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特征研究

2022-06-09盘林

海风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解体街道

盘林

20世纪50年代末,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城市人民公社,同农村人民公社一样,都是党中央及主要领导人对理想社会模式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没有经受住历史考验而先后解体。在解体问题上,学界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研究,从时间、标志、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揭示,并形成了一定共识。而对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研究,学术界从解体结局、运动进程、解体标志等方面做过一些判断,这些论断都有一定的见地,反映了学界对于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的高度关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见解只是对城市人民公社解体表象进行间接或片面的概括,而对解体特征未做深入的揭示与探讨。

一、解体时间上的提前退出

提前退出是与农村人民公社解体时限比较而言。学界认为,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农村人民公社解体的标志性文献。事实上也是如此,《通知》颁布,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实际上的撤社建乡)的大幕随即拉开,到1984年底“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才完成了政社分开的工作”。与此相较,判断城市人民公社解体时限的准确度要复杂困难许多。症结在于决策层未曾颁发过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的正式文件,使其在解体时限上的扑朔迷离。正因为如此,对“城市人民公社”的解体时限只能作出一个大致判断,即:绝大多数城市人民公社解体于1963年前后。而作出这种判断的依据在于下列几类城市人民公社历史文献的最后记载。

一类是国家顶级权威大报关于刊载城市人民公社的最后篇章,比如《人民日报》。该报刊载了近四年城市人民公社的相关信息。1962年4月10日,《工具租赁商店方便群众,北京十多家工具商店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工业和生活用工具》一文报道:“一年多以前成立的这个工具商店,还委托三个城市人民公社的邻里服务站代理一部分租赁业务”。这是该报刊载城市人民公社相关信息、呈现城市人民公社名称的“最后篇章”。

除《人民日报》外,另一家重点宣傳报道城市人民公社信息的是《工人日报》。1962年3月15日《攻关》一文,提及的城市人民公社叫“天津市兴安路公社巨龙分社”。此后,《工人日报》也很少提及城市人民公社,即便有也是报道城镇人民公社的。

举例两家国家顶级的报纸最后报道城市人民公社的相关信息,不能完全证明城市人民公社就此终结,但足以揣测城市人民公社已经淡出了中共中央的关注视野,也可潜在的意识到城市人民公社运动已接近尾声。

一类是未刊档案文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的最后篇章。中央及部委(包括协作区)制作颁发的城市人民公社文献(据查仅有2篇被《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刊载)。这些文献中,最后一篇中共中央文献是《中央批转石家庄市委关于城市人民公社社办工业问题的报告》,批转时间为:1962年10月18日。中央部委最后颁发的城市人民公社专门文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撤销税务总局城市人民公社财务办公室的通知》,颁发时间为:1962年3月16日。至于绝大多数省市的档案文献最后一篇的形成时间,基本是在1962年下半年至1963年初这个时间段内。

一类是已刊中央文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最后篇章,比如《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称《选编》)。从文献内容看,被《选编》收录的此类文献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专门文献,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1960年3月9日)一文就刊载在《选编》的第13册中。这是被《选编》收录的唯一一篇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专门文献。但并非最后篇章,相反,它是普及城市人民公社于全国的动员令,或号召书。另一种是在中央文献中涉及到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方针、政策。例如《选编》第15册收录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1962年10月6日)一文。这是被《选编》收录的中央文献中涉及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最后一篇。

二、中央决策上的“逐步转移”

“逐步转移”是指中央下达一个个对城市人民公社进行调整的方针政策,将其实际内容转移到别处,或者直接取消,从而达到“基本停办”城市人民公社的目的。

城市人民公社运动经历了准备——试办——普办——衰亡(解体)四个阶段。1958年12月,在农村已人民公社化,大中城市部分地建立人民公社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决定,城市人民公社“应当继续试点……,要等到经验多了,原来思想不通的人也通了,再大量兴办起来。”此后的一年多(至1960年2月)里,城市人民公社处在继续试办中。

