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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辩证法的合理形式?——列宁《哲学笔记》再解读

2016-01-23吴建良

关键词:黑格尔列宁

吴建良

(燕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3CZY007);

燕山大学青年教师自主研究计划课题(A类)(项目编号:13SKA006)。

何为辩证法的合理形式?——列宁《哲学笔记》再解读

吴建良

(燕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摘要:何为辩证法的合理形式?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由于黑格尔、恩格斯、卢卡奇等诸多哲学家对辩证法合理形式的阐释相去甚远,因而使该问题显得尤为复杂。中国哲学界关于辩证法形式的争论已持续多年,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肯定了辩证法的三种存在形式,即“与逻辑学和认识论相同一的主观辩证法”,“本体论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客体辩证法”以及“作为主观辩证法基础的实践辩证法”。 无论是简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还是将社会历史辩证法视为客观辩证法规律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运用和推广,都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达到马克思辩证法的思想高度。列宁关于辩证法合理形式的分析,对于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辩证法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理论地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黑格尔;列宁;主观辩证法;客体辩证法;实践辩证法

关于何为辩证法的合理形式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于辩证法思想本身的正确理解,而且关系到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及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关系问题。学界关于这一问题已争论多年,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列宁在其《哲学笔记》中对于辩证法形式所作的阐释对于我们最终厘清该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深入分析列宁的相关思想之前,我们先对辩证法的早期分类问题作一简要的概述。

一、 关于辩证法的早期分类

就哲学史来看,较早对辩证法进行系统分类的哲学家是黑格尔。他在《哲学史讲演录》中,区别了辩证法的三种形式:“(一) 外在的辩证法,即达不到事物内在本质的反复推论;(二) 关于对象的内在的辩证法,但陷于主体的静观;(三) 赫拉克利特的客观性,亦即认辩证法本身为原理。”[1]

在黑格尔之后,恩格斯按照唯物主义的方式对辩证法进行了重新分类。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谈论“规律和范畴”时明确指出:“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这些对立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2]470可见,在恩格斯看来,客观辩证法不再是指黑格尔所说的概念辩证法,而是指客观世界由其自身的矛盾运动所引起的变化、运动和发展的过程。这里所说的客观世界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社会。主观辩证法也不再是指黑格尔所说的那种主观随意的、完全脱离客观的辩证法,而是指辩证的思维,是对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它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和矛盾运动,表现为人的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规律和规则等等。通过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唯物主义的颠倒之后,概念不再是世界的客观基础和本质,而是人类思维活动的结果。由此,在黑格尔那里原为客观辩证法的概念辩证法则被颠倒为主观辩证法。

恩格斯的表述被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做了简单化的处理。尤其是苏联的众多哲学家,他们将黑格尔的概念、理念直接置换为物质,因而也就直接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置换为物质世界的辩证法。认为主观辩证法作为概念辩证法、头脑中的辩证法,属于意识的范畴,而客观辩证法则属于物质的范畴;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前者。由于他们把辩证法简单地归结为几条普遍适用的规律和范畴,因此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规律和内容在本质上也就是一致的,客观事物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思维的基本规律。这样一来,社会领域的辩证法和思维领域的辩证法实际上都不过是作为客观辩证法的自然辩证法规律在不同领域内的运用和推广。在这样的辩证法理论中人的主体地位或能动性便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辩证法思想遭到了以卢卡奇为首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尖锐批评。在他们看来辩证法只存在社会历史辩证法一种类型。正如卢卡奇所说:“这里把这种方法限制在历史和社会领域,极为重要。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误解,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然而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即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作为范畴基础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是思想中的变化的根本原因等等,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3]至此,问题的复杂性,已充分彰显。而对唯物辩证法的各种形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行仔细的考察、甄辨,是我们能够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辩证法学说的关键。下面我们将对列宁《哲学笔记》中的相关论断进行考察研究,进一步探寻造成诸多理论分歧的深层原因,及解决分歧的可能方案。

二、 列宁认同的辩证法形式

有的学者根据列宁《哲学笔记》中存在“辩证法就是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在《资本论》中是同一个东西”等论断认为,在列宁看来,只存在一种辩证法形式,即与认识论、逻辑学同一的主观辩证法。但是只要我们对列宁《哲学笔记》的文本进行深入的研读,就会发现,被列宁所认同的辩证法形式除了作为与认识论、逻辑学相同一的主观辩证法之外,还有包括客体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客观辩证法。

