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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监狱视角下构建罪犯社会保障的价值意蕴

2015-12-18徐西伟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无锡214043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罪犯社会保障

徐西伟(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3)

法治监狱视角下
构建罪犯社会保障的价值意蕴

徐西伟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无锡214043)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建设法治监狱已经成为监狱机关的重要话语。当下罪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真空”。维护罪犯的社会保障权,既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彰显。维护罪犯的保障权利,可以提高监狱改造效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有力保障罪犯人权,提高监狱建设法治文明程度。

【关键词】罪犯;法治监狱;社会保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需要全面推行依法治监,建设法治监狱。法治监狱建设将是今后监狱工作的重要话语。罪犯仍然是社会公民,除了被剥夺自由等部分权利,他们仍然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些权利,他们回归社会后又是社会公民,同样有权利享受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维护罪犯的保障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公平正义也是监狱执法的基本要求,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罪犯的社会保障权,是建设法治监狱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彰显。

张晶先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囚权主义”的思想。罪犯虽然触犯刑律,被关押在监狱接触惩罚与改造,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很多权利,其中保障权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益,其中包括保险、救助、帮扶等,既有经济权益、也有文化权益,甚至还享有一些政治权益。当然一些监狱已经开展了对困难罪犯及家属的帮扶、救助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罪犯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起到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同时也配合了罪犯的思想教育,提高了教育改造效能。构建罪犯社会保障,是法治监狱建设的应然选择。

一、保障罪犯权益,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我国监狱的行刑观逐步由报复刑向教育刑、自由刑过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已经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心。罪犯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价值导向的选择。罪犯普遍具有功利化倾向,很容易以“有没有用、有没有利”为价值判断标准。特别是当前监狱出现的限制性减刑罪犯,最低服刑年限长达二十五年,在封闭的环境中,难免形成严重的监狱人格,又戴着“劳改犯”的帽子,复归社会后很难在短期内适应社会。有些刑释人员已经妻离子散,亲友对他们也是冷眼相观,社会对他们更是歧视有加,这些因素导致了罪犯内心缺乏安全感,忧虑将来的生活。不幸患重病的罪犯,虽然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由于昂贵的医疗费用超出了家属的支付能力,家属拒绝签字接收,或者尽管接收了,却无钱治病,在家“等死”。罪犯的不安全感,直接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有些罪犯情绪消极、心理悲观,还有的罪犯产生了仇恨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隐患。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安全的需要是人的第二层次需要,人只有满足了安全的需要,才能生活的踏实,才能积极面对工作、学习。

马克思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在各种不同的利益中,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是基础,它决定并支配着人的

活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总是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中,人都是现实的人、具体的人、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罪犯虽然暂时生活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中,但是刑满释放后,立即面对衣食住行等具体的生活问题。服刑期间缺乏安全感,同样会影响到改造的情绪,特别担忧刑满后的生活,一旦回归社会,面对巨大的生活和心理压力,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服刑期问,社会保障措施能够促使服刑罪犯更加安心改造,免除后顾之忧;回归社会后,社会保障能让其更加从容面对生活,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就业、生计、医疗等因素所迫,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3]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从根本上讲,还要依靠罪犯的稳定,罪犯是监狱安全稳定的根本因素,撇开罪犯这一主体,单独依靠高墙电网的威慑、监规纪律的规范、禁闭严管的警示等外在因素,只是权宜之计。做人的工作,就要把人放在中心位置。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满足罪犯的安全需求,将从根本上消除罪犯的后顾之忧,为监狱的持续安定稳定奠定基础。

二、拓展保障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罪犯的社会保障处于缺失状态,这同国家倡导的社会保障全覆盖的要求相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4]参加社会保障,是每一位公民的现实权利,法律法规并没有剥夺罪犯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权利。

社会的发展进步,也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网。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同样面临着医疗、养老等问题。实现罪犯的社会保障权益,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消除了保障体系的死角,实现了全覆盖。这样就可以实现罪犯入监前后的衔接,为罪犯设置一个复归社会的缓冲阶段,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减少了威胁社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罪犯终究要回归社会,但是有一部分罪犯刑满时已经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如果之前没有办理社保,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又戴着“劳改犯”的帽子,亲朋好友不待见,社会给予歧视,他们将成为社会保障的“真空”,生活将会很悲惨。“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出狱后直接面临着养老问题。由于通过社会保险途径领取养老金需要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而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此产生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5],有的罪犯入监前缴纳社保,还有的是机关公务员,他们在职时不需个人缴纳社保,坐牢后,就没有了保障,出监后要重新开始。大多数罪犯入监前后都没有缴纳过社保。为了配合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加上罪犯也要参加生产劳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监狱又不能直接发给他们,笔者认为,监狱机关以给罪犯办理社保的形式,把一部分经济效益补贴给罪犯,这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三、维护社会稳定,降低重新犯罪率