据当时几个省上报中央的试点材料看,中央认为是比较成功的。1959年12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向中央递交了试办城市人民公社情况的报告。报告说:“城市人民公社好处很多,有着无比的优越性。由于人民公社的建立,就为迅速改变城市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提供了有利条件。”中央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批示:“现将河北省委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向中央的报告转发各地参考。河北省委关于这个问题所作的分析及其所提出的方针、政策、方法和步骤,基本上是正确的,可供各地检查和总结城市人民公社工作的参考。”1960年2月下旬,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向党中央和“毛主席”呈报了《关于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发展情况的报告》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城市人民公社巩固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这两份也是表明城市人民公社试办成功的报告。它们引起了党中央,特别是毛泽东的格外重视,毛泽东大加赞许说:“一哄而起就是河南,他所有的城市,统统搞了人民公社,并没有出毛病。此外,还有个黑龙江搞得早。那个时候你们讲势在必行,那个时候我是右倾了。”

1960年3月9日,中共中央以上述几份成功的试办报告为依据,形成并下发了《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下称《批示》)。《批示》强调:“中央认为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各种组织形式,例如,以大型国营厂矿为中心,以机关、学校为中心,以街道居民或以城区再加一部分农村为主体(县城及镇——作者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人民公社,都可以进行试验,事实上都表现了它们的优越性。”《批示》下发后不久,城市人民公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迅速形成了波澜壮阔、声势浩大的大办城市公社的群众运动。到4月底止,全国各大中城市已建立城市公社1002个,这半月来更多(3月底是600个),约增加了一倍”,到1960年7月底,全国19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基本实现了城市的人民公社化。

以上事实表明:一是城市人民公社无论是试办,还是大办,都是党中央、“毛主席”所作决策的结果;二是中央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上述指示是以批转方式下发的。不仅如此,中央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许多方针、政策,基本上以批转的形式下达。而批转频率最高的是1959年底至1960年上半年,也就是城市人民公社化从酝酿到实现的这个时间段。公社化后(衰亡阶段),中央批转的文件越来越少。确切点说,从宏观上、全局上决定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或者说其去留问题,中央没有召开过专门会议,也没有下达过专门文件。这一点,当时地方相关各级干部有更深的体会,甚至是苦衷。比如,1962年10月,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的李任之在给省委其他领导同志的一封信中坦言:“自一九六一年下半年以来,上级对城市公社工作没有做过布置,因此,工作都在摸索中进行”。省委领导有难言之隐,基层公社干部何尝不是。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党委的几位常委在给上级领导的一封信中道出了他们对于城市人民公社前景的忧虑与“不安”。

既不召开专门会议,也不下发专门文件的现象,造成了中央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后期发展不是十分重视,甚至不管不顾的表象。实际上,在1961年开始的国民经济调整的宏观背景下,中央调整整顿城市人民公社的基本思路是以“基本停办”为目标,采取的策略则是“逐步转移”。在此问题上,中央虽然没有下发过正式专门的文件,但能从当时一些涉及城市公社问题的中央文献中找到答案。具体转移步骤如下:

第一步: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与城市人民公社分开。上述《批示》已明确规定,城市人民公社是以三种类型,或三种形式存在于全国(大陆)各大中城市。而厂矿、企业为中心组建的城市人民公社,其运行管理遵循“入而不归”原则。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公社在分配、人事、生产等诸多方面保持原有体制,不受公社支配,只是在形式上挂上公社招牌。尽管如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类型公社在原料、市场及“共产风”等多方面还是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使本已十分困难的国民经济形势更加严峻。故,解决矛盾的第一步是将两种不同的公有制企业分离,撇清其关系。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城市人民公社,不能合在一起。已经合在一起的必须分开。”这个规定实际上宣告了以国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中心组建的五百多个城市人民公社的解体。这样,三种类型的城市人民公社就只剩下以街道居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一种公社了。换句话说,城市人民公社仅有街道人民公社一种类型了。

第二步:停、转社办工业。这里所说的“社办工业”,是指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公社自身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既是城市人民公社的重要内容,又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社办工业在解决城市居民就业、进一步解放妇女以及对大工业拾遗补缺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城市公社工业除了上述问题外,本身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缺憾,总的来说“城市公社工业是办得不好的”。所以,中央决心对公社工业予以“大力整顿”。其具体整顿措施如下:

