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国外篇)
2016-01-23黄复生,吴遵民,魏志慧等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国外篇)
美国《终身学习法》
美国《终身学习法》(Lifelong Learning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1-2]又称《蒙代尔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较具完备内容的终身教育成文法。197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议员蒙代尔递交的《蒙代尔议案》,并将其作为《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的部分规定予以实施,由此,美国《终身学习法》正式诞生。该法指出,无论学习者的年龄大小与否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以最广义的概念来发展教育,从而满足人们的需求。该法同时指出,应将更多的校外教育形式纳入到学习中来,而不仅限于一定阶段内的学校教育。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
美国《终身学习法》的特点之一,是将终身教育置于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内予以积极推进,该法以学习者的需求作为切入点,明确规定公民应该通过长期培训,以掌握和更新有关职业的新知识与新技能。这一立法理念有利于提升普通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并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益,因而具有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特征。但作为一部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美国《终身学习法》仍然存在公民学习权保障的刚性举措不力,把终身学习局限于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不足等弊端。
(执笔:黄复生、吴遵民)
日本《终身学习振兴法》
日本制定于1990年的终身学习振兴法(Lifelong Learning Promotion Act in Japan)[3-4],其全称为《关于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20世纪80年代中期,处于泡沫经济的日本政府,为满足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审议,提出了消除学历社会弊端,强化终身教育事业并向终身学习时代过渡的方针。1988年,日本在文部省进行行政机构改革,把原来的社会教育局改组为终身学习局,以期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创造条件。1990年,日本内阁通过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终身学习振兴法》,同年在国会获得通过。此法是日本国内第一部关于终身教育的成文法,依据其有关规定,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了终身教育推进体制的建立,其中包括出台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终身学习振兴计划及设立终身学习推进中心等。该法对日本教育界与产业界的双向互动及以促进经济为目的的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该法在制定之初就将终身教育的发展与企业内的经济利益相捆绑,如规定对于推行终身学习的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并给予物质资金的保证等,因此终身教育事业的推动与发展经济的功利主义思想挂上了钩;而对于国民学习权的保障、国民精神教养与素质的提升,以及终身教育经费的投入等一系列涉及终身教育本质属性的问题却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规定。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与时代的发展,该法亦丧失了其原有的功效和基础。
(执笔:黄复生、吴遵民)
韩国《终身教育法》
韩国《终身教育法》(Lifelong Education Act in South Korea)[2,5],系由原《社会教育促进法》修订与改名而立。1982年,韩国政府制定《社会教育促进法》,该法及其执行条例为规范与拓展多元化的终身教育活动奠定了基础。为了迎合教育发展的国际潮流,1999年韩国政府把《社会教育促进法》更名为《终身教育法》。为了全面推进新法,2008年韩国政府又颁布了《终身教育法实施细则》,同时并对1999年的《终身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韩国《终身教育法》首次在世界范围内创造性地实施了学分与学历互换及认证的“学分银行”制度,由此打破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壁垒;同时,该法还引入了“学习休假制度”与“学习费用援助制度”等法律条款,规定企业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享有带薪或者不带薪的休假待遇。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终身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比如学校形态、社区大学形态及远程教育形态等,这也极大地拓宽了终身教育的传播途径。该法明确规定保障全体国民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并致力于构建一个开放的学习型社会。
《终身教育法实施细则》弥补了终身教育概念界定不清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终身教育所需关注的重点与难点。细则还规定建立终身教育振兴计划,在支持体系上采用三级推动体制,即国家层面设立终身教育振兴院,省级层面设立终身教育振兴会,基层层面设立终身教育振兴馆,以共同推进终身教育振兴计划的实施与贯彻。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终身教育专职人员的培养机制与培训途径,为终身教育人才队伍的形成提供法律基础。
韩国《终身教育法》及实施细则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将学校教育排除在终身教育范畴之外,过于强调政府的管理职能而对基层社区在终身教育中的作用未做明确规定等。
(执笔:黄复生、吴遵民)
《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21世纪展望——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书》
《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21世纪展望——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书》(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21stCentury-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以下简称《建议书》)[6],系1999年4月26日召开于韩国首尔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的决议报告。此次会议由韩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终身学习与培训:通向未来的桥梁”的大会主题报告,建议将此大会报告作为2000年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该领域计划的基础。
