个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待证命题”。日本学者末木刚博教授在其《逻辑学-知识的基础》一书中指出:“在论证中,由于没有证明为假的证据,就认为是真的。这时就产生以无知为据的谬误。……这里应该注意,与提不出其不存在的证据一样,人们也提不出其存在的证据。这种论证,在超越人类理性能够确认的知识领域的问题中被经常使用[10]。”
基于无知为据的谬误,无罪推定事实上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妥协,因为它不是人们正确演绎的结果(即逻辑上有可能是错的),而是基于价值理性的选择。它强调人人都具有一种先定权利——无罪免证。在我们这个社会,只有所有人都是无罪免证的,才能逻辑地推导出个别人是无罪免证这样的结论。人们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两者都是缺乏逻辑理性的。但是与有罪推定不同,无罪推定并不是只有一种逻辑结论。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它有可能得出三种不同的结论:第一,无罪推定—查明有罪、取消推定—(逻辑结论)有罪判决;第二,无罪推定—查明无罪、证实推定—(逻辑结论)无罪判决;第三,无罪推定—真相不明、保留推定—(逻辑结论)无罪判决[9]。可见,无罪推定比有罪推定进了一步。
二、转基因食品“有害推定”的理论源头与社会基础
转基因食品“有害推定”的管制思路源自“预防原则”的提出。该原则的形成背景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环境安全意识的增强,其背后蕴藏的理念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史无前例的年代。在这个年代,人类对于科技的掌控能力以及科技发明的潜在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根据德国哲学家汉斯·乔纳斯的观点,这种预见能力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凸显了伦理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他认为,面对新时代,人类不能将自己的生存寄托在技术进步上。对于任何发明,我们要采取审慎的态度[11]。这是预防原则理论的雏形。
预防原则首先由关注环境保护的人士提出。他们认为,人类保护环境的责任不仅限于当下,还要着眼于未来。为此,我们的决策既要考虑现实需要,也要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测。基于预防原则,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人士认为,现代生物技术改变了生命规律;如果我们将转基因生物释放到自然界,它对大自然植物界和动物界的最终影响很难预测,或许会造成永远无法挽救的后果,因为“缺乏危害证据并不能证明没有危害”(lack of evidence of harm is not evidence of lack of harm);尽管转基因生物究竟对我们的生活有多大危害还不确定,但是有一点至少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我们应该对此适用预防原则,拒绝接受通过转基因生物技术改造的产品[12]。可见,“有害推定”的基础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假设。
预防原则倡导者坚持的理由之一是该原则早已经被一些国际环境法条约奉为圭臬,包括《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然而,上述条约对预防原则的定义却是语焉不详。在应对环境危害时,《里约宣言》提出了预防原则的导向是“当有严重或无法修复的危害存在时,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不能成为中止那些避免环境破坏代价昂贵措施的理由”。相对完整的定义来自《温斯布莱德声明》(Wingspread Statement):“当人们的行动给人类健康或环境安全带来威胁时,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这些措施与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没有被科学证明”*1998年1月23-25日,美国威斯康辛州拉辛市的温斯布莱德会议中心(Wingspread Conference Center)举行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与会的32位学者在会议结束前签署了一份名为《温斯布莱德预防原则声明》(Wingspread Statement o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根据贝尔特的研究,各国依据预防原则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限制措施一般有三类:(1)完全禁止上市或进口;(2)在进一步研究期间,暂停审批上市或进口申请;(3)允许上市或进口,同时对其影响进行严密监视[12]。
预防原则的采用直接导致了推定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举证责任的转移。对该原则持批评态度的人士认为,许多人借口“预防原则”,给新技术推广者施加了无法承受的举证责任[13]。在绝对安全的名义下,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人士要求支持转基因食品的人士保证他们提倡的新技术没有任何出现危害的可能。这是一项苛刻的要求,从逻辑学上讲,也是一个无法证实的命题,因为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真空世界里。从吃饭、穿衣到居住、出行,我们的生活充满各种现实和潜在的风险。我们对自己赖以生存的各种物质条件也都是依据“无害推定”的常识加以接受的。“无害推定”不等于“无害认定”,科学技术的进步帮助我们不断认识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危害,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生活目标的实现。
转基因食品依目前的技术水平判断,并没有好与坏之分,只不过是反对者和赞成者所持的立场差异,导致它被人为贴上了“魔鬼”与“天使”的标签。两种观点至今相持不下,各有众多支持者,这是因为他们一个站在道德高地,另一个站在科技高地。尽管反对转基因食品人士列举的种种危害都是假设的,许多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经历了太多不安全食品,便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这是转基因食品被“有害推定”的社会基础。
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种食品是绝对安全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把人们日常食用的牛奶、鸡蛋、鱼、甲壳类(虾、蟹、龙虾)、花生、大豆、核果类(杏、板栗、腰果等)和小麦8类食物列为常见过敏食物,一部分人吃了会有风险。即便是水、盐和糖这些人体必需的东西,吃多了也是有害的。水喝多了会导致电解质失衡,盐吃多了会诱发高血压,而糖吃多了不仅容易骨折,还会诱发一些诸如肥胖症和糖尿病之类的慢性疾病*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传统的食品就一定是安全的吗?转基因权威关注. 2013-03-31/2015-01-13 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zswd/201303/t20130331_3420023.htm。。人类对于食品危害的认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点点深入的,就像早先的苏丹红,到最近的反式脂肪酸,人们在发现这些食物有害健康之前,已经食用了很长时间。世界卫生组织最近表示,加工类肉制品例如培根、香肠和火腿等会引发癌症*BBC.世卫组织将培根香肠和火腿列为致癌物. 新浪网. 2015-10-26/2015-10-27 http:∥news.sina.com.cn/w/2015-10-26/192232447031.shtml。。其实换个角度讲,如果没有长期食用这些食品,人们对这些危害永远无法了解,人类将新技术运用于食品研究与开发的工作也将举步维艰。