一是一律停办存在问题的公社工业,并且强调公社今后一般不再经营工业企业。1962年5月18日,《中共中央批发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关于大区经委主任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在物资工作上贯彻集中统一方针、实行全面管理的初步方案>的指示》(下称《指示》)规定:“农村与城市人民公社工业,除少数现存已经看准了必须继续保留的应当维持生产以外,其余一律先停掉,然后再作处理。无论农村和城市人民公社,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一般都不再经营工业企业。”

二是转变隶属关系,即工业组织脱离城市人民公社,归口手工业局管理,或交地方工业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上述《指示》对有些需要保留的城市人民公社工业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即“交由当地工业部门直接领导”。在此基础上,196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一文进一步指出:“城市公社工业有154万人,同样有农村公社工业企业的那些弊病,基本应当停办。少数确实比较好的,就是消耗原料、材料、燃料少,成本低,品种合乎需要,产品质量好,劳动生产率高的,可以转为手工业合作社或者地方工业,逐步改归当地手工业和工业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其余的转为个体经营或者家庭副业。”显然,城市人民公社里的工业已不复存在。这样,失去社办工业的街道人民公社,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此时的城市人民公社真正成为了“无米”下锅的“巧媳妇”。其结局不言而喻。

第三步:解散城市人民公社中的集体服务性事业组织。“集体服务性事业组织”指的是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及各种服务站所等,这些都是城市人民公社的主要内容,并具有浓厚的共产主义性质。1962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有些城市人民公社或者街道举办的一些基础较好、确实适合需要的工业企业、修理服务单位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等,可以继续办下去;其中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一部分闲散劳动力,参加生产和工作。”此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原以为是“共产主义幼芽”的公共服务性事业组织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必须予以解散。至于能继续办下去的,比如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等,基本上不具备共产主义公社属性,因在公社之前就已存在,是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所必需。

如此看来,最后一种类型的城市人民公社——街道人民公社也就剩下一个躯壳,除保留一块公社招牌外,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了。

三、地方操作上的多种样式

从决策层面上来看,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确实是一个逐步转移的过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逐步转移”方针是周恩来在关于城市人民公社的批示中提出来的,具有内部传阅性质。可见,当时在中央高层领会与掌握这一方针的領导并不是太多,而地方上即便知情则存在着“只能意会”的因素。况且当时面临着“继续高举三面红旗”的大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人民公社何去何从,对于各城市来说,无疑是进退两难。所以,各个城市的做法迥异,城市人民公社的走势呈多种样式,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名存实亡式。留存城市人民公社之名,去掉城市人民公社之实,是许多城市解散人民公社的一种有效做法,但具体做法又存在着个体差异,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留名去实,比如郑州市。该市城市公社许多方面的工作居于全国前列,1958年8月率先举起了人民公社的红旗,月底实现了该市的人民公社化。同样,在国民经济调整背景下的1962年上半年,中共郑州市委决定:“调整公社体制,恢复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并直截了当规定“今后城市区一级不管经济,城市公社只留牌子”。如果把郑州解散城市人民公社的做法叫“明修栈道”的话,而沈阳市的做法该叫“暗渡陈仓”。沈阳城市人民公社,1958年开始建立,以后经过几次调整变化,尤其是1962年搞的关停并转,把大社变为小社,收缴了大批社办工业。从此,“城市人民公社陷入了停滞状态,工农商学兵分了家,公社变成了没有社员,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空架子。”二是留名降级,即把城市公社改为恢复街道办事处后的一个部门,而原城市人民公社招牌却依然保留。例如广州市,该市乘国民经济调整的东风,改变城市公社体制,按原辖区(公社建立前——作者注)恢复街道办事处的同时,设置街道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则成为街道党委的生产福利部,负责管理街道生产福利事业。“但考虑到公社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因此,公社牌子须一律保留。”

