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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重构国家:动力、条件和意蕴——以当代中国农民为行动主体的分析

2016-01-24王可园

关键词:人民公社重构权力

王可园



社会重构国家:动力、条件和意蕴
——以当代中国农民为行动主体的分析

王可园

当代中国,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重构国家的动力来源于三个方面,即生存压力、经济理性和权利诉求。上层的宽容、默许和支持,干部的理解和配合,以及农民行为的理性和策略性都有助于社会重构国家的实现。社会虽然某种程度上“重构”国家,但国家权力的影响力不可忽视;另外,“重构”并不仅仅是促成体制变迁甚至瓦解,它也有助于现有体制的存续。

社会; 重构; 国家; 当代中国; 农民

政治学研究中,国家和社会间关系是一对至为重要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的社会起源,但认为国家有其相对自主性。也有学者关注社会力量对国家的反作用,提出“社会中的国家”[1]。就当代中国来说,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即使到今天,农民仍然占到中国人口的半数左右*2011年,中国城镇总人口首次超过乡村总人口,分别为69 079万人和65 656万人。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总人口: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是与国家权力互动的重要的社会行动主体。有学者强调国家权力对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的建构性作用[2],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农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呈“互构”之势[3-4],还有一些学者从“人民主体地位”的视角出发,强调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对国家的重构性*这里的“重构”,意指面对来自国家的控制,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不完全是被动接受,而是也有自己的行动逻辑,对国家权力的范围和介入社会的方式进行改造,从而改变了国家权力的覆盖范围和运作方式。作用,注重“农民权力”,甚至喊出“农民改变中国”的口号[5-7]。就最后一种观点——社会(农民为主体)对国家的重构——来说,虽然其有助于纠正以往人们对农民历史作用所持的消极观点,但缺陷在于,一方面,过于关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农民的“日常行为”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忽视甚至否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其认识到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影响需要上层精英的理解与配合、底层农民社会行动的理性和策略性,但却忽视了中层干部的支持性作用。本文试图以当代中国重要的社会行动主体——农民为分析对象,考察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重构的动力、条件和意蕴,为人们完整理解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出贡献。

一、社会重构国家的动力

就农民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来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法国小农的精彩描述被后人广为引证。他认为,农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8]763。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和国家(政治)权力之间所存在的依附与控制关系,前者很难积极主动地推动后者的发展和改变。不过,巴林顿·摩尔却认为,“那种认为农民只是历史客体,是一种社会生存形态,是历史变化的被动承受者,而与历史变革的动力无缘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9]368。因此,爱德华·弗里德曼提出,为了理解中国农民,应该“把农民看作是历史的主体和政治行动者”[10]。从当代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在有意或无意间,确实推动着国家权力发生改变或向前发展,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国家权力,或改变了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生存压力迫使农民采取多种“日常行为”或反行为[11]抵制国家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控制,最终“修改”了集体经济制度。对农民来说,维持生存是他们的首要诉求,“农民家庭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要生产足够的大米以养家糊口,要买一些盐、布等必需品,还要满足外部人的不可减少的索取”[12]3。传统社会中,中国农民曾长期“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12]1。到解放前夕,由于自然灾害、帝国主义入侵和反动国家的掠夺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生活更加困苦,反抗斗争不断[13]22-28。及至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的展开和在全国的最终完成,既满足了贫苦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又实现了他们改变社会底层地位的诉求。贫苦农民成功地“翻身”做了新社会的主人,甚至成了国家的“荣誉公民”[14]36。国家与农民,这个中国最为庞大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进入了“第一个蜜月”[15]时期。但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并未能维持多久。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施行,国家需要用“工占农利”的方式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农业生产中,土地分散的家户经营体制显然无法适应这种要求。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业集体化运动以日益紧迫的方式加速向前推进,从初级社、高级社,一路狂奔到人民公社。就是在这个被认为可能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16]450中,农民的生存受到了直接的威胁。面对集体化带来的生存压力,农民用各种各样的“日常行为”或“反行为”对集体经济制度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自己的需要。1950年代中后期,农业集体化运动强力推进时,许多地方的农民就用“杀猪、宰牛、砍树”等破坏生产资料的方式,表达对“过快过急”的集体化和财产充公做法的不满。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以后,农民以“瞒产私分”“借粮、借地”“偷、捡”公家粮食、肥料等各种方式抵制集体经济制度[17,11]。至于在集体经营的土地上“装病、装瞎、偷懒或出工不出力”等所谓的“弱者的武器”[18]都为农民所用。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做出的这些日常抵制行为,迫使国家不断审视自己在农村的政策和运作方式。195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紧急指示信中提出,“近几月来,不少地区发生大量出卖耕畜,畜价猛跌,和滥宰耕畜的严重现象,有的省估计至少杀了三十万头,有的省估计耕畜减少百分之二十”。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策必须把保畜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认真贯彻保护耕畜政策”[19]15-16。面对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后普遍发生的“瞒产私分”,中央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纠正公社化运动前期出现的“左倾”错误,如“共产风”和“平均主义”。毛泽东在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16],这次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并规定了十四句话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虽然这次调整仍然将核算单位定在相当于高级社时的生产大队一级,但它还是“放慢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步伐,调动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0]。正是生存压力下农民那些看似普通的日常行为,推动了国家权力向农村介入的方式和运作模式的转变,显示出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重构性作用。