转基因食品在一些国家之所以遭遇“有害推定”,除了这些国家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消费习惯之外[14],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出现过食品安全危机。欧盟是世界上最早研究转基因技术和接受转基因食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在转基因食品首先在欧美国家上市不久,欧洲部分国家爆发了疯牛病*疯牛病,即牛脑海绵状病,简称BSE。牛患上这种病会变得神经错乱、痴呆,不久便死亡。疯牛病于1985年4月首次在英国被发现,此后十多年,迅速蔓延至欧洲和世界多个国家,导致每年有成千上万头牛被宰杀销毁,并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消费者开始不信任政府的监管,转而选择那些所谓的“有机食品”(organic food)。迫于反对者的压力,欧盟当局颁布了2001/18条例,暂停转基因食品上市和进口的审批,并引发了美国与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贸易纠纷的世纪大战*美国是世界上出口转基因粮食最多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末,欧盟许多环保组织就开始组织反对转基因食品的运动。1998年,世贸组织在美国西雅图召开部长级会议期间,反对活动达到高潮。就在美国准备针对欧盟2001年出台的条例采取反制措施时,发生了“911”事件。为了联合欧盟一起打击恐怖活动,美国搁置了对欧盟的指控,直到美国抓到了萨达姆,宣布反恐战争结束。2003年5月,美国联合加拿大、阿根廷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控欧盟的“全面停止批准转基因产品销售规定”(general moratorium)、“停止批准特定转基因产品销售规定”(product-specific moratoria)以及部分成员国禁止进口和销售用生物技术培育的种子和加工的食品规定违反了SPS协议、农业协议、GATT1994以及TBT协议的相关规定,涉及的欧盟条例包括EC Directive2001/18及其前身Directive 90/220、EC Regulation 258/97,前两部“指令”规范的是“有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行为,后一部“规则”规范“新的食品和新的食品成分”。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WT/DS291/R. WT/DS292/R. WT/DS293/R. Panel Report: paras.3.2-3.7。。透过这场争论,人们不难发现,欧盟与美国的主要分歧其实并不是在食品的安全上,而是双方的农业政策和跨国公司的利益上,转基因食品只不过是矛盾激发的一个引爆点*此前,美国诉欧盟的“激素牛肉案”和“香蕉案”也都反映了双方在农业政策上的分歧。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 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 Panel Report。。
近年来,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讨论在中国也是方兴未艾,官方对此的态度则是欲说还休。从表面上看,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主要理由是这种技术目前还不成熟,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还没有十分把握。因此,应该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可靠之后,才允许它上市推广。这种“有害推定”的态度折射的是部分民众对于我国目前整个食品风险防范机制的不信任。转基因食品管制讨论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成为全国和许多地方两会讨论的提案*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内容占了整个新闻报道的8%。人民网的网民投票显示,食品安全问题从2011年民众关注度的第9名上升到2014年的第2名。刘圆圆, 曲直. 两会舆情日报: 转基因研究的“国家态度”引热议. 人民网. 2014-03-07/2015-01-15,http:∥opinion.people.com.cn/GB/n/2014/0307/c1003-24565157.html。。在这场观点针锋相对的论战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赞成转基因食品的人士大多是这个领域的专家或者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了解的人,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人士大多对转基因技术知之甚少。
反对转基因食品的观点在我国之所以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毒奶粉到病死猪肉,从地沟油到染色脐橙,老百姓的餐桌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政府的公信力也在一次次的食品安全危机中逐渐降低。更令人不安的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侵权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和救济制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消费者受到有害食品的伤害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三鹿奶粉受害者艰难的维权之路便是这方面一个真实的写照[15]。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上亿美金,这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是既不可望,更不可及*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7月20日报道,美国一名36岁死于肺癌的烟民的妻子起诉美国烟草巨头雷诺烟草公司胜诉,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陪审团裁定该烟草公司惩罚性赔偿她236亿美元。这也是美国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的个人索赔判决。阮煜琳. 男子吸烟死于肺癌 烟草公司判赔遗孀236亿美元. 中国新闻网. 2014-07-20/2015-01-08,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07-20/6405236.shtml。。于是,中国老百姓只能用脚投票,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其实,我们如果将上述事件与转基因食品放在一起比较,会发现它们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无论是毒奶粉,还是地沟油,这些食品安全事件都是“人祸”,是商家的违法行为和政府监管不力造成的,它们与民众的科学技术认知水平无关。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当我们的科学技术认知水平达到了能够了解像苏丹红、反式脂肪酸这些产品危害的程度时,消费者都是坦然接受这些事实,放弃了他们食用多年的食品。从这个角度讲,“有害推定”这个板子表面上是打在转基因食品身上,事实上是打在政府身上。