1. 与逻辑学和认识论相同一的主观辩证法

众所周知,列宁曾在《哲学笔记》中写道:“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4]290*这句话的原文为“В‘Капитале’при-менена к одной науке логика,диалетика итеория познания [не надо 3-х слов:это одно и то же] материализма”.在人民出版社1974年出版的《哲学笔记》中,这句话曾被误译为“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黄楠森先生首先发现了这一差错。很明显,这里所说的辩证法是指主观辩证法。令人惊讶的是,列宁的这一论断居然引发了研究者们的激烈争论。仅国内学界就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问题,就发表了百余篇文章。将这些文章的观点加以归纳,比较盛行的意见就有三种[5]:

第一种观点认为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实际上是三门科学的统一的意思。其理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观,就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认识论是关于认识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则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三者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因而是三门不同的科学。由此,三者同一的表述就被作了这样的诠释:辩证法是指一般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是特殊的辩证法,即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这三门科学有共同的基础,这个基础也就是辩证法,或者是一般规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意思是同一门科学的三个方面的同一。理由是,列宁已经讲得很清楚,“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4]290,既然连三个词都不需要,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是三门不同的科学。

第三种观点也认为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是同一门科学的三个方面,辩证法也可以说是世界观,但世界观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科学,而是认识、研究世界的观点,即关于思维的科学,并认为这同恩格斯的看法是一致的。恩格斯曾经指出:“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们弄清它们自己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联系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2]28很明显,这种观点是要把哲学统摄于认识论,把所有的辩证法形式都归结为主观辩证法这种唯一的形式。这种观点源于苏联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认识论学派”。

那么以上观点究竟哪种看法是正确的呢?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偏离了列宁的原意,都没能达到列宁的思想深度。要弄清列宁表述的确切含义,不能仅凭个别词句来加以判断。我们应该对列宁的思想进行整体性的解读。当然,我们也应该避免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把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思想视为完全同质的。我们需要将列宁的话语纳入其文本的整体之中加以仔细的比较、甄别,反复推敲,在把握列宁思想发展的逻辑主线的前提下,对列宁的个别语句的真实含义加以解读。

我们知道,《哲学笔记》是列宁阅读黑格尔哲学的研究性成果。虽然他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但是他的诸多思想与黑格尔哲学之间依然存在深层的渊源关系。因此,了解相关思想在黑格尔那里的确切含义,对于我们把握列宁表述的真实所指,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略加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虽然黑格尔本人并没有明确地作过“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论断,但是他确有这样的思想。首先,黑格尔所说的逻辑学不再是指那种与内容相分离的形式逻辑,而是指辩证逻辑。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存在两大缺点:第一,形式逻辑把思维形式看作“外在的形式”,“仅仅附着于内容的形式而非内容本身”[6]14。就是说,形式逻辑只谈与内容不相干的思维形式,这种形式好像某种容器,我们可以把各种内容放进去或取出来,形式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样一来,形式逻辑所说的思维形式便成了一种工具化的东西,一种与客观内容无关的纯主观的东西。第二,形式逻辑将思维形式看成僵死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有机的统一,没有活生生的具体的统一。在这种逻辑中,概念之间没有转化,没有发展,各部分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用黑格尔自己的话来说就如同“没有生命的骨骼”[6]7,“用碎片拼成的图画的儿戏”。黑格尔认为这种与思维内容毫不相干的形式,不是真理的工具。如果仅仅依靠形式逻辑来思考和判断便不能避免陷入谬误和诡辩。在黑格尔看来,只有辩证逻辑才是真理的工具。辩证逻辑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克服了形式逻辑的以上缺点,它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是与内容相统一的思维形式,而且其概念、范畴之间不是处于一种僵死的、分离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相互联系、转化、流动的状态。

那么,黑格尔所说的思维的内容是指什么呢,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思维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概念,概念就是客观的存在。由此,我们便可以获得这样的看法:逻辑学所研究的是概念自我运动、演绎的进程;辩证法通过概念的自我运动、演绎来体现;概念的自我运动、演绎既是认识的对象也是认识的过程。这样一来,对黑格尔来说,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就是指同一个东西,都是指概念的自我运动和演绎过程。