其次,经济理性促使农民规避国家对农村市场等领域的控制,实现了对集体经济制度的突破。20世纪70年代,斯科特和波普金对农民到底是“道义小农”还是“理性小农”发生了激烈争论。但是,正如李丹在评述二人时所说的那样,“斯科特与波普金提供的经验个案是不具有决定性的”,“如果要解释小农的行为,确认选择环境然后推衍出个人最佳行动这种做法是不充分的。当时的选择环境与界定行动的价值观和规范都必须被加以确认;然后我们才有可能弄清个人将会选择什么”[21]72。李丹的意思十分明确,一时一地的经验无法用来概括所有农民的行为动机。对当代中国农民来说,生存确实曾经是他们的首要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利益最大化”的愿望,经济理性也同样时时影响中国农民的行为选择。有学者指出,土改结束不久,中国农民“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同对互助合作表示出了程度不同的热情,但他们的基本要求却是发家致富”[13]。这种要求在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遭到严厉批判和极力压制,却始终顽强地存在着。由于市场机制的发展会破坏农村社区,消磨农民的集体意识[22],为了将农民捆绑在集体之中,国家力图控制农村市场的发展,防止农民在国家的再分配体制之外获得生产、生活资源。但是,国家从来未能完全消除农村商业活动的存在。即使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家明令禁止农民经商时,他们仍然以各种名义从事商业活动[23]。国家与农民一番“搏斗”的结果,是农民“占领市场”和农村商业的兴起[6],从而开启了农民致富的大门。农民的理性选择在改革开放之初得到更加细致的展现,丽莎·凯斯特和倪志伟对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家庭的研究发现,当农民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后,他们会理性地将家庭劳动力更多地配置于“非农”活动(Non-farm work)上以适应体制变革,规避风险并对地方和区域性的机会做出反应,以获得家庭收益的最大化[24]。同样,国家从1950年代初即已开始的限制农民流动的努力[25],到1970年代末期已成“强驽之末”。当农民能够在人民公社之外寻得更多的收入来源时,小农的离心倾向不断增强,“大集体”再也无法阻止人们外出的脚步[26]。特别是随着包产到户以及随之而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彻底推行,农民与人民公社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解除,公社的组织权威丧失殆尽,再无存在的必要。与1950年代后期建立时的轰轰烈烈相比,人民公社制度在悄无声息中走向瓦解[27]。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瓦解,虽然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农民“在人民公社制度变迁中扮演了强有力的提醒者、播种者和推动者的角色,是推动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28]。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不仅推动了集体经济制度的“修改”或“调整”,最终还迫使渗透于社会之中的国家权力向上收缩,重新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