《建议书》从职业技术教育开放的角度,指出通过终身学习可以全面地培养学生面向生活和劳动世界的能力;认为政府应该承担确保基本起始职业准备的职责,对所有处境不利人口平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机会予以保障;建议所有国家应该发展以就业为基础的培训,将培训置于国家的框架体系之内并与一般培训机构紧密结合。其中,私立培训机构尤其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该与私立部门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合作伙伴关系。
《建议书》把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问题提高到终身学习的高度,其从一个侧面丰富了终身教育的功能与内涵。
(执笔:黄复生)
《贝伦行动框架》
《贝伦行动框架》(Belem Framework for Action)[7]是2009年1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56个会员国、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社会合作伙伴、联合国机构、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在巴西帕拉州贝伦召开的第六次国际成人教育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文件。内容共18条,包括确认成人教育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坚信扫盲是为所有青年和成人建立全面、包容、完整的终身学习和全方位学习的最重要基础;确保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实现包含在全民教育(EFA)、联合国扫盲十年(UNLD)和提高能力的扫盲行动(LIFE)中的成人扫盲目标。会议希望通过《贝伦行动框架》,指导人们利用成人学习和教育的力量而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贝伦行动框架》对扫盲问题予以了特别关注,指出当今世界面临的特殊挑战应使人们对于成人扫盲的建议放在前列。鉴于扫盲的持续性和规模,因此需要加倍努力,同时争取到2015年使文盲的数量比2000年的水平减少50%,最终目标是防止和打破低文化水平的循环,创造完全脱盲的世界。在政策制定方面,《贝伦行动框架》呼吁制定和执行全面付费的政策,制定对象明确的计划并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以应对成人扫盲及终身学习的需求。
《贝伦行动框架》的意义在于,提出要通过善治来推动扫盲教育,要对所有学习者,尤其是最弱势的学习者的需求做出反应,所有利益攸关方的代表权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成人学习和教育是一项有价值的投资,要通过创建更加民主、和平,以及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机制来确保提供优质的成人学习和教育。
(执笔:黄复生)
国家资格框架
国家资格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8-9],也译作国家资格证书框架、国家资历架构、国家资格体系、国家资格框架体系等,系指将学习成果按不同的层次水平分为从低级到高级的若干等级(通常为8-10级),每个等级又与相应的学历资格、职业资格相对应。近年来,随着终身学习的发展,很多国家的国家资格框架亦在不断充实和丰富,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涵盖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在内的所有学习成果类型和等级的综合性国家资格框架,其目的是为了整合和统筹国家层面的资格等级系统,提高与劳动力市场及公民社会有密切关联的资格评定机制的透明度,以为广大民众提供横向沟通、纵向衔接的学习路径。
国家资格框架最初源于职业教育领域。英国最早提出和实施了国家资格框架。1987年,英国推出了国家职业教育资格证书框架,其以等级与行业门类作为资格证书的划分依据,共分为5 级。2003 年,该框架被国家资格框架所取代,后者包括8个普通级与1个入门级。在此基础上,英国又于2011年起实施资格与学分框架,该框架共分为9个等级,包括学分、级别、学习量、学习单元和资格等5个要素,涉及中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澳大利亚、德国、南非、马来西亚等国纷纷针对社会和教育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并实施相应的国家资格框架。欧盟也于2008年提出了欧洲资格框架,其将学习成果从知识、技能和能力等维度分为8个等级,并作为供不同国家教育和培训体系及层级之间有效互通和转换的参考框架。
(执笔:魏志慧)
韩国学分银行
韩国学分银行(The Credit Bank System in South Korea,简称“学分银行”)[10]是一种模仿普通银行存储货币的形式,而对学习者在各种学习场所所取得的学习成果进行认证的机构。
1995年,韩国教育改革委员会(the Presidential Commission on Education Reform)为了更好地提高普通民众的个人能力,并进一步促进开放学习和终身学习社会的发展,首次提出学分银行的设想。在此基础上,韩国政府于1997年1月13日通过了《学分认证法》(Act on the Credit Recognition),并批准实施学分银行制度。
韩国学分银行制度规定,学习者只要通过经学分银行认定的教育或培训课程,就可以获得各种国家认定的证书。学分银行基于标准化课程和教学大纲提供大专及学士学位课程。标准化课程是学分认证的标准。学习者必须向韩国教育发展研究院(Korea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nstitute)申请学分登记,并根据程序审核认定,以最终获得学位。教育项目的认证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如学习者完成了一个认证项目,他/她就有资格申请学分互认。非正规教育项目每年认证两次,每一个非正规教育机构需要为认证支付一笔最低限度的费用。
韩国教育部终身学习政策部门(The Lifelong Learning Policy Di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负责制定所有有关学分银行的政策,包括认证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交的教育项目,确定标准化课程并授予学位。韩国教育发展研究院(KEDI)则负责学生注册、学分认证、学位审核和批准、资格认可、教育项目的评估和学分银行信息服务系统的管理等。省级教育办公室作为学分银行的信息中心,不仅要收集学习者的登记表格及学分认证申请表并将其递交给KEDI,同时还要为学生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建议。KEDI下设学分认证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领导者组成,他们负责审核学习者获得的学分,以及学习者已有的学习经验和参加的活动。此外,KEDI还为学习者和教育机构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系统,以及其他教育资源的利用。