列宁关于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论断,正是受到黑格尔这一思想的启发。当然列宁这一论断的含义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式的诠释具有本质性的差异。列宁敏锐地洞察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错误所在。在列宁看来,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学说不是直接将客观的物质置换为客观的概念、观念的结果,而是将人的认知结构客观化,将人的主观的认知逻辑视为客观的概念辩证法的结果。列宁由此而将黑格尔的客观的概念辩证法还原为展现人类认识过程的主观辩证法。在列宁看来,“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4]77。很明显,列宁所说的逻辑,正是辩证法逻辑。与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不同的是,这种辩证逻辑的内容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客观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列宁还明确地指出,概念和范畴都不是本源性的客观存在,它们是人类认识活动的产物,它们反映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掌握的程度,“是区分过程中的阶梯,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78。可见,在列宁看来,逻辑学、辩证法并不具有黑格尔哲学中的那种作为客观存在的本体论的意义,逻辑学、辩证法只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这也正是列宁认为“辩证法就是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原因。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及本体论是四者同一,套用列宁的话来讲就是“不必要四个词,它们本身就是指同一个东西”。但是对于唯物主义哲学来说则只能讲“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并且其中的辩证法不是黑格尔所说的客观辩证法而是体现人的认知进程的主观辩证法。

确认了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与黑格尔哲学的这一差异以后,我们还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列宁三者同一的论断是否排除了其他辩证法形式存在的可能性,正如上文提及过的苏联“认识论学派”思想家们所言,只存在认识论意义的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不存在客观辩证法?

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就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来看,他的确是将一切客观存在,包括人的实践活动都纳入了其认识论体系之中。在黑格尔看来“实践活动也是一种推理”。这一思想无疑是相当深刻的,但是黑格尔走得太远,以至于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在这一方面,列宁的头脑相当清醒,列宁虽然也具有将实践视为认识的中介的思想,但是他并没有用人的认识活动将客观物质和人的实践活动完全消解,相反,他是把客观物质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视为人的认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列宁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种信念,是“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4]166。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会明白,列宁所说的事物的辩证法就是指客体的辩证法和实践的辩证法。

2. 本体论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客体辩证法

对《哲学笔记》的文本加以研究,我们会发现,列宁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研读黑格尔哲学的早期,列宁对黑格尔哲学整体上是持批判态度的,他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学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处处都在考虑要将黑格尔的观点进行唯物主义的颠倒。正是在这种思维惯性之下,列宁往往将黑格尔所说的概念辩证法或者说观念的辩证法直接转换为物质辩证法,认为观念的辩证法是物质辩证法的直接反映。例如:当列宁读到黑格尔在“存在论”部分说:“不论是在天上,在自然界,在精神中,不论在哪个地方,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同时包含着直接性和间接性……”时,列宁立即标注道:“打倒天——整个世界(过程)的有规律的联系”[4]85。列宁在这里所肯定的就是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物质辩证法。当读到黑格尔说,“有限自身的本性,就是超越自己,否定自己的否定,并成为无限……使有限转化为无限的,不是外在的力量,而是它的本性”时,列宁则用一个方框标注道:“事物本身、自然界本身、事件进程本身的辩证法”[4]92。这同样是对物质辩证法进行了本体论层面的确认。然而,随着研究黑格尔哲学的不断深入,列宁对黑格尔哲学的理解也不断深化,当读到黑格尔《逻辑学》(本质论)的“现象篇”部分时,列宁对唯物主义的客观辩证法获得了全新的认识。

列宁意识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思想的拯救、挖掘和清理并不是简单地用“物质”去替代“上帝”和“绝对观念”,把黑格尔哲学外在地改扮成唯物主义,将黑格尔的客观的、精神的、概念的辩证法颠倒为物质世界的辩证法,而是在考察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深层结构之后,对黑格尔的逻辑学和辩证法进行了“人类学”的还原,即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世界被还原为人的世界,人的生活的世界。无人的物质辩证法和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列宁意识到那种本体论意义的物质辩证法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本体论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客体辩证法,前者是一种赫拉克利特式的独断。所谓客体辩证法也就意味着它不是自在的,而是与人相关的辩证法,因为对于自然界本身而言是不存在主体客体之分的。客体辩证法与物质辩证法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物质辩证法具有客观物质世界的本体结构的含义,而客体辩证法则是在人的认知结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中得以显现的客观辩证法,它意味着“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离开认识论来谈论客观物质世界的辩证法。