监狱押犯中的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罪犯所占的比例很高,相当一部分罪犯具有犯罪前科,这一问题始终威胁着社会的安全稳定。很多罪犯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这些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社会很大的危险因素,是违法犯罪的重点人群。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改造工作的不满。究其原因,当然与犯罪人的种种恶习分不开,但是与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也有关系。一些犯罪分子,具有好逸恶劳的恶习,加上他们的犯罪成本很低,原本就生活在社会下层,相当一部分是低学历、缺技能、无财产。我们试想,如果社会保障比较完善,每个人都被纳入社会的保障网,特别是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也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保障,这样他们的再次犯罪的成本将大大提高。国家需要出台相关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对犯罪人,特别是再次犯罪的人的保障层次进行相应的下调,这样就提高了犯罪成本,刑满释放人员更是不敢轻易再次犯罪。构建起全覆盖的保障安全网,就能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有力的促进社会和谐,有效地降低重新犯罪率。当然,罪犯的社会保障只是保基本、低层次的保障,不能和社会其他群体相媲美,不然的话就体现不出犯罪的惩罚性。

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创新社会管理也需要加强对罪犯及刑释人员的管理。按照传统的观点,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器,专政工具,罪犯是敌人,是人民专政的对象,从情理上就倾向于惩罚罪犯。但是社会的发展进步,监狱的职能逐步转向教育人、改造人、转化人、发展人、甚至实现人。剥夺罪犯的自由,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如果一味的强调惩罚,折磨他们,就会使其产生憎恨,从心理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改造目的的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社会各群体和谐共生。罪犯及刑释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爱。恩格斯曾经主张,“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

性中,从人就他们是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6]罪犯仍然是公民,他们在监服刑是接受惩罚和改造,但是仍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也有利于增加他们的社会化程度,体会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们,刑满后积极回馈社会,不再违法犯罪。

四、保障罪犯人权,回应国际人权斗争

西方国家总是攻击我国的人权问题,罪犯的人权问题更是攻击的焦点。西方国家说我国的罪犯没有人权,罪犯的权利被侵害。虽然他们是在散布谣言,属于无中生有,但是这些攻击也损坏了我国的声誉。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能很好的保障罪犯各方面的权益,特别是养老、医疗等基本权益,这些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让罪犯回归社会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体验到社会的温暖,对将来的生活充满信心。这就能很好的回应西方国家的指责,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一向非常重视罪犯的人权,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健康权益等方面的保护,监内已经开始对困难的“三无”罪犯实行救助,比如有的监狱成立“阳光帮扶基金”,即助学基金、救助基金、慈善基金,对确有困难的罪犯及家属进行救助,取得了良好效果。很多监狱在积极探索监内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扫盲、中小学教育,鼓励罪犯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并且实现了与社会自考的无缝对接,很多罪犯已经拿到了大专甚至本科文凭,既学到了知识,同时还拿到了文凭。监狱组织的技能培训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面点师培训、国画装裱培训,服装制作培训等,引进社会优秀的培训资源进入监狱,让罪犯掌握谋生技能,为他们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马克思认为,应当“给每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机会”,从而达到“个人能力的全面的普遍的发展。”[7]

赋予罪犯社会保障权,是保护罪犯人权的重要体现。“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8]与作为社会存在的罪犯相对应的保障权益包括保险权益、救助权益等。保障权益是实现罪犯个体的内在需要的权益,他们通过享有保障权益来保障自己生活的状态。所以,政治权益本身即是以“人是目的”为依归的,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我国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罪犯是未来的人民,他们刑释后也要共享我国改革发展成果。罪犯是一个特殊群体,失去了自由,在监狱接受改造,社会地位不明确,所享权利不明晰,保障机制不健全,如果处理不好,他们很可能成为社会的危险因素,威胁着社会的安全稳定。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解放学,以尊重人、发展人、成就人为核心。监狱以教育改造罪犯为中心工作,其实质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工作就要坚持人的主体性,增强教育改造的实效性。罪犯既然在教育改造中处于主体位置,那么必须以罪犯为本,发挥罪犯的主体作用。将罪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人的价值的彰显。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3][5]刘波.我国应将服刑罪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监狱学刊,2008(6):19.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3.

[7]田芝健,等.和谐社会视域中苏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90.

(责任编辑:陶政)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6.

On Value of Constructing Criminals’Social Security from Ruling Prison by Law Perspective

Xu Xiwei
(Wuxi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 Wuxi Jiangsu 214043)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ling China by law, the prison authority’s main task i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ruling prison by law. Nowadays, the criminals do not share the social security, which not only shows the degree of social civilization, but also highlights the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 of rule by law. Therefore, keeping the criminals’rights can in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ison reform, perfec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prevent them from crime again, guarantee the criminals’human rights, and finally improve the prison 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ization degree of ruling by law.

【Keywords】criminals; rule prison by law; 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徐西伟(1982-),男,山东郯城人,江苏省无锡监狱民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收稿日期】2015-05-14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4-0098-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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