三、转基因食品“无害推定”的价值取向与监管机制的完善
从规定举证责任和保护被告人权利角度讲,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对审判人员起到心理制约作用,它要求有罪怀疑的任意受到限制,强调依据客观事实裁决,从而有效克服一些人固有的确证偏见。持确证偏见者在论证中,对其特征论点(假说)往往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去反思它是否有可能是错误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确证偏见者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证据,无视、贬损甚至掩盖对之不利的证据,其论证往往缺乏严谨的态度和充满不当思维[16]。现代心理学已经证明,确证偏见有以下特点:第一,不能对一切可能性的解释进行思考;第二,偏重于设法证明论点,而不是设法弄清论点有无错误的可能[16]。
确证偏见的形成包含一系列阶段性行为:首先是先入为主。面对事件的复杂性,人们怠于繁琐、艰难的考证,容易出现思维偏向,选择符合自己思维习惯的论点。其次是自圆其说。争论者偏重于自我选定的论点,满足于自我圆满的逻辑结论,放弃对其他可能性结论的探究。最后则表现为固执己见。人们越是想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就越是不愿意接受别人的观点,对挑战自己观点的信息也越封闭。由于确证偏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思维倾向,它也是许多争论的思想源头。作为一种心理活动,确证偏见是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共同的思想基础。但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确证”的前提不一样,前者是“有罪”,后者是“无罪”。因此,在分析人们对待转基因食品持“有害推定”或“无害推定”的态度时,除了考察其心理因素外,我们还要关注这两种选项背后不同的价值取向。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原有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的食品*“转基因食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根据转基因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源为标准,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类型:(1)原料尽管来源于转基因生物,但食品本身并不含有任何转移来的基因;(2)食品中确实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在加工过程中,其特性已经发生了改变,转移来的活性基因不复存在于转基因食品中;(3)食品中确实带有活性的基因成分,但是人们食用这种食品后,转移来的基因和食品本身固有的基因均被人体消化吸收。此外,根据原料来源不同,转基因食品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类型:(1)植物性转基因食品;(2)动物性转基因食品;(3)微生物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技术运用到粮食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让转基因作物具有高营养、耐贮藏、抗病虫和抗除草剂的特点和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17]。转基因农作物加工后的食品是否安全,评判的依据不是常人的经验,更不是捕风捉影或道听途说,而是科学标准。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人们都应该以科学证据作为判断依据,一切用事实说话。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有害之前,我们应该推定它是安全的,这也是我们对待科学发展应有的基本态度。否则,对任何一项新技术都采取“有害推定”的态度,这会遏制科学技术的发展。
也许有人会质疑: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针对的对象是人,体现的是当人的自由价值与正义、秩序等社会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应该采取怎样的衡量标准和判断选择。现代社会中一般认为,人的自由价值应该高于正义、秩序等社会价值。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被普遍接受的社会基础。从某种程度讲,转基因食品安全之争背后体现的也是“人的价值”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冲突,这一点在欧洲表现得尤为明显。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血与火的洗礼之后,欧洲人对人的价值普遍格外尊重,这也是“预防原则”能够在欧洲首先得到落实的现实基础。然而从理性角度讲,价值冲突既是人的主观之争,也含有几分客观的成分。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这是一个客观问题。到目前为止,所有反对转基因食品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危害基础之上。因此,抛弃“有害推定”思维,选择“无害推定”原则,这在本质上与刑事诉讼中提倡“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尊重人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或者至少是不矛盾的。
对转基因食品“无害推定”,这并不否定预防原则的适用,只不过是把它作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的一个法定因素。但是,与“有害推定”的一个本质区别是,“无害推定”强调科学家是风险评估的主体,只有他们才能决定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程度。当风险评估缺乏必要佐证时,风险程度根据参与评审的科学家已经掌握的文献,依据风险因果关系模式评估计算。风险因果关系模式也称“风险分析框架结构”(Risk Analysis Framework,简称“RAF”),是由美国国家科学院(US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于1983年设计编撰的*RAF基于以下两点强调科学事实是制定政策的最高标准:第一,自然科学将规则放到实践中去检验,这一点社会科学无法做到。因此,自然科学能够用事实证明一项产品是否安全;第二,当科学评估的结论出现分歧,可以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去论证评估中使用的材料和程序。RAF有三个构成要素:第一,风险评估,旨在提供客观、科学的产品风险程度;第二,风险管控,旨在根据风险评估者得出的风险结论制定管制决定;第三,信息沟通,旨在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保证风险评估者与风险管控者、FAF与受影响者之间的信息畅通。。针对许多新技术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RAF旨在为政府推出管制这类产品的公共政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消除人们的担忧或不信任。目前,风险评估已经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出台的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商业化推广指南的必备内容,同时也是各类多边协定和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例如,《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5条及附件三。。