最后,权利诉求推动农民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最终带来国家对农民的政治赋权。从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开始,到1985年6月《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布“全国农村建乡工作全部完成”,全国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止,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原本深深扎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国家权力收缩至乡镇一级,农民在生产、生活中争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权利*这只是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限制来说,实际上,改革开放之初,农民的生产活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计划或掌握生产资料(如化肥等)的农村干部的影响。即使到20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还经常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农民种植什么,有时候给农民带来损失。。不过,随之而来的,是以往由人民公社负责的村庄公共事务落到了无人照管的境地。农田水利、道路、桥梁失修,农村社会治安混乱,各种原因引起的社会冲突不断。其实,1982年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纪要》中就已经特别指出,“最近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29]。不过,正如徐勇所说的那样,“分田到户后,获得了自由的农民迫切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当原有的体制难以满足这一紧迫的需要时,农民只得自己来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30]5。在一段时间的混乱无序之后,农民逐渐学会用自己的行动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总结底层农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中国的村民自治朝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向前迈进。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公社解体后大量的个体农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去。这既缓解了公社解体后的乡村治理困境,也为探索超大规模国家如何促进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平台。如果说村民自治从实践到立法的上升,是农民无意中获得的“被动赋权”的话,那么1990年代以后出现的大量农民抗争行动,则是他们在主动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面对日渐活跃的农民维权抗争,有学者试图排除底层农民抗争的积极意义,甚至根本否定以农民为主体的“底层社会”的存在[7]。实际上,人们大可不必谈“抗争”而色变,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行动亦有其建设性意义所在。“就我们亲身经历的事情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政策的改变,包括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出台,都与底层人民的反抗是相联系的”[31]。如就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来说,正是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促成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从“两委”向“三委”的转变,实现了对农村干部权力更加有效的约束和农民权利更多的保障*“两委”是指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二者之外的第三个委员会,是指“村务监督委员会”。。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中,以农民为主要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既因生存压力的困扰,而想尽各种办法抵制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控制,一定程度上使得邹谠所说的“全能主义”[32]69体制未能完全实现。同时,当代中国农民也因经济理性和权利诉求的推动,促使国家权力调整自己的渗透范围和运作方式,从而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构建起一个比较合适的边界。

二、社会重构国家的条件

周晓虹认为,“毛泽东时代不仅存在公认的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严密控制,其实也存在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改造和重构”[3]。但是,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之所以能够推动国家权力的渗透范围、运作方式等的改变,实现社会对国家的重构,绝非是没有条件的。这既有来自上层政治精英对底层农民行为的容忍,也有干部(特别是国家权力在乡村基层的代理人)的理解与配合,以及农民行为本身的理性和策略性。

第一,上层政治精英的默许、宽容甚至支持。建国之后,为了迅速确立新政权的合法性,中央履行了对农民许以土地的承诺[33]。但是,农民与国家之间因土地而建构起来的亲密关系,很快就被农业集体化运动所打破,农民对国家的认同因此而受到伤害[34]。面对国家对农业生产剩余的过度索取,农民虽然没有像传统社会中那样采取大规模的暴力抵抗行动,但各式各样的日常抵制却随处可见。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苏联严厉惩罚农民抵制强制集体化不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集体化过程中,上层精英对来自底层农民的抵制行动更加具有容忍性,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原有的体制机制。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就在于作为一场“依靠农民的革命”[35],中国革命进程中农民是主力军,革命之后农业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何正确处理与农民的关系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特别是当党发现许多抵制行动主要来自普通农民而不是以往那些地主或富农等阶级敌人时,“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感觉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必要对农民的不满进行重新界定,将之归入一个新的范畴,也就是后来人们所熟知的‘人民内部矛盾’”[36]。在这个总的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上层政治精英,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对来自底层农民的日常抵制行为或创新行动抱有更多的同情、宽容和支持。例如,尽管毛泽东“坚持社会主义一定要消灭私有制,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要‘组织农业生产大军’,尽早进入社会主义”,并且,“这可能是他坚定不移的一个想法”[37]94-95,但就在农村普遍发生“瞒产私分”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从总体上看,毛泽东对隐瞒粮食产量的做法采取的并不是反对和批判的态度,而相反地是同情、赞赏甚至鼓励、提倡”[38]。毛泽东认为,“瞒产是有原因的,怕‘共产’,怕外调。农民拼命瞒产是个所有制问题”[39]913,因此,“主要地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40]67。20世纪80年代初,当人们还为思想禁锢而对包产到户持怀疑态度时,邓小平对此的态度则是,“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41]315。正是上层精英对来自底层农民的抵制行为或创新行动的同情、默许甚至是支持,才使之得以能够存在,并最终推动国家权力运作方式和范围的改变,以及农村体制机制的调整。

