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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定罪——何为罪

2016-12-21侯悦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侯悦

【摘要】古有云“《春秋》之定狱,论心定罪”。在现代社会中,往往有很多人犯了罪,却并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而许多人,明知很有可能犯罪,却游走在法律边缘,利用法律漏洞来声明自己所为并不是罪。相比之下,古人之言,倒有了几分道理。如果你常常关注周遭的生活,你就会发现很多案件都可以从许多个角度分析,而判定这些人是否有罪,也并不是单从一个方面定论,所以法官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法律的魅力,也是法律的有趣之处。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论心定罪;罪与非罪;从轻处罚

一、老人的本心

吴奶奶今年七十了,儿子儿媳早年因车祸去世,孙女今年十岁,哭着喊着和奶奶要求生日的时候吃蛋糕要洋娃娃,吴奶奶和孙女的生活每日也勉强只能算是吃得饱,手上并没有富余的钱去买这些东西送给孙女,可是想到孙女渴望的眼神,吴奶奶就忍不下心去拒绝一直和自己过着苦日子的孙女。

一天吴奶奶买菜回家的路上,吴奶奶发现一个有钱女人把一条白金项链随手放到了口袋里,吴奶奶就动了心思,趁着女人低头玩手机的时候伸手将项链拿走了,吴奶奶将项链卖了一千余元,买了蛋糕和洋娃娃,和孙女过了一个开心的生日。

一个老人,为了能让自己的孙女过上一个开心的生日而去行窃,这算不算罪?按照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确实可以说构成了主观意义上的盗窃罪,但有意思的是,我国法律还有许多条款需要辅助进行这个盗窃罪的判定。但是假如我们想要从轻判定吴奶奶,该怎么做呢?

首先,吴奶奶是个老年人,老年人犯罪大多是需要从轻处罚的,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年龄已经是75岁以上,吴奶奶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这个时候又该怎么从轻处罚呢?

在法律上界定本罪与非罪,有这么一句话“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吴奶奶和孙女的生活基本算是困难行列,而这次盗窃也确实算是偶然行为,但是又有一个问题出现,吴奶奶并不是盗窃这条项链作为生计所需,她的盗窃动机是为了满足孙女的生日愿望,并不是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这与法律规定又有了一定出入。

这时候应该考虑哪些呢?就需要从吴奶奶的本心犯罪来看了,吴奶奶的本心是为了让孙女开开心心的过一个生日,但是吴奶奶没有这个经济条件,于是她选择了一条与法律相悖的途径——盗窃。

这个事情其实盗窃罪基本已经落实不用再做讨论,重要的是如何宣判。在我们的社会中老年人的认知其实已经不如成年人了,所以吴奶奶做这件事时,并不一定就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觉得自己这是犯罪的行为,所以,判罪时,必须考量到吴奶奶认知上的罪与非罪之间的一个度。也就是引言所说的,论心定罪。

最后,对于老年人犯罪,大部分是不会采取拘禁等形式的,大多会选择缓刑以及改造教育,多多普法的形式来进行小惩大诫,这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可爱及人性化之处吧。

二、少女的争执

随着现在网络媒介越来越盛行,有一种犯罪就会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展示给所有人,网络诽谤罪。

小美与小玲本是一对要好的同学,有一日因为口角,小美和小玲大吵了起来,双方绝交,小美吵架时吃了些亏,回到家就想报复一下小玲。便运用了微博发出小玲的照片,并配字“此女相貌姣好,在校时以清纯可爱著名,实际上暗地和多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并以此获得钱财满足个人购买的需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坏!女!人!”

小美发完微博后又喊了很多好友转发,本意是想让小玲知道害怕并和她道歉,但是没想到的是,这条微博在网络上转发量极大,小玲的照片被大批量转发,甚至遭到了网友的恶意攻击和人肉。小美没有想到事件的后果,而小玲这时的生活已经受到严重影响,小玲家里找到了律师,以小美恶意网络诽谤罪将小美告上了法庭。

这时候,小美所为,是否为犯罪?

犯罪的主观能动性,小美是具备的,但是她的年龄和认知局限了她对犯罪的认识,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的判定。而从法规上说,我国对网络诽谤罪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也会对小美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还有一点虽然法律上没有严格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一定会注意到的,小美和小玲这两个案件相关人是一对要好的朋友,而案件出现的最基础原因是朋友间的吵闹。也就是说,小美后来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出自恶意的,且没有想要导致小玲完全的名誉受损的目的性和完全恶意侵犯小玲名誉的行为。

这种情况,大家都会头疼,因为小美也是未成年人,在定罪量刑上就会有适当从轻的考量,但是具体该如何定罪呢?

第一,要考虑小美所写文字是否完全属实,或者有一定真实性,毕竟小美和小玲是很要好的朋友,不排除这些话的真实性,但是如果小美所说属实,又会涉及到另外的侵犯小玲隐私权的行为上,所以本文暂且不表。

第二,则是要考虑小美所写文章的动机,如果只是单纯的为了逼迫小玲和自己道歉,则需要从轻对待,若是小美有诽谤小玲名誉的想法和目的,则需要按照诽谤罪处罚,这也就是为何犯罪主观能动性是被列为犯罪行为判定上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当然前文也有提过,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并不完善,所以处罚时会采取从轻对待。

第三,则是考虑微博这些网媒以及网民对小玲这个受害者的伤害行为,虽然不足以治罪,不过考虑到其对小玲名誉伤害的推波助澜却可以作为从轻处罚小美和对小美定罪的一项标准。

三、所谓的罪的界限

其实从上述两个事件,我想表述的意思很简单,罪是没有标准界限的,和我们所处的社会一样,没有非黑即白的绝对事件,也没有可以简单定罪的犯罪行为。

如果说欺骗有罪的话,那么是否一个善意的谎言都是罪?在现代社会中,犯罪行为其实常常都有出现,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罪的界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题。

无论是为了孙女能够好好过生日的奶奶,还是为了报复昔日好友的女中学生,她们都不能说是主动恶意去犯罪的,甚至在我们这些普通人眼里,还是情有可原的,所以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句话,论心定罪。

法律是不可违逆的,但是裁量却是由法官决定的,以犯罪者本身的行为动机来定罪,会为法治社会披上一层人性的外衣,也会让普罗大众,真正对法治社会多出一分信心。

罪与非罪,我相信你也一定有了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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