之所以说列宁对客观辩证法的理解发生了以上变化,根据之一便是列宁对规律和本质规定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当列宁阅读到黑格尔《逻辑学》(本质论)的“现象篇”部分时,他作了这样的标注:“规律的概念是人对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总体性的认识的一个阶段。黑格尔在这里热衷于对词和概念的‘加工琢磨’和‘穿凿雕镂’,这是反对把规律的概念绝对化、简单化、偶像化。现代物理学应该注意这一点!!!”[4]126依照列宁原来的思路,“规律=本质”,它们应该是外部客观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联系,是一种本体论上的范畴。然而,到了这里,规律和本质却成了人对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总体性的认识的一个阶段。也就是说,它们既是事物客观运动的法则,又是逻辑主体认识的自身阶段。换言之,规律、本质都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并且列宁还强调,不应该将规律的概念绝对化、简单化、偶像化。也就是说,被以往的哲学唯物主义视为本体范畴的“客观规律”恰恰不是绝对的。并且,列宁还进一步指出:“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统一序列的)概念。”[4]127如此看来,规律和本质实际上都是人对外部世界认识的主观结果,而不是仅仅具有本体论层面的意义。随后,列宁又更进一层地指出:“现象世界和自在世界是人对自然界的认识的各环节,(认识的)阶段、变化或深化。”[4]128也就是说,我们对现象界与自在世界的分化、界别也不是固定的,一切都在人的认识进程之中得以展现、生成。

既然客观物质世界的规律、本质都不是绝对的,它们只是人对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总体性认识的一个阶段,我们不能脱离认识论来谈论绝对自在的世界本质和规律,那么,与认识论不相关的客观世界的物质辩证法也是不可言说的。人能确认的客观辩证法不是无中介的、与认识无关的辩证法。当然,我们知道,无论是恩格斯还是列宁都承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但是他们所说的自然辩证法并不是自在自然的辩证法,而是由自然科学所揭示的自然辩证法。也正是立足于这一认识,列宁才会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辩证法内容的这一方面的正确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对于辩证法的这一方面,通常(例如在普列汉诺夫那里)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对立面的同一被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4]305列宁这段话的意思现在看起来已经很清楚了,他所要强调的就是,所谓客观世界的辩证法实际上就是人类科学史、认识史的总结,它不仅体现了客观世界的规律而且也体现了认识的规律,它是认识论与本体论的统一。

这样一种客观辩证法并不是与人无关的、与人的认识无关的自在之物的辩证法,而是相对于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的人而言的客体的辩证法。为了与那种脱离认识论的、具有独断论性质的物质辩证法概念加以区分,故简称客体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形式才是列宁思想中确实存在的辩证法形式。

3. 作为主观辩证法基础的实践辩证法

在本文前面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列宁识破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秘密在于将属于人的主观认知结构置换成了客观的概念辩证法,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人类学”还原,从而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颠倒为唯物主义的主观辩证法。这无疑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大贡献,它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内容。列宁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已达到了整个20世纪苏联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曾达到的深度。但是,列宁并未就此止步,随着对黑格尔哲学进行阅读、研究的不断加深,列宁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解也不断深化,并最终通过对实践辩证法的基础性地位的确认,达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高度。列宁通过独特的路径实现了向马克思辩证法的回归。

下面我们还是回到列宁《哲学笔记》的文本,来看看列宁是怎样达到这一思想高度的。当列宁阅读《逻辑学》“概念论”部分黑格尔谈论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他脑海中激发起了新的思想火花。他首先将笔记本的页面用竖线划分为两部分,将黑格尔的论述写在左边,并冠以黑格尔的标示,然后在右边写下了自己对黑格尔这段话的唯物主义解读,并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题目。列宁首先写道:“区分为机械规律和化学规律的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这是非常重要的),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4]157说自然界是人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唯物主义的确认,似乎没什么新鲜的内容,但是仔细甄辨我们就会发现,列宁也正是在这里引进了一个新解读的“元素”:“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即人的实践活动。列宁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置换了黑格尔的“目的”。也正是从这里开始,列宁步入了一种新的思想境界:人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的关系成了他思考的重点。紧接着,列宁写道:“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但“从这方面来看,从人的实践的(有目的的)活动方面来看,世界(自然界)的机械的(和化学的)因果性,似乎是外在的什么东西,似乎是次要的,似乎是隐蔽的。”[4]157-158列宁已经隐隐约约地意识到对从事实践活动的人而言直接面对的对象是实践活动本身,而不是自然界,人最关注的是自身目的的实现,是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因果性,外在的自然界的机械的(和化学的)因果性从属于实践活动自身的因果性。这已经将要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所表述的思想相贯通了。