(执笔:顾凤佳)
美国的学分转移制度
美国的学分转移制度(Academic Credit Transfer System in America)[11-12],起始于两年制社区学院与四年制大学之间的学分互换。1892年,威廉·哈伯在芝加哥大学首创把大学分成两级学院:三四年级为高级学院,一二年级为初级学院。这个初级学院就是后来社区学院的雏形。初级学院以提供转学教育作为其主要职能,最初的学分转移亦随着初级学院的产生而开始运作。学生可将在社区学院所修的学分转移到高级学院或四年制的大学,以继续学习直至获得学士学位。
由于美国教育的行政权力分属于各州,因此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在本州内适用的学分转移政策。美国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s)对50个州的转移政策进行了调查,共归纳了7类转移机制:立法、建立合作协议、建立转移数据报告、设立学生激励和学分转移奖励、设立州衔接协议、建立州公共核心课程、建立公共课程编号系统。在多种多样的学分转移政策中,州层面的院校合作协议最为流行。
在进行学分评估时,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局(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的规定,各院校需要遵循3个标准:考虑转出院校的认证类型;按照衔接协议或转移协议进行评估;考虑转出院校和接收院校课程的相似度。
(执笔:顾凤佳)
加拿大学分转移制度
加拿大学分转移制度(Academic Credit Transfer System in Canada)[13],是加拿大用于在高等教育院校之间进行学分转移的制度。1995年9月1日,加拿大所有的学位授予机构同意采用并开始实施泛加拿大协议,为大学学习前两年的学生提供学分转移认证(包括魁北克省最后一年的学习,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阿尔伯塔省大学和社区学院的大学转学课程)。高等教育院校之间建立学分转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学生在各院校和学科领域之间的流动性,以增加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
加拿大地域广阔,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学分转移协议有所不同,各地区采取了多种方法来认可先前的学术成就,包括授予对等课程学分(course-by-course equivalencies),未定义的学分(granting unassigned credit)(指将学分所要转到的大学没有与现在所在学院具有对等的课程),针对已获得的证书进行特定的批量学分转移或对先前学习进行评估和确认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须遵循以下6项原则:(1)促进学生的流动性需要保证学分转移协议的有效性,即要求学生在转学之前,了解有关学分转移的机会和限制的信息。(2)学分转移政策应保持一致性。高等教育院校应制定明确的学分转移政策和程序。(3)每个省/地区的高等教育院校应致力于与其他高等教育院校、学分转移机构和政府合作,以增加和保证学分转移的机会。(4)所有的学分转移协议应追求学习项目的学术完整性,尊重高等教育院校对学习项目的设计、教学方式、学术基础、准入标准和对学术成就的认证要求的决定权利。(5)转学生和直接进入院校学习的学生都不应该成为学分转移过程中的弱势或者优势群体。(6)应该告知转学生,除了学习成绩之外,项目的具体标准和其他因素也可能被用来作为录取的标准。
(执笔:顾凤佳)
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系统
欧洲学分转换与累积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简称ECTS)[14-17]是由欧洲委员会研发和推行,旨在提供一种在学校之间进行测量、比较和转换学习成绩的系统,以达到学习项目要求取得的学习成果和能力。这一系统可以应用于所有的学习项目,且不论学习模式(校本学习、生产实习)、学习者状态(全日制、半工半读)和学习形式(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的)。
欧洲各国由于历史、文化与社会机制的不同,其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亦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各国不仅在学制设定、课程组织、教学语言、学位授予等方面各不相同,学分计算方法亦千差万别。为了实现学历互认,就需要设定一个进行学分计算与衡量的共同标准。1989年欧洲委员会最初开发了ECTS,作为“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 Programme)”下的试验项目,以促进对流动学习者在国外学习成果的认可。在“伊拉斯谟计划”实行的初期,ECTS仅具有学分转移的单一功能。后来,随着博洛尼亚进程的深入,ECTS也得到了完善与发展。2001年的《布拉格公报》和2003年的《柏林公报》分别强调,里斯本公约国不仅要将欧洲学分体系用于学分转移,而且还将用于学分累积。由此,欧洲学分转移体系开始增加了学分累积的功能。
学分、课业负荷量和等级是ECTS进行测量的3个要素特征。学分标准是欧洲不同文化背景和教育体制国家之间进行学分互换的基础。通过学分明确学位标准,指导欧洲国家确立各自的教育层次和规格。学分认定的依据是课业负荷量,整个欧洲采用统一方法来确定高等教育课程中学生的课业负荷量。ECTS还利用等级标准定义组织考试或评估结果,标准依次划分为7个等级。
学习者在不同的高校或学术机构之间的流动,机构和机构之间、学生和机构之间需要传递很多信息。为了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标准化,同时便于学术机构的操作和管理,欧洲委员会还规定了信息沟通的载体,即关键性文件,其对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ECTS的关键性文件包括:信息包/课程目录、学习协议、学业成绩单和文凭说明书。
(执笔:顾凤佳)
下期主题: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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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http:∥www.cmec.ca/Publications/Lists/Publications/Attachments/216/ministerial-statement-credit-transfer-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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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Sean Junor & Alex Usher.Student Mobility & Credit Transfer:A National and Global Survey[EB/OL].[2015-05-12].http:∥www.pccat.ca/storage/pccat2008/presentations/EP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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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虞晓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