第二,干部(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理解与配合。在中国的多层级行政体制当中,干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既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又是农村社区利益的代表。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既有可能为政治压力所迫而违背实际情况,做出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也有可能为地方性道德所左右而和农民一起,共同抵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和破坏性,“修正”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的运作方式。赵文词就认为乡村干部并非只受政治效忠的约束,也受到传统社区道德的影响[42]。即使是被许多人认为“吃皇粮、拿工资”的集体化时期公社干部,有时候也会站在农民一边。许慧文就曾提到,公社干部在面对上级时经常代表“他们”的农民的想法也很常见,反对不受欢迎的国家控制,保护他们的地方利益。有时候甚至会拒不执行针对农民的上级政策、保持良好形象以获得社员的合作[43]108。更有甚者,张海荣在河北的调查研究发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包产到户”兴起和发展中,农村基层干部,甚至包括县级干部在其中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支持性作用。当上层精英要求地方干部“纠正”包产到户时,他们会用各种方式抵制[44]。同样,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农村基层干部参与,甚至带头“瞒产私分”的事件也是比比皆是。高王凌的调查记录了许多社、队干部带头组织农民隐瞒私分粮食的案例。在湖南,“瞒产私分,‘困难时期’普遍得很,怎么也得分一点了。有的是队长主动提出来私分”[11]146。应小丽在浙江的调查也发现,“瞒产私分以生产小队为行为单位,有的是生产队干部暗中允许,小队长、记账员直接执行的”[23]。有的地方甚至是生产小队队长和富裕中农一起召集40多人的小队会议,举手通过了集体瞒产稻谷、现金和甘蔗等[45]。黄锐在陕西关中地区的调查,发现干部通过压低产量以达到“瞒产私分”的目的,如生产小队长“在分口粮的时候和保管、会计、贫协的几个干部商量好,用的是一个刻度坏了的秤,一般说是60斤,其实分到社员手里的有70~80斤”[46]112。即使到20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提出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政策进行“选择性执行”,扭曲国家政策的善意[47]时,蔡永顺的研究却发现,农村干部有时候会瞒报本村的土地总量以避税,尤其是那些自己觉得升迁无望的干部,更有可能站在农民一边,有的甚至与乡镇干部争吵,指责他们“盘剥农民”[48]。可以看到,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互动过程中,居于中间的干部起着十分重要的中介性作用。撇开他们有时候为自身利益考量而选择站在农民一边不计,农村基层干部的理解与配合,是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能够影响国家权力、重构国家的重要支持性资源。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农村基层干部的理解与配合,或者如果他们完全为政治忠诚所左右而不顾社区道德,底层农民的抵制行为或创新行动,不说绝不可能,至少也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