然而,如何将RAF运用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这在美国和欧盟之间存在严重分歧,问题的源头在于双方对于转基因食品立法和政策导向的重大区别。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是采取美国提倡的“实质等同原则”,还是欧盟秉持的“预防原则”?对于风险容忍程度,是依据欧盟“零容忍”态度,还是接受美国“最低限度容忍”的观点?对于风险信息披露,是像欧盟那样采取强制标签制度,还是像美国那样实行非强制标签制度?这些认识上的差异根源于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不一,同时也与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国利益集团的纷争密不可分。美国所持的“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强调,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国民收入。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其结果必然推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18-19]。因此,“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应该是在取得一定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推动技术进步。就转基因食品而言,关注的重点应该在于产品的新颖性,而不是产品的生产过程。
然而,欧盟所持的“以社会反应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侧重的是公共政策的社会反应。这种观点认为,科学技术并不是经济发展的推手,而是改变社会原本平衡关系的一个积极因素。由于这种改变打破了原先的平衡,他们支持管制政策应该确保预防原则的落实,以便让这种改变所产生的影响放到整个社会层面去考察[20-22]。就转基因食品而言,他们强调管制的重点应该放在现代生物技术的运用过程之中,而不是转基因食品的新颖性上。与“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不同,“以社会反应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不仅将预防原则作为风险评估的法定因素,同时也是风险管控的法定因素。因此,除了风险评估者(科学家)之外,风险管控者(管理者)也可以适用该原则。换言之,在决定是否适用预防原则时,风险管控者会考虑管控措施的社会反应,而不是像科学家考虑的仅仅是科学证据。
上述比较显示,“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强调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社会反应为依据”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则强调“以民意为根据”,这种区别体现了两者在转基因食品管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基础等方面的差异。两种立场相持不下,在美国和欧盟等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1998年通过的“激素牛肉案”上诉机构报告裁定欧盟限制进口美国激素牛肉的措施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这一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对欧盟过于强调社会反应的做法予以否定*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AB/R. Appellate Body Report. paras.253-255。。虽然此案没有进一步激化欧美双方在农产品管制方面的矛盾,欧盟最终也撤销了自己的限制措施,但是在“转基因食品进口限制案”中,评审团既回避了申诉方美国等成员依据TBT协议提出的理由,也避免了就SPS协议针对欧盟的暂停审批决定进行实质性的分析*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WT/DS291/R. Panel Report. paras.8.3-8.10。。事实上,评审团是将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退回给欧盟去解释,同时也给别的成员留下进一步援引WTO规则的空间[23]。这样的裁决说明,转基因食品涉及的问题更复杂,社会关注度更高,在科学性上的争议也更大。受制于政治结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转基因食品管制的价值取向有很大差异。
欧盟与美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相近,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投入的时间相同,但是两者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却截然不同,除了本文前述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疯牛病等突发事件改变了欧洲消费者的观念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这种差异。欧洲各国地少人多,农业长期得不到有效发展,特别是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和优良品种的大面积播种不适合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农业。因此,尽管整体科技水平在世界领先,欧盟许多国家的农业却效率低下,长期依赖政府补贴,这也引发了欧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与别的国家的贸易纠纷*早在关贸总协定期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就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缔约方因农业政策的不同而发生贸易纠纷。世贸组织成立之后,双方在这方面的分歧并没有消除。