直接撤销式。比如上海市等明文规定撤销城市人民公社组织,停止城市人民公社的一切工作。上海城市人民公社运动是在《批示》与毛泽东“天津讲话”精神的鼓舞下组织发动起来的。1960年3月26日,中共上海市委为了进一步加强里弄居民工作的领导,积极准备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成立了市委城市人民公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王一平。该组织为上海的城市人民公社事业作了大量而有益的工作。上海市档案馆大量珍藏并大尺度开放的城市人民公社档案文献便是最好的见证。1962年6月19日,在《关于进一步调整街道里弄集体事业的若干意见(草稿)》中规定,根据中央和市委“城市人民公社一般不再举办工业企业”的指示精神,今后街道办事处(街道委员会)和里弄委员会不再直接举办生产、生活等集体事业。显然,上海市将停止城市人民公社的所有工作,而对街道居民的管理也恢复到人民公社前的街居管理体制。这些事情的发生,意味着城市人民公社组织将不复存在。接下来的问题是招牌怎么处理,是去还是留?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市很容易解决。因为,上海城市人民公社一开始就是以有实无名(即在街道办事处或里弄委员会的名号下从事城市人民公社的各项工作,也就是说自始至终没有挂牌)的形式出现的。所以,解体时也就无需摘掉城市人民公社招牌。1962年8月28日,上海市委组织部决定撤销中共上海市委城市人民公社领导小组,并对该组织的所有成员21人作了妥善安排。组织撤销,人员解散,充分说明上海的城市人民公社已终结,完成了人民公社的历史使命。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与上海市的作法基本相似。1963年4月26日,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在《呼和浩特市城市人民公社现状和今后意见》一文中明确规定:“根据城市特点和经济形势,一定时期不宜在城市组织人民公社,现在公社牌子也不必保留,可以撤销。”

继续前行式。北京市的人民公社模式是稳健型的,与其他城市的人民公社比较有其独特性:一是在组织公社时,没有打乱或取消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公社是按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建立的;二是公社辖区内的国营工厂、企业、机关、学校没有入社;三是公社与街道办事处是一套干部、两块牌子,工作既有分工,也有結合;四是社办工业,虽说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其他城市人民公社工业的问题,但总的来说,它在为“四服务”(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工业建设、出口)方面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鉴于此,北京城市人民公社工业没有交到手工业局或转为手工业合作社,而用加强对公社工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办企业,改进分配制度等办法,将其留在了城市人民公社。因此,北京城市人民公社没有借鉴上述任何一种方法使城市人民公社解体,而是坚定地把城市人民公社继续办下去。到1965年,北京的城市人民公社还有44个,比1960年高潮时的48个少了4个。不过,此时的城市人民公社已经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了,而是一个“以本地区街道劳动人民为主体的自愿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

其实,像北京城市人民公社这样继续前行的还有黑龙江省。一是该省所有城市人民公社,在其他省市城市人民公社消失后还延续了几年时间。据统计,到1965年7月,黑龙江8个省辖市共有53个城市人民公社,126个城市分社,2589个居民委员会;二是该省领导城市人民公社运动的专门机构——中共黑龙江省委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继续担负起领导职责。如:该组织于1966年6月22日出台的《一九六六年工作要点》规定:“省、市、公社和分社(街道)各级组织和干部必须革命化,首先是思想革命化”;三是城市人民公社实体存在时间更长,如哈尔滨市香坊区于1969年3月成立的“香坊区城市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不仅如此,还将原来的6个城市分社合并为长征、红旗、文革3个城市人民公社。

纵观其上,用文献归纳法对城市人民公社的解体特征进行了宏观与微观的梳理分析,客观地揭示了城市人民公社的解体特征。这必将推动城市人民公社研究向纵深发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中可以更深刻的体会到,任何一种探索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当探索会是弊多利少或根本不达预期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退出,结束探索,减少或降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城市人民公社虽然存续时间较短,但它彰显了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英勇无畏的伟大探索精神。同时表明,我们党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改正错误的伟大自我革命品质。正如列宁所说:“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

猜你喜欢

人民公社解体街道
热闹的街道
人民公社
街道生活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毛泽东建立理想社会的努力
风居住的街道
Food Fight
毛泽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曲折探索及原因分析
街道等
苏联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