紧接着,列宁又写道:“客观过程的两个形式:自然界(机械的和化学的)和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这两个形式的相互关系。”列宁思考的深度又进了一层,他不仅将实践活动视为人最直接的对象,而且进一步意识到实践活动本身与自然界一样具有客观性,是“客观过程的两个形式”之一。随后,列宁又对前面获得的关于“人以实践活动为最直接的对象”的新思想进行了发挥:“人的目的对自然界最初似乎是不相干的(‘另外的’)。人的意识、科学(‘概念’)反映自然界的本质、实体,但同时这个意识对于自然界是外在的(不是一下子,不是简单地和自然界符合)。”[4]158很明显,此时的列宁已经意识到,人的意识、科学并不是对自然界的直接反映,而是需要借助一个中介才能进行的,这个中介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然后,列宁又返回了对实践活动的客观性的思考,他指出:“机械的和化学的技术之所以服务于人的目的,是因为它的性质(实质)就在于:它为外部的条件(自然规律)所规定。”[4]158这一句话貌似平淡,但是笔者认为,也正是在这里,列宁的思维轨迹发生了质变性的跃迁。因为,技术是不同于人的意识和科学的东西,它与实践一样,具有现实性的品格。机械的和化学的技术作为人的实践活动能力的凝结物和载体,它不仅是一种认识世界的中介,而且是一种改造世界的客观力量。可见,列宁的这句话不仅是对实践活动的客观性的再次确认,而且列宁的思考重心已开始由如何认识世界向如何改造世界发生偏移。也正是由于这一缘故,列宁在这整段对照性解读的最后作了一个总结性的标注:“((技术和客观世界。技术和目的))”[4]158,这一标注也可以改写为“客观世界—技术(实践)—目的”。也就是说,技术(实践)是客观现实性和主观目的性的统一。这其间已经蕴含实践活动的辩证思想了。

达到了这一新的思想高度之后,列宁再看到黑格尔关于概念、逻辑方面的表述时,他立即想到要寻求其实践的基础。当黑格尔说:“目的性的过程是明显地作为概念而存在着的概念向客观性的转移”时,列宁立即识透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动机,他写道:“黑格尔力求——有时甚至极力和竭尽全力——把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纳入逻辑范畴,说这种活动是‘推理’,说主体(人)在‘推理’的逻辑的‘式’中起着某一‘项’的作用等等”[4]160。不过,此时的列宁已经习惯不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学说做简单化的“颠倒”处理。他开始立足于实践基础之上来解读黑格尔学说的深层含义:“这不只是牵强附会,不只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要倒过来说: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不同的逻辑的式,以便这些式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这点应注意。”[4]160这段话在列宁的手稿中被全部划上了重重的双横线,以示特别重要。也正是在此处,列宁的思考深度又进了一层:在此之前,列宁对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逻辑学进行唯物主义的颠倒时,只是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逻辑学还原为人的主观认知结构,还原为主观辩证法。此时,列宁第一次把“逻辑的范畴和人的实践”直接关联起来了。他天才地指出了人类认识的、逻辑范畴的深层基础就是人的实践,正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亿万次的尝试和检验才使具有公理意义的“逻辑的式”得以形成,而这些逻辑的式也就是各种概念和范畴,它们构成了人类认识世界的“现象之网”的“节点”和“纽结”。正如弗兰尼茨基所说:“在构成、创立和形成我们的思维的规律和公理的问题上,列宁把实践看作可以借以构成我们思维的整个锁链的基础。”[7]32张一兵教授在其《回到列宁》一书中,针对列宁的这一论断,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认为列宁的“这个理论命题同样地与马克思在评点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人的认知结构与实践(劳动)活动的深层关联的认识完全吻合。看起来此时的列宁已经站在了一个与马克思比肩并驾的逻辑尺度上了”[8]。

通过以上对列宁思想进展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实践的基础性地位和“构成性”意义在逐渐加强,但是列宁主要还是把“实践”纳入认识论中加以考虑,他得出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构成了认识的环节的新见解,但是其实践辩证法思想尚未得到充分的展现。不过,当列宁读到黑格尔讨论“认识论中的实践”这部分内容时,列宁的思维轨迹发生了再一次的跃迁:列宁通过对实践作为现实存在的变革性力量、“构成性”意义的揭示,完成了对实践辩证法的全程确认。