第三,农民行为的理性、策略性。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与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压迫导致反抗。面对国家的索取,农民或者保持沉默,到了鲁迅所说的“想当奴隶而不得的时候”,则会揭竿而起,用暴力对抗国家,最终只能是两败俱伤,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但是,这种“压迫——反抗”式的经典农民政治行为模式已经无法解释当代中国国家和农民(社会)的关系[7],与传统社会中农民用暴力对抗国家权力不同,当代中国农民在与国家互动过程中,其行为更显理性和策略性。例如,在农业集体化时代,面对不断下沉的国家权力,及其对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和争夺,农民虽有抵抗,但正如李怀印所说的那样,农民与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和解关系,其中,农民的抵抗越来越‘正确’,他们开始接受不断介入乡村的国家权力,力图避免直接挑战国家政策以使自己的抗议显得更加合法”[49]。杜润生认为,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民的“闹社、退社”风潮是农民反对集体所有制的话,那么“‘包产到户’则是在集体经济之内给体制一些‘修改’……,表明农民如何利用传统,又实现创新”[50]。从“闹社、退社”到在集体经济体制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包产到户”实践,是理性的农民在既有的经济、政治条件下,最大程度地实现自我保存的方式,避免了与国家权力正面冲突的可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逐渐解脱出来的农民并没有直接否定国家和集体利益,而是努力将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农民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样朴素的语言打消人们对“包产到户”的猜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民与国家之间关系因税费过重或征地拆迁等问题而不断恶化,农民与国家权力乡村代理人之间也时常发生暴力冲突。不过,更多时候,在与国家权力代理人的互动过程中,农民还是努力避免直接挑战现有体制的合法性,而是希望在既有的体制制度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欧博文和李连江所说的“依法抗争”[51],还是于建嵘所说的“以法抗争”[52],还是其他一些学者所说的农民维权抗争模式,都表明了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与国家互动中的策略性。也正是农民行为的理性和策略性特征,才使得国家对之做出积极回应,从而为“社会重构国家”提供了可能。

三、社会重构国家的意蕴

当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中,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国家权力,但据此而认为“农民改变中国”却有夸大其词之嫌。细察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社会“重构”国家的意蕴。

一方面,社会力量可以影响国家权力,但不可忽视上层的影响力。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集体化时期农民的“日常行为”迫使上层政治精英修改政策,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制度变迁。但是,底层农民的行动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推动上层“修改”政策措施,促成上层的“建制性”行动,则取决于上层精英决策时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以及最高领导人对问题的认知。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要以维护政治统治为首要目标。例如,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民的自主管理实践逐渐得到上层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出了一道较为清晰的界限。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虽然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的追求有关,但不得不承认,这也与解决当时农村社会混乱状况密切相关。柯丹青对中国国内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进行分析后也发现,“村民自治的例子只能算是工具性的,在现有条件下,没有其它办法”,村民自治所体现出来的民主主要是“来自威权政府为了一些权宜的目的而对那些不满的社会大众进行的部分让权”[53]。同样,就农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另一项农民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发展来说,也体现了维护政治统治的目的。2004年,浙江省武义县农民自己始创“村务监督委员会”时,规定村“两委”成员均不得在其中担任职务,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写入其中,实现了农民底层创新向上层建制的转变,但仔细研究则会发现,新《村组法》对农民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再修改”,将村党组织成员排除在“回避”之外,从而保证党在村级事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在每个阶段的发展战略、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都会影响上层精英对底层农民行动的态度,影响社会“重构”国家的可能性。在农业集体化时代,虽然毛泽东对“瞒产私分”说过不少支持性的话语,但农村的反瞒产斗争却一直存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败及其带来的恶果,迫使毛泽东在人民公社制度上退之又退,却始终未能使之解体。而“当人民公社保障我国工业化初步实现的历史使命基本完成后,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家庭联产责任制在人民公社的胚胎里酝酿而生,两者的此消彼长是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必然结果”[54]。周小凯认为,农民对一胎化政策的抵制表明,农民用扩大政策目标与实际成效之间的鸿沟而破坏了计划生育政策。当几乎所有的城市居民遵循计划生育政策时,大量的农民家庭用他们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在阻挠政府的意志[6]。农民在计划生育政策上所表现出的那些抵制行动虽然使国家政策有所修改,但这项“基本国策”仍然一直持续地发挥效力。近年来有关放松人口政策的讨论相当热烈,但这很难被看作是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抵制国家权力而带来的结果,而更可能是上层根据形势发展而进行的“自主决策”。