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案例包括: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Payments and Subsidies Paid to Processors and Producers of Oilseeds and Related Animal-Feed Proteins. L/6627, dated 14 December 1989 and published as BISD 37S/86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 WT/DS265. WT/DS266. WT/DS283. Panel Report。。虽然欧盟成员之间的农业政策也不尽相同,但是欧盟邦联制的政治架构决定了它所有重大决策的出台都必须得到全体成员国的支持。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不仅持开放态度,而且已经开始大面积播种,而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则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在“转基因食品进口限制案”中,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不仅挑战欧盟的规定,还挑战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六个成员国针对欧盟已经按照Directive 90/220或者Regulation 258/97规定批准上市的转基因产品禁止其进口和销售所依据的9项安全措施,指控这些措施并不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WT/DS291/R. WT/DS292/R. WT/DS293/R. Panel Report. paras.3.2-3.7。。因此,从总体上讲,欧盟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保守的。
与欧盟不同,美国的自然条件非常适合农业发展。转基因等现代生物技术被商业化运用之后,美国的农业发展更是如虎添翼,同时也使得一度给予本国高度保护的农业政策逐渐趋向完全开放和自由化。事实上,关贸总协定时期适用的“祖父条款”就是美国提出来的*由于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不具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GATT1947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各缔约方在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之前制定的法律即使与GATT1947相冲突,仍然可以优先适用,这些优先适用的国内法条款,谓之“祖父条款”。,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美国农业免受其他国家的冲击。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借助转基因生物等一系列高科技,不仅基本上放弃了农业补贴,还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农业出口国之一。农业的发展给科技投入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而大量新技术的运用又增加了美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目前,美国不仅是世界上出口转基因粮食最多的国家,其本国市场上消费的玉米和大豆等主食也是以转基因食品为主*据2013年10月18日《新京报》报道,美国农业部部长顾问霍兹曼介绍,美国市场上销售的玉米和大豆超过90%是转基因的。美国生产的玉米和大豆,分别有20%和40%供出口,其余用于本国消费。美国市场上约七成的加工食品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美国农业部部长顾问:美国七成加工食品含转基因. 新京报. 2013-10-18/2015-01-12,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1018/023917029792.shtml。。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之所以如此普及,除了美国掌握世界最先进的转基因技术之外,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也是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保证。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上市前,要经过农业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环境保护署三个部门最长达3年的严格审核。有这样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政府对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就有了足够的信心,消费者也可以放心食用转基因食品。
在这场相持不下的争论中,中国所采取的态度既要考虑百姓的接受能力,也要考虑我国对相关技术的掌握和产业发展。然而反观转基因食品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我们既没有完备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待转基因食品,无论是“有害推定”还是“无害推定”,这在当下的中国都不是一个轻易的选择。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才问世不久*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烟草)于1983年诞生。转基因食品的出现是从1994年美国孟山都公司种植的转基因西红柿上市开始的。1999年,中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转基因杂交水稻通过专家鉴定,标志着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我国。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进口的主要有大豆、油菜籽和玉米及相关产品,国内生产的有棉籽油和番木瓜。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市场上有哪些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权威关注. 2013-03-31/2015-01-13,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zswd/201303/t20130331_3420025.htm。, 许多人对它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权威部门要为转基因食品树立公信力。目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部门是农业部*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主管部门也是农业部*据报道,华中农业大学研发的两种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再获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这两个转基因抗虫水稻品系曾于2009年8月首获安全证书,也是我国转基因水稻仅有的两张安全证书,有效期为5年。汪彤, 刘涛. 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和“Bt汕优63”再获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湖北日报. 2015-01-07。