同上一次一样,列宁首先将笔记本的页面从中间用竖线加以分割,并在左边摘录下黑格尔的论述,在右边写下自己解读的结果。黑格尔说:“它〈概念〉作为主观东西,仍然以某个自在存在着的异在为前提;它是实现自己的冲动,是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在客观世界中通过自身给自己提供客观性并完成自身。”[4]182列宁非常清楚,黑格尔所说的“概念”,实际上就是“作为主观东西的概念(=人)”,而黑格尔所说的“自在存在着的异在”实际上就是指“不以人为转移的自然界”。黑格尔这句话应被理解为:人的目的以自然界为前提,人的目的有实现自身的冲动,有转变为客观实在的冲动。随后,列宁在一个方框中对自己的理解再次作了说明:“换句话说: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4]182许多西方学者根据列宁的这一论断便得出了“列宁变成了唯心主义者”的结论。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的做法。我们只要读完列宁随后的分析就会明白列宁此言的真意所在。列宁紧接着对黑格尔所说的“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进行了唯物主义的解读。在列宁看来,黑格尔所说的“理论观念”实际上就是指“在理论领域中”,而所谓的“实践观念”就是指“在实践领域”中;在理论领域中,主观概念(认识)“作为普遍的东西和自身没有规定性的东西而和客观世界相对立,它从客观世界中汲取规定的内容并得到充实”[5]182;而在实践领域中,“这个概念则作为现实的东西(作用着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相对立”[4]182。列宁所说的“这个概念”已不再是理论领域中的那种抽象的主观概念,而是一种主观目的性与客观必然性相统一的、具体的实践理念,它对于客观世界而言,不再是一种纯粹外在的东西,它自身就具有一种现实性的力量。可见,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并不是指纯粹主观的意识,而是指具有客观现实性的人的实践理念。关于这一点,列宁在随后的标注中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4]183所以,在列宁看来,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才是创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

当列宁进一步对黑格尔所说的“主体在其自在自为的规定的存在中所具有的对自身的确信,就是对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的确信”这一句话加以分析时,他发现了论证革命合法性的理论根据。列宁用了一个方框总结道:“这就是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4]183革命的合法性源自于人的实践活动的革命性,源自于实践辩证法的革命性。实践活动的本质就是“为了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具有外部现实形式的实在性”[4]183。其后,列宁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这样,也就去掉了它的外观、外在性和虚无性的特点,使它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客观真实的)。”[4]187

至此,列宁已完成了对实践辩证法的全程确认。实践是一种革命性的力量,否定性的力量;实践本身就是一种辩证法过程,它通过否定外部现实的不合理的规定性来肯定自身的现实性,从而成为一种客观真实的自在自为的存在。也正是对实践的辩证法本质的揭示,列宁恢复了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能动性。正是在这种对实践辩证法革命能动性的深刻理解中,列宁找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中最关键的逻辑支撑点,并由此确认了十月革命的现实合法性: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和无产阶级“决心以自己的行为来改变世界!”这可以说是列宁研究黑格尔哲学所获得的最具现实意义的理论成果,它正是列宁在研读黑格尔哲学之前就试图寻找的东西。列宁的这一发现,后来不仅改变了无产阶级的思想观念,而且因为十月革命的爆发和胜利,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格局。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我们已经可以确认,最终获得列宁肯定的辩证法形式不是一种,而是三种。它们分别是“与逻辑学和认识论相同一的主观辩证法”,“作为本体论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客体辩证法”以及“作为主观辩证法基础的实践辩证法”。 无论是简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还是将社会历史辩证法视为客观辩证法规律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运用和推广,都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达到马克思辩证法的思想高度。列宁对辩证法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的内容,并真正恢复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深刻性和革命性。正如弗兰尼茨基所说:“恩格斯之后,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能够像列宁这样深入地触及辩证法的问题。”[7]27列宁关于辩证法合理形式的分析,对于我们弄清以往理论分歧的深层原因,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理论地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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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一兵.回到列宁[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35.

中图分类号:A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6)01-0007-07

作者简介:吴建良(1975-) 男,四川仁寿人,哲学博士,燕山大学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俄罗斯马克主义理论重建的进路与范式研究”(项目编号:HB15MK010);

收稿日期: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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