另一方面,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重构”,既是推动体制变革的动力,也是有助体制存续的力量。以往许多学者之所以强调“农民改变中国”,在于他们过分关注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重构所带来的体制变革作用,如有的学者认为农民的“日常抵制行动”使得人民公社制度最终无以为继,只能走向解体。但实际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农民的这些行为未尝不是有助于现有体制存续的力量。以人民公社来说,它以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成,自然与许多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农民的日常抵制行动或“反行为”恰恰是起到了提醒和报警作用,从而使上层在人民公社总体框架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系了人民公社的持续存在。高王凌强调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反行为”改变了原有制度,最终导致人民公社制度变迁,但他同时认为“现在看来,农民的这些‘抵抗’对国家政策的修订起了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没有他们,人民公社制度也许早就维持不住”[11]193。因此,辛逸将人民公社分成两个时期,即早期的“大公社时期”和1962年调整后的“人民公社时期”[55],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他提出人民公社期间,“我国的农业生产有很大增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较低成本维持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的基本稳定”。同样,有些学者只看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农民维权抗争行动破坏社会稳定的消极一面,而实际上,公众的维权抗争实际上给了这个体系一些机会,使它可以不断地审查和纠正自己在现实中的偏差和错误,这反而有益于国家的政治稳定”[56]。我们看到,无论是改革开放前农民因生存压力或经济理性而做出的“日常抵制行动”,还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做出的“维权抗争行动”,都不仅是修改国家权力范围和运作方式,进而“重构”国家的力量,同时也是有助现有体制制度存续的力量。

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在多重动力和相应条件下,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重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农民生存压力的缓解,权利逐渐得到保障,以农民为行动主体的社会力量重构国家,或者说农民推动农村体制变革的动力是否可以持续?本文作者在浙北优新村的调查显示,与全国各地很多其他地方农村一样,集体化时期,优新村农民也曾为生存压力所困扰并有许多“日常抵制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1世纪头10年中,因征地拆迁问题,优新村农民也采取了多种维权抗争行动。但是,随着农民生活的改善,维权抗争行动的落幕,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安逸,特别是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年轻的一代进入工厂打工,留守农村的农民老龄化趋势明显,他们更加关注日常生活,如养老金、年底分红等问题,而对诸如村民选举等民主管理问题则不那么关心。民生诉求逐渐代替了曾经的民主诉求,村庄治理又重回“威权式”管理的轨道上,这与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让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相差甚远。农民生活的改善、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会不会成为农村体制变革动力的坟墓?最近一篇文章对中国省级数据资料分析后得出结论,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政府的回应性,促使他们更多地投资于卫生和教育事业[57]。就对现代科技的应用来说,城市肯定要多于农村。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改革的动力,或者说能够“重构”国家的社会力量将会从农村转向城市?这种转移,恐怕已经是“进行时”而非“未来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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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 Reconstructs State: Impetus, Conditions and Implications——Analyz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asan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Wang Keyuan

In contemporary China, social forces embodied by peasants would reconstruct state for three impetuses, including subsistence pressures, economic rationality and rights appealing. Tolerance, acquiescence and even provoke from the high level elites, understanding or cooperation from local cadres, rationality and tactfulness of peasants’ behaviors contribute to realization of society’s reconstructing state. Society can reconstruct state to some extent, however, the influence of the state should not be ignored. In addition, reconstructing not only leads to collapse of the existing system, but also contributing to its persistence.

Society; Reconstruct; State; Contemporary China; Peasants

2016-06-05

国家社科基金“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专项工程项目(批准号:16ZZD036)。

王可园,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研究员,邮编: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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