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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与党纪处分的关系研究

2016-01-22钱泳宏

关键词:依法治国

钱泳宏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通奸除罪与党纪处分的关系研究

钱泳宏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我国法律史进程中明令处罚的通奸犯罪已于当代完成了除罪化,但执政党在党纪中建立了通奸违纪处分制度,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方略正促使党纪和国法沿着法治化的轨道并行不悖、相互促进。共产党员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

关键词:通奸除罪;违纪处分;依法治国

一、我国法律史进程中的通奸罪及当代的除罪化

通奸,系指在婚姻存续的情况下,已婚的人同并非其配偶的已婚或未婚的异性之间发生的自愿的性交行为。[1]综观中国法律史发展进程,从先秦时期法律形态的制礼作乐到百家争鸣,秦汉时代的皆有法式到独尊儒术,魏晋南北朝的纳礼入律与不事礼法到隋唐两朝的一准乎礼与宽严适中,宋元明清以来的天理人欲到轻重之变,最后到清末修律向现代法制的转型,通奸行为历来是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参见表1)。

《尚书》最早明文记载了通奸的罪与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2]历朝法律对通奸行为处刑惩罚,是以维护以家庭名分制为基础的等级身份制的法统,同时起到了保护婚姻家族宗法和谐的目的。《唐律》中对官员犯罪除科以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尚科以特别刑事处分,即唐律中所规定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之制。官员若犯奸罪,即使遇赦、降,仅得免除主刑,除、免等特别刑事处分仍需依例科处。[3]新中国成立后,旧法被一并废除,法院在处理通奸问题时采用了灵活的态度,认为:“通奸既不能一律处刑,也不能一律不处刑,而要根据法律科学的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社会情况,从中国婚姻政策的基本精神来研究。通奸基本上是属于教育范围,只有在具备一定犯罪的条件下,才予惩处。”[4]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再到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国法完成了对通奸行为的除罪化。通奸虽已除罪,但并不代表通奸是不受约束的自由行为,其仍是受道德谴责的目标。 依据现代刑法宽容论的理论,没有重大社会危害的行为不科处刑罚,一般公民主体的通奸行为损害的法益主要是婚姻家庭的和谐关系,科处刑罚违反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原则。[5]

表1 我国法律史中的通奸罪除罪化进程

二、我国执政党党纪下的通奸处分制度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基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的党内纪律都明确要求党员及领导干部必须遵行社会主义道德,禁止通奸行为(参见表2)。

表2 我国执政党党纪下的通奸处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表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追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作为界定官员是否违纪、违法的依据。

然而,党内纪律的制定和执行不同于国家法律,政策性的纪律规范缺乏法律形态的强制性和执行保障,不同时期的党纪规则对通奸行为虽有约束,但多以模糊且极不规范的用词表述,如“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包养情妇”“包养情人”等,纪律处分时又多以“作风不良”“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含混而过。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公开信息,2005年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只有一名官员在违纪通报时被认定有“通奸”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内纪律的梳理整合与依法执行成为执政党严肃党纪的常态。2014年以来,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党纪处分时明确以“通奸” 进行违纪通报成为常态制度。“在法治的框架下正风反腐,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是重点。”[6]2013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明确提及通奸违纪行为的规范性认定。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非配偶的男女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通奸行为给行为人自身的名誉、各自的家庭、所在的组织造成的不好影响。[7]2014年1月11日,中纪委网站转载湖北省纪委通报的两起违纪案件中,明确提及“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他人通奸”[8]。2014年6月5日,中纪委在通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案件时,第一次明确提及戴春宁“与他人通奸”的案情认定[9],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2014年6月7日,中纪委网站刊发《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明确指出,“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10]我国刑法虽未对通奸做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明确规范和切实执行的党纪将在通奸行为除罪化的法律现状下约束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从制度建设层面促使他们规范言行、严守纪律。

三、依法治国战略下法益论衡与党纪严明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提升到至高至上的层面,四中全会更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4年10月23日发布。其中“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理念中首次提及党内制度建设的法治化问题,这说明我们党充分意识到依法治国要从党自身做起。将党内法规体系视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五大体系之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尤其对保证依法执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为执政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确立一个明确的坐标。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法益目标,严明党纪不能再仅仅从宣传的角度进行呼吁和引导,而应以法治理念和制度化的安排建成协调一致、清晰明确的预防违纪的机制,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法理观念深入其间。不论是对党纪和违纪的概念界定中关于主体、行为违纪性、社会危害性、行为受罚性的明确规范,还是借鉴刑法理论加以明确的“违纪构成论”(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党纪制度建设中尽显法治的观念和法律科学的规范性。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律和党纪正以协调互动的形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贾晓丽.对通奸现象进行规制的立法建议[J].当代法学,2000(5):41-42.

[2](春秋)孔丘.尚书[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4.

[3]李芳.唐律奸罪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18.

[4]韩学章.对通奸问题处理原则的探讨[J].华东政法学报,1956(2):30-36.

[5]林贵文.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上的通奸罪考察[J].刑罚论丛,2012(1):498-526.

[6]邓修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反腐[EB/OL].[2014-12-01].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12-09/6859151.shtml.

[7]齐英武.是否认定“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纪”[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10-16(11).

[8]湖北省纪委.湖北首次网络直播通报办案情况 曝光4起案件[EB/OL].[2014-12-01]. http://www.ccdi.gov.cn/yw/201401/t20140110_35192.html.

[9]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被开除党籍[EB/OL].[2014-12-01].http://www.ccdi.gov.cn/jlsc/201406/t20140605_42066.html.

[10]中央纪委监察部. 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EB/OL].[2014-12-01].http://www.ccdi.gov.cn/yw/201406/t20140607_36846.html.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5)01-0041-03

作者简介:钱泳宏(1976-),女,河南淮阳人,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081)第七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 (11YJC820095)

收稿日期: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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