,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监管体制是国人对转基因食品不放心的主要原因。虽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种建立在各部门领导协调基础之上的决策机制既不科学,也不民主,更不能对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农业部构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从中国国情出发,我们需要借助转基因这类现代生物技术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解决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但是我们还远没有达到“丰衣足食”的地步,农业始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头号议题。因此,无论是就鼓励科技创新而言,还是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讲,发展和推广转基因技术在我国都是必要的。况且,在转基因技术研发方面,我们已经比别人落后了许多年,只有奋起直追,我们才能够不受制于人。然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也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在为转基因食品确定“无害推定”价值取向的同时,我们必须完善监管体系,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推广转基因食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化解分歧,为转基因食品的研发和推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才能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大胆创新研究,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17]。
四、余论
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无害推定”的态度,这是否会导致“否证偏见”?是否会放任那些不安全产品进入到我们寻常百姓的生活,危害人类社会呢?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客观讲,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只是导致“否证推定有利”的效果,并不等于“无罪认定”。转基因食品的“无害推定”不等于“无害认定”,其安全性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得更加明朗。从“有害推定”到“无害推定”,这种举证责任的调整对质疑者是有压力的:你可能会为不负责任的言论付出代价,但是这并非是坏事,因为它强化了我们发表言论的责任。在资讯高度发达的年代,“造谣者动动嘴,辟谣者跑断腿”的现象屡见不鲜。确立“无害推定”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有利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我们这个社会倡导一种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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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英)
Legal Debat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n the Safety of GM Foods
Hu Jiaxiang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an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are not only the principles adopt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but also the tendency of thought for many people. From the view of logic reasoning,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or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are both the fallacy due to the resort to the unknown in proof demonstration, aiming at proving one’s point absolutely right by pointing out the lack of evidence in that of the other. Therefore, they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ules of formal logic. Since the GM foods appeared, the debate on their safety has never ceased. Both the pros and the cons fail to persuade the others to accept their arguments. As a blind spot of epistemology, whether the GM foods should be taken as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or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it depends on our value rationality. As the most populated country, China should not give up the research on GMO from both the viewpoin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food safety. Nevertheless, only adopted in practice, can any new technology be estimated its value and improved eventually. Given this, China should take the view of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owards GM foods. Only through this way, can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about GM foods and approach further to the truth.
Key words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GM foods; Safety
[收稿日期]2015-06-16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法律规制比较研究”(课题编号:14AGJ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